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项传统的表外信贷业务,在巩固和营销优质客户、为客户提供配套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部分行业和区域风险不断暴露,给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安全运营带来较大隐患。经办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拨、领用、出售、出票、承兑、保证金管理、到期付款等关键环节和重点流程操作中,若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把关不严,将会给我行带来较大风险。现将稽核中发现各关键环节的典型案例予以汇总和剖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及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促进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关键环节风险分析
(一)调拨、领用环节
1.案例: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相关资料,持出票日期为次日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审批材料,办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拨及领用手续。
2.风险: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及经办行未严格审核信贷审批材料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拨、领用手续,不仅影响会计档案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引起账务信息不准确、账实不符等情况,而且容易为账外经营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出售、出票环节
1.案例:某支行柜员在客户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出售、出票。出票完成后,客户才到场在汇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在补登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签收;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后、在出售给客户之前即交客户签发;出售给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在当天完成出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客户带走;柜员对于填写有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废后未及时装入当日凭证。
2.风险: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操作流程,在客户未到场时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售及出票,出票后才交申请人签章的逆流程操作,使重要单证管理失控,存在被调换、克隆、丢失或违规使用等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出现差错极易引发纠纷,不利于银行维权举证,易造成我行的资金损失,并影响我行声誉。
(三)承兑环节
1.案例:柜员办理承兑时串户,发现后冲正,仅对串户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手工作废处理。未及时更改银行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质押合同,且银行承兑协议签订未列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2.风险:柜员违反银行承兑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质押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极易引起客户投诉及产生资金纠纷,隐藏我行资金损失的风险。
(四)保证金管理环节
1.案例:保证金来源于信贷资金;柜员办理承兑业务时,保证金账号录入错误。2.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来源于信贷资金,易导致银行垫款而产生信用敞口风险;保证金录入错误,一方面出票人保证金账户未及时冻结,可能导致我行债权落空,发生承兑垫款风险;另一方面错误冻结其他客户账户,影响客户资金使用,极易引起客户不满,对我行信誉造成损害;
(五)到期付款环节
1.案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当日,柜员提前将银承保证金手工解冻,然后将该资金划转至单位活期结算账户(已开通网银),使该笔承兑保证金处于失控状态;或到期当日系统批处理未成功,柜员没有及时转出保证金且没有监控承兑汇票到期待转户账户余额,导致垫款,并造成银承到期垫款转入逾期贷款户。
2.风险:因柜员操作不当致使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失去保证或导致垫款,会引起客户投诉,也极易产生资金损失风险
二、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空白承兑汇票管理,确保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出售等环节必须手续严密,操作规范。
1.经办行向二级分行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规定出具审批单和已签订的承兑协议,二级分行应严格审查一致;经办行向客户出售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与承兑协议、审批单相匹配,禁止在承兑协议签订前向客户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2.各行应严格遵守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严控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售、作废等环节风险,先出售后签发,对作废的票据要及时收回作废处理,避免银行承兑汇票流失在外。
(二)强化保证金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的审查,确保保证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得以现金直接存入保证金账户,严禁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另一方面严格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规定,做到客户办理的承兑保证金与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并按要求进行账户冻结。
(三)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CCBS操作流程办理银行承兑到期当日的收款,对于系统能自动批处理的业务,尽量减少人工干预正常批处理;对于系统未能自动处理的到期收款,柜员需要启动“4121银行承兑到期收款”交易,系统自动按出票人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顺序扣款。关注银行承兑到期后系统批处理前后打印的相关资料,及时处理挂账和垫款,可建立承兑垫款每日监控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四)加大银行承兑业务专项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领取、保管、使用、作废、出售等各关键环节,关注柜员操作流程,客户到场办理情况,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五)认真组织柜员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制度的学习,提高柜员业务技能。要教育柜员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章操作,在保障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规避风险事故。
第二篇: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论文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的潜在风险性和客观性是由其作为企业的货币性实物资产而存在的,因此要严格执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从引发票据风险的根源上进行监控,并积极规避银行承兑汇票流转各个环节的流通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 防范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含义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
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总的来说,我国商业汇票业务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严重滞缓,业务规模不大,票据种类单一。但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商业汇票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迅猛,快速增长势头良好。2006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约2.27万亿元,同比增长51%。由于其存在的四大特性:信用担保性、低贴现率性、便捷性、便利性,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一般来说,贴现即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时在交易中以直贴为主。
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于企业可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银行可以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对于银企双方则可以规范商业信用。随着这项业务广度和深度的扩展,一些商业银行放宽承兑条件,大量寻找异地贴现票源,放松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操作粗糙,票据业务呈现出过度、无序竞争的状态,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也越来越大。如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前行长胡伟东等人伙同当地一家企业,内外勾结,在两年间盗用银行承兑汇票96张,滚动金额达9.146亿元。因此,如何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贴现业务的管理,以减少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和资金安全,已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防范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不可消除,但通过银行内控措施的完善和票据管理的加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依法办事,就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点。
1.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涉及票据和银行承兑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细化,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虚假贸易背景的刑事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适合于市场发展的票据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约。
(2)提高甄别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的能力。大力发展科学技术,采用机器特定编码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降低肉眼判断的发生率。重点把握汇票用纸、颜色、暗记和规格四个方面的内容,并查看填写是否规范,印鉴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风险。实行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差别化(便于识别银行)、系统化(使用专业机器鉴定),规范识别流程,做到跨系统银行承兑的便捷和安全。(3)严格职责分离。适当的职责分离是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职责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即企业内部不相容的职务相对独立,减少协同作弊的可能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稽核检查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分析能力,加强其工作的责任心。
2.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承兑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在承兑业务的审查、办理中,要注意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合同的完备性、合同签订与客户经营的业务一致性、业务价格的合理性、业务量与企业规模的协调性、合同双方的知情权等。承兑成功后,保持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2)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以信贷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对承兑流程实现营业、信贷、监督三部门三位一体立体监控。各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做到权责明确,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实施,从制度上保证风险控制的规范性,防患于未然。强化兑前、兑中、兑后等各个环节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作用,而不仅仅起到银行会计核算作用。
(3)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强化银行员工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范道德风险;二是从频度和深度上强化员工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最新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三是加强对银行员工进行票据业务操作的技能技巧培训,教导员工有效识别真假承兑汇票和各类诈骗手法。
四、结语
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的一种货币性实物资产,潜在的风险固然客观存在,但只要严格执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从引发票据风险的根源上进行监控,并积极规避银行承兑汇票流转各个环节显现的风险,有效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银行承兑汇票缓解企业短期内现金支付压力的优势,就一定能够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银行承兑汇票就能够成为企业的一种安全的支付和融资工具。
参考文献:
[1]新版票据与结算凭证使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
[2]左立华:浅谈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师,2007(5)
[3]徐鲜美: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6)
[4]包咏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J].现代金融,2007(4)
第三篇: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论文
文章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 防范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含义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
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总的来说,我国商业汇票业务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严重滞缓,业务规模不大,票据种类单一。但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商业汇票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迅猛,快速增长势头良好。2006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约2.27万亿元,同比增长51%。由于其存在的四大特性:信用担保性、低贴现率性、便捷性、便利性,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一般来说,贴现即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时在交易中以直贴为主。
三、防范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不可消除,但通过银行内控措施的完善和票据管理的加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依法办事,就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点。
1.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涉及票据和银行承兑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流程明细化,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虚假贸易背景的刑事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适合于市场发展的票据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约。
(2)提高甄别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的能力。大力发展科学技术,采用机器特定编码鉴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降低肉眼判断的发生率。重点把握汇票用纸、颜色、暗记和规格四个方面的内容,并查看填写是否规范,印鉴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风险。实行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差别化(便于识别银行)、系统化(使用专业机器鉴定),规范识别流程,做到跨系统银行承兑的便捷和安全。(3)严格职责分离。适当的职责分离是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职责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即企业内部不相容的职务相对独立,减少协同作弊的可能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稽核检查与实物保管适当分离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分析能力,加强其工作的责任心。
2.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承兑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在承兑业务的审查、办理中,要注意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合同的完备性、合同签订与客户经营的业务一致性、业务价格的合理性、业务量与企业规模的协调性、合同双方的知情权等。承兑成功后,保持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2)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以信贷管理标准严格要求,对承兑流程实现营业、信贷、监督三部门三位一体立体监控。各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做到权责明确,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实施,从制度上保证风险控制的规范性,防患于未然。强化兑前、兑中、兑后等各个环节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作用,而不仅仅起到银行会计核算作用。
(3)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强化银行员工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范道德风险;二是从频度和深度上强化员工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最新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三是加强对银行员工进行票据业务操作的技能技巧培训,教导员工有效识别真假承兑汇票和各类诈骗手法。
四、结语
第四篇: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农村信用社申请,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各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遵循“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集中签发、责权分明、稳健经营”的管理原则。所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受理,联社审查审批,联社指定信用社统一出票。
第四条 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主要对象是指在我联社指定下辖信用社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银行承兑汇票应视同贷款进行管理,按照“先评信、再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在贷款授信总额中合理确定客户的承兑汇票总额。在省联社新的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沿用以前的规定或采取单笔授信和用信同步进行的方式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第七条 本联社应当在各自贷款管理权限范围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超过审批权限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审批权限可按差额风险金额计算(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下同)。对差额风险金额没有超过审批权限,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超出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贷款权限金额的,签发后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联社自行审批,超过贷款权限额度的,签发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低风险方式是指全额的存单、凭证式(或可转让的记帐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或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全额有价单证。
第十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批→填票→签发信用社复审→出票。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受托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对以全额保证金或其他低风险方式出票的,可开立临时账户;并且与受托信用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并年检合格。 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可靠的资金来源。
4.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
5.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受托信用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差额风险金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上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6.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7.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要提交有关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
8.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承兑的调查。信用社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对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主要内容:
1.出票人主体资格是否在本社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账户。
2.出票人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
3.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4.商品、劳务交易是否真实、合理,承兑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适宜。
5.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6.保证金和其它担保方式是否落实。
7.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
提供100%的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申请办理承兑业务,可不对上述5、6项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人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承兑的风险度,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能否办理承兑的明确意见及签定责任书,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四条 承兑的审查。审查人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的内容包括:信贷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是否真实;担保方式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是否合法,资金来源能否落实;是否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等。然后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承兑所要采取的方式复测承兑风险度,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承兑的审批。承兑信用社经调查、初审同意,签注意见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连同有关资料、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联社审贷会根据信贷部门审查意见及时召开会议,形成同意与否的结论和限制性条件,并下达书面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包括:同意与否的结论意见,同意办理的限制性条件,批复的有效期限等。
第四章 承兑和付款
第十六条 签定承兑合同。承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承兑信用社方可与承兑申请人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
第十七条 出票。承办信用社与客户签定承兑合同后,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网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材料包括:
1.委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主协议、代签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和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
2.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保证金到位及冻结止付证明; 4.抵质押手续证明或担保协议; 5.银行承兑合同;
6.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责任人确认书;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承兑申请人必须据实向承兑信用社购买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汇票签发信用社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无误后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并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收取手续费。受理信用社应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客户计收承兑手续费;对查询业务由查询受理信用社按每笔收取查询费(含邮费)。
第十九条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应按贷款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贷后管理,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及时加强跟踪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社情况是否正常;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有无重大变化;其他可能影响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期内,信用社应督促客户按约定期限缴存票款,承兑到期前3日,票款应足额存入其帐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社收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承兑信用社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将垫付款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损失;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贴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向开户行(社)背书转让,开户行(社)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业务统一由联社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的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贴现的审查。信贷部门要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有:贴现申请人的合法性;承兑人是否与信用社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关系;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有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贷款余额之和是否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记载“不得转让”或“质押”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会计部门要审查汇票是否为规定的有效版本;纸张质量是否完好;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花型、行徽暗记、汇票号码、签章是否规范;并按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社)办理查询。查询内容主要有:汇票票面是否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或贴现、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承兑人尚可使用的贴现额度等。与承兑人在同一城市的贴现信用社,会计部门应到承兑企业及其开户行(社)进行实地查询和核对。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传真至承兑人开户行(社)作为核对依据。同时,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贴现,应登录银监局大额票据登记系统进行勾对查实。查询人员要对所有查询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查询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贴现的审批。对审查和查询无误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签署明确意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贴现的办理。贴现业务有联社制定网点办理。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同意办理贴现的,贴现信用社应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通知会计部门办理有关贴现手续。
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率由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制订,由联社信贷部门每个星期一对外发布,贴现业务办理信用社在利率发布后的一个星期内按星期一公布利率执行。贴现利率的制订按下列原则进行:
1、参考全国银行间市场各商行银行贴现挂牌利率制订;
2、参考咸宁市区各大银行贴现利率制订;
3、按贴现期限分“一个月以内”、“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以上”三档确定贴现利率。第二十九条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信用社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承兑人开户行(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经办信用社应按照不同风险类型,收取保证金。1.办理承兑业务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 2.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且其抵质押担保财产或债权足以保障农信社信贷资金安全的,在办理有效担保手续后,经市级以上联社批准,可视情况适当减免保证金;
3.未评级授信的客户、个体工商户,应缴存票面金额100%保证金,或提供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如果缴存了部分保证金,则还应当对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等额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第三十一条 会计经办人员在收到客户缴存保证金后,应立即办理保证金冻结手续,并在“冻结通知书”中签章确认。承兑会计部门必须按规定在保证金科目下分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设立账户(不需要交保证金的除外),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 对保证金专户加强监管。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发生保证专户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出票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混用等行为。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具体手续为:
(一)收取保证金。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客户按规定缴存承兑保证金;承办社与承兑客户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和权利质押合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二)办理抵(质)押手续。客户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在抵(质)押手续办妥后,客户经理应将抵(质)押权利凭证和有价单证一并交营业室专管人员,专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填制表外科目收方传票,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会计分录为:
收:表外106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三)出票
1.受理信用社营业室在承兑汇票签发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并将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专夹保管,保管人每天应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督促出票人到期的汇票票款及时到位;信贷部门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明细账》,并经常与营业室进行核对,以保证余额相符。
2.签发部门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转帐传票,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其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承兑汇票 贷:承兑汇票
(四)手续费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由信用社按标准收取,其核算方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
(五)到期兑付 1.受理信用社
(1)客户划付兑付资金。受理信用社应于汇票到期前10日督促出票人准备兑付资金,出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兑资金于汇票到期前3日划入其开立在信用社的保证金账户,同时与信用社再就剩余兑付票款签订保证金冻结协议。承兑到期日,承办社填制两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转帐贷方凭证,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划转票款”,并于当日将票款划付签发信用社,其帐务处理为:
①付款人账户有足够款项支付时: 借: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保证金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差额)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承兑汇票 贷:应解承兑汇票
②付款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款项时: 借: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保证金--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保证金户
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出票人户(汇票金额与保证金和出票人存款账户金额的差额)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 借:承兑汇票 贷:应解承兑汇票
(2)农村信用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
贷:省辖往帐(或其他往来账科目) 2.汇票承办信用社
收到各受理信用社票款会计处理: 借:社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
支付汇票款项会计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社内往来 同时: 借:承兑汇款 贷:应收承兑汇票
3.到期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受理信用社将无款或不足汇票额比照逾期贷款管理,转入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 贴现业务具体会计核算手续为: 1.受理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贴现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贴现到期,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省辖往帐(或其他往来账科目) 贷:贴现
3.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可从其账户收取票款;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的,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前手进行追索。
①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有款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
②贴现申请人在本社开户,账户余额不足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借:逾期贷款--持票人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贷:贴现 ③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户,信用社应按规定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贴现
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为:
1.农村信用社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转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转贴现款项(转贴现票据金额) 2.转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3.转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转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4.转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转贴现款项
第三十六条 再贴现会计核算手续为:
1.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实际收到金额与再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
贷:再贴现款项(再贴现票据金额) 2.再贴现到期未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3.再贴现到期如遇退票时,会计分录: 借:再贴现款项 贷:贴现
借:应收再贴现款项 贷:准备金存款
4.再贴现票据退票后,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索回票款时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应收再贴现款项
第八章 印、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印章由联社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联社及下辖各信用社不得自行刻制。
第三十八条 印章的启用、移交、使用。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薄”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使用时由领用人签字;因工作原因,需换人保管使用的印章,要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对更换停用的印章,经审查后上缴人行统一销毁,并在登记薄上注明停用及注销日期,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主任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印章应放入保管箱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加锁保管,营业终了,必须与现金一起入库保管。
第四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由联社会计部门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各签发信用社领用时,需持有效证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经联社会计部审核批准后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限领一本。下次领用时,必须上报上次领用销号情况。受理信用社凭联社同意办理承兑汇票的批复按份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各信用社必须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销号、交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证被取消使用或需要更新,其旧凭证需要销毁时,必须填列清单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由联社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共同审核其数量、种类、起止号码等,经审核无误后,将待销毁的凭证切去右角,并加盖“作废”印章,销毁时须由县联社会计、审计、保卫人员等现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单列为永久性保管的档案,以备查考。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由联社和经办信用社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汇票签发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共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业务部门:(1)制订并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2)对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查;(3)督促申请人落实担保手续;(4)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5)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档案;(6)监督申请人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7)出票后的跟踪检查;(8)清收汇票逾期款项;(9)逐户建立台帐监测;(10)及时、准确统计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11)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问题督办整改。
(二)会计岗位:(1)统一保管领回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2)督促承兑客户将承兑保证金划至指定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并确保承兑保证金在汇票到期前不被挪用;(3)根据有权人的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4)及时向业务部门通报客户账户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承兑资金;(5)及时扣划到期汇票兑付款项;(6)将不能支付票款的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转逾期贷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7)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8)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操作行为进行辅导。
(三)出纳岗位:(1)确认接手的抵(质)物权利凭证合法、足值、有效,并妥善保管;(2)确认“抵(质)押物解押通知单”各要素齐全、无误后,对抵(质)押物予以解押;(3)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详细登记抵(质)押物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和差额部分金额、抵(质)押物名称、抵(质)押物所有权人、解押事由、各级有权签批人名称等要素。
(四)联社信贷部门及其他汇票承办部门承担相关资料的再审核和保管责任,其审核的内容包括:(1)有权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2)承兑金额与购销合同金额相符情况;(3)承兑汇票金额与审批金额相符情况;(4)承兑收款人与购销合同供货人相符情况;(5)每笔承兑管理责任人的落实情况;(6)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收款人全称、帐号、金额、日期等要素填制的准确性;(7)到期票据的前后手是否连续,申请兑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风险部门:(1)负责核定信用社审批或备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权限;(2)督促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的收回;(3)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组织检查;(4)组织认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违纪情况。
(六)监审部门:(1)配合业务、财务部门对辖内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组织检查;(2)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3)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问题的信用社进行整改督办。
第四十三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出入库保管制度。集中保管承兑汇票抵质押的农信社必须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详细记载抵质押物的入库和解押手续,并按月核对。对抵质押物的解押必须由客户经理、信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签署解押通知单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
各地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作为质押物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提货单等权利凭证一律上收至联社财务部门管理。第四十四条 落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后检查制度。农信社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贷后检查,按月收集客户的销货回款凭证、增值税票等证明其销售业绩的凭证,并纳入信贷档案一并保管。客户经理要严密监控出票人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防止客户将短期信用挪用于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客户到期偿还能力,形成信贷风险。对单一客户在短期内连续办理大额贴现业务,并大大超过其经营规模的,信用社要及时终止与其发生业务往来,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月监测制度。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社要按月与联社会计部门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当月签发数、兑付数及余额,并按月上报《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业务统计表》。一旦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垫款情况,务必及时填报《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明细表》。联社业务部门要对银行承兑汇票对账及报表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按月考核,按季通报。
第四十六条 联社会计部门要按月向联社业务部门报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业务统计表》,并对银行承兑汇票受理信用社的汇票对账及报表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按月考核,按季通报。
第四十七条 联社业务部门、融资结算部门、会计部门、风险部门和监审部门有权对下属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的一律停办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经营风险或违规经营行为包括:
1.为客户签发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逾期五天仍未收回兑付资金; 3.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存在擅自退还、更换承兑抵(质)押物行为;
4.对上级联社(办事处)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
5.其他严重风险经营行为。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证金及时冻结和专户管理制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承兑抵(质)押物监测台账,或者虽已建立但是没有及时登记监测导致帐实不符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或辞退处理。
(一)在质押合同期间退还或借出质押物的;
(二)在承兑业务没有结清前挪用、动用或退还保证金的;
(三)在质押合同生效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越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或办理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造成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四)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丧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票据出票、付款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上级联社(办事处)批复或违背上级联社(办事处)的批复意见,擅自放宽条件为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解除抵(质)押物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理: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账户的;
(二)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对背书折角验印的;
(三)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票据不符的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规范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逐笔开立保证金分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
(六)未及时办理保证金冻结手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的汇票,没有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八)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的;
(九)未按规定处理超过挂失止付时效的票据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五篇: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6、必须在我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1、办理要求
(1)最低保证金缴存不低于50%;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3)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额保证金除外);(4)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5)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依照短期贷款单笔、单户余额权限统一审批。超过权限的,向办事处或省联社报备;
(6)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企业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2、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
(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
(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调查阶段
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重点调查出票人经营行业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回笼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汇票金额以及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状况的价值变化的分析。
(1)调查承兑申请事项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①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②出票人和担保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③出票人申请承兑是否正属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④购销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⑤购销合同内容是否超过出票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⑥通过对出票人的实地调查,对其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的查验,是否属于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2)审查出票人对到期承兑汇票的偿债能力
①调查出票人到期支付汇票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充分考虑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周期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对称;
②对工业企业要调查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是否顺畅; ③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要调查所购货物是否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
④对施工企业要调查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是否按时到位等。
4、审查阶段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向出票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对不符合信贷规定的,应对客户进行解释婉言拒绝其申请。审查内容如下:
(1)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2)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3)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评价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及担保的有效性;
5、承兑
(1)承兑人根据出票人的信用等级通知出票人按比例入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
(2)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3)向会计部门(或营业网点)送交《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
(4)会计部门凭《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单(复印件)一份;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填写,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票面金额5‰的承兑手续费。
6、承兑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查询出票人在承兑人开立的帐户存款情况,如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应书面通知出票人和担保,督促其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帐户;(2)保证金必须实行逐户逐笔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3)逐笔建立档案登记,落实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