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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小论文样本4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5376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2 04:04: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小论文样本4

浅析计算机软件外包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本文在站在笔者所在公司的立场上,基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相关理论,针对公司软件外包项目和软件的二次开发,特别地分析了外包的风险,从而建议如何在项目中规避风险,进而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为公司在这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外包 软件二次开发 背景

西门子楼宇科技公司(Siemens Building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SBT)是世界上著名的楼宇自动化、暖通空调产品、火灾报警系统和安防系统和低压电气解决方案厂商。其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就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过几十年的耕耘,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非常好的成绩,在国内楼宇科技市场具备很高的市场占有率。随着业务的扩张和本地化的过程中,其销售产品中计算机软件的比重逐年在增加,并且本地化二次开发和定制开发的软件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当然,公司大部分应用软件的研发在国外,在国内销售时,有非常正规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许可控制。而对于本地二次开发和定制开发的软件的管理几乎是空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软件和程序通常是随项目的需要而开发,不像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那样容易管理。由于西门子楼宇科技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本地的研发机构,主要经营产品贸易和工程服务,因此当项目中遇到需要软件的二次开发或者定制软件时, 通常是外包给第三方来实现。经初步调查发现,虽然说大多数软件的二次开发均是面向个体项目的,但是其中80%的客户需求是相同的。而目前的情况是大体相同的两个软件可能是由两个不同的分包商分别开发,每个项目都得为类似的需求付出相同的成本。本文希望从知识产权保护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公司如何采用合适的行政手段和保护模式,从而在这方面为公司节省成本、提高竞争力。同时也给类似研究一点启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2.1 计算机软件

2.1.1 概念和定义

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中规定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程序,是指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包括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所谓相关文档材料,是指描述程序内容和使用方法的资料。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是计算机程序,由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可以等同于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1.2 分类

根据SBT公司的业务情况,本文所讨论的软件概括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二次开发的软件,这类软件占大多数。另外一类是根据项目和客户需求完全开发的新软件。二次开发分成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已有软件产品的功能进行扩充或根据特殊需要组合扩展功能等,比如在原门禁(Access Control)系统提供的SDK(Software develop kit),二次开发人员根据SDK中提供的公开的API(应

用程序接口)来访问软件原有的一些基本功能,并要根据这些基本功能组合,开发扩展满足客户要求的考勤管理系统。第二种情况是在已有的几个软件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实现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事件联动、监控等集成功能,而实施的接口开发。两者区别是前者的工作量是接口程序的开发加上指定应用软件的开发,而后者主要是软件接口的开发。给一个理论化的定义:二次开发是指最终用户根据自身的使用需求,委托或者自行运用程序语言,在源程序软件所提供的开发环境或编程接口基础上,进行新功能开发或对原有功能完善或重新开发软件的过程。二次开发增强了原有软件的针对性和专用性,属于软件创新的一种。

2.1.3 开发方式

上述SBT公司的软件的二次开发均采用委托开发方式,也就是将项目中的软件子项目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实施整个软件过程甚至售后服务。

2.2 计算机软件外包的风险

虽然SBT公司将他们软件子项目外包给专业的IT 服务提供商能帮助SBT减少成本、获得所需的专业技术支持,但如果管理和控制不当, 软件外包会引发新的风险——软件外包风险。因为软件外包具有诸如公司过分依赖外包服务提供商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到整个项目和客户的服务交付。

1.对软件二次开发的失控。因为SBT在国内根本没有在软件研发方面的投入,其实其对外包供应商是非常依赖的。实践表明,当把一个软件的开发外包给第三方IT供应商时,它就失去对其信息系统功能的控制。与此同时,公司的技术部门对信息技术的关心和了解也逐渐很少,公司管理层可能不关心这部分软件是如何来的。这造成公司过分的依赖于外包供应商,使外包供应商处于有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经理基本上听从和接受外包供应商所作的一切,并必须支付提供商所要求的费用。

2.无法提供所需要服务的风险。由于软件外包合同中缺乏对软件服务商明确的软件需求、技术、服务范围等方面的约定(SBT是个传统的建筑工程公司),当客户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通常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要么交付的系统无法获得满意,要么超出项目总成本和工期。

3.业务战略的风险。一方面是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二是自身能力风险,自己没有核心能力,无法为客户提供长久的服务,这无益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增强增值服务的战略发展目标。

2.3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走在世界的前列的。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不仅在《著作权法》中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保护标的同时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依此授权,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具体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原则、权限、登记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俗称版权)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

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动”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便捷的。

此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同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2006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引言部分指出:“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者处理的解决方案。”

另一种是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应该就是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

目前,微软公司正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操作系统软件的源代码。企业计算机软件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根据国家现行的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结合SBT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减少软件外包风险,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客户服务水平,本文建议以下保护策略:

1.统一的组织管理。首先是将上述软件和接口(程序)归入到公司正规产品管理的范围内统一管理,有相关产品经理负责。并且引入集团公司专业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咨询,建立对软件外包的风险评估体系。

2.选择合适的外包提供商。增加和加强对于软件外包提供商的认证。3.制定适当的外包合同。外包合同是实现外包策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在制定外包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的所有权,确定所开发的软件的权利人。(2)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二次提供商交付的标的物,包括源代码、设计文档、测试文档和用户文档等。

(3)合理的服务级别说明和度量。服务级别说明与度量用来衡量服务提供商的质量表现(performance)。因此,应重点衡量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和服务水平,而不是把重点放在技术细节上或只关注项目的进展速度。

(4)稽核权利。在合同中应指明获取提供商各种审计报告的权利(如财务报告、性能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5)限制成本增加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合同应充分指明基础服务的费用及其计算,包括任何开发、转化、重复的服务以及特殊需求的费用。还应明确购买和维护软、硬件的责任与成本,并明确在成本结构改变的条件下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以限制成本的增加。结 论

本文基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针对SBT公司本地软件开发外包的情况,结合现有国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框架下,提出了SBT公司可以采用的保护策略。同时也期望对这方面研究有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彭强:《论软件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2009.5.5,华中示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寿步、应明、邹件:《计算机知识产权法》,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 中国知识产权报: http://www.eipnews.eom.en/showArtiele.asp?Artieleid=9352 [4] 刘晓敏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法理分析》,2005.07.24, 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南京

第二篇:知识产权小论文

知识产权结课论文

目:就自有专利权抗辩案例进行的分析 学生姓名: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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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授课老师:

就自有专利权抗辩案例进行的分析

(一)案情简介

几年前,原告王某向当时的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06221.1.同年年底,经审查原告还被授予了名称为“一种推拉式异型材门窗密封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50178.1.被告山东省烟台市利民门窗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了包含有原告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密封件产品。原告依法将被告告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另案提出对ZL98250178.1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省高院判决ZL98250178.1号专利权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申请名称为“高密封性铝塑钢门窗”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21598.6.被告据此以其生产的密封件产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产品,而并未生产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产品为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生产的密封件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法判定被告侵权成立。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权产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号专利生产的为由抗辩不侵犯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经波折历时近3年被告以自有专利权进行抗辩的专利侵权案件终于以原告获胜划上句号。

(二)案例分析

自有专利权抗辩不成立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被告在上诉状中辩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侵犯ZL97206221.1号专利权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由省高院关于权属纠纷(鲁经终字第393号)判决确认ZL98250178.1号专利权归本案上诉人所有,本案上诉人所生产的密封件产品(即被上诉人一审所诉侵权产品)是专利号ZL98250178.1和上诉人改进后申请的专利号ZL99221598.6专利产品,原审应根据专利权属的变更,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判决就是否定了省高院的判决。

山东省高院39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是ZL9825017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归上诉人所有,并不涉及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被上诉人ZL97206221.1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题。

如果一种产品包含了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此产品即落入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该专利权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不要求侵权产品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保护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而要求它覆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总之,以上论述得出如下结论:被控侵权产品本身是否含有其它专利权与其是否侵权无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是以其是否落入受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为准,即以其是否覆盖受保护专利权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三)专利侵权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对被告侵权产品是否覆盖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应当采用“特征分析法”进行分析判断。将被上诉人权利要求中构成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分解、排序罗列,再将上诉人侵权产品组成的技术方案全部特征列出,两者间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被上诉人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在上诉人侵权产品中具备,作用是否一致。这里的“一致”并不是简单的语言文字的一模一样,而是指两者所表达的技术内容的相同、作用的相同。

本案的三项专利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甲、乙两项专利权,乙在甲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甲、乙两项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分别是A、B,A、B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是X、Y,产生的结果是,甲、乙都获得专利权,但甲是乙的原创性专利;专利权人A的专利产品X如果包含乙专利的特征,则侵犯B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乙,专利权人A的专利产品X如果不包含乙专利的特征,则不侵犯B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乙;专利权人B专利产品Y必然包含甲专利的特征,则专利权人B实施专利产品Y一定侵犯专利权人A的专利权甲。

(四)总结

本案要点在于专利诉讼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如何处理以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运用“特征分析法”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侵权产品之间一一对比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警示人们:在自己所生产产品拥有专利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未经专利性的实质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会受到质疑。为稳妥起见,应当在产品投产前全面检索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较,然后作出相应决策。

第三篇:知识产权小论文

浅析建筑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与对策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但目前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高产值低效益明显,整体科技水平不高。本文立足于我国建筑业当前状况,思考了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建筑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强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试试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成为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以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许多新课题。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更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建筑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既有共性,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间,国内建筑类专利授权13000余项,公开发布国家级工法256项,被国外主要检索收录土木建筑类论文约为3000余篇,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但仅占同期国内全部专利申请的1/30,与建筑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做出的贡献和地位严重不符。透过这些数字,可看出目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细滞后,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存在以下情况:

1.1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权利、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等,目前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和制度,企业的内部核心技术秘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是从业人员跳槽频繁,进入新企业后,这些技术秘密甚至商业秘密就为新雇主服务,二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把为中标的方案无偿给中标方已“优化实施方案”。这些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扼杀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增加了建筑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1.2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近几年建筑业开发应用的新发明、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官司时有发生。如建筑设计“盗版”、建筑产品仿冒、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方案被盗用、建筑业软件被侵权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和技术,订立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等。而且国内建筑行业技术创新水平普遍偏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企业靠抄袭、仿冒他人的技术或产品特别是专利技术生存,因此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1.3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建立

建筑行业的侵权现场普遍、维权困难,是业内公认的事实。表现在领域内各环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少人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不深,转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政府部门审批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前置审查和把关。行业普遍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无保护的状态。

1.4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建筑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很复杂,企业申请了专利,要防止别人侵权,必须花较多的精力去辨别、收集证据,解决过程漫长,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使建筑企业对专利保护的信心不足。另外知识产权权属分配困难,一个建设工程有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单位参加,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2.形成目前现象的主要原因 2.1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低

很多建筑企业中生产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即使有创新也层次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科技创新环境有待改善: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评优工作中技术水平还不是最主要的衡量指标,市场体系不完备,很多因素干扰市场的规范竞争,取得市场效益不能有效依靠科技进步;二是攻关动力尚需加强:建设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明显扭转,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需征求建设、设计单位的意见,处于被动状态,发挥不出科技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三是基础研究缺乏支持:建筑行业资源消耗大、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程度不够,很多研究因得不到经费支持无法立项。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建筑施工节能及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等研究工作都相对滞后于工程建设;四是投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建筑企业科技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重大技术难题攻关基本以自筹资金为主,会因经费问题受到影响;五是虽然目前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中技术中心的建设有了明确的要求,但其认定和评价主要依据工业企业的模式,没有突出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工作定位、考核评比等方面不想适应,造成技术中心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施工企业经营与创新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2.2建筑企业知识产权应用水平相对较低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在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还有一些衔接不够的地方,研发成果的应用渠道不够畅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水平不高。根据2007年调查结果,授权专利实施率小于30%的占一半以上。

2.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尚未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调查数据显示近80%的企业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也没有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90%的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品牌进行评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3发展对策

我国建筑业从内部来讲,亟需提升整体技术水平,从外部来讲,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国建筑业要走向世界,尽快改变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状况刻不容缓。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3.1政府层面的对策和措施

其一,改变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制度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其二,引导建筑企业制度规范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其三,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传播与运用,科研中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技术引进中避免侵犯专利权;其四,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开发实施基金,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其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及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3.2作为建筑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条措施

一是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能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又能规范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无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还是设备与技术的二次开发,都应积极申请著作权与相关专利,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三是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法律状态,提高建筑企业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在工程招投标中要对标书采用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和图纸版权登记检索,营造建筑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建筑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工程建筑方遵守法则,尊重工程承包企业,从业人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意识。只有环环相扣,全面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张建平,中国建筑业科技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建设科技,2007.2 [3] 李远,巴西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5.2 [4]田力普,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高新企业发展,中国科技成果,2007.8

第四篇:知识产权小论文

班级:xxxxxxxxx姓名:xxx学号:xxxxxxxxx

知识产权小论文

在网上看到较久以前的一份蒙牛乳业告蒙牛酒业的案例,因此借此案例进行论述本学期所学到的知识产权的知识。

案例大体内容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资料,此案的被告中还涉及到一位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以下简称王某)。据王某称,蒙牛酒业代表人称蒙牛公司生产牛奶时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是一家。当王签约后却发现蒙牛酒业连北京销售许可证都没有,根本无法销售。并且在网上资料来看,蒙牛酒业的标志和蒙牛乳业的标志是很相似的。蒙牛乳业的商标为“蒙牛+MENGNIU+图标”而蒙牛酒业的商标为“蒙牛+MENGNIU”。

在我自己看来,这个官司是一定会胜诉的。蒙牛酒业明显的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标权。课本内容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中提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引起公众产生误会的”。这是使用侵权的表现。蒙牛酒业在其商品中故意使用“蒙牛+MENGNIU”的商标标志,并对外宣称其与蒙牛乳业为一家公司,完全符合侵犯商标法的行为。

据自己理解,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为蒙牛乳业是中国驰名商标,对于公众而言,提及蒙牛两字就是仅指蒙牛乳业这个公司,而蒙牛酒业的知名度远远不如蒙牛乳业。并且,蒙牛酒业的产品主要为奶酒,与蒙牛乳业的产品同属于奶饮品,是近似的商品类型。所以极其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甚至直接将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混淆为一个公司。因此我认为蒙牛酒业很明确的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标权。

蒙牛酒业若想使用蒙牛的标志,应该以合同的方式得到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应该保证自己所产的奶酒的质量,并在商品上标明商品产地。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商标法的知识。然而我认为知识产权对于我们本科生而言很重要!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涉及到论文的产权问题;在工作中,对于我们车辆工程而言可能会涉及到车辆部件以及商标的产权。知识产权的学习将对我们有很大的益处。因此我们应该熟知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第五篇:知识产权结课论文

2013-2014第一学期 知识产权保护结课论文

学院:商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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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版权

——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学习了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就要懂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自己的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总称。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收益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和处分权(包括转让、质押和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个体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而和艺术领域由于治理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在工业产权里,他保护的客体具体是:

1、专利;

2、实用新型;

3、工业品外观设计;4商标;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货源标记;

8、原产地名称;

9、制止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的特点:①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知识产权无论是智力创造成果还是负载于工商标志的工商业信誉都是无形财产。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人类智力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要获的知识产权保护,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政策。知识产权法定性要求知识产权要有有关部门依法授予或确认,这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都有确定。③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专有性权利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④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是对权利的一种空间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其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受到保护。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想有独占权,则应依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一般讲,除本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⑤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时间限制。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大学生,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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