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继承住房登记手续的情形)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继承/□放弃继承已故亲属(与本人关系:)遗产住房,地址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应继承 份额,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1.房产证明 份
2.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公证的遗嘱等)份。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第二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在本市的住房情况声明如下:
一、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宅基地住房、集资房、自建住房等)。
□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所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二、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 □在本市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在本市有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附:1.房产证复印件
份
2.其他证明文件
份
3.租赁合同
份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同志:自
年
月起在本单位任职(如已离职,请注明离职日期:
年
月),职务为
,□其无承租本单位的公房/□承租本单位的公房,地址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行为的,本单位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本证明仅限用于该职工申请住房保障。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日 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继承住房登记手续的情形)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继承/□放弃继承已故亲属
(与本人关系:)遗产住房,地址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继承
份额,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1.房产证明
份
2.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公证的遗嘱等)
份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
(租/借住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人士适用)
本人
(身份证号码:)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地址为:
。现就上述居住情况声明如下:
一、居住性质:□租住私房(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借住私房(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
二、居住房屋情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金
元/月;
三、本家庭与出租方(出借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1.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2.请在“
”上填写相应内容,若无则填写“/”。
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声明书
(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
的子女,现□同意/□不同意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第三篇: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推荐答案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四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模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4.婚姻状况证明;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 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 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10.航空港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房管局→86199676。
第五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第1号)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1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2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在2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
二、摇号配租时间
2011年3月2日。
三、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 2 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共计67330套。其中民心佳园 15294套、康庄美地11598套、康居西城24372套、两江名居9786套、民安华福6280套。
五、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一)租金标准
民心佳园:11元/月·平方米;康庄美地:10元/月·平方米;康居西城: 9.50元/月·平方米;两江名居:9元/月·平方米;民安华福:9元/月·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均为1.03元/月·平方米。
六、咨询地点
2月12日开始在渝中区大田湾体育场和江北区观音桥广场设立临时申请点。
民心佳园:
825路(民心佳园---红旗河沟)现已开通线路延伸882路(民心佳园---龙溪镇)现已开通线路延伸轻轨3号线2011年年底正式开通。康庄美地:
886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868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会展中心段2012年底建成试运营。康居西城:
271路(曾家---陈家桥)现已开通线路291路(康城路---大坪)现已开通线路延伸
轨道1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2011年10月底通车,沙坪坝---大学城段2013年建成通车(组团距离赖家桥站800m)。轨道12号线(已规划)轨道13号线(已规划)两江名居:
506路(北碚---灯塔)现已开通线路559路(北碚---奥特莱斯)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五路口段预计2013年建成运行(组团距离蔡家岗站1100m)。民安华福:
259路(大渡口---小南海)现已开通线路486路(西彭---杨家坪)现已开通线路轨道5号线(已规划)轨道2号支线(已规划)咨询电话:63651390
查询网站:重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http://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