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河北交通规划设计院移动式X射线装置探伤作业应用项目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1-110503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22:22: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交通规划设计院移动式X射线装置探伤作业应用项目

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移动式X射线装置

探伤作业应用项目

1.项目概况

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结构鉴定、环保测评、质量评定、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是交通运输部设立的公路设施使用状态监测与养护保障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平台与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对外承担公路工程相关的各类试验检测监测工作。

现因业务需要,拟新增一台移动式X 射线探伤机,为其他公司提供移动探伤检测服务,用于对桥梁钢结构等进行无损检测。试验室拟将平时不用的 X 射线探伤机存放在G区2号库房中,双锁双控,钥匙由专人保管;拟在F区一层西侧设置暗室和危废暂存间。本项目为该公司首次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尚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120号,公司南侧为振新庄园小区,东侧为以岭宿舍,北侧为振岗路,隔路为振岗小区,西侧为空地。本项目中操作人员工作场所不固定,根据作业地点移动探伤装置至指定地点进行作业。

2.评价标准

评价范围根据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不同的管电压和现场工作条件来确定,但不应低于100 m的范围。本项目的主要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目标为操作射线装置的探伤作业人员(职业工作人员)及与探伤操作无关的公众。

(1)职业工作人员剂量管理目标值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_)的规定,职业工作人员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年平均有效剂量限值的1/4,即5mSv/a作为本项目职业工作人员的剂量管理约束值。参考《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2_)中人员在关注点的周剂量参考控制水平,对职业工作人员不大于100μSv/周。

(2)公众人员剂量管理目标值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_)的规定:公众人员的年有效剂量限值为1mSv/a。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年平均有效剂量限值的1/4,即0.25mSv/a作为公众人员的剂量管理约束值。参考《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2_)中人员在关注点的周剂量参考控制水平,对公众不大于5μSv/周。

(3)探伤作业分区

本项目探伤机年开机时间为200h,根据《工业X 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17-202_)的规定,一般应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15μSv/h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应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3.工艺分析

X 射线探伤机主要由X射线管和高压电源组成。X射线管由安装在真空玻璃壳中的阴极和阳极组成。高压加在X射线管两极之间、使电子在射到靶体之前,被加速到很高的速度,靶体用高原子序数的难熔金属制成。当电子达到靶原子核附近时,在原子核仓库仑场的作用下,运动突然受阻,其能量以电磁波(X射线)的形式放出。

X射线管头组发射的X射线使焊缝对面的胶片感光,感光胶片冲洗后,显示焊缝质量。

4.项目安全措施(1)辐射屏蔽设施

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250kV,最大管电流为5mA,移动式X射线探伤机射线管口自带2mm铝过滤片。

(2)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的要求

①控制区边界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 X 射线区”警告牌,探伤作业人员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在监督区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②现场探伤作业工作过程中,控制区内不同时进行其他工作。为了使控制区的范围尽量小,X 射线探伤机应用准直器。

③现场探伤工作在多楼层的工厂或工地实施时,防止现场探伤工作区上层或下层的人员通过楼梯进入控制区。

④探伤机控制台设置在合适位置或设有延时开机装置,以便尽可能降低操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的准备

①在实施现场探伤工作之前,运营单位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以保证实现安全操作。评估内容至少包括工作地点的选择、接触的工人与附近的公众、天气条件、探伤时间、是否高空作业、作业空间等。

②运营单位确保开展现场探伤工作的每台 X 射线装置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

③考虑现场探伤对工作场所内其他的辐射探测系统带来的影响(如烟雾报警器等)。

④现场探伤工作在委托单位的工作场地实施的准备和规划,应与委托单位协商适当的探伤地点和探伤时间、现场的通告、警告标识和报警信号等,避免造成混淆。委托方给予探伤工人充足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工作的安全开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实施。

(4)X 射线现场探伤作业安全警告信息

①有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有明显的区别,并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

②警示信号指示装置与探伤机联锁。

③在控制区的所有边界都能清楚地听见或看见“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

④在监督区边界和建筑物的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警告标语等提示信息。

(5)X 射线现场探伤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考虑控制器与 X 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6)X 射线现场探伤作业的边界巡查与监测 ①开始现场探伤之前,探伤工作人员确保在控制区内没有任何其他人员,并防止有人进入控制区。

②控制区的范围清晰可见,工作期间要有良好的照明,确保没有人员进入控制区。如果控制区太大或某些地方不能看到,应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巡查。

③在试运行(或第一次曝光)期间,测量控制区边界的剂量率以证实边界设置正确。必要时调整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

④现场探伤的每台探伤机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剂量仪。开始探伤工作之前,对剂量仪进行检查,确认剂量仪能正常工作。在现场探伤工作期间,便携式测量仪应一直处于开机状态,防止 X 射线曝光异常或不能正常终止。

⑤现场探伤期间,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不能替代便携巡测仪,两者均使用。工作人员配备热释光个人计量计2套、警示灯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2台,FY-II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1台,警戒绳若干米、警示牌。

(7)人员培训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2人,均持有辐射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

5.项目可行性结论

在切实落实本报告中规定的防护安全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后,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X射线装置探伤作业项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_)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2_)的要求,故从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二篇: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1.1 射线探伤管理

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射线探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夜间进行。

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射线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探伤结束后,必须清除现场所有带放射源的设施、材料,并告知相关人员解除警戒。1.2 放射源储存

 放射源储存地点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 放射源储存室或设备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屏蔽设施。

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设置醒目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 放射源库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有防火、防水等防灾措施,有报警、连锁等等保安措施。

 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反辐射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1.3 射线作业防护

 放射工作单位在每次作业前,都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计算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放射源为X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4 mGy·h-1的范围;放射源为γ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2.5 mGy·h-1的范围。

 射线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夜间光线不明处设置警示灯,重要交通路口或通道应有专人监护。

 射线工作人员应在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4OμGy·h-1的范围内操作。 射线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与放射源相匹配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防护服、眼镜。同时必须佩戴个人计量监测仪和具有声、光信号的射线报警器。 工作结束后,一切防护用品及工器具必须专柜存放,严禁携带至其他区域。

1.4 中国相关法规标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2_); 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2_); 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2_)。

第三篇: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2_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132-202_ 《工艺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3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4 GB18871-202_ 《电离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5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4 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射线源和密封(放射)源。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a)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5.3.4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a)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核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方式X、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复试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方式防护标准》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6.2 管理内容 6.2.1 作业安全措施

a)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X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X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为控制区,100米范围为管理区,其他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产生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必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检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检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理,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

六、日(包括其他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x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特设部负责解释。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保存期为1年)

第四篇: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

(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2_)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生产、销售、使用探伤装置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装源操作。放射源活度不得超过该探伤装置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

(三)应具备探伤装置安全性能检验能力,每次装源前应对探伤装置进行检验,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装源。

(四)每次装源时必须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单位生产的新源辫更换旧源辫。进口探伤装置的源辫可用国产的替换,但需经放射源生产单位认可。

(五)放射源生产单位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给放射源编码,并将放射源编码卡固定在探伤装置明显位置。

(六)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生产探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和使用放射源许可证)。

其生产的探伤装置的说明书中应当告知用户该装置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设计、生产的探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一)放射源容器

装有设计的最大额定装源活度的放射源时,容器的表面剂量率应满足《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中的要求。

放射源容器应进行《γ射线探伤机》中规定的性能试验,并满足标准要求。

(二)安全锁

探伤装置必须设置安全锁,并配置专用钥匙。1.源辫返回到源容器后,该锁方能锁死;

2.安全锁锁死时,源辫应不能移动;安全锁打开后,源辫方能移离源容器; 3.钥匙不在锁上时,安全锁仍能锁死。

(三)联锁装置

探伤装置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1.安装或拆卸驱动装置时,源辫应不能移离源容器; 2.非工作状态时,源辫应锁闭在源容器内;

3.工作状态时,驱动装置应保持与源容器连接,随时可将源辫摇回源容器内。

(四)源托、输源管、控制缆等配件

源托(包括源辫,源辫与控制缆联接点)承受的拉力应满足如下要求:铥-170源托300牛顿,铱-192源托和硒-75源托500牛顿,钴-60源托700牛顿。采用输源管和远距离操作的探伤装置,输源管和控制缆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并满足《γ射线探伤机》等相关标准要求。

更换输源管、控制缆和源辫等配件时,必须使用该探伤装置原生产厂家的合格配件。

(五)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

探伤装置应具有源辫位置指示器系统,该指示器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用不同灯光颜色分别显示源辫在源容器内或外; 2.用数字显示源辫离开源容器的距离; 3.用音响提示源辫已离开源容器。

(六)标志和标识

在探伤装置的放射源容器表面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上应铭刻下列内容:

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2_)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探伤装置生产厂名称; 3.产品名称; 4.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放射源核素名称; 7.设计的最大装源活度。

(七)放射源编码卡

放射源编码卡与探伤装置应可靠联接,且便于更换。更换放射源时,放射源编码卡应随之更换,确保与容器内的放射源一一对应。

(八)自动式探伤装置的保护装置

自动式探伤装置应具有故障保护装置。探伤装置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关闭屏蔽闸或自动使放射源回到源容器内,避免人员受到过量照射。

三、使用探伤装置单位的要求

(一)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从事移动探伤作业的,应拥有5台以上探伤装置。

(三)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期限为10年,禁止使用超过10年的探伤装置。

(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放射源库的保管工作。放射源库设置红外和监视器等保安设施,源库门应为双人双锁。

探伤装置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保存,但须派专人24小时现场值班。保险柜表面明显位置应粘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七)制定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和登记制度,放射源台帐和定期清 点检查制度。

定期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核实时应有2人在场,核实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八)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每3个月对探伤装置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九)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十)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十一)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十二)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十三)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十四)探伤装置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先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使用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放射源转移出使用地后20日内,先后向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十五)更换放射源时,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申请转入放射源。

探伤装置使用单位、放射源生产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1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使用固定γ射线探伤室的单位可参照从事移动γ射线探伤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固定γ射线探伤室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γ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2.探伤室应安装固定式辐射剂量仪,剂量率水平应显示在控制机房内,并与门联锁。

3.应配置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该报警仪应与防护门钥匙、探伤装置的安全锁钥匙串结一起。

4.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探伤作业时,应由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5.γ射线探伤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五篇: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

(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

1.安全联锁

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2.紧急止动装置在探伤室内墙上应安装多个串联并有明显标识的“紧急止动”开关,该开关应与控制台上的“紧急止动”按扭联动。

一旦按下按扭,X射线探伤机高压电源被切断,人员通道门可以从内侧打开。3.钥匙控制探伤机的电源启动钥匙与人员通道门的钥匙以及控制台上的钥匙应牢固连接。该串钥匙应与便携式X辐射剂量仪(须具报警功能)连在一起,随操作员进出探伤室。

(三)警告标志探伤室工作人员入口门外和被探伤物件出入口门外应设置固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箱,控制区边界应设置明显可见的警告标志。探伤作业时,应有声音警示,灯箱应醒目显示“禁止入内”。

(四)通风系统根据探伤室空间大小、x射线机的管电压和管电流、以及探伤作业时间,探伤室内应设置相应排风量的通风系统,使臭氧浓度低于国家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辐射屏蔽措施。

二、野外工业X射线探伤作业辐射安全要求

(一)制定野外探伤工作方案在野外探伤作业前,按项目应制定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探伤工况、时间、地点、控制区范围、监测方案、清场方式等,明确探伤人员、防护人员、运输人员、保卫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工作期间做好相关记录,与方案一同存档备查。

(二)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野外探伤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边界外X射线空气吸收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 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活动。其边界剂量率应不大于2.0μ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三)探伤作业公告在探伤作业现场应张贴公告。公告中应包括作业性质、时间、地点、控制范围、探伤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辐射事故报警电话等内容。

(四)移动屏蔽小室。根据需要设置屏蔽小室,屏蔽小室由可拆卸的屏蔽材料构件组成。其屏蔽能力应根据所操作的X射线的剂量及距离、障碍物、地理条件等确定。

三、X射线探伤的其他辐射安全要求

1、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和持证上岗。

3、必须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4.设备维护每个月对探伤装置的配件、机电设备和监测仪器,特别是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更换部件。

5.个人剂量管理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一台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并编号定人配戴,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测量,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6.档案记录应建立探伤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记录、个人剂量管理及维修记录制度,并存档备查。7.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探伤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

施和事故报告程序等内容。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法规要求,立即向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河北交通规划设计院移动式X射线装置探伤作业应用项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