第一篇:郑州公租房申请
郑州公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月入线提至2720元
2012年03月29日07:26大河报[微博]王磊
制图 峥嵘
本报报道郑州公租房申请“遇冷”,昨日郑州出台“新政” 以前每月收入不能超过1700元,今后最高可达到2720元 □见习记者 王磊 阅读提示
公共租赁住房曾经让不少年轻人心动,但是因为之前在申请条件、收入标准方面过于严格,不少人被拒之门外。2月23日、2月24日,本报连续两天报道郑州公租房申请“遇冷”。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放宽公租房准入标准,由以前申请者每月收入不超过1700元,最高放宽到月收入2720元。
今后将逐步放宽,最高可达到每月2720元 收入标准
郑州市房管局规划和住房保障处处长冯荣智表示,以前,公租房申请的收入条件为月工资低于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即1700元(记者注: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每月340元)。今后,随着公租房房源增多、申请者增加,房管部门将放开公租房申请标准,逐步调整为低保标准的6倍、7倍、8倍。如果按照8倍的标准,就是2720元,相当于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保证收入较低的群体能够早日住上公租房;另一方面,又能够扩大公租房覆盖面,让更多人能够申请公租房。”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个人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申请方式
按照以前的规定,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由“单位集中申请”。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这项规定给一些申请者带来不便。
郑州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主任代文启说,今后,房管部门计划将“单位集中申请”,调整为“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申请相结合”,让符合条件而单位又没有集中申请计划的申请者能够自行申请。
此外,不少申请者表示,单位并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无法提供这方面证明。代文启说,今后,申请者“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规定也将进行调整,改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并且还将允许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公租房。
除了收入条件和申请方式的变化,住房申请条件也相应做出了调整。冯荣智说,旧标准是“新就业职工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新标准则只考察“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有无自有住房及未租住公有住房”。
采取轮候制度,先申请者先选房 提醒
和经适房采取的方式类似,郑州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也采取轮候制度。简言之,申请者申请公租房后,由各个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
代文启提醒广大申请者,今年郑州要动工的十几个城中村项目也都配建有公租房,大约有近万套房源,这些房源大多位于比较繁华地段或者市中心。因为先申请公租房的申请者能够优先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早日申请公租房。
各区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金水区: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 电话0371-63923107 二七区:淮河中路68号4楼 电话0371-68811100、68811155 管城区:书院街31号办事大厅 电话0371-66218625、66227514 惠济区:惠济区政府D楼508室 电话0371-63639393、63639390 高新区:科学大道61号 电话0371-67996680 郑东新区:民生路郑东新区直属分局 电话0371-86121023 中原区:中原路桐柏路中原大酒店3楼 电话0371-67633653、67633710 经开区:经北一路30号3楼308室 电话0371-86126212 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规划建设房管局 电话0371-86199676
第二篇:郑州公租房申请标准
郑州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公租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公租房申请分为两种情况: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可通过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申请。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申请者不同收入水平,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对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可补租金的97%;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可补90%的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430元×4=1720元),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可补50%;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1720元到2580元)之间的,政府将补租金的30%。如果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较高,超过2580元,或者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能准确对比,将完全按照市场价收取公租房租金。
物业管理科 物业监督、业委会成立,处理物业纠纷这事找他们
物业管理是关系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金水区房管局以“以人为本、真情服务”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主要涉及实施行业监管,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处理物业纠纷等重点工作。
实施行业监管:主要包括对物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的物业项目进行检查,了解物业项目的管理情况,监督各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物业企业,按照限期整改和上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建议降级和取消资质进行处理。
成立业主大会: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可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由房管局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处理物业纠纷:受理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受理范围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用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
特别提醒:办理此项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业务咨询电话:63979611 作风监督电话:63935831
地址: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2楼
私房租赁所 来这里办理房屋租赁证
私房租赁所,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对金水区三环以内私有房屋及金水区三环以外所有房屋租赁进行管理和服务。
主要工作有:一是依法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是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初步的认定、告知并及时上报;三是及时采集和上网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为广大租赁户提供信息服务;四是依法为登记备案的租赁双方纠纷提供调解服务;五是宣传中央、省、市房屋租赁政策法规。
特别提醒: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收取手续费
业务咨询电话:63979621 63951856 作风监督电话:63833270
地址: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6楼
房屋安全管理科 房屋有安全隐患
第三篇:郑州申请公租房条件2011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也就是说,人均月工资低于1500元,可以申请公租房。
新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1500元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来郑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四篇:郑州公租房申请委托书(单位申请表格之一)
委托书
姓名(身份证号:)为我单位员工,现委托他(她)前往办理我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并由他(她)负责我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员工的统一管理工作。委托事项如下:
1、申请员工的房租由受托人统一向相关单位缴纳。
2、申请员工的水、电、气等费用由受托人统一向相关单位缴纳。
3、申请员工的物业费由受托人统一向相关单位缴纳。
4、其他关于申请员工的管理工作。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方双面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
申请人:张伟,男,1967年10月5日生,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气象路附近(租房),系神木镇居民,个体户,离异有一女,张丹,1989年生,现天然气公司打工,联系电话:***.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实际情况,到处租房居住,经济负担严重,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请给予批准为盼。
致
申请人:张伟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