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不及时回答询问、办事推诿拖延、受到群众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和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因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应办不办、久拖不办、情节严重造成教坏影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人员调整和组织处理。
三、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除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把便民服务工作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受到群众投诉较多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 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用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电公司“三三三一”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公司各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事故处理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煤电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三、安全责任追究行为
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和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2.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4.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15、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6、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17、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8、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五、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