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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高分子系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1-104955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5 18:27: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放射源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高分子系

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管理体系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危险化学品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各校区管委会、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教务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理学院、材化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药学院、环资学院、农业与生物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等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一。各学院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2.校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采购工作,其中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采购须报校保卫处审批。

3.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建设,对实验室安全存贮、使用、处置(至送到废弃化学物品临时存贮点为止)等进行监督检查,各校区管委会和教务处配合落实。各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处置,其中放射性废源、同位素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理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实施。

第八条 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6.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校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七条 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能领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申购与使用:

1.严格按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3.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其它单位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实验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五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第二十六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置由校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企业单位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如需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联系处置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各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放射源管理办法[范文]

榆林市中医医院放射源管理办法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六、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七、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八、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九、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十、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二、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榆林市中医医院医务科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三篇:放射源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源现场安全

◆γ射线源操作人员必须熟悉《γ射线源操作规程》

◆从事γ射线源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放射源在单独存放并设立放射性警告标志,不能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防盗、防火、防损。

◆放射源保管、使用应每日认真填写《γ源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时指定批准人批准签字),使用人方可领用,交回时接收人要用报警仪确认源状态,存放于铁柜内并加锁,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专人负责保管。

◆放射源现场探伤作业前,γ射线源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应划定控制区,在边界上设警示标志、警戒灯、警戒绳,应设专人进行巡视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误入辐射区域。◆现场检测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以免发生辐射事故。◆检测人员必须佩戴个人计量仪、性能良好的射线报警计量器、巡测仪等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安全监控。

◆严禁在摇源拍片过程中人员脱岗,如果一次透照时间较长,要实行换班制度,杜绝疲劳作业。

◆每次作业完毕,要用报警器、巡测仪检查放射源状态,确保放射源回到探伤机内上锁。◆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意外事件,应按照《γ射线源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做好射线源使用记录,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源泄漏。◆定期对γ源机主要部件进行清洗和保养。

◆未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出单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情况将放射源借给无使用许可证单位。

第四篇: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2_]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第五条

预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院务会议为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院预算和预算调整。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以下统称院处级预算)。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机构。

第十三条

校级预算由校级收入预算和校级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预算由院处级收入预算和院处级支出预算组成。校级预算和院处级预算经分析、汇总编制成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校级收入预算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回报、科研经费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费用回收、未指明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学校其他可支配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校级支出预算由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和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全校性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费用、奖助学金、各项公务费、业务费及其它需要校级安排的经费等。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和修缮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985工程”和“211工程”项目预算等。

第十六条

院处级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分配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院处级捐赠收入、院处级科研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及院处级其他可支配的收入。

第十七条

院处级支出预算由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应由院处安排和承担的人员经费、教学支出及办公费等。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各院处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预算编制政策,发布下一的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预算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政策及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由院处级预算决策机构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

(三)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并编制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下一年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财政拨款计划,编制下一年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经有关专项经费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完成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逐级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上缴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未批准前,计划财务处可以按上一同期支出数额安排新的预算经常性支出。学校预算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方案下达。其中经常性支出预算指标按季度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按用款进度下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各预算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支出的,应从校领导分管经费中安排解决;因特别重大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预算单位应向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追加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要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

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通过的项目和用途使用预算资金, 不能调剂使用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负”的管理原则。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 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1999年版的《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浙大发计[1999]30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http://www.teniu.cc 发布日期: 202_-08-03 稿件来源: 浙江大学后勤集团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户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浙江大学水电中心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线、泵房,输电线路、高低配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完成学校水电全面计量收费工作;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水电中心提出局面申请报告,水电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电增容费和用水开户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中心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2、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水电中心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水电中心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水电中心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4、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水电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水电中心同意,不得在校水电中心管辖的外管(线)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中心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房产部门、水电中心进行验收并收有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水电中心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水电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4、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一般由水电中心组织施工。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浙江大学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存等均由校水电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计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计的,可委托水电中心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水电中心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水电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水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校收费管理小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水电费收据采用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要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校水电中心根据需要向校计财处领取。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校收费管理小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通过指标管理,可对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水电指标制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财处。

3、水电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四)水电费收取

1、水电中心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水电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中心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水电中心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4、对租用浙大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中心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费。

5、对使用公共盥洗室的浙大教职工,水费统一每人每月按4吨收取。

(五)违章与处置

1、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2、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校水电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包括申报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容费后,领取空调使用证。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校水电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放空调进户线。

3、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校水电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空调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4、为便于管理,空调若有移位,应到水电中心办理迁移手续;若空调超过使用年限,也应办理报废手续。

5、空调及电热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六、节能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设备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梯、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校水电路心提出局面申请并备案。

3、各单位的设备冷却水,一律应循环使用,由校水电中心进行调查并限期安装。

4、禁止用自来水降温和随意开启消防龙头冲洗搞卫生;校园绿化用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需要用水浇灌时,应向水电中心申报用水量并计入校园管理中心水电总用量。

5、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水电中心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待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同时废除。

九、本办法实施解释权属水电中心。

(1999/08/30)

放射源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高分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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