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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0-8751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6 18:35: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

(二)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指涉及1至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单位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出具《××单位窗口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承诺事项向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对提前办结的事项,单位有关窗口要主动通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可在时限到时,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项目、技改项目、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个私商贸业项目和其他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有关责任窗口提出申请:

(1)受理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为市发展计划局窗口。

(2)受理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为市经济贸易局窗口。

(3)受理城市公用事业等重大事项的为市市政园林局窗口。

(4)受理个私商贸业等重大事项的为市工商局窗口。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窗口为责任窗口。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申请事项后,必须按下列办法予以办理:

(1)收件。责任窗口审查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出具《××单位窗口联办件联系单》,将联系信息传递到各相关窗口,相关窗口审查后将审查信息反馈给责任窗口;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打印《××单位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予以退回。

(2)正式受理。各相关窗口都审核同意后,由责任窗口打印《××单位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给服务对象,联办件的承诺期限从此时开始计算。

(3)抄告相关窗口。责任窗口把与此联办件关联的服务事项,告知其他相关窗口。

(4)同步审批。各相关窗口按承办件要求同步办理与此联办件相关的事项。

(5)办结。在各相关窗口都办结相关的事项后,责任窗口办结此联办件。

3、受理窗口有争议或最后审批把关窗口不能确定时,由中心指定责任窗口。被指定的窗口不得推诿。

4、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联合办理情况,同时,受县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单位认为联办事项情况特殊或事关重大的,报请县政府领导主持协调解决。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单位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县的办理时限,并及时向单位汇报。

3、单位应指定1个部门为责任单位,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德保县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要求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要求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科投诉。

第二篇: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

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煤矿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部门意见,其他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省级整顿验收批文,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供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并有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以及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权评估、确认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1.变更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变更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五、内部工作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变更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1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69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teniu.cc

省国土资源厅:www.teniu.cc

第三篇:集团公司.财务事项审批制度

XXXXX财务 事项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审批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股份公司”是指XXXXXX;“所属公司”是指XXXXX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核算单位”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支机构。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核算单位。

第三条

财务事项指财务预算制定、费用支出、资金运作、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经营收入等。

第四条 本制度为一般性规定,股份公司各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和办法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制度只规定公司经理层涉及财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经理层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职权的划分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另行制定办法。

第六条 本制度不涉及所属公司需要向股份公司报批的事项范围及程序,所属公司需要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的财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股份公司批准。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公司财务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委员会审议后,由总经理提交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部门财务预算审批程序

部门财务预算由各部门编制,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初审后汇总报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财务预算审批程序

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经理、项目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章 费用支出报销手续和审批的一般规则

第十条 不涉及采购物品的消耗性费用报销,应具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的手续。经办人必须是经办此事并对此事负有责任的人员。如果经办人和报销人不是同一人,必须由经办人和报销人同时签字,报销人的签字只对报销金额和现金是否准确负责,其他责任仍由经办人负责。经办人是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应由其上一级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物品采购(不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支出应具备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的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除其他要求外,还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只是一般性的基本规则,同时还应遵循本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部门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内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并批准,但下列第十五至十八条预算内费用支出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出差差旅费下列情况须报经批准:

1、单人预借差旅费或其他费用1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多人共同出差的按上述标准折算。

2、预借出国差旅费须经总经理审批(提供经公司批准的出国批件也可)。报销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3、符合乘坐飞机规定需要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出差住宿费超标,能证明有特殊原因的可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销。第十六条 招待费(包括礼品费)的审批:

各部门的招待费,一次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1000元(包括1000元,下同)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非经常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认定)单项超过202_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大额度支出(不包括属于日常性、固定性的支出,如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等。由财务部门认定)。单项超过10000元以上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0000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第五章 工程项目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预算内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经理控制使用并批准,但涉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预算内费用支出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预算内工程项目管理费用须报批事项

(一)工程项目招待费,须经项目部主任和项目经理审批,特殊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由总经理审批。

(二)按规定提取(包括预提)各类预算节约奖(包括现场费用、人工时、施工采购费节约奖等)须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发放时如涉及到项目经理本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非经常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认定)单项超过20000元的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4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四)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公司财务预算执行。工程项目预算中不设置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工程项目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财务部门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固定资产采购程序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内施工、采购费及设计分包等报批事项。

(一)施工、采购合同及设计分包合同的签定须按公司《项目分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副本交财务备案(如合同文本内容较多,可以只将部分商务条款备案),作为财务支付款项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没有签定合同并且需要支付款项的,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公司主管副总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二)施工、采购等建设费用的支付。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提出项目支付计划。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提出“一次性支付计划”(须列明收款单位、用途、金额、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下同);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在编制项目总支付计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季度支付计划”。上述“一次性支付计划”和“季度支付计划”总额在202_万元以内的须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202_万元以上的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工程项目一般应按批准的计划支付款项,但项目经理在支付计划总额不突破的情况下可以做适当调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专项报请批准。

(三)各类保险费的支付。支付保险费在20000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批准; 保险费在20000元以上的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50000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四)临时设施(临建)费总额在工程项目财务预算中确定,项目经理可自行掌握使用,但临时设施总规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在实施前须报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额超过公司预计收入20%的承包项目,其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可在本规定原则的范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专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原则上由该专项费用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并批准,但下列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一)大额度的预算内固定资产、家具、器具、软件、基建、维修等费用,一项支出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0万元以上报经总经理批准。

(二)各类预算内的奖金,由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分配并由其负责人批准。

(三)预算内的不可预见费由总经理控制使用。

第七章、预算外费用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费用支出须由动议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总经理的预算外费用支出批准权限为:

(一)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计划的5%。

(二)一般成本费用单项不超过计划的10%。

(三)投资类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不超过计划的10%,单项不超过50万元。

超出上述范围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预算外支出,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第八章 特殊性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礼品、礼金等,数额较小的,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批准;数额较大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数额特别大的,报经总经理批准。金额大小的划分办法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在每年的四季度进行一次,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已报废资产的处置。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或作其它处置时,单项资产5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10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未报废或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未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工程现场不便运回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价出售。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作价出售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单项资产2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5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现场处置(出售或报废等)临时设施,规模在5万元(原值)以下的,由项目经理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10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不需用或报废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家具、生活用品等)的处置,一批在5万元(原值)以下的,由财务部门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5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50万元以下的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按规定须报经总公司和税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部门负责申报。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包括: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准备长期持有一年以上的)、贷款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用货币资金进行短期的(一年及其以内的)盈利性的运作,如买卖国债和有价证券、投资性的保险等,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章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保函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无论任何目的以公司资产作抵押的(不包括开具银行保函的抵押),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10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外开具的银行保函,50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章 货币资金调配、使用的审批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应汇入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小型项目一般不得在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批准可在所在地开立临时性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限于小额资金的支付,不得用于收取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财务部门拨付至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及供货商。特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可以按公司指定的数额收取工程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撤销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授权,财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和使用各工程项目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四十三条 所属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行政审批“三类事项”办理汇报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的情 况 汇 报

++++县纪委、监察局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纪委要求,我县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卡死部门责任,认真落实“三类事项”办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强化服务、提升效能,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情况

目前我县对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县法制办清理完成,县政府本级7项审批项目,县直各部门135项(其中包括1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9项,目前正等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行政服务中心于202_年12月28日运行。使用面积800余平方米。首批有发改局、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水务局、安监局等12个单位入驻,设有14个业务窗口和金融收费、会计事务所2个服务窗口,涉及审批事项119项,其中收费项目34项,不收费项目85项。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深入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1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对机关效能、优化环境工作十分重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关于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县“效能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副组长,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优化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5月份召开了全县1000多人参加的三级干部大会,提出开展机关效能“百日行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八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党员干部做了纪律约束。县纪委书记王献民召开专门会议10余次,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机关效能各项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对市委、市政府两办及市纪委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两个专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单位认真自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基本形成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抓落实,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各项的深入开展。

2、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确保整体工作进展平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对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了清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播放,《今日++++》报纸进行刊发,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便于监督;二是认真比对审核。对各部门202_年以来“三类事项”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县效能办,县效能办建立了++++县“三类事项”办理情况数据库,认真比对审核,并对

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企业生产 “宁静日”制度;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邀请党校教师、资深律师对全县各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及格率达到99%以上,各部门对一线执法人员也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3、加强管理,理顺体制,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清理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本地不涉及或多年未发生的事项,暂停审批;凡是保留的,一律先公开后实施,由部门自行清理、法制办集中审核,县政府研究公布实施,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县本级45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确定为142项,比之前减少50项,精简率达35.2%;平均承诺时限由之前的19天,缩减为目前的8.5天。二是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在全县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事项逐项建立业务运行流程图,明确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和审批时限,且各个环节必须全部在中心运行,实行各个环节计时办理,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要求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超时默许,承担相应责任;严把办结时限

关口,确保办件时效性。按照承诺件和即办件进行分类管理。承诺件逐项对照法律法规确定其法定办理时限,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确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合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引导部门大力压缩承诺时限,使整体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减少80%以上,很多承诺件变成了立等可取的即办件,当场办结率达到90 %以上。三是实行效能监控,开展跟踪问效。建立行政效能监控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县直单位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由县优化办专人负责,对超期办理事项等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县级干部及相关单位分包责任制,全程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卡死部门责任,严查违规行为。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零收费”、“半罚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管理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重罚轻管的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今年4月份,++++县交警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对一辆货车实行追踪拦截,后经检查未发现明显违章问题,但执勤民警仍以不服从指挥为由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民警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公开

曝光,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202_年6月25日

第五篇: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承诺书[小编推荐]

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承诺书

甘井子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大连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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