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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34304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4:3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刘新庄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降低补助标。第五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一次性提供学生家庭一卡通账号,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打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中寨乡二中2015年秋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发放工作总结

根据《六枝特区教育局文件(六教通字[2015]318号)六枝特区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住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对2015年春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机构

成立中寨乡第二中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吕选彪(校长)副组长:

江胜道

成员:刘安乐

夏郁云

吕阳凯

晏合波江光勇 刘安华 江泉頻

婷 黄晓雷

刘富强 古开庆 江梅 李明雄(学生家长代表)

邓吉波(村主任)

二、发放程序

学校收到资金后,根据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填报《六枝特区2015 年秋季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附件3)》,送中心乡审核无误后,中心校校长签“同意发放”后,学校由中寨乡第二中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由校长、班主任、学生本人、家长签字后发放。发放时每发放10人取一组图片,发放后存档备查。

三、2015年秋季中寨乡第二中学中学部190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和小学部38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于2015年12月18日全部下发到每个贫困生手中。解决了贫困寄宿生的生活问题,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创造了条件。

中寨乡第二中学

2015年12月18日

第三篇: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制度

北杨寨乡中心学校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区教体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贫困寄宿生认定制度

1、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残疾学生和其他特殊教育学生);

⑵、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

⑶、父母双亡的家庭困难学生;

⑷、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⑸、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⑹、革命烈士子女;

⑺、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

⑻、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

⑼、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2、确定为贫困家庭学生,并在学校寄宿的属于补助对象。

二、贫困寄宿生审核制度

1、班审。由班主任在班组织学生会干部审核提交的学

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逐一审核,认真评议,拟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

2、村审。由学校组织教师进村,将班审排序的学生花名册提供给村主任或支部书记,进行排序审核,然后签字盖章。

3、校审。学校组织正副校长及班主任评审小组成员进行终审,由校长签字盖章。

三、贫困寄宿生公示制度

1、认定前的政策公示。将贫困寄宿生补助名额、补助标准、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2、认定后的名单公示。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等。

3、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

四、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发放制度

1、生活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打入学生家庭农补卡。

2、班主任进班组织,并监督发放人员表册人是否一致,补助标准是否数额相符。

3、生活费由学生家长领取后并提供农补卡“学补”存入和领取的复印件。

北杨寨乡中心学校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管理办法

北杨寨乡中心学校

2014.9

第四篇: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0

皇镇中学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菏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2015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优先考虑孤儿、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家庭子女、计划生育困难户、农村特困户子女、低保户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每学期补助生活费625元,每学年补助1250元。

三、工作程序

1、条件公示:学校将寄宿生资助名额和受助对象的条件公示。

2、个人申请:贫困生本人于11月18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所在行政辖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3、调查核实:学校根据学生申请,调查核实后拟定受助对象名单。

4、名单公示:对拟定受助对象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填写名册:学校填写《牡丹区皇镇中学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

6、签领资金:学校收到资金后,组织受助学生签补生活费补助资金,填写好《牡丹区皇镇中学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由会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任何人不得代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办宣传专栏、校园广播等形式,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进行宣传。

2、规范操作。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落实、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建立专门台帐,落实相关手续,坚持“阳光操作”。

3、严格管理。学校加强对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寄宿学生。把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与改善学生生活条件结合起来,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把生活费补助资金落实到受助贫困寄宿生身上。

5、加强监督。学校要严格资助资金的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让学生和家长参与监督。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和克扣、挪用、贪污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实施方案

皇镇中学 2015年9月

第五篇: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

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8〕151号文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

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

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登记表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名单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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