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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112932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22:1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内部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料供应,加强公司物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原辅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采购及劳务采购。

第三条 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四条 请购的提出

1、生产班组及项目部依据项目工程的需求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5日、20日前开立下半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项目部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施工员和预算员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项目经理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材料科,三联交财务科;

5、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第五条 请购核准权限

1、班组及项目部所购物资价值在202_元以下的由施工员预算员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核准;价值在202_元以上的由施工员预算员审核后,报项目经理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常用办公用品及管理所需物品请购,由项目部填报《请购单》,项目经理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值在202_元以上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 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需撤销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材料科,必要时应先口头通知。

2、采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 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

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钢材等),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

公司经常使用物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的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

除1、2以外的零星物料,采用按需采购的方式。第八条 询价、议价

1、采购部门(材料科)收到经核准的《请购单》后,除集中采购方式外,采购人员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款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的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的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 议价原则

有以下情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的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 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门负责人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五千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报总经理核准。第十一条 订购作业

1、供应商经核准后,采购人员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与供应商订立合同,订购物料。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第十二条 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 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质量文件资料要求

订购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产品规格、图纸、技术要求质保证书、检测报告等。(交于项目部 资料科)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

4、所需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第十四条 合格供应商选择

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应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以往采购的良好记录。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约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质量保证:

1、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公司指定的质量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质量检验合格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的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因供应商责任所致损失的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 进货验收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质检、采购等部门人员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

质检部按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质量符合质量要求。

2、处理短损

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

对检验不合格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质量纠纷处理

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质量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的处理流程统称为质量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理依据

以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处理依据,并在《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原则上以本公司的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门(材料科)。(2)采购部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3)现货供应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物料。

(4)订制品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更换供应商。(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损失向供应商索赔。(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损失,依实际发生情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 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在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且生产成本合理。

第十九条 按供应商评价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

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项目部意见,在项目部同意后方能采购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采购部经理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商品信息,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_年6月6日

第二篇: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采购流程

第四条请购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1000-20000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5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之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公司经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钢板、预应力钢丝、线材等),采购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之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

第八条询价、议价

4-11、采购部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请购单》,除集中采购方式外,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条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之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议价原则

遇以下状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经理审核;采购部经理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经理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1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送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供应商后,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传真形式签字确认。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第三章采购物品之品质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品质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4、所需之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品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

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类似物料以往采购之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品质保证之协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品质管理体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质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生的因供应商责任导致之不良的责任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品管部依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品质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对检验不合格之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臵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臵依据,并于《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

(2)采购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之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之物料。

(4)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之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

第十九条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之给付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企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公司标准组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的办事机构。受标委会的直接领导,对标委会负责。

二、标委会的组成:

1、标委会设在本公司技术中心。

2、标委会组成由5-6人组成,设组长1名,专/兼职人员1名。

三、标委会的职责:

1、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2、提出标委会的工作计划,经标委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公司标准体系和安排提出本标委会工作的长远规划,计划建议。经标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上报公司。

4、组织、协调、审查、复核标委会上报标准报批稿。

5、组织与公司各部门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和标准化资料的收集、保管、翻译、复印和咨询等工作。

6、组织并举办标准化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财务管理:

1、收入来源:公司拨款

2、开支项目:资料费(包括翻译费)、编制费、出差费、办公费及其他支出等。

3、标委会的经营有财务部按日常工作费用开支。给予审核、报销。

五、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经标委会提出补充意见,由标委会批准实施

公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要求,参考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生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科研(实验)、监督检验、营销、财务和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公司统一规划下,组建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积极地开展公司个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委会在公司领导下负责公司各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循国家方针政策,向公司提出生产、科研(实验)、监督检验、营销财务和行政等部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

第五条: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部门的标准体系表,提出其制修订公司标准的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组织各部门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组织公司各部门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公司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本标委会应及时与专业范围有联系的其他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加强联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公司批准。标委会设委员8—9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1—2名。联络组长1名。均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每届标委会任期1年。每年第四季度向公司汇报全年工作

第十一条:标委会委员应由公司生产、科研(实验)、监督检查,营销、财务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科技、管理人员担任。委员的产生由公司推荐、聘任。颁发聘书。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标委会的工作应纳入公司的工作计划。为各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标委会根据公司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四条:标委会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实践和实验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标委会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委会委员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联络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采用会审或书面形式),送稿(包括附件)应提前十天提交给审查者。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需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第十七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联络组。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标准报批稿经联络组复核,联络组组长签名后,送主任委员会或主任委托委员审核签字。即成为本公司的企业标准。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公司提供,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标准的调研费用:

2、标准的收集、复印费用、资料费

3、标准的编制费。

4、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所需费用。

5、其它必要的财务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标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经公司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

一、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供应商开发

1.制定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开发流程,使之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章。2.适用范围

本公司原材料供应新厂商之开发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执行。3.原材料供应商开发程序 原材料供应商开发权责

(1)生产部使用原材料,由外联物料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由技术部门确认产品质量。

(2)研发部使用材料,由研发部门确认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外联物料部们负责协助工作。

(3)一般物料、配件由外联物料部门负责开发主导工作,使用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4)生产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外联物料部负责协助工作。其他一般设备由外联物料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

(5)研发部、品管部、技术部、生产部、外联物料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负责原材料供应商的调查评核。

原材料供应商的更换

(1)研发部、技术部、品质部确认更换产品的质量,并提交样品测试报告。(2)外联物料部确认更换产品的性价比。

(3)由外联物料部提交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签字方可更换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应由原材料厂商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由采购人员进行核实。该表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网址、负责人、联系人。(2)公司概况,如资本额、成立日期、占地面积、营业额、银行讯息。(3)设备状况。(4)人力资源状况。(5)主要产品及原材料。(6)主要客户。(7)其他必要事项。

外联物料部采购员填写《供方评审记录表》,由外联物料部经理签字审核。《供方评审记录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2)生产能力、交货是否准时。(3)售后服务情况。(4)价格是否合理。

外联物料部采购员填写《供方情况调查表》,由外联物料部经理签字审核。《供方情况调查表》,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有无专职检验机构。(2)专职检验人员素质。

(3)有无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4)检验手段如何。(5)计量制度是否健全。

(6)有无检验台账和原始记录。(7)有无器件借用制度。(8)产品有无合格证制度。

(9)有无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0)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如何。(11)有无进度保证制度。

(12)有无成品包装、运输保护措施。原材料供应商开发流程(1)寻找原材料供应商。

(2)填写原材料供应商基本资料表。(3)与原材料供应商洽谈。(4)样品鉴定。

(5)原材料供应商问卷调查。

(6)提出原材料供应商调查评核之申请。

二、采购管理制度定购采购流程

1.制定目的

为落实物料、零件采购作业管理,确保采购工作顺畅,特制订本规章。2.适用范围

本公司物料、零件之订购、采购管理业务。3.请购规定

请购的提出,核准权限。

(1)原材料的提出: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提交下月原材料的需求量,由生产部经理签字确认。

(2)设备/配件和其他生产低耗品的提出:由各部门提交《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由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由外联物料部确认后以呈批件形式由主管副总签字生效后才能采购。物料采购核准权限

(1)原材料的核准权限,接受生产部提交的下月原材料的需求量表格,采购员需先与仓库核对原材料数量,确定采购数量,做出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2)配件和其他生产低耗品的核准权限,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外联物料部应本着节约原则及时落实该配件或耗材的使用情况(包括用于哪里,用多少,一个配件可使用的时间是多长)。如有疑义应及时与申购部门沟通。外联物料部确认后以呈批件形式由主管副总签字生效后才能采购。4.采购规定 采购方式

本公司采购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1)集中采购(2)合约采购(3)一般采购 除(1)(2)以外之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采购作业规定 询价、议价

(1)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应选择至少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目前各原材料只有一家供应商)

(2)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外联物料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3)采购议价采购交互议价之方式

(4)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三、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格、发票、包装、交货地点、到货日期、付款条件及方式、技术指标、验收、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检验及索赔。(2)合同的制定

合同草稿由外联物料部制定,其技术指标由技术部、品质部或使用部门签字确认。呈核及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于《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上填写询价或议价结果。(2)标准拟订购供应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采购核准权限呈核。(3)采购核准权限规定,不论金额多寡,均应先经采购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核准。

(4)对于其他生产低耗品的采购,外联物料部门接到申购部门《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后先落实是否需求购买,无误后应按实际需求内容填写《呈批件》,详细说明所购物品原因、数量、预计金额、报主管副总审批签字后购买。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设备/物料采购申请单》后,根据《采购计划》应以《采购订单》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确认交期。

(2)合同采购根据采购合同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并由物料部采购员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申请部门签字确认使用目的以可以生产的产品数量,物料部经理签字审核,由财务主管签字核实资金,再呈主管副总审批签字后实施采购。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验收与付款

(1)经品质部检验合格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产品与供应商联系退货。(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四、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价格管理

1.制定目的

为确保材料高品质低价格,从而达成降低成本之宗旨,规范采购价格审核管理,特制订本规章。

2.适用范围

各项原料采购时,价格之审核、确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处理。

3.价格审核规定

报价依据

技术部提供新材料之规格书,作为外联物料部成本分析之基础,也作为供应商报价之依据。价格审核

(1)供应商接到规格书后,于规定期限内提出报价单。

(2)外联物料部一般应挑选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

(3)外联物料部经理审核,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价格调查(1)已核定之材料,外联物料部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2)本公司各有关单位,均有义务协助提供价格讯息,以利外联物料部比价参考。(3)单价涨跌之审核流程,应同新价格审核流程。

(4)采购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低单价。

五、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品质管理

1.制定目的

规范采购过程的品质管理规定,使采购品质管理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本公司物料采购、验收、索赔等过程的品质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执行。

3.采购品质管理规定 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订购单、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品质保证之协定

原材料之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2)供应商产品出厂前应有逐批做抽样检验。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4)接收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评鉴。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在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采购员需确认订购单、供应商、到货日期、物料的名称与规格。(2)仓库管理员需确认数量。

(3)品质部需确认品质检验并填写检测报告。(4)检验合格后由采购员办理入库手续。

退还不合格品 对检验合格物料,入库后应予以明确标识,以确保后续品质之可追溯性(如供应商名称、物料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检验人员等及物料之标注,以便追溯、区分、使用之方便)。

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处置依据

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置依据,并于订购单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员。(2)外联物料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换货。(3)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4)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5)采购其他索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第五篇:采购管理办法

赣财购[202_]20号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单位,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各人民团体,省高法院,省高检院,省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七条 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为江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省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货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省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内部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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