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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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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度范本、DOC格式)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

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4]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提高环境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时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责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 负责清扫、保洁本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 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 妨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一、清扫保洁办法:

我镇所辖道路及人行道分为三类道路实行一扫二保制度,即早上清扫,上、下午巡回保洁。二类道路实行二扫,全天保洁,即早上、中午二大扫,全天候保洁。

二、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我区所辖道路及人行道清扫保洁质量标准是“五无六净”、“五无”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石块、平整路面无积水、无灰沙带。

“六净”即:路面净、边角净、沟眼净、花台四周净、人行道净、墙根净。

要求对马路和人行道逐段逐块清扫,做到不丢段、不漏扫、清除边沟泥沙石块、疏通下水道、保持马路和人行道的经常干净。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一、垃圾理原则:

1、按环卫承包的垃圾清运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由各所负责收运;

2、各单痊的垃圾由区垃圾公司统一管理,修建房屋的建筑渣土由区渣土科统一管理,严禁随地乱倒乱倾或私自倒入垃圾转站内;

3、运输条件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交纳代运费,由垃圾公司代运垃圾;

4、按市政府的规定,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麦园垃圾处理场统一填埋,不得随意倾倒。

二、质量要求:

1、按时收运、日产日清,做到不满溢,不积存,作业后及时清扫场地;

2、运输垃圾要求不沿途撤漏,特别是垃圾车辆容器必须密闭,避免第二次污染。

3、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垃圾站,不准随便乱倒。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责任

1、应设专人管理,在公厕墙体醒目位置悬挂由区局核定的责任牌。

2、管理人员上班时,需配戴由区市容局统一制做的上岗证。

3、每天必须做到彻底清洗不少于三次。

4、应有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免费牌,自觉做到不乱收费。

5、定期喷洒药物。

6、有管理间的,管理间须整齐、整洁。

二、公厕卫生标准

1、地面、坑位、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整洁卫生,无刻画、无蛛网、尿碱、类垢、痰滋、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厕所基本无蝇蛆(每间苍蝇不超过3只)。

3、厕所基本无臭、贮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4、照明灯、冲水设施完好。

5、尿池、便槽沟通水畅。

6、厕所周围1米内无垃圾污物。

7、管理间整洁,无杂物堆放。

8、有条件洁,应做好公厕四周的绿化。

三、公厕设置标准

1、按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oj281-91)》的规定设置公厕图形符合标志。如:公厕导向牌采用蓝色背景,以字体,有英文符号“WC”及方向符号、悬持于通往公厕道路口和公厕墙本醒目位置的。

2、图形标志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不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更换。

垃圾站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责任

1、应设专人管理,在垃圾站内墙体醒目位置悬持由区局核宽下的责任牌。

2、管理人员上班时,需配戴由区市容局统一制做的上岗证。

3、做到及时清扫、冲洗。

4、定期喷洒药物。

5、工具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应放有工具间或水池旁。

二、垃圾站卫生标准

1、垃圾容器密闭,垃圾站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标志清楚、不缺损。

2、站内外无撒落垃圾、堆积杂物、无积水,每次集装箱起吊后,应及时清扫地坑。

3、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门、窗、楼梯、吊楼、扶栏杆无灰尘、蛛网。

4、垃圾站无蝇蛆。

5、管理间整洁、无杂物堆放。

果壳箱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责任

1、应设专人管理。

2、管理人员上班时,需配戴由区市容局统一做的上岗证。

3、每天每个果壳箱必须做到彻底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果壳箱卫生标准

1、果壳箱内垃圾及时应清掏、不满溢。

2、果壳箱周围0.2米内无废弃物。

3、箱体无积尘污垢。

4、箱体完好无损、摆放整齐、不歪不倒。

检查考评办法

一、考评原则

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每月评比,交帐排位,兑现奖惩。

(二)考评内容:

有五项工作,即:主干道,小待巷、果壳箱、垃圾站、公厕。

(三)考评对象及方法:

以所为考评对象,由区市容局质检人员下到各所,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场打分,月底进行汇总、评分。在全区范围内分别评出总成绩第一名,第二名以及每个单项工作的前一名,并给予奖励。凡有对讲机的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呼机三遍不应者,扣5分。

(四)奖励方法:

1、区市容局从当年市容环卫工作总经费中预留1%作为专项奖励经费。

2、对各单项工作获第一名的所每月奖励200元,对获总分第一名的所每月奖励800元,第二名的所有月奖励400元。

(五)检查考评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考评内容为五项,各项工作的基本单位满分为:主干道第条100分,小街巷每条100元,果壳箱每只3分,垃圾站每座10分,公厕每座20分。

1、主干道

(1)检查内容及方法,主要有三项内容:卫生状况、道路垃圾收集、门前卫生责任制。“卫生状况”采取采点取样的方法进行,即在最差的地段,以10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清点零星废弃物(如果皮、纸屑、烟头、废砖瓦、其它杂物)的数量,一条道路上可视情况采若干点评分。“道路垃圾收集”主要是指清扫垃圾收集是否及时,以及沿街店面是否按规定倾倒垃圾。“门前卫生责任制”每月检查一次,三类道路抽查8户,四类道路抽查5户。(2)扣分标准

①、采点扣分,三类道路10平方米内零星废弃物不足10件不扣分,10件以上,每10件扣5分。

四类道路10平方米内零星废物不足15件不扣分,15件以上,每15件扣5分。

②、三、四类道路上凡有0.2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或垃圾袋,未及时收集清运,每堆、每袋各扣5分。另外,三类道路上的灰沙带未及时清扫的每20米扣5分。

③、三、四类道路上的单位(店面)未与环卫所签订《门前卫生责任制合同》或环卫所未按时检查,考核记录的,各扣5分。

④、三、四类道路前后50米,有环卫工人作业的,不扣分。

2、小街巷

(1)检查内容及方法,主要内容有:保洁员、卫生状况、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死角。“卫生状况”采取采点取样的方式进行,即在最差的地段,以10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清点零星废弃物的数量,一条小街巷,可视情况采若干点评分。“生活垃圾死角”是指2平方(含2平方米)以上非动态的生活垃圾堆,建筑垃圾或装修垃圾上覆盖生活垃圾,也视为“生活垃圾死角”考评,全“建筑垃圾”或“装修垃圾”不作为上次考评范围。小街巷流动推点,环卫所收取了卫生费的,造成地面污染的要扣分。(2)扣分标准

①、整条小街巷(指已下拨经费的)每缺一名保洁员,扣5分。②、采点扣分,10平方米内零星废弃物不足20件不扣分,20件以上,每20件扣5分。

③、全条街巷上有0.2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堆或垃圾袋,每堆、每袋各扣5分。

④、全条街巷或附近有生活垃圾死角,每处扣20分。

3、果壳箱(1)检查内容及方法、检查果壳箱有无满溢、表面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及时抹洗,有无歪倒现象。(市、区市容局每条路检查20%果壳箱)(2)扣分标准

①果壳箱满溢的,每只扣1分。

②未抹洗干净,有面有脏、灰尘的,每只扣1分。③有歪倒(清掏垃圾后,未及时安装到位的)每只扣1分。

4、垃圾站

①有零星废弃物、污水、堆积物、蜘蛛网、积尘、蚊蝇等六项各扣1分。②有墙面破损、乱刻画、站牌字迹脱落,垃圾容器不密闭等四项各扣1分。

5、公厕

(1)检查内容及方法,主要有:有无管理保洁人员,收费公厕有无保洁制度、卫生状况和设施完好情况。其中:“保洁制度”专指收费公厕、非收费公厕不考评,也不扣分。“卫生状况”是指地面有无纸屑、烟头、痰迹、墙面有无蜘蛛网、积尘、乱刻画、便池有无尿碱、臭味、蝇蛆等八项。“设施完好”是指公厕有无图形符号标志,男女指示牌、沟通水畅、照明灯具,其中:“沟通水畅、照明灯具”是指收费公厕、非收费公厕不考评也不扣分。(2)分标准

①无管理保洁人员扣4分。②收费公厕无保洁制度扣4分。

③有纸屑烟头、痰迹、蜘蛛网、积尘、乱刻画、尿碱、臭味、蝇蛆等八项各扣1分。

④无公厕图形符号标志,无男女指示牌各扣1分。⑤收费公厕无照明灯具,无沟通水畅,各扣1分。

村级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提高区村级环境卫生整体质量,调动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认真按照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村级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奖惩办法。

一、查方式

1、受村委会委托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小组行使对各自然村(单位)住户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采取考评记分办法,排列名次。

3、总分的高低(名次)作为奖惩的依据。

二、检查内容:

1、做到有“五个一”;即每户一个垃圾桶,每个自然村一个清扫保洁员100户/人计算),一部垃圾清运板车,一个摇铃,一扫扫帚;

2、划分了村民卫生责任区,并有检查评比措施;

3、定时收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按指定地点倾倒;

4、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广告垃圾;

5、村容村貌规范、绿化好;

6、公厕有专人管理,干净卫生,粪便不外溢;

7、公共场所整洁、干净、水塘水沟无垃圾;

8、无卫生死角;

9、圈养家禽家畜;

三、评分标准及办法(按总分100分)

1、检查中“五个一”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2、未划分卫生责任区,扣5分,无检查评比措施,扣5分。

3、未按时上门收集垃圾,村民不满意,每次扣5分,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扣5分。

4、有乱搭乱建现象,扣4分,有乱堆乱放现象,扣3分,有广告垃圾,扣3分。

5、村容村貌不规范,扣4分,绿化不够,扣2分。

6、公厕无人专人管理,扣2分,卫生不好,扣2分,粪便有外溢现象,扣2分。

7、公共场所、小街小巷、水塘水沟、有零散垃圾,一处扣2.5分,扣完为止。

8、检查时发现有卫生死角,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9、家禽家畜无圈养,发现一次,扣10分。

10、除“四害”工作抓得不够好。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环卫质量检查员职责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熟悉环卫业务,加强市容市貌监督、检查和管理,正确执行城市管理法规;

二、负责全区的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的服务与管理质量的督察考评;

三、加强“门前卫生”责任制的施行的监督,配合和落实保证公共设施和环卫设施的完好;

四、严格按章办事,公正执法、不以权谋私。

五、负责对所辖道路的环卫质量的考核考评,并做好记载。

六、自觉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质量检查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二、认真执行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法令,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三、讲政策、守纪律、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以权谋私;

四、熟悉业务,实事求是,按章督查,按规定检查罚款;

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检查中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清扫保洁员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路,坚持普扫彻底,分段巡回保洁,保持整日所扫马路整洁干净;

二、保持马路“五无六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石块、平整路面无积水、无灰沙带,路面净、边角净、花台四周净、人行道净、墙根净。

四、做好卫生宣传和监督,对影响清洁的行为敢抓敢管;

五、服从分配,讲究职业道德,不随意乱倒垃圾、污物。

公厕保洁员职责

一、负责的公厕要求做到“五净”(地面净、蹲位净、便池净、顶墙净、一米以内环境净),“五无”(无尿碱、无纸屑、无烟火、无痰迹、无灰尘),“二通”(粪池通、便池通);

二、按规定时间清扫厕所,每天上、下午作业两次,定期进行冲洗、消毒;

三、保持便池、粪道畅通,照明设施完好;

四、爱护公物、节约用水,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村级保洁员职责

1、负责对自己所管辖的道路做到“一扫二保”制,即:早上清扫上、下午巡回保洁,保持整日道路面整洁、干净,做到“五无六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石块,路面无积水,无灰沙带,路面净、边角净、花台四周净、人行道净、墙根净、沟眼净。

2、负责做好摇铃上门上集村民住户生活垃圾,每天坚持早晚各1次。做到不残留垃圾。

3、负责做好村民的卫生宣传和收取村民卫生费的工作,对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敢抓敢管。

4、工作认真负责,不漏扫、不扫易舍难,工作时间不闲聊、做私事。

5、服从领导分配,接受群众监督。讲究职业道德,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6、不得随意、无主故间断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工作,做到有事先请假。

第三篇: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

一、保证环境卫生的整洁、干净,达到“六无”(无蜘蛛网、无积尘、无垃圾、无积水、无锈污、无异味)、“六亮”(玻璃、灯具、镜面、瓷砖、地面、卫生设施干净明亮)、“无六害”(无蝇害、无蟑害、无鼠害、无蚊害、无蚂蚁害、无臭虫害)。

二、清扫原则: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先扫后抹、先洁后污、先消后洗。

三、房间清扫程序:

1、通风换气;

2、清洁(撤掉)使用过的公共物品及废弃物;

3、清扫环境及公共设施;

4、用吸尘器吸净地面灰尘或湿式清扫;

5、饮具、拖鞋、床上用品等统一消毒;

6、重新摆放消毒后的公共物品。

四、卫生间清扫程序:1打开排风扇;2清理(撤掉)使用过的公共物品;

3、擦洗四壁;

4、用消毒药业对洁具(洗面池、浴池、座便器等)进行,喷洒或侵泡15—30分钟后用清水将洁具、地面冲洗干净;

5、重新摆放消毒后的公共物品(毛巾、浴巾、漱口杯等),坐便上加封“已消毒”封条。

五、垃圾存放在加盖容器内,日产日清、不满溢。

六、清扫工具要有单独存放处,清洗座便器、洗面器、浴池等用的抹布、刷子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七、对通风设施及通风口定期进行清扫(洗),不留积尘

八、每周对内外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扫、检查,并有记录。

第四篇:道路清扫保洁制度

道路清扫保洁制度

为保持我村家园清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村家园保洁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

一、成立环卫保洁队伍,负责家园清洁工作。

二、聘请数名清扫保洁人员。

1、清扫保洁员交由村环卫领导小组、监督员负责统一管理。

2、清扫保洁员职责:按划分好的保洁区,分片包干,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并巡视做到全天候卫生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⑴清扫作业

①每日两普扫,普扫时间为上午4:30–7:00,中午12:00–14:00;

②作业规范要求:普扫应达到路面、人行道、路边沟、排水沟、花坛、绿地地穴树头、果皮箱四周洁净,路面见本色,路旁无杂草。

⑵保洁作业

①全日制巡回保洁,时间为上午7:00–12:00,下午14:30–20: 00;

②作业规范要求:保洁规范要求保洁期间做到路面、人行道干净整洁,无污秽物、纸屑。

3、清扫保洁员工资待遇:按包干区的工作量统一定制。

4、各家、各商店门口实行三包,并实行垃圾袋装。

5、各村民家中应备有垃圾桶,应将垃圾倒入垃圾车或垃圾收集池。

6、清扫保洁员应每天上、下午各运一至二次垃圾到转运站,实行统一处理。

7、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进行考核。

鼓山镇前屿村

二0一0年

第五篇:清扫保洁、清运制度

环卫清扫、保洁、清运制度

A、清扫工作制度:

为了把我社区的环境卫生做得更好,创造繁荣、整洁、优美、舒适的社区城环境,必须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清扫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扫任务。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二、为保证安全,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否则一次扣一元。如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三、确保上午9:30、下午4:00之前本责任段干净。

四、全面清扫,街面、人行道、路沿根、花池根净,人走地净,不丢堆、掉堆,不乱倒垃圾(包括花池),否则一次扣二元。

五、积极参加集体劳动,雨雪过后,不用通知,自觉到自己的责任段清扫,否则一次扣十元。

六、各管理人员分街包片,所长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罚副所长十元,副所长发现一处达到标准的扣罚管理人员五元,管理人员根据制度扣罚工人。

七、每月开资日召开全体会议,公布考勤及奖罚情况,每月被罚三次自动离职。

环卫保洁制度 为把我社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得更好,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须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保洁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夏季:上午7: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否则一次扣一元。

二、为保证安全,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否则一次扣一元。如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三、有事请假,不无故旷工,请假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加倍扣罚。

四、街面、果皮箱净,无果皮、纸屑,否则一次扣一元。

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制度,保证本责任段清洁,否则一次扣半天工资。

六、不准与他人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加倍扣罚。

七、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否则一次扣一天工资。

八、雨、雪两季,及时自清本路段的淤泥和积雪,否则一次扣十元。环卫工人奖惩制度

为加强岗位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环卫工作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的时间在责任路段打扫卫生,在规定工作时间,发现不在位的每次扣10元,旷工或者没有打扫每次扣20元,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代扫的,由本人事先向单位说明原因,否则为旷工处理。

二、要自觉服从管理,管理人员向路段清扫工指出要清理打扫的事项,环卫工人要认真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否则每次扣20元。

三、清扫质量,每天在规定时间,主干道两侧,店前无沙土石仔、纸张、果皮、铅膜、塑料袋、保持路段全天清洁。丢段扫每次扣10元,花扫、溜边、漏扫每次扣5元,向下水口扫垃圾、水沟未及时清理扣10元,路段、人行道、绿化带未整治每次扣5元,责任路段店前有垃圾桶、袋装垃圾应及时收集,无及时收集或店主投诉了解属实每次扣5元,随便乱倾倒垃圾每次扣50元,并清理现场。

四、全体环卫工人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有意见及看法应及时向单位反映。对每月被扣5次以上取消当月资金,给予路段责任人扣100元,并警告一次,连续警告3次的给予辞退。

七里塘社区市容监督人员和环卫人员奖惩制度为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规范工作,推动各社居委创建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结合本社区的具体情况,特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奖惩制度:

一、市容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1、各社居委市容监督人员必须接受社区市容所、执法中队的督查、指导。

2、监督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安排,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分管领导提请社居委予以辞退。

3、监督人员管理的路段,被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力,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被省、市、区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4、各社居委路段监督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若被上级部门检查扣分罚款的,除追究责任外,按扣分总额比例,路段监督员扣50%,岗位环卫工人扣40%,总负责人扣10%,从月工资中扣除。

5、监督人员管理的路段,被省、市、区检查验收得到表扬,社区市容所将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6、各社居委市容监督人员书写正面反映创建工作稿件被新闻媒体采用的,市容所将给予200元奖励。

二、环卫工人奖惩制度

1、上岗时不穿黄马甲,不佩证上岗,不带清扫工具,每缺一项每次罚款5元。

2、上岗时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坐岗,发现一项一次罚款5元。

3、路牙灰沙严重,发现一处大于1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发现一处大于2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4、发现往窨井口扫垃圾、往绿化带倒灰沙和在路边焚烧垃圾每项一次处以10元罚款。

5、发现杆、墙有“牛皮癣”,经督办后,没有及时清除的,每一处罚款5元。

6、路上有漂浮物、人行道上杂草不能及时清除的,发现一次罚款5元。

7、路段有裸露生活垃圾,小于1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大于2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8、隔离带绿化、路边绿化带上有漂浮物,经督办后,没有及时清除的,每一处罚款5元。

9、环卫工人有事须预先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好该路段工作;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处以双倍当日工资罚款。

10、上级检查、考评中丢分或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予以200元月、100元、50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11、发放的有关劳动工具和车辆,自行保管,如丢失或被损坏,将按价赔偿。

12、本制度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度范本、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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