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的证据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的证据资料
1、施工合同资料
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各种补充协议等,它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份,其内容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要约及承诺,在纠纷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会商、纪要资料
包括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各方针对工程实施召开的会议纪要、各方定期会商所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以及施工过程中各方对各种问题进行答复或认可的来往信函等。
3、指令、通知资料
包括发包方或监理方向施工方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
4、施工进度及记录资料
包括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及其修正计划、实施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以及表示工程进度、隐蔽工程及返工情况的照片或录象资料,还包括检查人员记录和工程中停水、停电、道路封闭、开通记录等。
5、图纸及技术资料
包括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工程水文地质勘探、实验和分析报告、文物、化石发现资料、气象资料、材料试验报告及其它技术鉴定报告。
6、交接、验收资料
包括场地、图纸及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分项和整体工程验收报告等。
7、材供、租赁资料
包括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租赁合同,运输、进场、检(试)验记录、凭证等。
8、会计、核算资料
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可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工资单、工资报告、工程款帐单、各种收付原始凭证、总分类帐、管理费用报表、成本报表等。
9、其它资料
如施工技术规范、规范性政策文件及其它证据材料。
备注:
1、注意证据的生成(即有效证据的形成):业主及监理签发的变更指令、通知等,经业主或监理签字盖章的商洽会议纪要、答复、信函等,其余资料、信函往来、来往文件等信封要保存,直接送达材料要有签收人及签收日期,业主和监理确认的事项要有书面确认材料。
2、项目部要做好资料的分类分工管理。保存好各种合同及文件资料的原件,特别是涉及到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记录、结算书等资料。
第二篇:在填写施工日志过程中应注意一些细节
在填写施工日志过程中应注意一些细节
1、施工日记应按单位工程填写;
2、记录时间: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时止;
3、逐日记载不许中断;
4、按时、真实、详细记录,中途发生人员变动,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保持施工日记的连续性、完整性;
5、施工日志一般要求设置栋号长岗位的由栋号长填写,项目生产副经理确认,未设栋号长的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填写,项目经理确认;
6、书写时一定要字迹工整、清晰,最好用仿宋体或正楷字书写
7、当日的主要施工内容一定要与施工部位相对应。
8、停水、停电一定要记录清楚起止时间,停水、停电时正在进行什么工作,是否造成损失。
第三篇: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
意的几个问题
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所谓证据,就是指证明的凭据,即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特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法定依据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也就是说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办案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谓事实清楚,就是作为处罚根据的有关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清楚;所谓证据充分确凿,是指对作为办案依据的证据的质和
量的总要求。这里的证据充分,是指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是指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作为基层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断地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三个基本特征,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合法性。是指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不仅要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而且取得证据的方法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违法的手段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同时,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七类表现形式,否则,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关联性。是指证据须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过于重复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3、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须客观存在。被处罚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印件、复制品,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视为该证据真实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构成证据事实的主客观要件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药品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把证据事实分为必要证据和充分证据。必要证据是指在认定违法事实中必不可少的证据,即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构成要件的证据。充分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即起连带、补充作
用并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之间应形成证据链 证据之间如果相互独立,相互脱节,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会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证据应随案卷一起存放
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真实情况。
第四篇: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所谓证据,就是指证明的凭据,即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特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法定依据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也就是说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办案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谓事实清楚,就是作为处罚根据的有关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清楚;所谓证据充分确凿,是指对作为办案依据的证据的质和量的总要求。这里的证据充分,是指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是指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作为基层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增强好范文出品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断地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三个基本特征,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合法性。是指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不仅要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而且取得证据的方法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违法的手段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同时,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七类表现形式,否则,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关联性。是指证据须与违法事实相关联。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过于重复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3、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须客观存在。被处罚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复印件、复制品,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视为该证据真实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构成证据事实的主客观要件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药品行政执法实践中,我们把证据事实分为必要证据和充分证据。必要证据是指在认定违法事实中必不可少的证据,即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构成要件的证据。充分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即起连带、补充作用并能充分证好范文出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之间应形成证据链
证据之间如果相互独立,相互脱节,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会构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证据应随案卷一起存放
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真实情况。
第五篇:高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高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考前应该合理调节情绪及心理,考生应该每天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力争将自己的最佳学习状态调整到与高考时间同步。考生家长应尽量避免谈及考试结果,多和自己的孩子谈些轻松的话题,不要苛责自己的孩子,避免加重学生的紧张情绪。
第二、考生家长应合理安排考生的一日三餐。饮食要荤素搭配,营养全面,注意清淡,容易消化,保证能量。避免大鱼大肉,水果和蔬菜要保证。
第三、对于远离考场的考生,应适当提前一点时间出发,避免因交通拥堵耽误入场考
试。家长要提醒孩子带好各种证件和必备的文具。
第四、在每一考结束后,不要与孩子谈论发挥正常或者失常等问题,避免影响下一科的考试状态和考试心理。要注意调节孩子的情绪,多减压,少加压。
第五、家长要多关心孩子在考试期间的生理或者心理变化,当出现状况时,要及时疏
导。
第六、高考是一种高度紧张的脑力劳动,考生应讲究方法,全神贯注,注意解题技巧。
努力保证会的,冲刺有困难的,舍弃没有思路的。提倡全社会都要给学生创造安静的备考环境。考生家庭更是如此。
第七、考试结束后,应允许孩子合理放松,适度娱乐。但要提醒孩子注意安全,珍爱
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