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会婚丧喜庆制度
文昌阁学校工会
婚丧喜庆及慰问探望制度
为体现学校工会关心帮助教职工,增强学校凝聚力,营造和谐民主的学校氛围,并在工作中力求做到有章可循,推进学校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结婚、生子、乔迁、丧事等举办酒宴的活动,学校组织教职工前往道喜(或悼念),每次开支200元鞭炮费。外单位或以学校名义参加的每次开支100元鞭炮费。
二、丧事
1、丧父母。事前由学校行政、工会前往探望老人,以200元予以慰问;前往悼念时送一个花圈,400元上礼。
2、丧岳父母、祖父母。学校前往悼念,送一个花圈,300元上礼。
3、教职工在职死亡。事前由学校行政、工会前往探望,以200元予以慰问;前往悼念时送一个花圈,1000元上礼;在尊从当地风俗的前提下举行追悼会。
4、在本校退休的教职工死亡。学校前往悼念,送一个花圈,500元上礼。
5、本镇其他学校教职工在职死亡。学校前往悼念,送一个花圈,200元上礼。
6、羊角塘镇中心学校、金鸡学校、镇中学行政人员父母死亡。学校前往悼念,送一个花圈,200元上礼。
三、探望
教职工因生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一个星期以上者,由学校行政、工会前往探望,以200元表示慰问。
四、荣调
教职工荣调,学校赠送价值100元左右的物品以示纪念。
五、退休
教职工退休,学校赠送价值300元左右的物品以示纪念,并举办简单的欢送仪式。
六、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工会商议决定。
2011-5-16
第二篇:婚丧喜庆制度
小学校狠刹“五风”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区委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治请客送礼风,有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开展治理狠刹以各种名义借机敛财、教职工参与赌博、工作纪律涣散和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歪风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程序
凡是学校教职员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前要填写《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向本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征得学校领导同意签字之后方可办理。婚嫁事宜应提前7天书面申请报告;丧葬事宜应在操办前口头或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的应在事后7天内书面申请报告。所有教职员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持从简办事,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条 本规定治理的内容
1、学校教职员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借庆贺晋职、乔迁新居、生育子女、生日寿宴、子女升学、参军等事宜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经审批同意办理的同一事由重复操办或超规模(所设宴席超过15桌)操办。接受他人邀请,参与违规请客。
2、参与赌博或以赌博和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3、学校教职员工工作纪律涣散,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串岗、脱岗以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看电影、聚众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4、收送“红包”(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在教育行政、教育教学、招生考试等公务活动中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第三条 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张宗寿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校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侯文喜、孙美华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各负责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严肃惩处。
第四条 违规处理
1、学校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再查处。经调查属实的,学校校级管理人员按管理权限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并扣发违规人员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属学校一般教职工的,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扣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凡被查处的违规人员,自处理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晋级;凡被其他相关部门查处、曝光、通报的违规人员,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评职、晋级资格。需要追究党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区支部负责解释。
我校鼓励师生及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校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第三篇: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xxxxxxxx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四)不准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婚丧、寿庆的申请报告
操办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坚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组织如实报告。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填写《xxxxxxxxxx操办婚庆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操办完毕后15天内填写《xxxxxxxxx操办丧事报告表》。
五、操办允许的婚丧、寿庆活动中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不准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贴;
三不准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不准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不准接受邀请参加《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六、操办婚丧寿庆事宜的督促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找其操办对象谈话、宣传政策、告知规定并将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制止问题的发生。
七、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处理
如有违反《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情形,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支付凭证礼品按规定及时清退。违反规定的对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篇:9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报
告
制
度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篇:婚丧喜庆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华池县旅游局制止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等事宜
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申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全县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执行分级申报规定:操办婚丧事宜7日前,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到市纪委申报;县科级干部要到县纪委申报;其他人员到本单位纪检组申报。丧事如不能及时申报,要先口头报告,然后在事后7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三条
单位纪检组在审批前要对申报人进行谈话,并要求申报人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四条
单位纪检组要将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申报情况于申报当日同时报县纪委备案。
第五条
对操办婚丧事宜未按规定申报,或未履行承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甚至借机敛财的,要在发现后立即向县纪委报告备案。
第六条
报备申报情况时,要注明申报人夫妻双方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申报事由和宴请时间、地点、桌数;报备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问题时,须在报告基本情况的同时,提出相应的
处理意见,并在查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县纪委。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备案,发生申报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单位纪检组要认真做好审核(审批)登记工作。申报表、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要及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华池县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