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人行)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商业银行讨论稿3.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本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趴《湖北辖内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定时批量净额轧差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管部‛)批准,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银行)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本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 ‚DPC‛)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第五条 清算账户是指本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包括本系统实时支付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系统处理的银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其支付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D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本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DPC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间接参与者。第七条 在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中,发起行为接收行的代理行,接收行为发起行的被代理行。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营管部对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业务处理原则
第十条 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账户仅限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一条本系统业务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
对公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个人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第十二条本系统受理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个人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转账支付的款项,视同现金按规定由付款银行进行登记报备。
第十四条付款银行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或付款人签发的支付密码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付款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的有效性或付款人的取款密码与存折、银行卡等介质同时有效并一致。
第十六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在与开户银行必须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后,方可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第十七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开户银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将存折或银行卡等介质与取款密码同时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也可比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签订有关协议,通过本系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十八条存款人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必须对是否凭有效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的唯一依据
以及双方相应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银行在受理通过本系统处理的个人支付业务时,必须采用具有加密功能的密码键盘对客户密码进行加密处理,以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发起方与DPC,以及接收方与DPC之间传递,须符合营管部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本系统同城密寸甲。加编有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的业务信息方为有效信息。
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由营管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支付费用、享有收益。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受理本系统有关业务,应使用营管部规定的专用凭证和专用业务印章。专用凭证由营管部统一印制,各参与者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管 理要求分别按重要空白凭证和普通凭证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营管部可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对直接参与者所能发起及接收的各类业务实施控制。
各直接参与者应可根据需要,对在本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所能办理的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系统运行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营管部统一规定。营管部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时间。
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实时处理下列业务:
(一)同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直接贷记业务、委托收款划回业务、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个人贷记转账业务。(二)同城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务、银行本票业务、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三)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包括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银行本票通兑业务、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支票通兑业务、现金通存业务。
(四)个人通存通兑业务。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业务、个人现金业务通存业务、个人现金通兑业务。
(五)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包括单位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六)实时贷记抹账业务。(七)营管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营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不同支付业务规定相应的交易金额限制,并通过DPC实施控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支票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使用存折或银行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类业务的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应使用其法定名称,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也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收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对应账号相符一致。
第二十九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的票据业务,其业务发起时间应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
第三十条通过本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其受理银行为票据的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为单位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除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支票业务,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到银行办理。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到银行办理委托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到收款银行、或收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到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发起清算行与DPC、接收清算行与DPC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出现联机中断的,应及时恢复,当日不能恢复的,必须在日终时采用磁介质方式与DPC核对当日已发生的所有业务。第三十三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业务后应及时向本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DPC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发;接收行(接收清算行)应及时处理并向DPC反馈处理结果。
交易(业务)失败的,DPC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失败结果;交易(业务)成功的,DPC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成功结果,并以此作为是否纳入清算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交易后未收到DPC回应结果的,可及时向DPC查询该笔业务的状态。
有查询回应结果的,根据其进行相应处理;无查询回应结果 的,受理银行应留下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暂时留置相关凭证和 现金,向客户出具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是个人业务的,还应将 存折、银行卡退交客户。
客户应俟后凭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到受理银行续办业务。
银行根据确定的交易结果,收回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后,分 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在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由签发行编制支付密码并按要求记载在银行本票正面。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业务种类、凭证号码、签发行行号(代付款账号)。受理银行在受理银行本票时一律通过本系统或行内业务系统查 验银行本票上支付密码的有效性。银行本票的受理时间与本系统 银行本票业务受理时间一致。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 至迟次日12:00前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
迟次日12:00前予以查复。
查询查复行及系统各节点应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对查询 查复信息进行配对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付款银行认为受理银行末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的,应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运行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明确告知其未按规定审查的详细情形,受理银行应及时查复。未按规定时间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的,视作付款银行对受理银行的审查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委托汇兑业务受理成功后,受理行对汇款人不再承 担查询责任。汇款人如有疑问或汇款出现异常情况,由汇款人开 户银行负责解决。
第三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实时支付业务不能撤销。第四十条发起行对因自身原因误发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的,可向 接收行发送实时贷记抹账业务请求。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发起必 须经过相应授权。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抹账请求后,应立即检查 是否打印收账通知、接收人账户资金情况,能够支付的,即时办 理抹账。否则,退回抹账请求,有关业务的处理由发起行与有关 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客户办理本系统有关业务不能成功时,受理银行应 将不能成功的业务理由或其他理由告知客户。
业务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所作的拒绝理 由。
其他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以及DPC因拒 绝理由以外的原因导致业务不能成功的理由。第四十二条 银行通过本系统对接收的有关业务做拒绝处理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种类,作出与所拒绝业务相匹配的拒绝理由。对涉及票据的实时借记转账和通兑业务的拒绝理由即为该 票据的退票理由,由受理银行代付款银行以交易失败证明形式告 知客户。
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拒绝理由包括:(一)收款账号不存在(二)付款账号不存在(三)收款账号户名不符(四)付款账号户名不符(五)付款账户存款不足(六)支付密码错误(七)无此凭证号码(八)账户冻结
(九)已挂失/依法止付(十)银行本票金额不符(十一)银行本票出票日期不符(十二)取款密码错误(十三)磁条信息不符
(十四)收账通知已打印无法抹账
第四十四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不能成功的其他理由包(一)金额超限额(二)交易超时(三)接收行未注册
(四)账号与账户类型不符无法识别(五)交易币种不存在或未开通此币种交易(六)手续费计算错误
(七)收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八)付款账户未开通此类业务,(九)收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十)付款行未开通此类业务(十一)受理行未开通此类业务
(十二)收款控制(收款银行被控制收款)(十三)付款控制(付款银行被控制付款)(十四)收款行系统故障(十五)付款行系统故障
第四十五条 通过本系统处理的各种业务凭证应按要求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 发起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非本行付款的借方票据和凭证,在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应将对应票据和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专门场次表外提给付款银行。第四十七条 受理行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贷记业务凭证以及个人提交的借记和贷记凭证一律截留在业务发起(受理)银行,接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数据产生相应的业务凭证。第四十八条 由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本系统各种支付业务受理回执,不作资金已收妥的依据,仅用于向受理银行查询。
资金是否已收妥应以收款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凭证)或打印在存折上的贷方(收方)记录为准。
委托汇兑业务中,受理银行交给客户的汇兑凭证回执联作为付款人付款依据。
个人存折上交易结果的记录由其开户银行负责登记。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四十九条 本系统处理的各类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一律由付款人支付。
银行本票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由付款银行(出票银行)支付,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由原交易的付款银行支付。
第五十条除现金存款电子交易手续费由客户直接向受理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外,其他业务的电子交易手续费一律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十一条 银行在受理个人业务时,应明确告知电子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开户银行在办理单位业务前,应与存款人书面约定电子交易手续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第五十二条 交易成功的,银行应即时收取电子交易手续费;交易失败的,不收取电子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收的本系统电子交易手续费应专户存放,不随对应业务纳入当日轧差清算,并按规定定期与DPC及相关银行结箅。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五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存款人应在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五条 DPC对实时借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和通存通兑业务按收到的先后/顷序实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营管部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或调整本系统每一工作日的轧差场次和轧差时间。
第五十八条 本系统依据当日交易成功的业务数据产生清算轧差净额,并于当日通过清算账户清算,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第六章 日终处理
第五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DPC试算平衡后,应通知各直接参与者与DPC对帐。直接参与者可以从DPC下载当日有关账务信息并对账。
第六十条各直接参与者与DPC对账不符的,可向DPC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以从DPC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寸甲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六十二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六十三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本系统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受理银行未按规定进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审查,付款银行对。此已按规定查询的,受理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由付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七条 因实时贷记抹账业务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发起该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承担,与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接收行无关。
第六十八条 存款人不按规定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第六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与银行的约定,开户银行应拒绝为其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各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七十条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寸甲,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寸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DPC联机存储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运行工作日。
支付信息的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管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5年月 日起试行。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借方凭证事后处理流程
一、原则
本系统实时处理的提出借方业务,在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应将业务对应的票据和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专门场次提给
二、发起行的处理
发起行当日受理的单位存款人提交的非本行付款的借方票据和凭证,通过本系统处理成功后,在电子业务对应的纸质票据和凭证上打印磁码,集中装入事后交换专用票据袋,随同次日一次清算送交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三、电子结算中心的处理
电子结算中心在次日一次交换清分结束后,开设本系统事后票据交换专场。该场票据交换只将票据清分到各交换行,不做帐务处理。
事后票据清分结束后,票据应装入事后交换专用票据袋,随次日一次清算票据袋一起,于次日上午送交付款行。
四、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收到本系统事后交换的借方票据和凭证,应与原电子交易核对,或按照各行相关事后监督规定执行。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实时业务处理手续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项目组
2005年二月
第一部分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
二、直接贷记支付业务
三、委托收款划回
四、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等贷记支付业务
五、个人贷记转账业务第: 二部分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业务:
二、银行本票业务
三、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第三部分通存通兑业务
一、对公业务通存通兑
二、个人业务通存通兑 第四部分跨行委托汇兑
一、单位跨行委托汇兑
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 第五部分银行专用业务
一、实时贷记抹账第六部分差错和异常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一)密押错误的处理(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三)重复发送的处理(四)接收人差错的处理(五)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三、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联机异常的处理
(二)无回应结果的处理。(三)滞留业务的处理
(四)日终账务无法下载的处理
(五)DPC日终试算不平的处理.(六)支付业务信患核对不符的
(七)被拒绝业务的处理
第七部分业务收费 第八部分轧差清算 第九部分查询查复
第十部分 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部分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转账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票据后,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直接到付款银行(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
付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检查付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银行行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武汉支付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DPC)反馈交易成功信息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票据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账单
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 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
(二)接收行(收款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三)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付款银行按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查,并比照第一部分一(一)、(二)内容处理。
二、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 7.受理行(发起行)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银行行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进账单
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也可另行处理。2.收款行(接收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三、直接贷记业务(支款凭证)付款人(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填制直接贷记支付凭证(单联式)到付款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其业务处理比照第一部分一(一)、(二)内容处理。
四、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一)受理行(接收行、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
收款人按规定填制托收凭证(电划)连同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提交给开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后,通过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或邮寄付款银行。(二)付款行(发起行)付款银行按规定进行付款审查。不能付款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意付款的,付款银行录入托收凭证要素,银行行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上加盖‚转讫‛章。会
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及商业汇票等债权证明退还收款行,不作账务处理。(三)接收行(收款行、受理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一)受理行(接收行、收款行)发出委托收款
收款人按规定填制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电划),提交给开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后,通过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
(二)付款行(发起行)付款银行按规定进行付款审查。不能付款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意付款的,付款银行录入特约委托收款凭证要素,检查付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银行行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第三、五联上力口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退还收款行,不作账务处理。
(三)接收行(收款行、受理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个人贷记转账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业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付款银行办理。
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银行行内系统允许付款的,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上打印成功处理结果,并在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一联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收款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第二部分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一、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务(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转账支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收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收款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进账单第二、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账单第一(送票回执联)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二、银行本票业务
(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办理提示付款。
收款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进账单第二、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三、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一)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业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收款银行办理。
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上打印成功处理结果,并在第一、二联上力口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第三部分通存通兑业务
一、对公业务通存通兑业务(一)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收款行和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2.付款行(接收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3.收款行(接收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二)现金银行本票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兑付行)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持个人身份证件及现金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兑付。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现金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2.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现金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2.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三)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转账支票的持票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并在‚通过武汉电子支付系统‛ 栏注明‚√‛后,到收款银行或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和进账单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收款行和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进账单第一、二、三联及票据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并将进账单第一联(送票回执联)交客户,进账单第二、三联(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截留在受理行。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和进账单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2.付款行(接收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3.收款行(接收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四)现金支票通兑业务
1.受理行(发起行、兑付行)现金支票的持票人持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兑付,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
受理银行受理票据后,按规定对客户身份、凭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往账借方补充凭证,在票据及武汉电子往账支付借方补充凭证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付讫‛章,现金清点无误后交客户,票据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代退票理由书),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票据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2.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作附件。会计分录
(五)现金通存业务 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一)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存款人按规定填制现金缴款单,持现金到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
受理银行受理凭证和现金后,清点现金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现金缴款单第二联上加盖 ‚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将第一联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 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凭证和现金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收款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 凭证(两联),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
二、个人业务通存通兑(一)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在业务类型‚转账‛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收、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收、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二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一联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2.付款行(接收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 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收款行(接收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收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还要检查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 凭证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 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二)个人现金通存业务
受理行(发起行、付款行)个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付款人栏空缺),在业务类型‚存现‛栏注明‚√‛后,持收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收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现金清点无误后,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向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一、二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并将第二联交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凭证和现金退给原办理业务的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2.接收行(收款行)收款银行接到贷方交易信息后,检查磁条信息的有效性、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贷方补充凭证,并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贷:XX科目一一收款人账户(三)现金通兑
1.受理行(发起行、收款行)个人付款人按规定填制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收款人栏空缺),在业务类型‚取现‛栏注明‚√‛后,持付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
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付款行发起交易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 证第一、二联上力口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并将清点无误的现金、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第一联(回执联)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客户,第二联截留在受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现金
同城电子支付往账 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交易。无法成功处理的,在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处理结果栏注明‚交易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个人跨行电子支付业务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退给客户,第一联留存备查,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付款银行接到借方交易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收款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 反馈检查结果,等待 反馈交易结果。拒绝付款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加盖‚转讫‛章。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付款人账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一同城电子支付来账
第四部分跨行委托汇兑
一、单位跨行委托汇兑(一)发起行(受理行)单位存款人填制从付款银行领购的电汇凭证,到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从指定账户发起的汇兑业务。
受理银行受理凭证后,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收付款凭证要素,向付款行发起委托汇兑信,息。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电汇凭证第一、二、三联上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电汇凭证第一联交客户,第三联截留在受理行,第二联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不作账务处理。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凭证退给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汇兑发起行)付款银行接到委托汇兑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帐户是否开通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并向p卜反馈检查结果,等待/圹c反馈交易结果。付款行拒绝借记付款账户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0/L。反馈成功信息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并与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核对,第二联代发电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一一汇款人账户
贷: 联行往账
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一)发起行(受理行)个人存款人持汇款账户对应的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从指定账户发起的汇兑业务。
个人存款人在受理行购买并填制电汇凭证,连同存折或银行卡交受理银行。受理银行通过专用设备读取存折或银行卡中的账户信息,同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查,审查通过的,银行前台操作员录入款凭证要素,客户通过专用设备输入取款密码,向付款行发起委托汇兑信息。
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同时在电汇凭证第一、二、三联上力口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将电汇凭证第一联交客户,第三联截留在受理行,第二联俟后通过专场票据交换表外提给付款银行,不作账务处理。DPC反馈交易失败结果的,可视情况选择重新发起。无法成功处理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交易失败证明,注明失败原因,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连同凭证退给客户,不作账务处理。(二)接收行(付款行、汇兑发起行)付款银行接到委托汇兑信息后,检查付款账户余额、取款密码的有效性、磁条信息的有效性及账号和户名的一致性,该账户是否为银行结算账户,并向DPC反馈检查结果,等待DPC反馈交易结果。付款行拒绝借记付款人账户的,应将拒绝付款理由反馈给DPC。
DPC反馈交易成功结果的,打印武汉电子支付来账借方补充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加盖‚转讫‛章,并与事后提入的借方凭证核对,第二联代发电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XX科目一一汇款人账户
贷: 联行往账
第五部分银行专用业务
一、实时贷记抹账业务
(一)发起行(收款行、原贷记业务发起行)发起行发现错发实时贷记交易时,在该笔业务进行轧差前,经行内授权,调出原错误贷记交易记录,向付款行(原交易收款行)发起交易信息。统可以重新发起。(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
第二篇: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汇编材料
2014/11/11 胡胜蛟
第1页
目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6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11 第四章 罚则...............................................................................................................................16 第五章 附则...............................................................................................................................19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34 第一章 总则...............................................................................................................................34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35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41 第四章 监督管理......................................................................................................................43 第五章 附则...............................................................................................................................46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47 第一章 总则...............................................................................................................................47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50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55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57 第五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59 第六章 监督管理......................................................................................................................60 第七章 法律责任......................................................................................................................62 第八章 附则...............................................................................................................................6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66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66 特约商户管理.............................................................................................................67 业务与风险管理.........................................................................................................70 监督管理......................................................................................................................75 罚则...............................................................................................................................76 附则...............................................................................................................................79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81 第一章 总则...............................................................................................................................81
第2页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发行...............................................................................................................................82 受理...............................................................................................................................87 使用、充值和赎回.....................................................................................................90 监督管理......................................................................................................................93 附则...............................................................................................................................9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97 第一章 总 则...........................................................................................................................97 第二章 检 测...........................................................................................................................99 第三章 认 证........................................................................................................................101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102 第五章 附 则........................................................................................................................1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4 第一章 总则............................................................................................................................104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105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107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12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113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1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117 第八章 附则............................................................................................................................122
第3页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
第4页 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
第5页 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6页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
第7页 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臵、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第8页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第9页 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10页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11页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
第12页 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
第13页 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页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第15页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
第16页 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17页 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18页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9页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20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第21页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
第22页 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
第23页 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臵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第24页 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25页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臵其住所显著位臵。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
第26页 主页显著位臵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27页 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
第28页 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臵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第29页 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臵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30页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臵分公司住所显著位臵。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第31页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32页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3页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1]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34页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35页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36页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37页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38页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39页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40页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
第41页 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第42页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第43页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第44页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45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6页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47页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48页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
第49页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一条 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二)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 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
第50页
第三篇: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 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理
第七条 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现金、转账通存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汇出业务。
(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目前暂无此类业务。
(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现金、转账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支取业务。
(五)其他支付业务。
对于上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的操作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汇兑业务办法执行,通存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业务均参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
第十条 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将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一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清算的,必须立即撤销;已清算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
第十三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
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由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中为其设立清算账户。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上一清算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
第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
第二十条 支付清算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
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第二十一条 资金清算中心可查询所有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及时掌握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可查询本单位的清算账户余额,并通过设定可用余额预警值,监控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支付清算系统提供透支功能,透支金额应尽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弥补,当日无法补足的,应当在大额支付系统下一工作日日间处理开始后即刻补足。透支额度和透支利率等由资金清算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撤销清算账户,应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根据销户申请进行相关的销户处理。
第四章 日切和日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
第二十六条 支付清算系统通过日切变更清算日期,日切后,原排队待清算业务由系统自动退回原发起清算行。
第二十七条 每个清算日日终,资金清算中心试算平衡后,根据清算行生成汇总、明细对账文件并发送至各清算行。
各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的对账文件后,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明细对账文件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年终决算日,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将相关账户余额结转至下。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违反本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三十条 参与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由资金清算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一)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月达到三次或月累计金额超过五千万的;
(二)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的;
(三)无理拒绝受理密码汇款取款的;
(四)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的;
(五)泄露支付密钥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危及资金清算中心正常清算业务,损害其他参与者权益的,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暂停清算该参与者的全部或部分支付业务,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参与者整改后,应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参与者,资金清算中心报经理事长批准,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公告,恢复清算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参与者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应及时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接收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第三十七条 资金清算中心按规定向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收取清算费用,收费办法另定。
第四篇:人行支付结算
一、必答题
评分规则:
必答题为三选一的选择题,共18题,由主持人读题,首先由每队的1号队员依次作答,再由每队的2号队员依次作答,依次类推,每人答一题。
主持人出题完毕并宣布“开始”后,倒计时开始,选手应在限定的30秒内回答完毕。答对加10分,答错、补充、提示或超过规定时限不给分,不扣分。
第一组
1.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除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一定比例的赔偿金,该比例为(C)A、5% B、1% C2% 2.在大、小支付系统中,合肥CCPC节点代码是(B)A、3619 B、3610 C、1000 D、0551 3.已为单位客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不得再为其开立同一名称的(C)
A、临时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组
4.在有关银行卡自助转账业务规定中,规定持卡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C)万元人民币。A、2 B、3 C、5 5.《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B)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A、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B、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C、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6.对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A)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悬未取专户管理。A、30 B、20 C、10
第三组
7.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B)
A、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后背书 B、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视为在票据到期当日背书
8.在正常情况下,MBFE小额后台服务共有几个进程(B)A、6 B、9 C、11 D、12 9.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布放POS机具、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的机构是(B)
A、发卡机构 B、收单机构 C、银行卡清算组织
第四组
10.账户管理系统中的(B)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A、银行机构名称 B、银行机构代码 C、账号
1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C)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A、大额支付系统 B、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C、小额支付系统 12.以下哪一项业务银行卡收单机构不得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B)A、POS机布放 B、POS密钥、下载、程序灌装C、POS机维修
第五组
13.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A)发出查询。A、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件日上午 B、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C、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下午
14.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式开户之日”为(C)。
A、客户申请日期 B、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日期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日期
15.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标准规定对持卡人的收费,按照取款金额的(B)收取。
A、0.5% B、0.8% C、1%
第六组
16.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如二者不一致,则(C)A、以中文大写为准 B、以数码为准 C、票据无效
17.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B)A、20万元 B、50万元 C、30万元
18.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当地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应开立(A)A、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第七组
19.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C)。A、现金余额 B、可用额度 C、预借现金额度
20.注册验资需要开立临时账户的,应出具(C)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A、基本账户开立许可证 B、验资报告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1.为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公安厅会同有关单位成立(A)A、安徽省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 B、安徽省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 C、安徽省银行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速答题
评分规则:
速答题为判断题,由每队选择1号队员从题库中抽取一组题,2号队员读题,3号队员答题。答题队员可回答;“是”、“否”、“过”。首先由该队员从题库中选择题目组号,每组有若干小题。每答对一题得2分,答错或者回答“过”不得分也不扣分。每组题均包含20道小题,限时120秒。
每队2号队员读题时必须读完整,且口齿清晰,读题不完整、不清晰该题不得分。
第一组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否)
2.小额支付系统可将不同的清算行组成一个包。(否)
3.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是)
4.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否)
5.银行卡发卡机构可以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进行外包。(否)
6.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不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否)7.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是)8.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是)
9.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可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但不得办理变更业务。(否)
10.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任何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否)
11.POS直联和间联是终端机具接入银联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模式。为改善受理环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商户收单机构选择直接入方式。(是)12.某单位将其收到的三省一市汇票向在山东的一家单位背书转让,其行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否)、13.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是)14.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是)
15.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否)
16.银行卡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是)17.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但不对参与者进行管理。(否)
18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是)19.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使用直属单位的名称。(否)
20.银行卡收单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由外包服务机构承担。(否)
第二组
1.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是)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付利息。(否)
3.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是)4.银行卡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在银行卡受理终端机具上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预付卡。(是)
5.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是)
6.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候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大到小排列,金额相同人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是)7.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应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否)
8.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人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
9.现行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方式。(是)
10.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的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11.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资金。(是)
12.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处理支票业务可不受票面金融大小的限制。(否)13.所谓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出票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
14.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是)
15.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是)
16.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可以支取现金。(否)
17.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只须核对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须核对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否)
18.小额借记卡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是)
19.《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银行与企业可以约定在支票商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是)
20.银行卡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商的收入来源是商户收单机构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润。(是)
第三组
1.存款人凭同一专项资金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是)2.银行卡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受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否)
3.根据惯例,大多数系统把IP地址127.0.0.1分配给回送接口,并命名为Localhost。(是)
4.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是)
5.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托证券,因此汇票都需要付款人进行承兑。(否)6.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否)7.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是)
8.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否)
9.在直联模式下,大小额客户端没有“录入”、“复核”和“修改|删除”功能。(是)
10.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1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否)
1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是)
13.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否)
14.对于结算凭证和票据上可以更改的事项,只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盖章证明。(是)
15.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
16.明知以欺诈、偷盗的手段仍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否)17.银行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有关规定,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是)
18.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单边撮合机制。(否)19.MBFE前置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会影响小额业务。(否)
20.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否)
第四组
1.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是)2..票据金额、日期、收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否)3.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否)
4.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是)5.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
6.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否)
7.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只能使用全称,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否)
8.公务卡是指由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借记卡。(否)
9.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客户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能拒绝办理。(是)
10.支付系统同城业务指的是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否)1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是)12.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是)
13.出票银行对代理付款行查询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对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二个月后办理。(否)
1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否)15.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是)
16.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两年。(否)17.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账号。(否)
18.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分账核算。(是)
19.银行卡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包括总对总收单或信用卡中心在分行所在地等。(是)
20.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银行卡收单机构只需进行严格核实而无需经其总部审核同意后就可以开通。(否)
第五组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疑,复收详尽,适当处理”。(否)2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场所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是)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是)4支票上的金额只能由出票人记载,出票人授权补记以及他人补记的,不得使用。(否)
5实附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利息计算。(是)6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及分期付款等业务的信用卡额度应合并计算,统一各项业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是)
7未到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关闭自助转账功能的,可视同同意使用银行卡自助转账类业务。(是)
8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的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不予受理。(是)
9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
10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的发卡机构为中国银联所有发卡成员机构。(是)
11直接参与者或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故障时,应遵循“边处理、边报告,尽快回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否)12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像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是)
13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是)
14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是)
15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16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的正常运行。(是)17汇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提示付款前背书。(否)18城市处理中心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离岗是,可由业务主管兼任。(否)1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是)
20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银行卡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可以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否)
第六组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否)
2发卡机构必须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密码消费交易模式,供持卡人选择,不得仅设置签名交易模式。(是)
3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见票即付。(是)
4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是)5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是)
6中国人民银行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否)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行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否)
8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因此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也影像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否)
9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是)
10在票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或当事人委托人本名。(否)11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其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是)
12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操作人员的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是)
13背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否)1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15当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是)
16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是)17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责令退出影像交换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否)
18小额支付系统普通贷记、定期贷记、实时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否)
19由于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进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是)
20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是)
三、抢答题
评分规则:
抢答题为多项选择题,共12题,每题10分,由主持人读题,各队通过抢答器获得答题权,由本队任一选手作答。答对一题得10分,答错或者提前抢答扣10分。
在主持人读题完毕并宣布“开始”后,各队方可抢答。抢答后10秒钟未答题,视作放弃,选手应在1分钟之内答题完毕(不含10秒钟)。提前抢答发生后,本题作废,主持人宣布正确答案。
1支付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哪些?(ABCDE)A支付工具 B支付系统
C支付组织服务 D支付体系监控 E银行结算账户 2行内主机无法连接MBFE,有可能是什么原因引起的(ABC)A网络故障 B接口软件异常 C MBEF异常 D密押服务器故障 3以下哪些情形中,规定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ABCD)
A在本单位员工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为员工制定发卡机构 B信用卡申请人不是本单位员工本人或申请人与持卡人不一致 C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者与持卡人不一致 D某独立的中介单位为其他单位营销办卡 4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ABCD)
A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 B直接参与者 C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D支付系统网络 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企业类存款人可以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立基本账户,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地开立基本账户
B存款人在异地有临时经营活动,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应在存款人注册地开立,不可在异地开立
D自然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申请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以下材料(ACD)A申请书 B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C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D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7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BD)A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B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
C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D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8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BC)A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D商品交易合同
9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时,哪些是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ABD)A开户申请书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C财政部门证明原件 D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10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ABC)
A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 B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 C计费管理子系统 D认证子系统 11请指出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CD)
A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和乙 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无效 C汇票以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D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
12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ACD)
A超过提示付款期 B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
C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D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3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ABC)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法院诉讼
14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与客户约定睥认证方式有(ABCD)A密码 B密钥 C数字证书 D电子签名
15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ABCD)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 C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D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16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有(ABCD)A商户可自主选择商户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
B布放的POS机具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C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
D严禁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恶性竞争行为
17银行有下列(BD)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法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B违法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C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8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岗负责(AC)
A增加、删除用户 B新增、注销本级及下级用户 C变更用户授权 D变更本级及下级用户授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ABC)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在下列哪些自助转账业务中,发卡机构应支持持卡人自行设置转账业务限额(BCD)
A持卡人通过ATM机向他人账户进行转账 B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十五
C开通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且发卡机构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
D持卡人通过银行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且同时指定交易电话的 21 关于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账户说法正确的是(ABD)A开户单位应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B开户最长期限为2年 C一个合同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D可以用项目部的名字开立账户 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发出申请止付,由(BC)发起
A付款行 B收款行
C发出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发报行 D接收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收报行 23 下列情形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AD)A张某以王某的名义签章出票
B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收款人 C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付款日期 D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在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涉及的联机交易主要有(CD)A消费 B跨行转账 C取款交易 D查询交易 25下列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取现需要人民银行审批的(AD)A基本建设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B财政预算外资金
C社会保障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 D金融同业存放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6 MBFE用户级别分为(ABD)
A系统操作员 B 业务主管 C数据库管理员 D操作员 E密钥保管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是(ABD)A收款人名称 B金额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28 银行外币卡包含(AD)A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 B境内外资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 C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
D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 29 下列账户中哪些是属于核准类账户()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注册验资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下列用户级别中,可以在MBFE大额客户端进行“大额业务查询”的有(BC)A 系统管理员 B业务主管 C操作员 D Root用户
31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BCD)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2银行卡卡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ABC)
A发卡行标识代码 B自定义位 C校验位 D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 33 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哪些事项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ACD)A票据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34哪些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具有查询、冻结和扣划权限?(ABD)
A法院 B海关 C检察院 D税务部门 35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CD)A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B以欺诈、偷盗或者有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C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是由 D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36《安徽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受理市场基本原则包含(ACD)A联网通用原则 B规范收单业务外包规则 C一柜一机原则 D规范使用商户类别码及扣率原则 37下列哪些属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ABC)A单位食堂 B招待所 C幼儿园 D医疗所
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A)和(C),并记录支票号码 A本行行名 B存款人名称 C存款人账号 D本行行号
39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银行的(A);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银行的(D)
A转讫章 B受理章 C结算专用章 D 业务公章
四、风险题
评分规则:
风险题题库共设18题,由简到难10分、20分、30分三种分值题目,各有6题,由参赛队选择题目分值类型和题号,一轮进行完毕。各队可选择是否答题,若选择答题,选择答题分值与题号。主持人读题完毕并宣布“开始”后,10秒钟未答题,视作放弃。答题时由一名队员主管,其他队员可以提示、补充。选择不答题,则不加分、不扣分;回答完全正确加相应分值,答错或回答不完整倒扣相应分值。选手应在90秒之内答题完毕(不含10秒钟)。
10分题
1.支付系统撤销支付业务的两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谁发起,谁申请;
(2)撤销支付业务应为未被清算资金,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哪些开户申请资料? 答: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什么是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答: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4.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有哪些?
答: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5.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答: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简述银行卡的定义及主要分类。
答:银行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 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7.银行机构在办理那些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进行联网核查?
答: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分题 8.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答: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9.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什么顺序清算?
答: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10.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现金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11.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
(2)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
(3)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4)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纪责任的承担等。
12.银行应采取哪些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答: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的确认;
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30分题
13.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什么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答:(1)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2)从银行间铜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3)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4)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5)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14.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结算纪律有哪些(至少答5条)
答: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征程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5.请简述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
答:(1)发卡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职责。
(2)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3)银行卡清算组织,主要是指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校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统一进行银行卡跨行交易资金清算,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管理和经营“银联”品牌。
(4)专业化服务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为商户提供POS机具安装、维护等业务,严格按照与商户收单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16.存款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答: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7.关于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1)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款、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
(2)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3)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千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人民币。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
18.提入行对提入的支票进行核验,存在哪些情形,可作退票处理?(答对十种情形以上得满分)
答:提入行对提入的支票进行核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作退票处理:(1)大、小写金额不符;
(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3)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4)约定加盖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6)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7)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8)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9)重复提示付款;(10)非本行票据;(11)出票人已销户;
(12)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
(13)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14)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15)数字签名或证书错误。
五、命题陈述题
评分规则:
命题陈述题采用命题设计的方式,主要测试参赛队的支付结算知识掌握程度、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命题围绕当前支付结算领域的热点问题设计命题。要求参赛人员对命题,表达观点、进行论述或提出解决方案。由每队3号队员抽题,主持人读题,然后该队推选一名队员作答,另两名队员补充。主持人读题完毕并宣布“开始”后,10秒钟未答题,视作放弃。每队陈述总时间不超过2分钟(不含10秒钟)。回答完毕后,由一名评委针对队员的回答提出一个问题,三名队员中任一名队员作答,限时60秒。最后由一名评委作简要点评后所有评委分别打分,取平均分为该队本环节最终得分。命题陈述题满分50分。
命题陈述题一:
近年来,经济金融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不断进步,金融信息化已成为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新兴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打破了传统支付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和便捷的交易方式,适应了电子商务的支付需要,并且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认可和使用,成为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新引擎,同时也有效支持并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请谈谈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1.我国电子支付的现状与未来发展,《金融会计》2009年第2期;
2.创新与监管并重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金融时报》2009年2月2日;
3.中国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中国金融出版社。
命题陈述题二:
近年来,我国票据电子化步伐明显加快,票据业务处理和业务管理的电子化水平日益提高。票据电子化是深化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内在需要,是金融电子化和支付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票据市场和票据业务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请阐述票据电子化的概念及我国票据电子化处理的现状。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1.我国票据业务的现状与发展,《金融会计》2010年第1期;
2.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及票据电子化处理的重要意义,《金融时报》2009年6月1日;
3.中国电子商业汇票,中国金融出版社。
命题陈述题三:
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发展问题,关系到农村金融整体服务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高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服务需求,让城乡群众共享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成果,是彰显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标志。安徽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促进城乡支付结算一体化均衡发展,是当前支付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谈谈如何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环境,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知道意见(银发【2009】224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汇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银发【2009】130号)
命题陈述题四:
在当前市场竞争加剧,银行业经营压力日渐增大的环境下,银行机构要贯彻执行好“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对存款人进行身份识别,从源头上防范和规避支付结算风险。请阐述什么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从哪些方面突出了对客户身份的有效识别,为贯彻执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银行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命题陈述题五:
近年来,经各方共同努力,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跨越式的大发展,银行卡已成为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成为集各种金融活动于一体的重要载体。伴随这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卡技术革新和产品创新也层出不穷。其中金融IC卡以其高安全性和多功能应用,成为全球银行卡市场附有生命力的卡种。特别是在当前银行卡风险形式较为严峻、创新压力日益增大、跨行业应用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推行金融IC卡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为此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发行符合PBOC2.O标准的IC卡,并推动受理机具的芯片化改造。请问金融IC卡相比传统此条卡具有哪些特征,谈谈如何加快推动金融IC卡的发展应用。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促进安徽省金融IC卡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银发【2010】178号)
命题陈述题六:
在银行卡产业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信用卡套现等银行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构成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不利因素。2010年1月至10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梳理银行卡风险线索713起,破获案件553起,挽回经济损失622万元。请谈谈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要点参考: 补充提问: 参考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篇: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汇兑业务是参与者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电子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业务,省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
1 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汇兑业务。
第七条
农信银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
农信银清算中心根据清算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发起,经省中心、省中心前臵机、农信银清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农信银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一条
信用社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清算中心,农信银清算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省中心,并将业务信息转发接收行。如果省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农信银清算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2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电子汇兑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电子汇兑业务,应当主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四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电子汇兑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予以查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执行严格的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臵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信用社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人员须经过综合业务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信用社必须坚持印、押、证分管制度及交接制度,严格对印、押、证使用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中心设臵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通讯密钥应由业务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
第十九条
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
3 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参与者应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湘信联办[2005]29号)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保证系统前臵机操作端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系统前臵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农信银资金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
(四)负责对辖内参汇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参与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与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的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电子汇兑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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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四)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者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一)发起社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发起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接收社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接收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参与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业务数据不能准时传输或发现危害资金安全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影响农信银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导致资金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该参与者承担。
(四)因汇划凭证要素不详,接收社未经查询查复,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接收社自行负责;发起社收到查询未及时查复,影响客户资金周转的,由发起社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信用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省中心按成本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
第二十六条
接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
5 规定格式的电子汇兑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级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开办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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