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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档管理办法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1-67075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09:41: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专利文档管理办法

专利文档管理办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及其相关文件的管理办法,适应于公司科技管理部。目的

为正确把握专利申报、审批、维护中的相关信息,规范公司专利档案及数据库,制定本办法。职责

3.1 专利管理员负责与代理机构及代办处联系,获得专利档案。

3.2 专利管理员负责专利纸质文件的保存、管理、和专利文档原件的归档。负责使用专利软件及辅助管理工具对公司专利的信息及时更新。

3.3 专利管理员负责为每个专利建立单独的档案,并负责整理、归集每年的专利文档材料。3.4 科技管理部专利主管负责审核、批准技术人员查阅专利文档的申请和到期专利文档的销毁申请。活动

4.1 文件备份

每次提交专利局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文件、审查中间回文及其他所有外发文件,均由提交人做复印件,并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标出提交日期(或加盖日期印戳),留存档案袋;并保证电子版(word版或扫描件)在电脑中归类留底。

提交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中,要隐去部分内容,具体表格见附表2。4.2 缴费凭证保存

4.2.1 采用邮局、银行汇款缴费的,缴费人将汇款申请单的复印件及汇款明细(公司内部审批)、收据(邮局、银行开具)的原件和发票(专利局开具)的复印件及时交科技管理部专利科归档;专利管理人员将上述凭证粘附于档案中的缴费项目或通知书的背面; 4.2.2 采用面交的,发票(专利局开具)的复印件及时交科技管理部专利科归档; 4.2.3 若有费用资助申请或报销的,发票原件交资助申请或报销经办人。4.2.4 专利费用申请、缴纳、报销、退费等具体操作另见相关规定。4.3 发文凭证保存

4.3.1 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邮局的开局的收条的原件及时交科技管理部专利科归档,专利文档管理人员将上述凭证粘附于档案中的该收据相关发文的背面;

4.3.2 面交的,要求专利局办事处提供回执(专利申请书首页3份上盖章),并将回执及时交科技管理部专利科归档。4.4 案卷的立卷

一旦提交专利申报(公司内部),即建立一份案卷,由独立的档案袋完成。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作为该案卷的主案卷号,公司编号为辅助案卷号。

辅助案卷号的编号办法:部门代码(IP)+年号(2位数字)月号(2位数字)+序号(2位数字);上述年号和月号为内部提交日期。即公司编号为内部的《专利申报审批表》编号。软件输入时仅为后6位数字。

4.5 案卷的排列及分类

案卷的排列办法:法律状态(一级分类)—申请日(二级分类)4.5.1 法律状态

按照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A申请前阶段(内部申报及交底资料); B申请阶段;

C实审阶段(仅限于发明专利); D授权维持阶段; E失效阶段;

4.5.2 处于同一法律状态的案卷,按照专利的申请日先后排列。4.5.3 法律状态和申请日均相同的,按照公司编号进行排列。

4.5.4 就同一发明,同时提交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对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对前案分案的专利;在档案袋上注出连接专利。

4.5.5 PCT专利,国际阶段按照公司编号和国际专利申请号采取上述方法排列及分类;进入国家阶段后按照各国专利号进行分卷管理。若进入国家只有一个,仍放在上述的档案袋中。4.6 档案袋的记载 4.6.1 文件的记载

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提交的各种文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装订顺序为: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装订顺序为: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4.6.2 法律状态的记载

专利申请的重要法律状态(主要有初审合格、视为撤回、撤回、公布、驳回、授权、视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终止、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特别是结案状态,应当记载在档案袋封面的相应栏目内。

4.6.3 缴纳专利费用、提交相关文件的记载。4.6.4 其他记载。

分类号、所属立项项目名称或编号、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应当记载在档案袋封面相应栏目内。4.6.5 记载方式

档案袋上手工填写的记载应当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圆珠笔或者钢笔,不得使用铅笔等易擦去字迹的工具填写;盖章完成的记载,印章应当清晰。

记载有误需要更正时,由专利管理员在更改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使被更正的内容依然可见。4.7 档案袋中文件的排列

档案袋中的文件分三部分,各部分间通过标签分开,并依次排列。

第一部分是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首次递交的各种文件(含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二部分是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产生的其他文件,并按照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尚未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文件属于第三部分。档案袋的封面用于记载主要的审批流程和法律状态,必要时可以在封底分别记载已缴纳费用的情况及收、发文件的名称等。4.8 档案袋的查阅和复制

公司员工均可向科技管理部专利科请求查阅和复制相关专利案卷,具体程序及登记办法见公司科技管理部档案馆对文献借阅的相关规定。4.9 档案袋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4.9.1 保存期限

专利结案前的案卷由科技管理部专利科保管。专利结案后的案卷交科技管理部档案馆保管。

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为三年;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 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限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

做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4.9.2 销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做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专利主管申请,报总经理签署同意销毁后,科技管理部专利科实施销毁工作。

附录:

1专利案卷封面登记项目 2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科技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科技管理部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第二篇:专利管理办法

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八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对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专利办,经审查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利办),归科技部,负责管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办主任由科技部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各职能部、室指定一名技术项目负责人为兼职专利联络员,与公司专利办形成工作管理网络,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专利办处理本单位工作中涉及专利的有关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专利办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公司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公司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计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公司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公司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和认定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广告证明和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以免丧失新颖性。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公司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退休、终止聘用,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程序:

一、由发明人(设计人)填写《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向专利办提出专利申请;

二、申请表包括发明创造内容、申请专利的理由等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盖章递交专利办;

三、专利办负责进行有关文献检索方面的工作,并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专利办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专利办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二十三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职工在学习和进修期间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在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未签定合同或合同未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利办应根据公司的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自身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的专利技术,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由专利办负责办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手续,并到省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专利合同,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 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合同的谈判、签约,及公司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时,必须有专利办的工作人员或主管专利工作的公司领导参加;合同签订时,应经专利办审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发专利技术、产品,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重大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或有关研究开发计划。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可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列入各项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技术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及职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专利办或公司领导,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专利办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六章

专利资产管理及专利文献的利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四十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应当提供有关专利检索报告给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专利文献数据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公司技术开发、生产、贸易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奖励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500至1000元一次性奖金。第四十五条

公司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000—5000元一次性奖金。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专利所取得效益中提取20~3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30~5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十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办的领导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公司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公司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专利文献检索、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以及有关专利事务等所需的费用,在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开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公司专利办申报,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是在公司内部牢固树立专利意识,使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专利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申报中的职责: 1.申报人: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人负责完成对发明创造的交底资料的撰写,并办理相关专利申报的审批流程。

2.科技开发中心是公司专利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1)日常专利事务,负责专利申报材料的递送;

(2)组织对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

(4)指导发明人或设计人撰写技术交底书、专利请求书等有关专利申请文件;

(5)组织公司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和转让;

(6)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奖励,在公司所属专利对外许可使用或实施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酬金奖励;

(7)对授权的专利产权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缴纳专利年费;(8)负责落实跟踪专利申请所获得的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专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和落实到位情况;(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规划发展部是公司专利申请的协办部门。主要负责:(1)对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2)专利的保密、专利法律保护;

(3)保障本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4)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5)对涉及本企业的专利纠纷,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专利申报管理

第五条 专利的申报流程 1.申报人申报

申报人在科技开发中心的指导、协助下整理出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并对各发明人在本专利的实际贡献率进行确认。

2.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批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并对该专利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立项情况、技术完善程度等提出申报意见,同意申报即报至科技开发中心。3.科技开发中心审批

科技开发中心根据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结合发明创造内容及申报人所在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明创造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保护做出判断:应做为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科技开发中心再对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申请途径、申请权属等做出确定。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其他无特殊情况的发明创造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请专利申报。4.办理专利申请

标准体系室将科技开发中心领导批示过的申报资料(附电子文档)及时送交专利申报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报。

第四章

专利资产的管理与保护

第六条 公司对本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产权保护管理,以维护公司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由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范围内从事的发明、设计所申请的专利权,专利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公司专利的产权管理由科技开发中心负责。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登记管理:(2)专利档案管理:(3)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管理:

(4)其他与专利产权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九条

企业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员工与企业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十条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由标科技开发中心负责跟踪监控,具体工作:

(1)需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的,及时交纳,维持其有效;

(2)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予以论证确认,报请科技开发中心领导批准后放弃或终止;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由规划发展部负责法律相关工作:

(1)监测市场状况,掌握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2)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关生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可能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方。

第十三条 到本公司进修学习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本公司所有;对于在技术合作中的合作方工作人员为主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依照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由公司做出的专利对外许可或转让决定,由规划发展部负责落实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开展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十五条

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企业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六条

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专利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委托评估后,根据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等不同种类,结合许可使用时间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本企业的专利权益。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条 公司对已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专利授权后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专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2)在申请地方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奖励兑现后,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成50%,其余50%作为公司费用由公司统一支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属于公司,由公司指定专人撰写专利申请材料并通过授权的,公司将给与劳务补贴,其中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200元,撰写人还要负责本专利申请的后续补充和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1)公司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被授权的专利由本企业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损失的,以侵害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或个人,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以致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科技开发中心负责补充、完善。公司原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池州专利管理办法

池州市专利管理局

2009年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要点

一、2009年工作总结

(一)精心组织,保障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

4月初,国知局、省局文件一下发,我局立即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国知发管字„2009‟68号、皖知专„2009‟34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池州市2009“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以池专字„2009‟4号文件下发至各县(区)科技局,同时成立市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

(二)强化宣传,为专项行动提供舆论支持

今年我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等单位于4月24日在秋浦影剧院广场正式启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市电视台、《池州日报》等相关媒体给予这次活动十分关注,详细报道了活动开展情况。当天,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勇,市政府副市长刘国庆等领导亲临活动现场指导并看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的单位与全体同志。为扩大影响面,我们还组织了池州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和部分中学的学生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签名活动和保护产权从我做起的宣誓仪式。活动期间,散发宣传材 1

料3000余份,接受咨询近120余人次,制作宣传展板16块,进行流动式展出。5月17日至23日,我们借市科技局在石台县开展科技活动周这一平台再次开展比较集中的专利宣传活动。今年的宣传周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面大,效果很好,对促进和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大培训力度,促进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今年以来,我市共举办了3次专利知识培训。3月24日,市专利局与贵池区科技局、贵池区农技推广中心在秋江办事处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参训人员达50余人;4月23日,市专利局与东至县科技局在东至举办了一期以化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知识培训班,参训人员50余人;5月26日,市专利局与池州供电公司举办了一期专利知识产权培训班,参训人员30余人。11月24日,青阳县科技局举办了一次2009年上半年专利资助资金兑现暨企业专利知识培训会,计30余人次参会。今年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以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内容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策略的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运用等相关知识,以期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与水平。今年我市有1人次获得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1月28日,市委、市政府在秋浦影剧院举办第八期“池州大讲堂”。邀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武双作题为《知识产权法》的专题讲座。市领导徐建、张夏林、朱晓华出席,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周勇主持讲座。讲座过程中,他运用大量的实例和渊博的理论知识,深入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入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特征,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对策和措施。黄武双的报告给人启迪、发人深思,使与会者进一步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更好的贯彻落实我市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使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和动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市委中心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池州学院、池州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负责人;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站前区副县级以上干部;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计450余人参加了学习。

(四)实行政策引导,助推企业自主创新

为促进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市、县二级政府分别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市政府在年初即把专利申请量列入对各县、区、开发区工作考核的指标之内,并指定市科技局牵头草拟《池州市推进工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从而在政策上推动全市的自主创新工作。该政策于七月份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支柱性重大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企业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获得授权的企业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10-30万元奖励”。青阳县、东至县政府也分别出台了县级专利资助资金政策。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我市企业专利申请和实施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全市1—11月份专利申请量为180件,其中发明专利44件,实用新型专利60件,外观设计专利76件,较去年全年增长1.37倍,超09年任务81.8%。1—11月份,专利授权量为53件,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21件,外观设计专利16件,较去年全年增长89.3%。今年全市职务发明所申请的专利实施率达80%以上,年增销售收入17亿,年增利税1.25亿,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

(五)突出重点,扩大专项行动的成果

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地方专利保护水平和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利益,也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我局多年来一直把专利行政执法工

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紧抓不放。在今年集中行动月期间,我局进行了四次专利执法检查活动,活动主要安排在市民购物活动比较活跃的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等几个关键节点上,以提高专利执法的针对性和影响力。检查对象以大型商业企业和商品市场为主,并把池州特色产品,如山野菜、茶叶等农林特产和旅游纪念品等方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执法检查作为重点。今年共检查11家企业,商品近2900件,其中与专利有关商品290件,发现有问题的商品34件,限期撤柜和改正的21件。贵池区朱某诉陈某侵犯其茶叶精品外包装一案,经我局三次调解,最终促达其和解而结案。通过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规范了市场行为,促进了全民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推动了我市专利工作的发展。

二、2010年工作要点

1、重新修订《池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开展宣传活动2-3次,举办培训班4-5期;

3、全市2010年专利申请量300件左右;

4、做好第二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做好第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工作;

5、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4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件;

6、为企业提供专利文献检索、咨询200人次。

第五篇:余杭区专利补助管理办法

余政办„2010‟211号

关于批转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的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拟定的《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1 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余杭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办[2010]27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意见》第七条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补助奖励范围和标准,规范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奖励对象

本区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区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补助奖励条件

(一)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要符合《意见》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地址必须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专利和相关知识产权获权及专利维权案件结案后2年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均可申请补助,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三)专利维权补助必须是《意见》颁布实施后结束的维权案件,被判侵权和维权失败案件不予补助;

(四)已享受过本级补助的专利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专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施项目的补助

重点支持专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施项目,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挑选一批企业发明 2 和实用新型专利研发项目,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补助。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含市级),被列入的市级以上专利项目,根据配套要求最高可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和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比竞赛中获奖的专利技术与成果,优先列入区级专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施项目。

(二)职务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获权的补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1.5万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补助人民币0.5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以上国外专利每件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15万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补助1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每件补助0.2万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完成备案,每件补助0.1万元。

(三)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专利技术职称认定的奖励 积极培育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专利管理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和 3 省、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标准给予奖励。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参加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获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职称的奖励个人0.2万元,获得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奖励个人0.1万元。

(四)专利维权及知识产权(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含法人代表)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对其维权直接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行业协会和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平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及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补助奖励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期间对指定服务对象个人新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500元给予补助,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300元给予补助,对以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专利的补助,分别在此基础上各增加500元(具体活动方案另发)。鼓励区内外知识产权人才来余杭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支持区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按计划在我区各组团中心、重点工业功能区块设立办事 4 处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经确认运作良好的,连续三年对该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及办事处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工作场所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内外各类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参加本区组织的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宣讲培训,垫付服务对象相关费用,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服务质量的,待专利授权后,按每100件专利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不满100件不予奖励)。

(六)专利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的补助奖励

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专利技术成果展示交易活动,对其参展的直接费用给予50%补助,每个参展单位或个人最高补助金额为1万元。鼓励区内企业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等大赛,对在大赛中承办分项赛事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或行业协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和组织单位,按照大赛组委会奖励标准给予同等额度的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参加优秀专利评选活动,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含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含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余杭区十佳专利”的单位(含企业法人代表),其专利项目可优先立项,专利产品优先推荐参加“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和专利成果展。

5(七)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对专利授权量排名首次进入杭州市前20强的镇乡(街道),分别给予前10强5万元奖励,后10强3万元奖励(以杭州市知识产权网公布结果为准)。对当年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镇乡(街道)科技联络员、专利授权量计分排名列区前10强的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授权量计分排名列区前10强的区内专利权个人,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其中授权总量不足10件的镇乡、街道不予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专利可以参加企事业单位排名,专利分值按发明5分、实用新型2分、外观设计1分计算)。

四、申请与受理方法

(一)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专利技术交流与竞赛活动完成后,即可提出补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办理。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及办事处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场地租金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每年年初集中办理一次上补助。

(二)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申请专利的补助,在活动结束后统一办理(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垫付申请费用的专利,可直接向专利代理机构拨付补助费用)。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的奖励,在认定文件发布后办理。市级以上(含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6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参加本区组织的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的奖励、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以及专利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采取年终一次性结算的方式办理。

(三)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案件的补助(含对他人假冒企事业单位或单位法人代表专利的维权案件),在维权案件结束后提出,结束时间以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最后裁定文书下达时间为准。经调解达成的专利维权案件的补助,在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作出案件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后提出。

以上各类奖励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具体办理时间、方法及申请补助所需提供的材料等信息,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过《余杭科技网》对外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本区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必须以保护知识产权、推进项目实施、专利授权及其产业化实施为目的,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专利工作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二)为确保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惠及更多单位和个人,每年专利申请优惠服务活动期间,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补助的件数,学校和竞赛组织等名义申请的专利补助件数,以及活动期间总的专利补助件数,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定限额。

(三)为提高专利质量和补助效果,限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对以获取专利补助和满足数量指标为主要目的申请的专利(主要 7 指申请的专利与申请人自身条件、产品种类、研发能力、发展规划严重不符,且数量较大的),专利补助审核时将给予限量或限额控制。对被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即:“内容明显相同的重复的专利申请”和“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不列入专利考核数量统计,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本实施细则从《意见》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区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余科[2006]81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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