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预防和制止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如何预防和制止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布者:王玮 刘益
发布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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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及2006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淮清办〔2006〕第13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6〕97号),市清欠办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工)局、市总工会对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县区同步进行。
检查组抽查市县区(清河区、清浦 区38处,淮阴区、涟水县、金湖县、洪泽县、盱眙县各3处)53处在建工程,农民工约3000人,建设总面积约85万平方米。其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的有9家单位(73821部队综合楼、博物馆工程、大学城部分工程、新世纪豪宅金马广场、启英中学等)。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按规定发放的有19家施工单位,29家施工单位未执行工资公示制度。53个项目部只有2家施工单位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余施工单位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无一家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还有个别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商业工伤保险也未参加。农民工工资基本上是按月发放,但都不是足额发放,基本在工资总额的50%-60%左右。
一、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现存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而工作和生活着,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我市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市场混乱,存在非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建筑行业改革以来,随着建筑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分离,催生了大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非法用工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劳动和生活条件差、管理混乱,克扣、拖欠工资问题严重;“包工头”式用工的泛滥,造成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目前,以“包工头”牵头组成的劳务队伍仍是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一般施工企业与他们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包工头”出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劳务工作,凭完成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劳务工资。由于建筑市场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没有得到根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招投标中明招暗定等现象仍然存在。而“包工头”带队和零散用工的方式,使挂靠和违法分包等现象既难以界定,也难以处罚。大量非法用工方式的存在,也是造成建筑劳务分包过程中恶性压价、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
2、用人单位用工随意性大,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现有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很多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单位也只愿意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与农民工多是口头协议。除了用工方故意不签合同、农民工维权意识差造成农民工很少签合同,现在农民工出来打工,基本上都是由熟人介绍的,因为有熟人在中间牵线、担保,所以也就没太拿合同当回事,只要能见到现钱,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来打压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信心和合理要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但由于自身地位的不利和就业竞争的激烈,也被迫就范。
3、工资时常被恶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理应根据他的劳动业绩获取应有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无视农民工的权利,采取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做手脚,或者恶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时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不按规定按月发放工资,每月只发少得可怜的生活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4、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现在用人单位流行这样一句话,就是不怕有活干,就怕没活干。总是有一部分企业常常利用履行订单的时效问题,肆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加点,而置员工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很多情况下,处于弱视地位的农民工无奈被迫超负荷工作,用人单位却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超时超负荷加班造成农民工工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经不是个案。
5、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着落。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不同于农民,他们进入城市生活以后,不再以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当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也即社会养老保险。可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农民工参保率如此之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相当多的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农民工参保的“门坎”过高,多数农民工想参保但力不从心;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民工流动性大,个人账户转移无法衔接。
6、发生工伤事故,却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到城市工作,往往是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的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缺少安全保护设施,工伤事故时常发生。但是,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一方面,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很少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就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费用只能从单位有限的资金中支付。另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受自身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局限,经常不走正常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采取谈判私了的方式,结果自身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护。农民工把伤、残、病带回家乡,社会矛盾由城市转嫁到了农村。这是一些农民工生存境况悲惨的一面。
7、遇到突发困难,缺少社会救助。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发展。但是,目前形势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一般是无序的,有很大的盲目性。农民工背井离乡,只身在城市里工作,组织化程度非常低,缺少一定的组织关怀和照顾,特别是遇到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和困难,除了有限的老乡资源,很难得到社会救助,包括法律援助、经济援助和精神援助。说到底,农民尚未融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之中,也没有真正被城市所接纳。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办法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5〕134号),2006年,市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6〕97号),明确提出各政府部门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下面就劳动保障部门如何做好执法监察,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严格执行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由于建筑市场存在层层分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劳动监察部门难以找到负责人,所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
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和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中标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或分包单位及人员花名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起严格的审批管理机制。
2、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制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根据淮政发〔2005〕134号文件规定,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开工前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全市新开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将工程造价的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入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专户,并不得随意挪用。按照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3、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和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配套使用,用工企业要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各施工工地要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并视情况给予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参加招投标、逐出市场等处罚。
4、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建立长效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此外,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程序上,应该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问题设立一些简易程序,以便快捷并低成本地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比如按照现行规定,由劳动部门做出裁决后,如果用工单位拒不执行,这时候如果再转入司法程序,则需要等两周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包工头往往就一溜了之。目前,在司法程序上,工资问题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才受理,大多数农民工还是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快协助办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农民工投诉案件,加大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力度,同时应针对欠薪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实际,简化立案手续,降低诉讼成本,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检查中发现,有好几个“政府工程”与“招商工程”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如市政府东办公楼、有线电视台网络中心、73821部队综合楼、博物馆工程、大学城部分工程、金马广场、启英中学等。其中,启英中学已基本完工,工程款缺支付不到百分之十。金马广场地基部分造价900万,已经基本完工,但至今只支付40万)。如果政府不从自身开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几乎无法解决。
农民工进入城市,应该来说,已经脱离了农村,他们的就业形式、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以及服务对象等等都与城市密切相关,从职业上来讲,他们已经是工人,从居住上来看,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也应该是城市居民。但是,实际生活中,农民工要真正成为企业里的职工和城市里的居民,特别是能够享受同等待遇,似乎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的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中,也没有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以及这一群体给城市管理带来的变化。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卫生防疫、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照农民工自己的话来讲,在城市里干活有份,而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却没有他们的份,加大社会政策调节力度,不断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之计。
第二篇: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时间:2013-09-29 12:16 作者: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案例:2010年12月,被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重庆市某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人行天桥桩基部分土石方开挖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被告苏某,该合同对承包单价及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12月16日,原告伍某到被告苏某承建的该工程从事土石方开挖工作。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当日被告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的事由及金额。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工资并由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只要举证证明与苏某工程价款已结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应由“包工头”苏某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相对人,不应对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程承包方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苏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一、一张欠条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应与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本案看,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能够证实劳动者工作的天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可依据欠条按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的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如果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所以,排除第一种意见。
二、两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明晰
一直以来,由于农民工、包工头、用人单位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导致三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时常难以追讨。即便诉诸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冲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三、三个方面包工头与用人单位共担责
首先,农民工属弱势群体,举证困难。当前,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供过于求,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还有个别农民工认为用正常途径讨薪费时费力,往往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矛盾,以达到快速讨薪的目的,群体信访事件时常发生。农民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法律应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和倾斜保护。
其次,包工头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包工头多系自然人,自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理应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常携款潜逃或无力支付,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恶意欠薪入刑”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义务都不能免除。
最后,用人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农民工讨薪无果的导火索,且用人单位只是对拖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向包工头追偿。既使出现包工头和农民工串通,出具虚假证据虚构民工工资的情况,也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的过错所致,由其承担垫付责任与无法得以追偿的风险,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工资“买单”。故排除第二种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建筑时报 重庆市津江区人民法院)
第三篇: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行办法
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国大环境下扶持弱势群体,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我公司在春节前后发生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各类人员工资引发的上访案件,为此针对这种较为恶劣的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拖欠工资问题
二、严格执行锦人社发[201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预防和化解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三、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总承包人时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不得
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拒不缴纳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工程款使用管理建立建全各项目经理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要将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记入农民工专用帐户
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集团和公司联合每月到工地走访,同时收集工资发放计划,做到应付工资计划和工资发放相互对应,有据可查。
七、执行贯彻锦州人社发[2011]95号文件精神,第6节之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约
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公司规定项目中三大班组的工资直接由财务支付,即钢筋、木工、砼工。
八、项目经理部下设专职劳资员,负责项目部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其它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的劳资员统一持有认可的建立职工名册,考勤,工资支付等人台帐管理工资直接到财务领取。
九、各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各项目部的职工名册、务工合同。工资发放名细上报公司财务便
于公司建立总台帐。准确掌握相关数据,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奠定基础。
十、建立值班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
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发生因拖欠引发的群体事件要第一时间予以妥善处理,避免或减少群体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超限时加班加点现象。坚决竭制因工程款支付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
第四篇: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在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定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的新闻报道随处可见,一些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在工资拖欠方面,约有11.5%人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人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被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来说,在最后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15%的人被拖欠工资500元以下,31.3%的人为500-1000元,12.8%的人为1000-2000元,9.9%的人为2000元以上。其中有17.9%的人反映追讨工资是他们目前最大的困难。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才能根本解决?
从现实案例看,拖欠民工工资日益严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体制、市场法律等宏观因素,也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微观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足,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全体公民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但由于他们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所以具有一般代表性,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特殊的针对性,且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工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制少。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核心是“法律扶贫、扶弱”,目 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农民工诉讼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再次,对政府而言,执法不严,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的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有职业上的歧视,经常执法不公、不严,省直听之任之,或者默许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四,监管方式滞后,执法力量薄弱。随着政府管理权的下放,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新的监管力度体制并未形成,造成基层管理失控,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监管范围之外。并且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劳动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另外,在执法与监督方面,还存在着政府与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体制原因。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倒行逆施。按照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规律,工业化总是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与农村人口减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而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保持着农民工与城市人身份不平等特征,致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另类,陷于边缘群体的境地。农民工进入城市原本属于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正面措施,但却由于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阻碍,诱发了农民工在城市中 的边缘化新问题,它不仅使得社会问题的解决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而且与城乡一体化的总目标相互抵触。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一系列政策。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2004年9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国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政策上,对农民工排斥多鼓励少;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
(三)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自身原因。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专业职业技能少,使得驱利的企业有空子可钻。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
另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法律素质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保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部分懂得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无处申冤或无钱申冤。
(四)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拖欠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企业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再加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易利用性,往往使得用人单位置农民工的利益不顾。当前形势下,劳动市场上个典
型的买方市场驱利动机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这一弱势地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他们侵权的手段之一。
以建筑行业为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时,资金不足,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程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因此导致工资拖欠。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农民工往往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往往因为工期长,资金长期不到位,产生拖欠现象。
二是施工企业管理混乱。由于施工单位搞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致使工资管理严重失控。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工程完工后,民工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如株洲市政公司承建的株洲环线,其中有一标段竟然转包了7次,中间的小包头层层抽利,结算环节增多,造成做事的民工拿不到工资。
三是劳动用工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部分项目负责人惯用的伎俩,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理由,以降低单价为手段,达到克扣、拖欠工资的目的。
四是老板恶意拖欠。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并非没有资金,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涉及到民生的问题,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呢?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增强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工资拖欠问题
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进行法制讲座,在人力资源市场对求职者发放维权手册、对用人单位发放用工须知,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企业业主和农民工进行面对面地宣传讲解。市内各主流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一方面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法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二)出台相关法律和规定,从制度上约束工资拖欠行为。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罪名,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人员。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和制约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预防拖欠工资行为。我市早在2004年就开始实行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让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时,由劳动部门将专户资金转作农民工的工资。这项制度对于预防工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并未完全落实。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事关全局,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招投标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工会要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定期深入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要降低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诉讼的门槛,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各类媒体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社会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力量为农民工维权;对一些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要进行干预,令其暂停经营或限期整改。
(四)应当看到,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体系,必须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工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群体的身影在城市中穿梭奔波,一座座高楼大厦在他们身后拔地而起,一条条平坦道路在他们脚下蜿蜒开来,城市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美丽,社会主义建设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迅速。他们收获的不应该是被人看不起,不应该是永远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不应该是劳无所获,不应该是寒风中等待却求助无门的冷漠。温暖,关怀,劳动的薪酬,平等的社会环境,这才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第五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社会学概论》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年级、专业: 2009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张月云学号:092221003完成时间:2010年12月12日成绩:指导教师林绍珍
福建.福州.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摘要: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工资、工资拖欠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扩大,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加快,使原来呈隐性失业状态的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更多地涌进城镇务工,形成“民工潮”。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工大军,政府缺少相应的对策,法律制定滞后,用工制度不规范,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缺少维权能力,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严重且普遍化。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农民工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到了40%。尤其每逢春节前夕,欠薪矛盾表现更为明显。因此常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仅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极大的危害
据统计,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2004年,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联手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的高潮,共追回被拖欠工资331亿元。尽管如此,拖欠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随着《劳动合同法》个《实施条例》的出台,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劳动关系的管制的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依然是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普遍且最严重的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大多数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总数的60%以上,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侵害时想到的不是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通过武力等不合理的方式贸然行事,不但追不到自己的工资,还可能导致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赢取暴利,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在接到全额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仅是劳动、司法、信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没有对各部门单位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没有形成合力,出现1+1<2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使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七)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 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通过兴办农民工法律夜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的意识,使农民工能够在自身合法权
益受到伤害时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同时,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把双方约定的事项写入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联合工商、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建立诚信制度,并将企业的信誉度进行备案,作为企业贷款、税收、佣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标准,并对信誉度不高的企业进行通报,使企业认识到信誉度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誉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将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纳入到企业的诚信范畴中。与此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佣工制度。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招工,若需聘用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发生纠纷时,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三是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四)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
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五)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因此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六)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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