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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推荐)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1-32959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10:3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推荐)

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工作管理制度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8、流动人口户籍 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10、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

12、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二、镇每季、村每月至少查验一次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其《婚育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证上加盖查验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查验时间。

四、《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认真负责,对查验出的假证明要当场没收,追查源,并责成相关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者的责任。对于无婚育证或婚育证中填项不全、字迹印章不清、内容与身份证不相符的,要督促其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卫生院、民政办、司法所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依法查验其《婚育证明》,不查验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七、育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一、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与常住人口同时开展,每季一次,全年四次,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进行。

三、进行“三查”服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三查”登记表,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

五、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到现居住地指定的技术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镇计生办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一、镇计生办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镇计生办每年年初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责任期限为一年。新增流动人员,随来随签。

三、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婚育证明》的查验,如实向居住地村反映近期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三查”服务等项目。

五、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六、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进行登记。

七、对不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镇计生办报县计生局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一、村民或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必须查看其《婚育证明》及时向村报告,对无证者一律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二、流动人口在租房居住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向房主和村或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报告登记,出示婚育证、生育证,否则视为计划外。

三、房屋出租者要积极配合村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有义务协助村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及节育措施落实、“三查”服务等。

四、房主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一、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村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镇计生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予办理和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告之当事人不予出具的理由和处理办法。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理,任何人不得再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1年,期满需重新办理新证。放心对象(即结扎对象)使用期限为长期。

五、《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每项内容都要如实填写。

六、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失,并回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依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一、镇计生办、村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与户籍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接受户籍地镇计生办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镇计生办为流出的育龄妇女办理一个婚育证明,建立一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落实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十五日内要向户籍地镇计生办告知其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法,随时向户籍地汇报计划生育有关变化情况。

六、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向户籍地村镇计生办定期寄回“三查”证明,或返乡参加“三查”。

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凭其户籍地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八、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

一、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口共同管理。

二、现居住地向户籍地互通流动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人员情况,或节育措施与证明所载内容不相符,孕情、节育情况落实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三、收到《信息通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如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未及时回复的,发出通报单的一方所在乡(镇)、街要及时向市、县计生局反映,由其督促回复。

流出人口合同管理制度

一、流出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流出前要与户籍地村签订计划生育理合同。

二、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要定期回户籍地参加“三查”或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三查”后将证明寄回户籍地镇计生办。

三、流出人员要向户籍地村或镇计生办报告其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法。

四、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热情,进一步加强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此有奖举报制度。

二、凡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问题,所有公民都可依据事实进行举报。

三、举报人可采取向计划生育部门直接反映、打举报电话、写信等形式进行举报。

四、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村为接受举报单位。

五、接受举报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后,要严肃对待、详细询问、认真登记,并作好保密工作,更不能将举报人情况向被举报人泄漏。

六、接受举报单位对群众所举报的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七、接受举报单位对经调查确属事实的,发给举报人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奖100元;举报一例计划外出生奖200元;举报一例溺婴、弃婴、送养女婴奖200元。

八、对同一问题,多人举报,经查属实的,只奖励第一个进行举报的人。

九、同一人举报不同问题,经查属实的,按举报问题的多少和种类,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靖边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主线,结合我镇实际,积极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格局,建立健全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信息收集、研讨和通报工作机制;定期报告和及时掌握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动态,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工作事项;交流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及所辖村(居)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推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计生办、综治办、劳动保障所、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卫生院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计生办主任兼任,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一)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

(二)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出现中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供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三)组织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的例会,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镇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依法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指导、督促全镇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制度,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报务工作;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及时采集、更新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全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各个时期、阶段工作总体情况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动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综治办: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协助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三)劳动保障所:负责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开展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查处侵害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流动人才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相关服务

(四)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适时组织对治安情况复杂的流动人口集中部位进行检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核查流动人口户籍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反馈给镇计生办,及时查处违反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

(五)司法所:将流动人口法制教育纳入年度普法规划,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负责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将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列入工作范围,积极、主动介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六)工商所: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职责,在为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按照计生部门要求,认真查验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与计生办通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通过年检,待企业通过整改,经计生办审验批准后方可通过年检,真正将“凭一证办多证”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七)卫生院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节育技术服务,按月向乡计生办上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胡 军

副组长: 杨 华

成 员: 邓凤亮 马久福 白彦清

田 亮 马建光 李 强 王 丽

李宗虎

第二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三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四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三、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四、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五、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设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类登记表,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促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18—49周岁育龄流动人群必须落实婚育证明制度,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村、管区、镇三级在镇流动人口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对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必须做到底子清、去向明,实现合同化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春节、麦收、秋中三个重要季节,开展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和访视。

三、严格办证程序,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准确的统计上报与反馈流动人口变更信息。对特殊育龄人群实行家纺和外访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四、树立创新意识,形成群众自我教育,相互监督,多数人管少数人的社会环境,杜绝流动人口漏管、非法生育和计划外抱养现象。

五、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据不执行合同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管理工作中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单位,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奖惩兑现。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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