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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1-51349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03:55: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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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保障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安全,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统考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统考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采用统一考试题库进行的考试。

第三条 主管机关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统一管理。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安全保障、计划制定、考试组织及实施。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事中心”)在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下,保障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安全,具体负责汇总并协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维护考试题库,组织阅卷,汇总、统计和分析考试数据,维护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并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考场、设备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考场应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配置标准(见附件1),并通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委托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验收并报备主管机关。

第五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组卷设备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配置(见附件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保管和使用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组卷设备。

组卷设备应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保密室的配置应满足本规定附件3的要求。

第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至少1名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管理员。每个考点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网络管理员。

每个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应配备1名主考,每40名考生至少配备1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七条 主考、监考、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和保密室管理员属于涉密人员,需接受保密知识培训教育,并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上专人专岗,明确岗位职责。主考:为具备助理考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具体实施。

监考:负责对本考场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维护本考场考试秩序以及对考场情况进行记录。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考场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软硬件)、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及解决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网络管理员:负责本考场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相关设备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处理。

保密室管理员:负责对保密室钥匙及内部设备的保管。

第三章 考试计划和报名

第八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本辖区船员适任考试计划,在自有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举行的适任考试,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布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计划;在各院校、培训机构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适任考试,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计划。适任考试计划(见附件4)提交海事中心。

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类别考试计划。

第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适任考试计划,受理各期适任考试网上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每期考试报名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的考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开始的前3日开通网上打印准考证或者发放准考证。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考生座位安排,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隔开安排为原则。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中心应当制定船员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预案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应在每期适任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海事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适任考试计划的确认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上传包含报考信息的适任考试计划。

其他类别考试计划和报考信息可由各海事机构主考在考试前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准备好各考点当期的设备和数据,交与各考点的主考。

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1日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相关设备,并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5)报辖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考点主考应在考试考前对终端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并开启监控系统后封闭考场,确保与考试相关的设备和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行状态。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无线电子信号,封闭考试终端机的USB接口、光驱、软驱、红外线接口、蓝牙等输入输出设备或功能,并切断与外部网络的连接;监控系统应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监控录像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六条 主考和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4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主考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统一穿着海事制服。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应当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身份认证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坐。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应向主考汇报,视情由海事中心解释或答复。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见附件6),并在当期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海事中心提交。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归档保存1年。对于考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该事件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适任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开考场。

考生在其他类别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当立即打印当场考试成绩,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后,留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1年。答题结果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由主考备份,并且于当期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答题结果汇总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务系统后上传至海事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中心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暂停、取消或终止考试: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极为混乱;

(三)发生恐怖性事件;

(四)出现公共卫生或自然、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

(五)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考试软件等)存在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其他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重新考试时,应按照本办法制定考试计划并实施。

第五章 阅卷及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采取计算机自动阅卷方式。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当期适任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的处理结果提交到海事中心备存(格式见附件7)。海事中心依据提交的处理结果对成绩进行调整并每月汇总报备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应当在其他类别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的处理结果提交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存(格式见附件7)。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提交的处理结果对成绩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收到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适任考试答题结果和考试处理结果后5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适任考试成绩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其他类别考试答题结果和考试处理结果后5日内,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各期其他类别考试成绩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并对外发布。

海事中心应当每月汇总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数据,并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考生对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在公布成绩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回复核查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在考试期间,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卷设备在送往考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一名海事执法人员陪同。组卷设备送至考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

使用组卷设备时,需主考和至少1名监考同时在场。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组卷设备送回各考点的保密室。

第三十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组卷设备遗失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设备损坏、报废或需要更新的,由海事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或处理,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主管机关取消该培训机构开展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考试的计划、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记录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09]30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以下简称“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统考理论考试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制定、考试组织及实施。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事中心”)受主管机关委托,具体负责协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维护考试题库、汇总分析考试成绩、维护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并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考场和人员配臵

第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需按照主管机关制定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配臵标准进行配臵,并通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委托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验收。

考试期间,各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考试终端机的USB接口,并切断与外部网络的连接和计算机的红外线接口、蓝牙等无线接收功能。

考场监控系统在考试期间应当处于使用状态,确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检查。监控录像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五条 船员适任考试组卷便携式电脑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配臵(见附件1)。组卷便携式电脑只能用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

组卷便携式电脑和组卷密钥应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保密室钥匙应由专人(两人)保管,且需要同时插入才能打开。

保密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干粉灭火器等装臵,试卷保密室应配臵相关设施(如监视器等,监视录像至少保存6个月),保密室有关设备在保密室使用期间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至少1名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管理员。每个考点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网络管理员。

每个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应设1名主考,每30名考生至少配备1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应不少于2人。

海事中心应当保持稳定的题库维护人员,保持对题库的连续更新,并定期组织主管机关确定的专家对更新的题库进行审定。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主考和保密室管理员属于涉密人员,需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教育,并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系统管理员兼任。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院校工作人员担任。

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上专人专岗,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考场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软硬件)、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及解决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考场网络管理员负责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相关设备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处理。

保密室管理员负责对保密室钥匙及内部设备的保管。

主考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生报名和安排

第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本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送交海事中心确认;海事中心确认考试计划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针对在本局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和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考试,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试计划。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有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举行的考试,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计划;在各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考试,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计划。

第十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计划,依次受理各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考试报名(包括初考和补考)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航海院校统一组织。

院校学生和社会船员考生补考必须在距前次参加同科目考试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应当优先安排社会船员考生。

社会船员考生不得安排在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社会船员考生到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执法流程等规定办理。

通过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申请报名的,考试资格审查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和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进行考务安排,并制作考试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隔开安排为原则。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考生座位安排,并在考试前30分钟将考生座位安排表张贴在考场外。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在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同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书面传真至海事中心。海事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计划的确认工作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反馈后,应当立即上传包含报考信息的考试计划。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预案等事项。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1个工作日,从考务系统中下载各考点当期的考务信息数据包,交与各考点的主考。

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1天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相关设备,并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报辖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考点主考和监考在开考前1天持考试密钥对终端考试系统进行检查,确认系统正常后封闭考场,确保考场与考试相关的设备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人员及网络管理员应于考前40分钟到达考场。网络管理员应提前30分钟开启考试终端机。

海事中心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向各考点发送考试密码。各考点主考在收到考试密码后,登录笔记本组卷系统,导入考务信息数据包,提供组卷密码及终端考试系统IP地址,导出考试信息至终端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对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终端屏幕上显示的考生基本信息仔细检查、核对,并在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的出席情况、考场违纪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处理终端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如遇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对考试试卷或者试题提出的疑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长度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时间长度执行。考试开始时间从考场监考宣布考试开始时起算。

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

第五章 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交卷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显示考生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当立即将当场考试的成绩打印出来,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上签字确认后,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1年。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成绩单复印件报送主管机关。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数据包汇总,并导入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成绩汇总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每月15日前公布经核准的前一月全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成绩,同时将考试成绩统一导入船员管理系统。

海事中心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的考试成绩刻录成光盘,并寄至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公布的考试成绩与本单位留存归档的原始考试成绩进行核对。如有异常,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卷便携式电脑在送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一名监考陪同。组卷便携式电脑送至考点(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

考试过程中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时,需主考和至少1名监考同时在场。组卷便携式电脑由主考使用,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由监考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在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上述设备送回保密室。

第二十八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等重要考试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遗失、损坏需要重新配备的,应当书面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在考试期间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臵标准。在船员适任考试期间,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过验收的船员适任考试考场不能保持主管机关制定的配臵标准时,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在该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被暂停举行考试的考场在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臵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在该考场举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三十一条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在该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的资格。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后,可在自被取消考试资格起2年后重新申请在本校所属的考场举行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渠道,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考试系统软、硬件问题、停电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海事中心应当配臵考试应急专线,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按时获得考试密码时通过拨打应急专线获取考试密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遇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向主管机关报告后可终止考试。恢复经终止考试的程序,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并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三)发生恐怖性事件;

(四)出现公共卫生或自然、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影响考生准时参考;

(五)由于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计算机硬件及考试软件等)存在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六)因其他原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费用按照现行船员适任考试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考试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记录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关于颁布<海船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船员[2006]29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本地DCN网络的安全,促进本公司各类信息系统、计算机终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DCN网络上的各个系统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系统、网络、终端,是指运行在泰安本地DCN网络上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及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终端。

三、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所有系统使用人员及所有计算机终端使用人员都有义务遵照本办法执行与维护系统、网络安全运行。

第二章

硬件安全

四、各种网络设备、接入网络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使用电源都必须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规范。网络设备所用电源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必须有可靠的稳压保护措施,重要的核心网络设备、小型计算机与客服相关计算机终端必须配有UPS。

五、各种系统、网络设备、计算机终端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装手册中指定步骤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种设备通风散热良好。

六、本地DCN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化支撑中心负责,未经信息化支撑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网络设备,不得私自增减和改动网络节点。

七、除信息化支撑中心网络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修改网络设备的软硬件配置,不得更换交换机或路由器端口。

八、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网络配置或端口配置,应先征得信息化支撑中心的同意,调整完毕后将调整情况通报信息化支撑中心网络管理

员,以方便网络资料的归档与更新。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建设时,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本地DCN网络与计算机终端的安全。

第三章 软件安全

十、接入DCN网络的计算机终端,应确保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并安装相应的系统补丁(windowsXP操作系统至少安装SP2补丁)。安装公司统一要求的防病毒软件诺顿后方可接入DCN网络。

十一、个人终端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入域机器自动符合符合集团的相关要求(密码长度至少为8位,且包含大写、小写、数字、特殊字符中任意两种字符),屏保时间设置为10分钟以内;未入域机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控制密码设置情况。

十二、严禁在DCN网络运行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上使用未经授权、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严禁使用可能携带病毒的软件,对于网络上的系统软件,应及时查阅有关资料,找出其存在的BUG,并及时打补丁。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系统网络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通信公司安全的信息及个人隐私(包括多媒体信息),不得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十四、网络的IP地址是网络中的重要的资源。IP地址配置不当将会引起地址冲突,给网络安全带来隐患。IP地址应由网络管理员按计划分配和回收。维护人员在给节点分配IP地址时,应在规定的地址段内按地址由低至高依次分配,并将配置资料交网络管理员。任何IP地址的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更改IP地址信息。

第四章 网络互联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DCN网络内的计算机接入其他网络(包括其他专业承载网络),不得将本DCN网络和其他网络互联(包括其他专业承载网络)。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DCN内的终端接入INTERNET,确保完全双网隔离,不允许双网卡及双网互换。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MAIL服务器、和www.teniu.cc网络互连,必须采用134.40.*.*、10.73.*.*、130.17.*.*规范地址。如确实不能采用规范地址的,必须采用地址转换技术接入。内部网络互连需经网运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五章

病毒防护

二十、为防止病毒感染,各种操作系统在安装后都应及时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操作系统的补丁。对于每台新入L_DCN网络的计算机,都必须经过信息化支撑中心的检查后才能接入。检查的内容:操作系统的补丁安装情况、SQLServer的补丁安装情况、Norton客户端及其他防毒软件的安装情况,及时更新情况等内容。

二十一、计算机终端使用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进行查杀病毒,对病毒的感染情况和双网隔离情况进行及时上报。

二十二、任何可能携带病毒的软件一律不得在系统上安装使用。二

十三、信息化支撑中心做为计算机安全的主办部门,负责对病毒、入侵攻击事件的监控。

二十四、管理人员应了解最新的病毒信息和病毒动向,及时发布反病毒公告,及时下载杀毒防毒补丁及病毒专杀工具。

二十五、由于计算机信息安全是一个群众性的日常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力度,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小组。各县市分公司、岱岳分公司指定二名同志、市公司各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计算机信息安全员。计算机信息安全小组受市公司运维部领导,在信息化支撑中心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计算机信息安全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2、负责本部门日常计算机查毒、杀毒、操作系统补丁的安装及计算机共享的管理;

3、检查Norton杀毒软件的安装及更新情况,及其它杀毒软件的手工病毒代码更新,杀毒软件的定期执行;

4、如果发现计算机病毒或操作系统的漏洞,要及时通知信息化支撑中心做病毒情况记录,考虑整体防范方案。

第六章、考核办法

二十六、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运维基础管理中。

二十七、信息化支撑中心应每天对诺顿病毒情况与入侵攻击事件进行监控,通知事件较多的相关部门,并协助其进行相应的病毒查杀等工作。如果信息化支撑中心未及时对病毒及威胁情况进行通报或者通知,应当对信息化支撑中心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八、在监控中病毒事件较多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信息化支撑中心对计算机进行病毒的查杀工作。

二十九、对于连续一周内,病毒或者入侵事件排在第一位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进行信息安全通报。

十、对于每天监控中,病毒或者入侵事件超过100的计算机进行封网处理。

十一、对于每天监控中,病毒或者入侵事件超过200的计算机进行封网处理。同时对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扣分处理,进行信息安全通报。

十二、每周对一周内病毒或者入侵事件的前十名计算机终端进行信息安全通报。

十三、市公司运维部、信息化支撑中心每月抽查部分部门或部分计算机设备一次。检查要点如下:

1、有无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设备(不论病毒来源);

2、有无使用双网卡、双网线、拨号设备等方法在企业内部网计算机上交替上互联网的情况;

3、每台计算机Norton网络版杀毒软件的安装、更新、运行情况。因计算机性能低无法安装Norton的应替换为其他杀毒软件;

4、企业内网计算机上有无游戏等非工作用软件的安装; 5、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篇: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 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 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 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 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第九条 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 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 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 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第十六条 船员现持证书需符合职务任职要求。

(一)非自航挖泥船船长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船长证书;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大副(二副、三副)证书;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证书;驾助(轮助)毕业一年后,由管理员负责申办适任证书。

(二)非自航挖泥船水手长、水手、机匠长、机工应持有海船适任证书相应职务的证书。

(三)非自航挖泥船电焊工应持有CCS船级社电焊工证书。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中要求电工应持有《电子电气员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

(五)非自航挖泥船厨师应持有《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健康证》,《健康证》需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对但尚未符合岗位证书要求的船员,责令限期取证;对培训后仍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申办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员对高级船员的非自航适任证书可按规定换到大副(大管轮)证书,船长、轮机长证书须经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十九条 申报海船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的职务,须经公司指 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二十条 如公司指定考取相关适任证书的船员,产生的报考费、食宿费、单程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船员因换取与岗位相关的适任证书而进行体检的费用,每人每年限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 自航船舶高级船员工作满一年,公司报销因证书再有效所发生的知识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不符合岗位需要,船员考取证书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船长应认真做好船员各类证件的进出登记工作,仔细核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须在适任证书可升级日期或期满前六个月提交换证材料至管理员。逾期不交材料的船员,本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与后果。

第六章 服务簿的签注

第二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船员申请考试、办理换证等事宜的重要证书,船长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船员资历签注要求。

(一)按照资历页中的要求,一行资历中的第一栏内分上、中、下三个格,上格统一加盖长方形船名章;中格填写船舶种类(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有);下格填写 IMO 船舶识别号(如有)。

(二)第二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上船时间,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三)第三栏:填写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如涉及换证的,请填写适任证书中的职务。

(四)第四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五)第五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下船时间,解职离船地点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六)第六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七)第七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八)船长本人不可为自己填写资历,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签注,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签注。

(九)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局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十)由于笔误填错时,应该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每条资历应按顺序填写,不得有空行。

第七章 船舶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保证公司船舶的安全施工和航行,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及签证工作符合海事局的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设备物资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第三十条 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对船舶证书的检验负责,始终确保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船长为本船所有证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本船证书;

第三十一条 船长对本船的签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本船的签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船长应建立各种证书的登记台账,做好本船证书的出入记录;

第三十三条 船长负责船舶签证事宜(如遇船长休班由驾驶员代为负责)。签证之日前7天应通知项目部安排签证准备工作,协助船长到相关海事局办理。在签证中遇困难,项目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尤其是船舶签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时,船长应加强与各项目部的沟通,确保船舶进出港签证的闭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船长包括挖泥船船长和起锚艇艇长。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第五篇:船员考试必读

船员考试、换证、培训必读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二、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或者专G。

各类适任证书

一、甲类适任证书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

4.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

5.GMDSS 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GMDSS限用操作员

5.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丁类适任证书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进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进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注: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于该拖轮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航区的界定和划分

一、无限航区

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一、近洋航区

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俗称东南亚航线、中日韩航线)

二、沿海航区

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三、近岸航区

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中国沿海港口水域。

报考船员适任证书的五要

一、要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要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5.申请扩大航区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的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资历

6.申请提高吨位和功率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吨位较低一级吨位和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

7.同时申请扩大航区和提供吨位、功率的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和吨位、功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三、要海上实习

1.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船员,获得“考试合格证”后要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远洋、沿海均可)

2.获得各类三副、三管轮得考试合格证的船员,需到船上实习担任水手和机工12个月后,方能换取适任证书。

3.一般货船或客船船员,在获得“特殊专业”培训后需要特殊船上(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实习三个月方能换取特殊船舶适任证书。

五、安全记录 无论队那类船员,凡在海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责任事故的,海事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表现和事故情况,确定能否申报各类适任证书。

报考适任证书的五不能

一、机工水手不能直接报考驾驶员和轮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获得水手、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要报考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具有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2年航海类相关的专业职业教育。

二、持有丁类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轮机员报考丙类证书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主管机关的文件要求,凡丁类适任证书持有者,报考丙类适任证书者必须具有航海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两年航海类专业职业教育。(於1998年8月31日前获得丁类适任证者不受学历限制)

三、持有内河和渔船适任证书的驾驶员、轮机员报考丙类适任证书的驾驶员、轮机员有说法(於1998年8月31前获得内河和渔船适任证者暂不受学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有关文件内河和渔船的驾驶员、轮机员必经具有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二年相关的航海专业职业教育才能考报相应的丙类适任证书。

四、不经过特殊培训,实习不能上特殊种类船舶

无论持有那类适任证书,要上特殊种类船舶任职必须经过特殊培训,合格后需进行定期实习,方能在特殊船舶上任职。一般需要实习3个月。

五、五年内不足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更换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要求,持有适任证书者五年内必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方能更换新证。

适任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适任证书有主管机关按照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发证机关编有特殊的编号。如无限航区的编号甲 乙类 丁类 丁类证书以及被授权机关的编号。这些数据均进入微机管理,全国联网。

二、持证人的自然条件及签名 包括姓名、籍贯、出生年月

三、持证人适任的范围

其中包含持证任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以及对持证任限制的项目。

四、签发机关名称,签发官员的署名

五、签发证书的日期和有效截至日期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到期前应该及时到签发机关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水手、机工免)以便换取新的适任证书。

对已满65周岁的男性持证人和已满60岁的女性持证人不再换取新的适任证书。

如何加入海员队伍

一、从当“兵”开始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各方面条件符合海上工作的青壮年(18-45周岁为宜),可直接参加海员培训单位举办的为期6个月的水手、机工培训班。成绩合格后,经过6个月的海上实习,就可以获得做海员的最基本的证书——乙类或丙类水手、机工适任证书。几年后,如再参加二年以上的航海职业教育,就可以进入高级船员(驾驶员、轮机员)的行列。

二、一步到位进人高级船员的行列

1.初中或高中毕业,直接参加国家统一招考的航海院校的招生,经过2-4年中专、大专和本科的海上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学习、毕业后经过实习评估既可获得三副、三管轮或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2.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毕业的青壮年,参加航海院校组织的二年航海职业教育,经过国家统一海船船员考试,合格后经过实习评估也可获得丙类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特殊技能身份进入海员队伍

1.海船电工或电机员

过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后,办理《船员服务薄》,《海员证》既可成为海船的电工或电机员。

2.海船厨工

几十名船员作为海上流动的群体,伙食好坏直接关系到船员的健康和工作,船上配有专职厨工是必需,因此,有志从事海船厨工职业的人员提供了机会,获得厨师等级证书的人员经过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申请办理《船员服务薄》和《海员证》就可以进入海员行列。

3.客船服务员 近几年,客船服务员的需求不断旺盛,特别女服务员;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等。为有志海上服务工作的青年女性提供了献身海洋的机会。女性服务员的要求比较高,除了学历,对年龄,身高都有具体要求。选中人员经过短期培训的“客船特殊培训”“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外,还需要进行涉外教育培训。

4.特殊技能人员

海上的特种船舶,例如渔业冷藏船、工程船、海上平台等,需要一批电焊、冷藏、搬运工等。具有电焊、冷藏等技术的青壮年工人是这些工种的首选。只要经过身体检查符合海员体检要求,参加规定的“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办理《船员服务薄》和《海员证》就可以做为特殊技术工人上船工作。

考前培训与自学考试种种

一、选择培训大纲与科目

1.选最新版本的考试?蟾?

培训大纲(或称考试大纲)是主管机关拟定的船员考试总纲,包含船员考试的范围,深浅程度,理论与实践的比例等等。船员在选择考试大纲时,首先要认准正式版本而且是最新版本。船员考试大纲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内容和形式均有改变。所以选择最新版本的大纲是首要的工作。

2.选准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选好后,根据自身考试的种类(扩大航区、提高吨位、晋升职务)选准考试的科目。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采取一次性全考,还是分批分科目分阶段考。

二、选择有实力的培训单位

目前,全国正式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已达百余家。自从主管机关取消了考前强制培训后,非正式批准的培训机构陆续登场。参考船员选择培训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培训单位

2.选择资历深,教师队伍雄厚的培训单位

3.选择考区(考试地区)就近或所在地的培训单位

4.选择有评估能力的培训单位

三、分段分时报考

许多船员在选择船员考试中,往往不顾自己的能力和条件,一味追求职务,扩大航区甚至提高吨位或马力同时进行。事实证明,这种盲目贪多贪快的做法,往往是得不偿失,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经验证明:分段分时报考;也就是说根据自身能力,要么扩大航区或提高吨位、马力,要么先晋升职务,然后再扩大航区或提高吨位、马力。报考原则:先易后难,如果有一定基础,从学校毕业时间不长,可采取先难后易的做法,总之,要有计划、分段分时分级考级为宜,不要一口吃个胖子。

四、量力而行、选择“捷径”

俗话说:“求学路上无捷径,考试途中无通途”这话不假,但做为船员考试,如何选择好升级考试的“捷径”也是一门学问。

五、薄积厚发,先啃硬骨头

在职船员往往没有时间“埋头读书”,而是临时抱佛脚,进行突击学习考试,因此成绩不佳。成功者都按科目要求,对自己认为冷门的、平时抽空间多读多看,薄积厚发。先捡“硬骨头”啃,考试成绩比较理想。例如,航海英语,许多船员感到头痛,成功者,平时结合工作,随时与英文联系在一起,叫“曲不离口,词不离手”,考试成绩一般较理想。

六、选好升级的阶梯

船员在升级考试中只考虑升级不考虑途径,常常事得其反,成绩不理想。是先升职务还是先提高等级,还是扩大航区,应该因人而宜。经验证明“员”字号考船长,以先升职务为宜,而“长”字号的船员以先扩大航区为好。原因很简单。“员”字号职务晋升的、科目内容,许多实践知识都是平时接触到的容易过关。而“长”字号扩大航区的科目往往是理论知识较多,容易集中学习和掌握。

七、分时分阶考试好处多

目前我国船员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特别活跃在我国沿海的职务船员这种现象比较“突出”因此,一次性通过率比较低。根据这种特点,这些船员不妨分时分段报考。首先制定考试计划,一次攻考几门,分几次考完。如何集中攻克重点“难关”。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这样效果较好,也适于这些船员的特点。随着考试形式的逐年变化。“无字考试”“随时应考”的出现,这种模式考试法十分有效。

机工水平考培

近年来,由于航运市场的崛起,人才的需求增加。不少有志献身航海事业的青年纷纷加入水手、机工的培训。海上工作是种特殊的行业,选择机工、水手培训的青年应从一下几个方面慎重考虑这种选择。

一、身体条件:

海员要求身体健康,除无常规的慢性病和传染病,对视力有特殊要求。一般水手裸视双眼要达 1.5 机工要达到 1.0。

二、学历要求:

报考乙类水手、机工的学员,文化程度一般要求高中或是职高。

报考丙类水手、机工的学历应在初中以上为宜。

三、培训单位的选择

学员应选择经主管机工批准,设备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正规,及格率高的培训单位。培训时间一般在4个月~6个月之间。

四、中介机构

目前,社会上不少中介或介绍招生单位打着包培训、办证、分配一条龙服务的幌子,骗取钱财,应引起学员的高度重视。国内的绝大多数培训和中介机构,除少数有特殊任务(定向培训,扶贫)外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培训和办证并举

水手、机工的培训一般分两部分进行。首先进行海员专业基本知识培训(基本安全、精通艇筏)然后进行水手、机工专业技能培训。为不影响培训后及时上船实习。当获得海员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后,应及时办理“船员服务薄”和“海员证”。待培训结束后可以立即上船实习,不须等待“培训合格证”颁发。因为“培训合格证”往往要求培训考试结束一段时间才能发放。这时再办“船员服务薄”和“海员证”要耽搁2-3个月时间。

六、实习的安排

培训考试结束后,6个月的实习生活十分重要,首先要选择船况好,吨位和马力都符合要求的船上实习。如果有远洋条件更好,没有这种条件,国内实习也被承认。实习是正式参加工作的准备阶段,学员应珍惜时间,虚心向师父学习。争取在短时间内学习更多的实际操作,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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