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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小编推荐)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1-47125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04:11: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小编推荐)

采气管理一区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二)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活动馆;

(三)脱水站,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采气管理一区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火灾扑救,引导被困人员逃生疏散;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第十七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 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本场所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场所不得随意改建、扩建、重新装修,如需要,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坚持每2小时开展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火种。

四、营业期间不超员营业,场所内不设置员工宿舍和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五、营业期间坚决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锁闭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乱拉乱接线路和超负荷用电;不使用明火,不动火施工,不进行装修改造;坚决禁止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购买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场所内不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如存在上述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八、加强消控室管理,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九、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并按照规定,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和专门培训。

十、认真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本场所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 诺 单 位:

负责人签名:

承 诺 时 间:

第三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123”工程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123”工程一、一畅,即保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并保持畅通,不得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并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2、按照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推广设计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新技术的通知》要求,在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处设置逃生门锁系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两知,即单位员工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道岗位火灾危险性。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一个单位员工做到“两知”。

三、三能,即单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及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

在确保每一个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的基础上,实行火灾隐患自查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

制,单位的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值班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都要具备查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第四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

(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

(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置逃生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下列场所其配置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10%;

(二)宾馆、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宿舍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美容美发、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厅等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5%。

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的活动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火场逃生应急箱,应急箱内应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烟面罩、救生绳、简易缓降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标志、提示和使用标识、警示性标识、禁止性标识、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三)疏散楼梯应在各楼层适当位置设置楼层标识,首层与地下室连接处的楼层标识设置应明显醒目。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一)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店、宾馆、展览馆、阅览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二)设置在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4m(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其他场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7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标识:

(一)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文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二)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等警示性标识及“禁止上锁”等禁止性标识;

(三)防火卷帘正下方地面应设置固定标线,在标线范围内设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标识;

(四)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下方地面上应采用明显标线划定操作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应张贴“禁止遮挡”等禁止性标识;

(五)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划线标识,在标识范围内禁止设置柜台、货架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应每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并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

(一)宾馆的客房;

(二)医院门诊楼的疏散走道、住院楼的病房;

(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和走道;

(四)商店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固定设置,并在图上标明该点位置及最优疏散路线;

(二)房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直接张贴在房门内侧,且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16cm×25cm;

(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设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35cm×50cm,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m;

(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明显标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实以下措施: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三)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制定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明显部位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设置宣传栏,放置消防逃生手册,利用视频、网络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及宾馆客房应在视频设备的开(待)机画面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宣传节目或滚动字幕,并设置消防安全温馨提示卡。

商店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劳动密集型企业厂区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栏,生产车间内应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学校、医院内应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第五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威府发〔2011〕30 号

威旁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15日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5天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提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为目的,组织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和单位,集中力量打一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战。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整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关停取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重点单位法定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坚决遏制重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

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组长:杨益艳(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李忠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杜应堂(乡党政办主任)

罗国柱(乡人武部部长)

卢颖(乡派出所副所长)

潘朝刚(乡安监站站长)

张举(乡民政办负责人)

韦婷(乡教辅站站长)

王发益(乡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

所,办公室主任由卢 颖同志担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三、专治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符合本乡整治对象有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病房。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

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人中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失和标识错误的;应

急照明灯损坏灌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

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中密集场所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自动消

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可燃物多且缺乏水源影响火灾扑救的。

5、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

6、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和员工未接受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四、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依法责

令立即关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

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护栏;对拒不拆除的,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四)对人中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进行取样并组织鉴定性检查;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不健全、员工未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人员密集场所如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做

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澄清底数,登记造册。

五、方法步骤

(一)召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相应的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阶段计划和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各单位自查,并根据公安派出所的整改

要求,筹措资金,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三)监督检查。乡检查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验收。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

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发扬以往专项

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通力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整治合力。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凡是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和关停取缔的单位及场所,报相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切实贯彻“综合治

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在限期内未整改坚决依法停业整改,并从重从快处理严重违返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重联络,畅通信息。“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

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重大紧急信息要及明上报,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乡党委、政府。

(此页无正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治理方案抄报:县政府抄送:县安监局

威旁乡党政办公室2011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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