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制度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执业公示
第一条 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所服务范围;
(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三)律师服务监督电话;
(四)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五)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
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六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第七条 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第八条 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主任(或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十条 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二条 本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律师执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提倡团队执业,逐步建立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办理业务的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交本所组织讨论,共同确定办理业务的原则和方式。
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人签字后存卷。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 方案。
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确定的业务办理方案。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用印行为。第十八条 本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文件、信息或其他资料均须保密。承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内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承办的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律师必须完成本所交办的法律援助业务。第二十条 本所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律师协会以及本所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指引。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就所承办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本所可不定期向委托人了解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法执业或者过错执业的律师追偿。
第四章 业务结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做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当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五条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当取回委托人填写的《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业务结案后,本所对委托人进行回访,并适时 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将律师的业务档案和服务质量共同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所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所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 律师承办跨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 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 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 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7、阅卷笔录;
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 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10、工作小结;
11、河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和执行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 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 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 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 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 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条 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第三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三十八条 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第七章 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条 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所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所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篇:2015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广西xx律师事务所
2015执业情况报告
2015年,在各级司法局和律协的殷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在我所合伙人的正确领导下,大家共同努力发扬诚实守信、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和团队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各业务领域、事务所建设和发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所坚持以改革的思路求发展,深入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严格要求律师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切实的实践行动服务社会,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大力开展律师队伍建设。
全所现有12名执业律师和6名实习律师,其中中共党员3名,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按照律师法及其他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规定,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诚信执业、服务为民”的总体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按照上级要求继续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首先要做到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三个至上”,确保律师队伍政治坚定,身体力行地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2、加强集体意识和规章制度教育。全所律师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有集体意识,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中讨论的制度,进一步培养律师所的团队精神。
3、加强依法执业教育。确保律师队伍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各种 1 业务工作,遵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4、加强诚信执业教育。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信执业,尽职尽责,服务为民,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
5、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保证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诉讼及业务技巧和水平,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同。
6、加强文化建设。努力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和档次,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树立律师良好口碑,提高律师知名度和社会认同度。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2015,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164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54件,侵权纠纷案件2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件,继承纠纷案件1件,其他77件)。
(二)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65件(其中:公诉案件辩护35件,自诉案件辩护0件,提供咨询、代为申诉、控告2件,申请取保候审5件,法律援助案件3件,其他20件)。
(三)行政诉讼代理16件(其中:代理原告的案件6件,代理被告的案件2件,其他8件)。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23件(其中:房地产业务12件,公司业务11件)。
(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200次/件(其中:口头咨询50次,书面咨询1次,代写法律文书55件,其他94件)。
(六)法律顾问27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0家,企业法律顾问15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3家,社会团体法律顾问0家,公民个人法律顾问0家,其他9家)。
(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26人次(其中:义务法律 2 咨询服务9次,参加公益法律服务5次,参加涉法信访5次,参加义务法律咨询律师7人次。)
(八)业务总收入814000元(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86752元,民事诉讼代理539560元,行政诉讼代理1221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8140元,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等36060元)。
(九)纳税21400元(包括:营业税18500元、城建费1000元、教育费附加250元、个人所得税1650元)。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2015,我所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诚信执业、服务为民”的总体要求,开展各项律师业务工作,全所律师执业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当事人的投诉,投诉率为0。
(一)思想政治方面:我所律师在思想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二)依法执业方面:基于律师作为法律人首先要模范遵守法律规定的认识,我所律师严格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业,没有违法执业及其他违法的情形。
(三)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我所在开展各种律师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一直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信执业,尽职尽责,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
(四)业务能力方面:我所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保证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水平和技巧,以过硬的服务质量取信于当事人。
(五)业务效果方面:我所律师所办理的各种案件或业务,都能尽最大努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认真办理,从证据的收集、文书的制作、材料的整理以及出庭代理诉讼或辩护等各个环节,尽职尽责去做工作,2015所办理的各种案件或业务,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都比较满意,没有不满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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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管理情况
2015,我所制定并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并加以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更加完善。
(一)内勤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做到上班时间均有律师或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值班,方便群众前来咨询或找律师。按时缴纳律师事务所的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基本开支,保证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同时加强律师服务态度和文明礼仪,加强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的整洁舒适,注意内务的打扫和清洁卫生,树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良好形象。
(二)接案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等委托手续,并统一登记。如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当事人指定的律师承办案件,如当事人没有指定律师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案件的承办律师。案件结案后统一归档保存。
(三)收费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统一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发票和收据统一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按照“开源节流”的精神,力行节俭节约,保证财务健康正常,并按时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同时在检查考核之前完成上一的财务审计,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五)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各种案件或业务,所有已结案的案件或业务,整理好材料后,统一归档保存管理,以备核查,做到件件有档案。
(六)文书规范制度:根据律师业务的实际特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律师业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业务的各种文书格式,4 并统一印制各类业务文书。
(七)公章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主任签章等由专人负责保管,律师执业或其他工作中需要盖章、签章的,经请示律所主任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
(八)质量跟踪制度:律师事务所坚持服务质量跟踪与监督,对于我所律师承办的各种案件或业务,在办理过程中以及结案之后,律师事务所都要进行服务质量跟踪与监督,以了解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九)律师教育培训制度:我所加强对执业律师的业务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各方面的学习培训,组织律师参加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保证每位律师完成培训课时要求。
(十)文件收发管理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发出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网络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同时对于接听或拨打的重要电话,包括传真的接收和传出,由专人负责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十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律师事务所对于办理的各种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策略和技巧、办案风险等各方面集思广益,尽最大限度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切实对当事人负责。
(十二)缴纳会费方面:我所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并足额的缴纳上一的律师协会会费(包括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没有拖欠律师协会会费。
(十三)年检考核方面:我所积极做好上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按照年检考核要求,做好年检考核材 5 料的收集和准备,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检考核,已通过2014检查考核。
五、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2015,我所共有12名执业律师,全部都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有1名律师(xx)是兼职律师,其所在单位广西xx是公立学校,该律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已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投诉查处情况
2015,我所律师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没有一名执业律师被投诉。
七、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我所xx律师是中共党员,在xx律师的影响下,我所多名律师有向党组织靠拢的意愿,也经常应邀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党员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等各项教育实践活动。希望日后能在我所增加党员人数,扩大深入开展律师党建工作。
广西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xx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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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
XX律师事务所 1997 年建所.13 年执业期间, 始终不忘社会责任, 不忘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服务大众,服务弱势群体,13 年来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给予了各种荣誉,但是却没有任何投诉, 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一,本所开展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获得赞誉.本所开展各种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获得赞誉.本所 13 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办案认真,责任心强, 有非常敏锐的辨别能力和对证据的判断力.这种素质不但对刑事案件辨 明是非有巨大帮助,对民事诉讼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对协 调处理各种关系均有极大帮助.●为XXX被诉挪用公款一案,参与了 一审,两次发还重审,和两次二审,最终争取到无罪判决,并获得了国 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 国家赔偿.●担任法律援助案件 20 件,尽最大努力维护被援助人合法权 法律援助案件 家赔偿 益;担任政府,公司法律顾问.本所律师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办案 技巧,为委托人避免了大量的经济损失.●XXXX,帮助XX县人民 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签订 10 余件经济合同,涉及资金 6 个亿,为政 府依法行政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帮助顾问单位与英国全球最大的商业 机构乐购公司签订的上亿元的合同中,花费 200 多个小时与进行谈判, 有时候连续 24 个小时进行紧张的谈判,最终帮助顾问单位与外企达成 协议,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帮助亨升化工有限公司成功转让, 双方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争议.●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离婚 妇女争取最大的财产权利,受到委托人的赞誉.XX律师事务所律师爱岗敬业,对事业,法律,委托人怀着及其负 责的态度进行工作,充分体现了我所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认真态度。
二,本所积极参加大量的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尊重.本所积极参加大量的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尊重.1,为平山县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作出努力;为 5 县区女职工开展维护女职工合 法权益的法律知识讲座,为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和方 法,受到所有到会女职工的积极响应.2,担任裕华区两个居委会法律顾问,坚持每星期为居委会提供一 次新颁布和新更新的法律的传播,为提高委托人依法开展公司业务提供 法律支持.受到委托人的赞誉.3,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进行改制和转让工作中, 积极宣传法律,帮助企业设计,安排企业的股份转让,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提供有力的帮助.标的达数百万.4,本所主任邓南燕担任众多社会公益事务,去年在律师协会组织 下,担任XXX女律师合唱团团长,为建国六十周年唱响《女律师之歌》 , 帮助女律师减轻工作压力,为维护女律师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在汶川地 震中,第一时间通过各种途径送去几万元的捐赠款,送去了作为社会工 作者的良好品行!本所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 本所律师担任的社会职务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执行委员,XXX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 员会主任,XXX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XXX市总工会女职工素质提 升委员会委员,XXX省民主建国会法制委员会委员,XXX市裕华区政 协常委,XXX市房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XX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行政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荣誉有: XXX省 AAA 级律师事务所,XXX省优秀律师事务所;XXX市优秀 律师事务所,XXX市文明律师事务所,XXX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 荣誉称号.本所律师获得XXX省优秀律师,XXX市优秀律师,XXX市法律 援助先进个人,人民最满意的诚信律师,XXX市裕华区颁发的优秀政 协委员,XXX市妇联颁发的“XXX市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获 得民主建国会XXX省委颁发的“XXX省优秀民建会员”光荣称号.XX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愿意以优质的服务恪尽职守,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参与到破产管理人工作中来,为企业,职工作出应有的努力!XX律师事务所
20XX 年 6 月 18 日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