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申请表共四页)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所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4)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6)药监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7)工作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材料;
(8)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三业务收支情况表;
(9)一年内未因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10)计算机设备清单;
(11)药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2)定点零售药店概况(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③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房屋面积证明、④ 500米服务半径内参保人员数量);
(13)建设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经营地点证明材料。
(1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以上材料需要制作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三篇: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精)
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
向。
三、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附以下材料(所有证照需提供原件当场审验):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合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作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岗位,并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证、身份证及营业员的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药店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入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店内部完善的管理制度;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精)
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时间 :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
二、申报单位需同时附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职工花名册;执业药师注册证和药学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同时报电子版药学技术人员花名册);
5、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纸质和电子版);
6、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如《申请书》设置栏目不能满足填报需求,可以附表形式填报。
四、申请单位以A4纸张标准,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按第一条排列顺序附于《申请书》后,并装订成册。所有报表同时报纸质二份和电子版一件。
基 本
情 况
单位地址 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人 单位邮箱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职工人员情况
营业人员数职工总人数参加医疗保
单位名称
药学技术人员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有效期
营业期限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
参加养老保险数
险数
签订劳动合
同数
申请单位意
(公章)
见 法人代表签字:
县 区 审 核 意 见
市 局 复 审 意 见
备注:
年 月 日
(公 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 章)负责人 : 年 月 日
第五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0426
【实施日期】 19990426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 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 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 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 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 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 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 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 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 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 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 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 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 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 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 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 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 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