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03)5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8751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6 18:4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03)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直接从生源地去参军入伍的,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2_〕8号)的要求,办好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各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册,学生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七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暂缓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不予注册。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由教务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应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予执行该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申请免予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要参加适当的保健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清理、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批,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凡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缺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且无法安排补课。

(四)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比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

(五)参加各类正规考试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符合缓考条件学生必须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申请缓考原则上必须在考试之前提出。学生如有紧急情况不能考前办理手续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然后再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一律按缺考处理。获得缓考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考试。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记6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邵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设置辅修专业的情况下,成绩良好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相关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全部课程及格且平均成绩位于所在年级专业的前30%,其中课程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以优先选择专业。

(二)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因身体等原因,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的专业间进行。下列情形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文、理、音乐、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国际学院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其他学院各专业。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原则上按照录取专业就读,确需转专业的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二年级开始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必须降级转专业。

(二)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邵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组织教务处、纪委监察室根据本规定对转专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批准。

(四)经学校研究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五)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院负责做好教学安排,教务处完成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六)已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课程学习,与原专业已学课程不一致的,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二条 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学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录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科学生在二年级之内、专科学生在一年级之内可以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制为4年(或5年)的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6年(或7年),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出国留学的。

(四)创业的(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延长休学年限)。

(五)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身体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确认后,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学院辅导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再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书记、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者,根据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有4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6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专科学生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公共体育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两次考核中的最高成绩作为记入档案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专科学生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10门以上(含10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对退学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学籍,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本科学生毕业补考后尚有3门以内(含3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专科学生毕业补考后尚有5门以内(含5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六条 因课程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2年内向原毕业所在院提出申请可以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待电子注册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因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回校跟下一届学生一同参加同一环节实践,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回校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根据《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教务处按照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即时注册,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即时注册。

在校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更改学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学生确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需更改学籍信息的,须本人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审核,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受变更的证明。申请人持学

校同意接受变更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事宜。变更后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学生因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造成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发。证书持有人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补办证明书,学校审批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邵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行字[202_]7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

202_年7月1日

第二篇: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1-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2-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30%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 第十一条平时成绩应根据出勤、听课、作业、习题课、课

-3- 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缺课累积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学分为0,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由系部在考核前将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态度、操作能力、实训(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要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4-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及格),无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取得学分,绩点为0,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必修课考核成绩不足40分及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应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放弃,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但应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其学籍异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

-5- 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

-6- 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

-7- 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二次。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8-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应当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部队出具的本人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退役一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达16学分、连续两学期累计达22学分、在校累计达30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9-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

-10- 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一)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符合第一款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第二款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符合第三款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1-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不含永久结业者)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重修,累计不足12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未通过的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2学分以上者应当在校上课,编入指定班级。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12-

第三篇: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秩序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学院的学生均须经考生所在省(市)招生机构批准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携带相关证明,事先向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籍档案

5、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名录取档案材料、学籍卡、学年小结、学期考核、奖惩记载、学业成绩总表、毕业或结业情况登记表等。

6、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按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使用与转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处置。

7、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后,学籍卡和毕业、肄业、结业生名册等由学院归档、保存。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8、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9、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对课程学习的考核,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考核应注重实际能力的掌握,注重学习过程,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10、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结束交毕业实习鉴定;毕业设计的成绩按毕业设计作品、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毕业答辩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11、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学生根据要求补交作业并经教师评审通过后,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

1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都须事先申请。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成绩将视为“不合格”,原则上不得补考。凡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无故不参加军训者不准毕业。

13、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办理请假及缓考手续,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视不同情况可允许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即获得学分。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缺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学生需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

14、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在有关学籍档案上注明 “作弊”,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机会。

15、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学院安排补考,补考通过成绩记为“60分”或“合格”。补考不及格,应重修或改选修其他课程。

四、课程免修

16、对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含有实训的课程,则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8、政治课、体育课、军训及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

五、考勤

19、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者一律作旷课处理。

20、对旷课的学生,学院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8学时(含8学时)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 50 学时以上者,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转学、转专业

21、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个别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2、学生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3、转学原则上在同类学校、同类专业之间进行。转入相同专业的必须是已修课程与后继课程相互衔接的,否则只能转入低一年级就读。转入同类学校其他专业的,必须从一年级开始就读。

24、一年级新生、毕业班学生和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七、休学、复学、退学

2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6、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凡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7、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8、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可进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及复学证明、材料归入学籍档案。学生休学期满,原专业因故无法复学,可予转学、转专业或退学。

29、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应交书面申请,出示有关证明,以便备案;凡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处理者,均由学院向学生发出书面通知。

30、学生休学,学费不予退回。但休学后复学时,不必再交相应部分的费用。退学按实际学分计算学费,多退少补。

3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修业年限内每学期修读课程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30%者,在修业年限内连续两个学期修读课程实际取得的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50%者;

(2)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3)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4)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

32、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33、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再申请复学。

八、学生证

3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或故意损坏。每一学期学生须加盖“注册 ” 章后,方为有效。

35、学生转学、退学和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36、学生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并交纳相关费用。

37、学生在入学登记时应该正确填写其家庭地址,如有变化,须持相关的公安局户口迁移证明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九、鉴定、毕业、结业、肄业

38、学院在学生毕业时应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诸方面如实作出评价和全面鉴定。

39、具有学籍的学生通过评定达到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0、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41、在校学习期间达一年以上者(包括一年)并已修完相应年限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可发给肄业证书。

42、学生毕业时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学生证、借书证等证件及借用物品(遗失按规定赔偿),付清所有应缴费用。未办清离校手续者,暂不发给毕业证书。

十、附则

43、本规定制订的依据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4、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学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45、本院非全日制大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6、本规定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解释。

47、本规定自 202_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需要。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学院“职业融入学业,学业凸现职业;艺术融入技术,技术凸现艺术”的办学理念,创新艺术设计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和建设发展需要的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

第二章 学分制基本结构

第四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并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路径。

第五条 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一定年限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七条 学分制课程结构实行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学生必须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同时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8—25学分。

第三章 学制

第九条

学院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三年至五年间内完成学业。第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院按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示、跟班试读、退学处理。学生每学期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70%者给予警示处理,低于应修学分50%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低于应修学分30%者或连续两个学期低于应修学分50%者(前一个学期含重修后)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分制收费

第十三条

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分收费标准参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五章 学分与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作为课程设置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

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知识与能力结构、招生对象与学制,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教学计划表及必要的说明和统计等部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审定。教学方案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新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军训和国防教育合计为1个学分。

第六章 学分构成、计算和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分构成包括:项目包课程学分、顶岗实习课程学分、毕业设计学分、奖励学分和其他学分。总学分为130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堂课程每16-18学时为1学分,实训课程18-20学时为1学分,顶岗实习课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第二十五条

不满12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计学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奖励学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国家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4个学分奖励,获得市级荣誉和市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2个学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核成绩一律用五等十一级记分制。

第二十八条 百分制成绩折合成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1.7 64-65.9 D 1.5 60-63.9 D-1.0 < 60 E 0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成绩60分以下,绩点为“0”的课程,该学生该门成绩不计学分。第三十条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所得学分的平均绩点。

第三十一条平均绩点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不同的学生分别参加针对不同对象,建立不同教学目标,提出不同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的分层教学所获得的成绩,AB类学分计算相同,绩点计算B类比A类低20%。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采取综合评定,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考试可使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项目包课程验收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课程作业、实践操作等成绩确定。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教师通过校园管理网递交或通过艺术类课程评核系统自动生成,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生可在校园网上进入个人页面查询。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网上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复查。

第八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

第三十六条 必修课原则上按行政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选修课选课人数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含有实训的课程,则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政治课、体育课、军训及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九条 因健康或生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可免修或参加教师指定得体育保健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书面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准后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拟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重修时间。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特殊情况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通过评定达到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实行。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2_年8月18日

第四篇: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2_年3月国家教育部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法规,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院实行院长负责、教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教学管理组织体系。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和学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做到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校对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一学年分两个学期,每个学期约为20周,其中18周(含公共假期1周)为教学时间,2周为期末集中复习考试时间。每学年寒暑假约12周。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自身能力,可以按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毕业或延迟毕业。

第五条

高职(专科)生基本学制年限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在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道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存在问题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教务处应及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个人查询。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者,学院发给其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再到教务处补办(每年两次:6月15日和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学生证仅作为学生在校身份的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甲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可以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者,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当年新生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或未予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班辅导员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下午下班前向学籍管理科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各系需对迟到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由本人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在三至五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批;请假六天以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却因特殊情况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务处备案,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三条

对学院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一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本学期上课时间的1/3以上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载入学籍卡片。学籍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保管,待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系部保管,待学生毕业时,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验(15学时及以上)、课程设计(一周及以上)、考查、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调查报告等,均按五级制记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一)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英语按平时占40%核算);实行期中考试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评定。学期成绩不出现小数(四舍五入)。

(二)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三)统考及技能鉴定的课程,其结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四)按下列规定计算课程门数:

1、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考试课、考查课、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调查报告、各种实习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学籍预警门数。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对成绩有异议,开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负责查询,并出具查询意见,若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成绩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变更。

第二十条

(一)学籍预警是在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给予的一种提示,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适应的学籍预警:

1.学生不合格课程门数在第一学年达到四门,给予留级预警;超过四门不足六门直接做留级处理。

2.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六门,给予退学预警;超过六门直接做退学处理。

(二)重修: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并按该课程学分费的50%缴纳重修费用。

每门课程的重修需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进行。

(三)留降级: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籍预警者,应留降级学习。

留降级的学生,须按下一年级学生缴费标准交纳学费。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本人可申请并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所缺课程应予补修。

(四)缓考: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缓考不及格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学籍预警、留降级、退学处理之前,必须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学生所在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部分实践课程重修规定

(一)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需凭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所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体育运动,评定成绩可降低标准,若身体条件不能上体育课,可采取其他考核方式考核。

(二)实验课、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因故未参加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补做随下一年级同期进行。补做费用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补做前,考核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数。如毕业前补做有困难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补做。无故不参加者,不予补做,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学有余力时,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须按照所选课程的学分交纳学费。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擅自缺考者不允许缓考,可以重修;对考核作弊者要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重修作弊者,学习期满做结业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重修时旷考者,不再给重修机会,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该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给与缺勤预警,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缓考机会,无故缺课者不准缓考,只能重修。

第四节 升级、留级、降级

第五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七条

如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六门以下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直接予以留、降级,超过六门必修课程给予退学处理。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做留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的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要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算;

3、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后续课程。考试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三十条

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五节 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条件是: 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2.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系部同意。

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录取。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所在(专业)系推荐,拟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再报教育厅批准备案,方可转专业。

(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学生转入专业中已修的相同课程,即教材、教学大纲、学时基本相同,考试合格,申请转专业时可办理免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省内转学由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六)应当退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如因病休学者,需有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有关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应从患病停止上课时间算起,休学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但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院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名解放军(含中国人名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复学的学生,可于新学期开学前(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并发出通知方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级,如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交回休学证明。

3、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由学院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情节严重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休学的学生(包括申请复学未经学院批准的),不得擅自进教室上课,不准参加考试。第四十二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晚婚晚育政策处理。学生因怀孕、生育,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应予休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必修课不合格者,则直接予以退学;

(二)学生留降级达到二次者;

(三)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八)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相关材料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在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由父母或监护人领回。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学生关系,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回校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可发给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首先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学籍变动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考勤制度和考场规则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将初步处理意见(附学生的认识、系部核实材料、处理依据)等相关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由学生工作部根据《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篇: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网络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第三条 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3—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各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收取工本费并予以补办。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注册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扩展课和教学实践环节四个部分。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并在网上公布。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每学期课程安排选课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才能进行教学实践环节。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选课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开通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一经批准,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选课不当,应在所选课程开通30天内向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学费。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新生首次选课前须认真学习《网络学习导航》。

第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需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课程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其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考评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评作业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30%,课程考试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70%。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但只有两部分成绩都达到合格时,该门课程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阅卷,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课程论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此计课程考核成绩。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初审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但重考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重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需重修。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可以上网查询成绩。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为:考试成绩按百分评分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分制评分记载。

第三十条 课程重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第三十一条 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具有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且通过国家基础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通过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三条 在读期间违纪的学生,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发给毕业证书。待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发毕业证书,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教学实践环节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视其已修学分情况,只开据其已修课程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2.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4.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2.重考课程超过3门者。3.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学籍变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休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校际之间的转学制度。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按期注册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工作调动,其所在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5.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6.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关于退学手续。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学生退学时,已发教材资料的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三条 关于学生在不同校外学习中心之间的转学规定。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予以办理转校外学习中心手续。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3.无正当理由者。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03)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