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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6862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0 15:3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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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潜卫人[2010]150号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

《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请于2011年元月15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并上报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潜山县卫生局 潜山县人社局 潜山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

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潜山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潜政[2010]54号),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就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镇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中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含原工资构成比例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我县将绩效工资总额的3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执行。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乡镇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县财政预留的第四季度各乡镇卫生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县卫生局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对各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的,全额拨付;低于80分,按得分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1.0∶0.8∶0.6的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对县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乡镇卫生院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由县财政按照规定另行安排,不占绩效工资总量。

(三)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乡镇卫生院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制考核(公共卫生岗位千分制)。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由各乡镇卫生院确定。

3、岗位系数

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臵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1.05∶1.05∶1.0∶0.95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副院长、分院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2,其他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乡镇卫生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乡镇卫生院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乡镇卫生院院长岗位系数确定为1.4,不再享受其他加权系数。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80分,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乡镇卫生院考核得分<80分的,得分系数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系数与得分比例确定。

5、考核结果确定

(1)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6、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县财政局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先进,惩戒后进。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在县财政按照各乡镇卫生院收支资金节余情况给予的奖励基金总量中安排15%专项基金予以奖励,并对乡镇卫生院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最后二名的乡镇卫生院,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乡镇卫生院,免去负责人职务。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为激励乡镇卫生院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合理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县财政在严格执行通过服务增加收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超收返还、超支不补”的激励政策,年末收支结余优先用于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

(二)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政策根据县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潜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潜人社字[2010]19号)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乡镇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乡镇卫生院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篇: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巴中市巴州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111号)和四川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1】142号)及《巴中市巴州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巴州卫发【2010】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的办院原则,实行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相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全面履职尽责;坚持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坚持自我测评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

果与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向临床一线和技术风险高的岗位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二、考核主体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依据《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虑到岗位风险、责任、兼职等因素确定岗位系数,设立不同岗位:公共卫生岗,医疗岗,中医中药岗,管理岗,信息岗,护理岗,中西药剂岗,妇幼保健岗,财务岗,农合岗,工勤岗等。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工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在每月初考核领导小组布置当月工作的同时,要求每个职工书面汇报对上月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对照方案进行自我评分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评结果对照考核标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每月初对上月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在院内公示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四、绩效工资的核算

1、在编人员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原则上在岗在位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全额浮动,必须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和标准,视其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自行研究发放。

考核得分

3、职工绩效工资=调整系数××岗位绩效工资 总分值

五、绩效考核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执业规范、执业技能、职业道德,即德、勤、能、绩、任务指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否决性指标。

1、德、勤考核是指对职工尽职履责、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出勤率及值班情况、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院纪院规遵守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情况。

2、服务数量是指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包括门诊诊疗及护理人次、住院诊疗及护理人次、处方划价收费人次、司药人次、疫苗接种人次、孕儿管理人次、接生人次、所管住院病人床日数、检验及心电人次、放射及B超人次、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次及新农合服务等工作量情况考核。

3、服务质量是指各岗位专业质量的合格率,包括:门诊及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护理文书记录合格率、院感控制合格率、处方划价符合率、收款登记与票据统一合格率、新农合病人补偿准确率、九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表格填写登记

合格率、各种数据网上上报的准确率等,是否都能达到规范合格以及执业规范等情况考核。

4、群众满意度是指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职工提供的服务流程、就医环境、技术水平、尽职履责、职业道德等服务满意度情况考核。

5、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私收费、新农合违规违纪、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医德医风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有否决票的,视其情况扣出当月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六、考核核算标准

(一)、每个职工的绩效工资采取百分制考核核算标准:原则上按出勤率30%,服务数量40%,服务质量20%,职业道德10%的比例核算。

(二)、院长(主任)绩效考核工资,在正常出勤、尽职履职、群众认可的前提下,可参照业务骨干的平均绩效工资标准核算。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照该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细则,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院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三篇: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定卫„2010‟191号 签发人:秦步

定远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定政„2010‟22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即乡镇和中心卫生院(含保留的卫生院分院)竞聘定岗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2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8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卫生局在提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含卫生院院长、副院长,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的部分每年根据对各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拨付。考核80分以上全额拨付;考核达不到80分,按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职人均150%、副职人均140%提取,根据对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每年发放1次。

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县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县卫生局每年考核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

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业务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计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全院实需加值班补助费额,从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二)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公共卫生、临床(门诊、住院、手术室麻醉、口腔等)、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管理、后勤、收费、驾驶员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按照公共考核项目和每个考核单元指标核定的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定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细则》,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三)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1.0:0.95:0.85确定;其

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08;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2,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1(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1(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四)考核结果确定

1、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违反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骗取资金的;

⑤因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⑥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⑦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⑧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⑨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⑩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五)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每年12月底进行1次,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的卫生院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内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不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抽调到镇政府合管站工作人员,在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

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第四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考核方案

团河中心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考核方案

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罚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综合服务能力,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医、技、护人员的劳动价值,知识价值,和技术价值,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并督促其全面高质量高效率履行职责和义务,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公开、公正、合理,激励促进,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优绩优效,增效节能,成本核算,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照顾少数,分配激励,积累发展的绩效分配考核原则,特制定我院工资分配方案。

一. 财政补助工资绩效考核分配方法:

1、财政在册的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

将人均上拨工资(人均上拨工资=上拨工资总金额÷医院在职人员数)的70%作为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作为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考核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考核性绩效工资分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原则上优秀员工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15%---20%,考核优秀者发105%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称职者发9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基本称职者发75%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为不称职者发5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

2.临时及返聘的的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 该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的总和为人均上拨工资的90%,总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性绩效工资)的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总和的30%作为考核性绩效工资,分为四个档次,分配原则同上,按月发放。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绩效考核分配办法

1.以上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为基数,根据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服务人群的数量和管理重点人群的数量核定其基础性岗位绩效考核工资,(具体方案参照城关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基础性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将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工资的70%作为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的基础性岗位绩效考核工资作为其考核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考核性绩效工资分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优秀者发105%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称职者发9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基本称职者发7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考核不称职者发5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2.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季度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参照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季度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按季度发放。三.基本医疗收益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发放一次)

1.临床大夫:医技检查奖励20%,诊疗费奖励50%,麻醉手术费处置费及针灸理疗费奖励40%,西药及中成药奖励3%,中药饮片奖励8%,妇科手术费和妇检费奖励40%,每月扣除各种处方、处置单、检查单等成本费。

2.护理:每月奖励当月护理总收入的40%和一般诊疗费的30%,按2人核算,每月扣除各种护理文件表簿卡册,消毒液,辅料,棉球,注射器、输液器等成本费。3.B超、心电图室、检验室:

每月奖励为科室业务的35%,科室所用的检验试剂、心电图纸、耦合剂等耗材由可是人员自理自购。

4.药房:每月奖励总业务收入的2.4%,按3人核算。5.收费:每月奖励总业务的0.8%。

6.院长、出纳:每月奖励业务总收入的1.2%,另注:伍绍喜与指导社区建档和重点人群管理随访指导,另按社区医师给予奖励发放。如果奖励补助大于总业务的1.2%提成,按大于的金额发放,如果小于总业务的1.2%提成,按1.2%奖励发放。

7.放射科:每月奖励为科室总业务的60%,科室所用X片显影定影剂,由科室人员自理自购。8.防保站:

四.其他补助和奖励

1.职务补贴:院长、副院长每月补贴300元,科室主任100元 2.优秀职工年终奖励每人500元。3.年终奖励:

(1)年终被卫生局评为优秀单位,奖励院长3000元,副院长2000元,科室主任1000元。

(2)年终被评为合格者,奖励院长2000元,副院长1000元,科室主任500元。(3)年终被评为不合格者,罚院长2000元,副院长1000元,科室主任500元。

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申小荣

副组长:杨凌志 梁艳辉

六.本方案经职工开会讨论并通过,从即日执行。

团河中心卫生院

2011年1月6日

第五篇: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参考方案

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参考方案

(仅供参考)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的精神,在开展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之下,为深化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制定平庄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综合目标管理管理制)考核办法,提高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卫生院的社会效益;通过成本核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深化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机制,充分调动各种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

二、考核分配基本原则

1、坚持院组两级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真实反映工作绩效的原则。

2、坚持确保结余的原则。个人收入增长低于卫生院收入增长,以收定支,确保结余。

3、坚持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向临床一线和技术风险高的科室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健岗位培训和优秀人才倾斜。

4、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考核单元 考核单元分为临床(2个岗位)、护理(2个岗位)、行政(1个岗位)、防保(2个岗位)、药剂(2个岗位)五个系列。

四、考核对象 本卫生院在编聘用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

五、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考核岗位的服务量,服务质量(效率),服务行为。收支结余四个指标。

(一)、服务量考核: 从岗位工作结果角度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科室目标和任务绩效)。主要考核考核单元门诊诊疗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人次,实际占用床日,手术数,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渔翁,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等。

(二)、服务质量的考核: 从工作岗位过程中展现的能力角度进行评价。主要考核医疗文件文件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标本送检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整体护理,基础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

(三)、服务行为的考核: 是员工对其所在岗位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努力程度。主要考核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物价政策的执行,廉洁行医和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收支结余的考核: 主要考核各单元的收支结余,人均积累等指标。

(五)否决性指标考核: 否决性指标考核:医疗事故(一票否决)、医德医风(一票否决)。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 对服务量,服务质量(效率),服务行为,收支结余等指标实行百分考核,服务量占15%,服务质量占15%,收支结余占60%,服务行为占10%(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四个考核项的比例)。

六、岗位绩效工资

(一)、薪酬构成:

1、在编人员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绩效工资是各种浮动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岗位绩效工资分两部分;;固定部分(岗位绩效工资的40%)和绩效考核部分(岗位绩效工资的60%)。固定部分随工资按月发放,考核部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单位业务收入的一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之中进行考核发放。

3、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固定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卫生院分配安排顺序: 卫生院内部分配支出共分为五大项,每月按下列顺序按排,如不能实现当月收支平衡,应后向前依次调减分配项目。分配按排顺序就是确定薪酬总额。第一:计提事业发展基金(含修购基金)。卫生院每月按业务收入的8%计提一事业发展基金。第二:安排社会保障支出。如在岗位在编和编外聘用职工的三大保险、临时人员保险、丧葬抚恤和遗属生活补贴等。第三:按排固定工资支出。如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护龄津贴、独生子女等。第四:安排公用经费支出。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多少,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业务费(印刷费、水电费、业务燃料费、材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和招待费实行成本核算,或实行定额管理(院长通讯费等),卫生院三项经费的支出一般控制在业务收入的10%以下(控制在前三年的比例均数以下)。第五:安排绩效工资支出。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

七、岗位分配系数的确定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即知识技能要求、责任风险、贡献程度的不同,将卫生院所有工作岗位分成临床组系,护理职系,行政职系,药技职系,防保职系,为反映不同岗位的价值差异和体现公平,每个职系中,根据岗

位评价的薪点分布,将同职系中不同的岗位分为不同的职等(A、B、C、D、E、F),代表岗位由高到低的相对差异。为体现相同岗位上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员工个人价值差距和给员工提供合理的晋级空间,每个职等从低到高均分为六个薪级,形成卫生院的工资体系。

表一: xx卫生院岗位绩效分配表 岗位类型 聘用类型 职系 岗位等级 岗位 岗位系数 考核分配系数(A、B、C、D、E、F)专业技术岗位 在编人员 临床职系 防保职系 初级十三级 住院医师 1.1 1.1 1.05 1.0 0.95 0.9 初级十二级 住院医师 0.8 初级十一级 住院医师 0.8 中级十级 主治医师 1.1 编外人员 护理职系 四级 三级 护士 0.9 二级 护师 0.9 编外人员 药技职系 四级三级 药士 0.85 二级 药师 0.85 管理岗位 在编人员 行政职系 九级(科员级)管理岗位(院长)1.0 表二: xx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表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 年限 薪级标准 年限 薪级标准 年限 薪级标准 年限 薪级标准 年限 薪级标准 中级 一级 680 1 10 7 81 13 183 19 303 25 423 2 21 8 95 14 203 20 323 26 443 3 32 9 111 15 223 21 343 27 463 初级 二级 620 4 43 10 127 16 143 22 363 28 483 三级 580 5 55 11 145 17 263 23 383 29 503 四级 550 6 67 12 163 18 283 24 403 30 523

八、绩效工资的确定

(一)、全院绩效工资控制总额=卫生院绩效考核部分(可发放绩效工资)+财政发放岗位绩效考核部分(岗位绩效工资的60%)

(二)、卫生院可发绩效工资=月业务收入¬¬¬——8%的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修购基金——员工社会保障支出——员工固定支出——公用经费(药品成本、低值易耗支出及公务费、业务费、招待费)

(三)财政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在编人员岗位绩效工资

三、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式:

1、在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在人员聘用定岗的前提下,聘用人员一律按新聘用职务(技术等级、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2、对全员聘用后未聘人员,从未聘的下月起按待岗人员发放工资,待岗期间生活费按月发放,发放工资额包括原技术职务工资。待岗人员不得享受岗效工资、奖金、业绩工资等待遇。

3、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四、县妇幼保健站工资分配的基本内容: 职工工资由职务(技术)工资、活津贴、保健津贴、岗效工资、业绩工资等项目构成。岗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从职工活津贴中预扣50%的金额和年终奖金作为当年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作考核兑现的浮动工资。

五、工资分配发放办法

1、基础工资的发放:凡受聘人员,发放基础工资项目是:基础职务工资+活津贴50%+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政策性补贴(护龄津贴、知补、边远补贴、粮差等)编制工资册,按月发放。

2、岗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将预扣50%的活津贴和财政拨给年末奖金,与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经过年终考核评定等次,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岗效工资。如职工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者,不得享受当年岗效工资;职工受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者,不得享受当年岗效工资。

3、业绩工资的提取与发放:业绩工资的经费来源,从开展医疗保健工作纯收入中提取部分金额,每月从职工活津贴中扣取30%的金额,参与业绩工资分配。根据职工工作的质量与创造经济价值和降低成本消耗的情况,确定业绩工资的发放标准。(1)各科室业务纯收入提取业绩工资的比例 保健科业务纯收入中提取25%; 妇产科业务纯收入中提取20%; B超室从业务纯收入中提取5%; 药房纯收入中提取5%; 检验室业务纯收入中提取25%的经费作为化验员发放的业绩工资。(2)为推动相关科室业务工作的开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各科室送检的化验项目、检查费、B超纯收入中各提2%,药费纯收入中提取0.5%的经费,作为各科室内部分配的业绩工资。(3)业务收入提取业绩工资的计算方法: 科室纯收入 总收入(减除)各种消耗(各种材料费、办公用品开支、电话费、水电费等)(减除)药品收入(减除)各种辅助检查费(减除)保健津贴(减除)夜班费(减除)加班费(减除)手术劳务费(减除)医疗器械折旧与维修费==== 纯收入(4)发放业绩工资办法: 业绩工资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分配给职工的业绩工资与其贡献的大小、工作出勤的多少挂钩,实行奖勤罚懒,打破平均主义。按照一流人才、一流待遇;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方法。

将职工出勤考核与发放业绩工资结合起来,当月考核,当月兑现业绩工资。1分配业绩工资标准: 实际出勤天数×分配系数+30%活津贴=应得业绩工资 站长:发给业绩工资占全站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1.2; 副站长:发给业绩工资占全站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1.1; 办公室主任:发给业绩工资占全站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1.05; 统计员兼会计:发

给业绩工资占全站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1.0; 保健科主任: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1.2; 妇保医师: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0; 儿保医师: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0; 妇产科主任: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2; 妇产科医师: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0; 护士长: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1; 护理人员: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0; 药房负责人: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1; 药管员:发给业绩工资占本科提成标准分配系数的1.0; 化验员:从检验纯收入中提取25%作为化验员的业绩工资; 收费员:发给业绩工资占全站提成平均标准分配系数的0.8; 2科室由于人员安排不当而缺班,需要其它科室派员顶班工作,扣出被受授科室日平均业绩工资,作为代班科室业绩工资的补充分配。3提取业绩工资核算,由会计按月核算各科室的收入和成本消耗,算出各科结余的纯收入。根据出勤考核与分配系数计算各科室应分配的业绩工资,将收入核算情况、职工考勤情况、兑现业绩工资分配情况报送站长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业绩工资。4职工本月连续旷工2天,或本月累计旷工3天;本月事假累计10天,或病假累计15天者,不得享受当月发放的业绩工资。5指导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发放20%的活津贴。

4、职务津贴: 站内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职务津贴发放标准。站长:职务津贴每月50元; 副站长:职务津贴每月30元; 科主任(包括护士长):职务津贴每月20元; 药房负责人:职务津贴每月15元。职务津贴按月发放,如某科室发生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或差错事故,按照《处罚实施方案》的规定,停发有关科室负责人的职务津贴,并酌情扣取当月的业绩工资。

5、如职工发生差错事故,按照《处罚实施方案》的规定,扣取责任人的业绩工资和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补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关于印发《潜山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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