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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8751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6 18:3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你最关心的营改增问题,答案都在这了

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纳税制度,你单位相关工作做得怎么样了?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方便学习,我们将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依据现行营改增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仅供参考。

1、如何防止税改后税负有所上升?

答:对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营改增在方案设计、税率确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比如,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老合同、老项目区别对待,对劳务用工方式的调整,甲方提供材料的处理等,政策上都给予照顾。这些细化的政策措施国家规定得很具体,各单位应对照细学,以确保建筑行业总体上税负只减不增。

2、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有何政策规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4、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房地产 “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是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是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6、4月30日之前已经收款,但没交税和开票,如何纳税?

答:如果企业在4月30日之前已经收款,但没交税和开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照章纳税。当然各企业对纳税时点也需要充分考虑,避免遭受损失,2

其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需划分几种具体情况:

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8、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9、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10、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_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答: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 4

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

12、对于4月30日前已收到预售款并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在营业税体制下,许多的预收款可能已经交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4月30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如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后续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可开具专用发票。

13、土地出让金是按一次性扣减还是采取其他分摊办法?

答:按销售面积分摊到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14、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了商业地产出租合同,合同尚未到期,营改增之后如何征税?

答:4.30之前签订的出租合同,意味着这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如果重签合同,税负是稍微有利的。

1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能不能抵扣?

答:不能抵扣。

16、房地产企业购买贷款服务及贷款利息可否进项抵扣?

答:不可抵扣。

17、营改增后企业的招待费能做进项抵扣的吗?

答:不可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些不能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不能抵扣。

18、关于房地产企业售后返租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面向终端客户租金收入是按11%征收吗?那小业主返租给房地产企业所开具的发票能抵吗?

答:售后返租其实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个二房东角色,没有过渡期的优惠,业主可以用过渡政策,按5%简易征收,但由于二房东不是业主,所以没有办法使用这个过渡期政策,需要按照11%征收。

另外售后返租,由于小业主是个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业主返租给房地产开具的发票无法抵扣。可能面临比较大的 6

税率增长,这个需要注意。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政策有差异,比如深圳规定个人出租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区别对待。

19、5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老项目所收取的乙方保证金,并已缴营业税,5月1日后是否可向税局申请退税?

答:可以申请退税,但裁量权在当地税务局。

第二篇:关于“营改增”问题

关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

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案

各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相关处室:

根据市局领导意见和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在全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

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㈡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入本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具体对象。

㈠交通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航空客货运纳税人、管道运输纳税人。㈡服务业的勘察设计纳税人。

㈢广告业的广告发布单位纳税人(如广播、电视台、公汽、地铁、网络等

单位)。

㈣202_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入上述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税款缴纳情况;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三)、发票使用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所属时期。

这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所属时期为纳税人202_和202_年1-6月税源期。有欠税和纳入各区局备案管理的纳税人,自查和评估所属时期追索至欠税和备案。

五、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方法。

㈠各区局对上述营改增试点范围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摸底,确定具体自查和评估名单。

㈡组织确定评查对象的纳税人,填定《分行业调查表》(见附件1-4)进行自行检查。

㈢开展纳税评估。自查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户进行纳税评估,各区局纳入评估的户数不得低于评查对象的20%。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抵扣应税收入、违规使用发票、长期欠税不缴、备案管理存在风险等情况,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限期改正,依法清缴税款。

㈣进行专项稽查。对拒绝自查或不认真自查的纳税人,以及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漏税情形、欠税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组织专项稽查和清缴欠税。

六、时间安排。

此项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31日):纳税人自查期。

第二阶段(8月1-31日):纳税评估和税款入库期;第三阶段(9月1-30日):移送和专项稽查及总结期。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今明两年税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必须加强对些项工作的领导。

2、专人负责。各区局税政部门是本次评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3、追缴欠税。对清理出来的欠税要严格的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追缴欠税力度,做到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附件:1-4(交通运输、勘察设计、广告发布、其他行业)表一、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三篇:房地产营改增问题

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几个问题

1.问题:房开企业将在建工程项目划转给全资的物业公司,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划转给物业公司因涉及到所有权转移,因而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的规定,必须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问题:营改增后交政府的费用如土地费、市政配套费等预计会有进项税额抵扣吗? 回复:营改增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问题是一直是营改增的难题之一,但总体的方向中可以抵扣,但有可能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期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一定是在整个项目清算前抵扣。至于市政配套费,由于本身并没有负担增值税,因而,主流的观点是不存在(不是不让)进项抵扣,但也有观点主张按一定的综合抵扣率进行抵扣。

3.问题:政府回购房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回复:政府回购房,除了经济适用房,其他一律没有优惠,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所有的税收处理

4.问题:营改增,房产公司的尾盘的房子在政策前面先做销售还是???,该如何操作? 回复:营改增的政策尚未明确,因而有关营改增过程中尾盘销售应当如何处理很不好说,但从目前的有关消息分析,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因而初步估计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并开始销售的房产,在营改增后应当还是继续征收营业税,或者采取简易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5、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处置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等附属设施如何征收营业税? 回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地下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只要进行销售,有销售合同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那就征收租赁业营业税,只要建了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给业户用,无论购买还是租赁,只是税目不同,税率都为5%,一个是租赁业营业税,一个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6、问题:销售小产权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销售小产权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小产权房是一时半不出来房产证,用自有土地建出来的)。

7、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复: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当天。

8、问题:如何确定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

回复:对建设安置回迁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再改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价款是纳税人不承担的,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土地没付款,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属地方土地价款,只要没付出,就不把金额核上。

9、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在取得预售证前可以不征收,一旦取得预售证要申报缴纳税款,诚意金转为预收款,转为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业税收清查的重点?

回复:

1、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各种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予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3、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车位、阁楼、地下室等附属设施,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5、农村集体组织、社区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小产权房收入、棚户区改造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销售房产预收款或预收定金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采取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取得的按揭贷款是否申报纳税。

11、营改增以后对房地产业税负影响分析?

回复:假定三个条件

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的成本保持一致。

2、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税费营业税为5%,假定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

3、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成本全部计入到价税扣除范围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房地产售房收入比重不会超过10%前提下,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增不减。

8、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将土地证办到买房人户后,可以减少应税土地面积。(有人咨询买完房是否能按开完发票的减少土地?不行。什么时候把土地证分割到买房户后,由土地局第几科出具证明,报到征收单位,给你减除土地依据,有依据后土地使用税可以不交。如果土地登记信息不变更,不报土地变更信息表,土地使用税不能免于缴纳)。

注意:房地产企业在移交回迁安置房时,应按计税价格为安置人全额开据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房在销售时按差额征税的,以不动产销售发票为扣除凭据。

注意: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汇缴时工资费用据实填,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工资部分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费用相等)。

注意:营改增,自查税款如果是写当期税款只认当期应申报缴纳税款,补交税款要重新补交,并按照偷税漏税处罚。

总结:在现实情况下,营改增不可能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营改增之后将增加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2%-3%。

第四篇:关于营改增的问题

1、营改增的意思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2、营改增范围:

征管基础信息核实确认纳税人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属交通运输业(包括不含铁路运输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的所有纳税人。

3、国税没有通知营改增,可以不管。除非你自己要求营改增,那么就去国税拿表来填写,并到地税专管员处签字.4、营改增以后的企业请注意:

(1)国税开始卖增值税发票了,那么地税发票就不能使用了,请把没使用完的地税发票拿到地税专管员那里缴销。

(2)如果国税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已经代扣了相应的地税附加税费,那么这部分的附加就可以不来地税缴纳了。如果国税那边没有代扣,就依然到地税来缴纳。

(3)只鉴于营改增范围(第2点)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这个范围以外的收入,若属于营业税收入的,依然到地税缴纳营业税。友情提示:只要是涉及流转税有两种以上税率的,一定要建立收入明细账,否则会按照高的税率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5、无论是纯地税企业还是纯国税企业,或者是国税地税都涉及的企业——都要缴纳地税的相关税费,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第五篇:营改增问题解读

在“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因其行业特殊性,面临诸多问题: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企业如何适应、是否考虑到其他相关政策和制度的配合度,等等,成为当前租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9月8日,在第十七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融资租赁专题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孔庆凯,就“营改增”政策制定中对租赁行业的一些考虑进行了介绍,并表示,针对业内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在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解决,力求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并充分考虑售后回租的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

孔庆凯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一、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首先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营改增”之前租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税目,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目,二者适用的营业税率都是5%。202_年增值税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后,很多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多数承租人放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器设备。而融资租赁企业本身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购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

202_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打通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确定首批“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时,首先将有形动产租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并考虑置购和租赁两种方式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为17%,也就是和购进设备在进项税额上持平。实践证明这样的税制设计,在使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抵扣链条的同时,也降低了承租人的税收负担,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通过租赁来融资的积极性。

二、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以后仍然保留差额征税政策?

为缓解按营业额全额计算缴纳税款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在营业税税制设计上陆续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措施。202_年,考虑融资租赁行业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6号文)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通过这个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通过对这个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行业实行差额征税以后,营业税的税基已远小于营业收入,也就是说营业税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是极其优惠的。据测算,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后,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低于1%,大大低于其营业税5%的名义税率和大部分营业税纳税人3%的实际税负。

“营改增”以后,因为我国增值税制度实行扣税法,也就是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符合这些条件的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税制本身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是比较排斥的,但是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试点以后,考虑到试点工作是分行业逐步推行的,融资租赁成本中的大部分项目,比如说保险费、贷款利息等目前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导致融资租赁企业进项抵扣不充分。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试点前后税负的平衡,作为目前“营改增”政策中仅存的一项差额征税政策,财税【202_】37号文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另外在37号文附件的过渡性政策中还保留了差额征税的政策,同时还研究出台了其他的许多优惠政策,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为什么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在“销售”环节不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盘活自有资产实现融资目的,近年来部分企业开展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将租赁物出售给经批准开展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的企业,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租赁物本身不发生实物的转移,并且仍在承租方账上并计提折旧。为明确承租方在将租赁物销售的环节,是否应该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3号),这个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增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制定这个政策的依据是,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条例,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交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该交营业税,这两个条例对销售的解释都是指转让货物或者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所有权是指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资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发生了实权分离,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收益权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享有。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直接收益,出租方从租赁物的租金中获得间接收益,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没有完整的处分权,也就是售后回租业务与一般的销售行为有区别。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销售租赁物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完全转移。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偿转移货物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的销售行为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据了解,该公告下发后,大大促进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已占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

无论“营改增”以前还是以后,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业态的特殊性,也研究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但是现在看来在税制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陆续收到一些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和租赁协会的反映,主要反映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售后回租业务当中,承租方出售货物的环节不征税,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收负担上升较多。由于售后回租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为手续费和利息差,一般情况下,比重不会超过对外取得收入全额的3%,因此虽然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3%返还的政策,但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实际收入,造成了售后回租业务无法盈利甚至出现亏损。

第二,部分直租业务中,由于设备登记管理、经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车辆的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等,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存在本环节税负较重的问题。

第三,回租业务承租方中,有些并非增值税纳税人,比如个人、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导致回租环节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税负转嫁困难。

第四,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车辆购置税等成本项目,尚未纳入到扣除项目当中,对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扣除项目仍需进一步补充。

四、下一步在税制层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考虑。

针对上述反映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在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着手研究解决,力求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实际,并充分考虑售后回租的目的是融资这一本质属性。另外还要兼顾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为下一步金融业“营改增”工作打好基础。

作为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融资租赁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方面正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行业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在目前已出台的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基础上,在下一步“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当中,将跟踪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在税收制定的设计层面上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我。

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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