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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5381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2 09:34: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http://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京政发〔20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和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既定节能目标,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一)突出节能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位置。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缓解本市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建设和谐北京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节约的目标。

二、明确思路,确保实现节能20%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用能结构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完成分年度、分区县、分行业、分企业的降耗目标。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4.4%,其中2006年下降4%,2007年下降5%,2008年下降5%,2009年下降4%,2010年下降4%。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促进城市系统节能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筑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之路,继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除保留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基础性产业外,基本退出高耗能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吻合、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

(七)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把节约能源作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和规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加强城市布局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城市建设时序,做好旧城改造、中心城调整优化、新城建设和村镇开发。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等公共资源配套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降低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系统能耗。

(八)突出功能分区特色,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梯度分布、专业集聚、功能耦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抓好六大高端功能区和若干特色专业集聚区的建设开发。转变园区发展模式,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园区的生态化水平。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入园项目的必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九)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输配网络。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做好各种能源输配路线设计和关键结点布局,完善管理调配手段,提高输送效率。加快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开发和落后设备更新改造,杜绝热、气、油等能源“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输送损失。

四、狠抓重点耗能领域,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十)深化政府机构节能,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加强定额考核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做好为中央在京机构的节能服务工作。

(十一)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挖掘工业节能潜力。突出抓好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并做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大户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优先实施高耗能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京工业能效水效指南》的基础上,强化节能降耗约束机制,建立高消耗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

(十二)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强化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验收规范,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制冷、通风系统效率,完善用能调控与计量功能。加快既有非节能建筑与用能设施的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宾馆、饭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器具。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大力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加强对供热单位和重点用能建筑的能耗计量、监测和监察。

(十三)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行驶路线,建设有利于节能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燃油节约、替代技术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十四)引导民用商用节能,推广绿色用能产品。积极引导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能效标识等级较高的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学校、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五)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村用能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业设施节能,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农村能源供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节能科技攻关。以节能共性技术、通用设备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面向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技术并购、标准联盟等方式联合攻关,优先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十七)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大力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的应用,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十八)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服务模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及时跟踪各领域国内外节能技术发展动态,为产学研各界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六、制订政策深化改革,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促进能源节约。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联动的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品种的价格体系。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和超限额能耗的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二十)落实能源税收政策,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引导作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推进政府节能采购。

(二十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多方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示范试点和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渠道融资,用于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构建节能激励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节能医生”的专业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制订节能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园区经营公司、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能耗大户应努力探索新的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提高供热运行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创造建筑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条件,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制度。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设施运行效率。

七、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重点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继续完善GDP能耗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业绩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评价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评价考核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二十六)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约束性条件,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夯实节能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理顺统计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能够反映首都特点、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制订能源计量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市节能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二十八)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快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范围广的用能产品上的应用,提高能效标识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型产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积极制定能效方面的地方准入标准。

(二十九)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加强能源负荷管理,应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调峰错峰,进一步扩大峰谷能源价格的实施领域,优化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的能源使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互补和替代,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八、健全法规加强执法,营造节能法治环境

(三十)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完善节能法制保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产品能耗和环保标准,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加大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鼓励、限制、退出的产业类别,制定产业(产品、工艺、设备等)退出、淘汰目录,加大惩戒力度,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三十一)加强节能监察力度,提高节能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市、区(县)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二)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抓紧落实本意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

(三十三)加大宣教培训力度,营造全民节能氛围。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环保展,推进“节能医生进家庭、节能教育进校园、节能宣传进社区”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媒体要着重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要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城市公共交通节能:通过改善出行结构,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效率。到“十一五”期末,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特大城市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特大城市中心区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5公里/小时以上,出租车空驶率控制在30%以下;提高节能环保型汽车的使用率;城市公共交通比“十五”期末节油15%以上。

二、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从源头上转变城乡建设方式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节约能源的角度,统筹考虑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发展目标、方式、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限制高能耗产业用地规模。村镇规划要符合村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乡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制度,重点镇的规划要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四)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

三、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五)建立新建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予以查处。

(六)完善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要加强建设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标准,严肃查处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消其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发展绿色环保的施工方式。研究制定《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导则》,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的施工方式,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代用以及二次资源回用,降低对各类资源的消耗,减少建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测检验、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标准设计系列图集的编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率先实施更高的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国家建筑节能的标准。

(九)推动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编制工作。加快工业建设领域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完成石油化工、橡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有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推动重点能耗行业的节能工作的开展。

(十)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做好《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制《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积极组织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利用、污泥沼气利用、焚烧发电供热技术等标准规范编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及时组织制定。

(十一)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评价方法,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或编制建筑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五、抓好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十二)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十三)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超限额加价制度。各地应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十四)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在北京评选十大不节能建筑,并向社会披露。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应比照进行。

(十五)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制定《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及《建筑能效标识技术导则》,选择若干试点城市进行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十六)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制定《建筑能耗统计标准》,掌握建筑能耗水平、建筑终端商品能耗结构、用能模式,积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充分认识能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十七)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十八)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

(十九)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用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二十)整合城市供热热源,充分发挥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效率高的优势,提高热源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

七、组织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二十一)全面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等,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和城市进行示范,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在建筑中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家建筑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设为重点,启动更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合实施热电联产工程,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方式替代城市燃煤供热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适度超前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为热电联产创造条件。各地应积极配合国家做好重点工程的管理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配合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按照《“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要求,组织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指导各地科学、节能发展城市照明。(二十三)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大项目。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系统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研究、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与模拟分析软件开发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百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双百工程”。发布《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

(二十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适应农村用能增长的需要。

八、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做好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建筑节能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研究制定工作,并结合实际,研究促进建筑节能及公共交通的激励政策。

(二十六)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要因地制宜地设置自行车道、步行道。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对各地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城市交通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制度。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止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大建筑节能在评优评奖指标中的权重,完善评选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二十八)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做好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

(二十九)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制定《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的积极性,协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居民做好节能工作提供服务。各地应积极探索,争取优惠政策,创新机制,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体系。

九、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建筑节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十)做好联合国合作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世行中国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合作、交流、技术培训、智力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先进经验、技术,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建筑节能与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体系。

(三十一)组织召开每年一届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组织好国际绿色建材博览会,打造国际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交流平台,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的跨越式发展。

十、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二)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培训。把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结合起来,与施工图审查和质量检查结合起来,与劳务用工岗前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熟练应用节能技术的能力。

(三十三)加大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及建筑节能、公共交通节能、城市照明节能的重大意义,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典型做法和经验等,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社会氛围。

(三十四)举办中国城市交通节能周活动。通过实行无公务车日等各类活动,宣传实施“公交优先”思想和战略。加强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投诉和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保证可持续交通发展战略的全面贯彻实施。召开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06年9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名单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三十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明确“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及任务分解书,并根据节能目标制定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末将目标和计划完成情况报建设部科技司备案。

(三十七)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中,并逐级落实。建设部将结合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的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市、县(区)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办字〔2004〕3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真正把安全生产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发挥安全生产目标的导向、约束、激励和评价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决定》为依据,加强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其尽快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其权威性。工矿企业较多、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也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通过努力,尽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四、巩固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既吸收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不断予以完善和巩固。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执法的关系,明确职责权限;改进执法手段,解决好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权威性不够、“执行难”等问题;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监察执法队伍的凝聚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个突破

性进展,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进而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得力措施。要大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宣传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要求,为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加快制定出台《条例》的实施办法,规范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日常管理工作。搞好对各类企业安全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的摸底调查和评价,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打下基础,争取在较短时间里,完成现有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特别是与安全生产许可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失职渎职现象。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把住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建立完善并用足用好各项经济政策,强化经济政策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经济政策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要认真学习掌握《决定》提出的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切实了解相关的政策取向、基本内容和主要作用,为正确运用这些政策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三项经济政策建立在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成功的探索并取得了成熟的经验。要以《决定》为依据,使这些做法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按照《决定》的精神,在《决定》已经明确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通过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投入,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必要性,落实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量化考核,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是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2004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已经下达。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可以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主要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适当增加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死亡控制人数、民爆产品千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时围绕组织领导、机构体系建设、隐患治理、从业人员培训等,提出一些具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控制指标体系。要对控制指标进行分解,以各级安委会的名义,分别下达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各个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保责任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围绕实现控制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逐级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过程控制,对各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以及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探索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实现控制指标的要予以重奖,未能实现控制指标的要予以处罚,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在全国各类企业普遍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各地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决定》的要求,立即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本地区、本单位这项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具体内容。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企业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抓好典型,发现和培养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样板矿井”、“样板工厂”、“样板站段”等,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安

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依法整顿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和深层次问题,把整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九、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和巩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治理非法开采、违法违章生产经营现象,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主要途径。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研究和提出下一步深化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巩固和发展一个时期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

十、贯彻“科技兴安”战略,实施安全科技五项战略性起步工程。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切实摆到重要日程上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抓紧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计划,明确“十五”中后期和“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保障措施。围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运输车辆安装监测仪、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科技示范、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等五项战略性起步工程,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继续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全面推广煤矿瓦斯和“一通三防”集中监控、数字化监控经验。运输车辆安装监测仪工作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省(区、市)都要选择一两个市(地)以及道路交通运输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在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方面,要在立足当前,继续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地方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的同时,着眼未来,加强与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大中专院校的协作,积极探索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安全学科建设的新路子。

十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根据《决定》精神,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统一实施。要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大力度,扩大声势,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热潮。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改进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力求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更好的效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尽快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以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和救灾能力,拓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领域。要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城市社区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强化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十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按照《决定》提出的工作格局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好、运用好、协调好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对同级政府的参谋作用,积极出主意、想办法,经常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促进各部门、各方面的配合协作;发挥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作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好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保持与地方政

府的密切联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做好监察执法工作。要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快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搞好国家和区域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队伍建设。为适应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需要,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监管、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在全系统广泛开展“学先进、比奉献、争一流、创佳绩”的活动,大力弘扬先进模范的奉献精神和思想品德,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育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监察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发扬与时俱进精神,继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要在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思想观念的创新。要以贯彻《决定》为契机,通过加快机构和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实施战略性起步工程,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通过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公众化和产业化,推进安全文化的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经验,取得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十五、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自觉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把工作抓细抓实。要把《决定》精神真正贯彻到各个县、乡基层政府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单位逐条对照,逐项抓好落实。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之风,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决定》、加强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学习贯彻《决定》的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二○○四年三月十日

第四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2006-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本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动物防疫是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等动物疫病在世界范围内呈蔓延发展态势,严重影响了有关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动物疫病防控已成为今后农业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点工作。在严峻形势下,本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动物防疫体系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难以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三)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理顺职能、完善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动物产品安全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农业局为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个区卫生局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4个区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本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远郊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和兽医管理工作任务量,可以在机构限额内单独成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在区县农委加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作为本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区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批。郊区区县兽医管理体制调整后,目前设置的畜牧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以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县在现有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市、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本市在进京公路道口设立的检疫监督站为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

(六)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疫情监测、疫病净化、动物疫情预报预测和报告、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应急防疫物资和技术的储备、畜牧兽医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市级现承担兽医技术支持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保持不变。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5个区不另设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其动物疫情监测及动物产品安全检验等技术性工作统一由市级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其他13个区县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基础上,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区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承担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疫情调查、监测、检疫工作,同时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对乡镇现有的畜牧兽医站等机构按区域进行调整设置,作为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实行统一管理。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疫情观察和报告、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相关工作,以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由区县、乡镇安排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首先从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接受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九)人员编制核定。区县组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区县内部调剂解决;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使用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编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编制配备的标准,报请市编委批准后分别核定下达;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配备,由区县研究确定。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十一)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问责制度。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防疫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职责任务和岗位人员。加强考核和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做好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因工负伤致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待遇或一次性补偿。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的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应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和完善本市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加快完成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及产品留检和废弃物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工作,建立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公路站消毒通道和监控系统。全市统一规划,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完善区县实验室建设,提高其诊断、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需要,以现有资源为基础,统筹考虑,完善区县兽医工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条件和动物及产品留检、废弃物处理、路口监管等设施。

六、建立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十五)加快兽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完善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兽医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区县政府要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B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继续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和资金应急调度制度,重点抓好对农垦企业和19个直报城市的监控和督导。密切关注信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商财政部在年初预拨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全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落实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推厂经验,推动补发工作。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四)指导各地统一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进管理服务方式,提供便捷服务。

(五)1月向各地下达扩面侄务,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按季送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讨展。

(六)总结交流个体工商户和荧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经验,通过典型指导、推动扩面工作。

(责任单垃: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三、关于步做实个人账户

(七)在国务院确定扩大试点省份后。通知有关试点省份在2月上报实施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地万财政配套补助列人预算、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基金归集、管理和投资运营等内容,均财政部共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复实肺,2月举办试点省份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研讨班,进行培训和研讨;3月举办试点省份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业务骨于培训班。

(八)了解和指导地万做好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工作,相应调整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一季度修改下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做实资金的归集、记录、转移、支付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规范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对尚未实行做实个人账户的省份,指导开展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支撑能力测算和制定逐步做实的规划,为今后启动这项工作做好准备。同时,鼓励有基金承受能力的地区,依靠自身力量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十)对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个人账户记录、基金归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掌握基金分布和存放形态,分析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和效果等,总结经验,规范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监管办法进行研究,明确投资运营的基本框架、决策机制、组织程序、品种设计、监督管理等政策,并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监管报告、信息披露规则等配套办法,指导做实个人账户省份规范投资运营。同时,配合财政部研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基金监督司、试点办)

四、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十二)1月将征缴任务分解到各地,指导地方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全国征缴收入增收820亿元。

(十三)加强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稽核工作,l月向各地下达清欠计划,力争全年清欠130亿。拟定社保机构内部监督办法,下半年下发各地执行。

(十四)指导各地做好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

五、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十五)研究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十六)建立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研究提出基金监督指标体系,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

(十七)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开展基金征缴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建立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汇总制度,改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责任单位:基金监督司、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六、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八)组成工作小组,指导各地做好新若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指导各地抓紧进行测算分析和制定过渡办法。各地应将今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作为样本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测算分析,于4月底前上报测算分析结果,部里将逐省研究测算分析结果,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应于5月底前提出过渡办法的方案送部初审,6月底前将过渡办法正式报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2月举办省市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研讨班,培训和研讨计发办法改革的相关问题。3月对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业务骨千进行培训。

(二十一)指导各地按不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测算制定养老金一览表,7月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办)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二十二)研究提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对退休早、待遇偏低等有关群体适当倾斜。同时,指导地方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的典型调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八、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二十四)总结巳实现省级统筹省份的做法和经验,制定省级统筹标准,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3月下发。

(二十五)分类指导推动,己经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继续规范完善,扩大试点省份原则上实行省级统筹,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应有新的突破。在2006年补助地方养老资金缺口分配方案中,将省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三季度,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部分省市,召开省级统筹工作经验交流会。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九、关于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会同财政部、国税总局开展专题调研,就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加强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加大宣传发动工作的力度,指导推动经济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省市,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推动。

(二十八)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做好中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地方规范备案程序。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运作行为。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社保中心)

十、关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九)指导各地继续扎实准迸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人社区管理的比例。

(三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指导和帮助,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开展检查评估,规范管理服务办法。

(三十一)积极探索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发展退休人员公寓。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十一、关于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二)制定下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能力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1作安排。

(三十三)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工程,引导各地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设施建设。

(三十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协助做好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班和社科院MPA班的有关工作。

(三十五)加快数据清理进度,按季通报各省市数据清理整合工作的进度,指导各地提高数据质量。

(三十六)在全系统深人开展向经办机构先迸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的活动,倡导奉献精神。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能力建设中心)

十二、关于调研和宣传

(三十七)上半年组成若干调研组分批到各地和扩大试点省份进行调研,了解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总结。

(三十八)指导各地按照部里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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