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_]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2_]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2_年6月1日-202_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2_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2_〕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2_年8月10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汇报稿 202_.6.3)
关键点说明:
1、本实施办法为商务部牵头起草,总额度暂为50亿元人民币;
2、补贴是以“报废”再购新车为条件,权利主体即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即“普惠制”;
3、与“汽车下乡”政策并行即理论上的最高补贴额为11000元/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汽车“以旧换新”是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快汽车更新换代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挂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在202_年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的,对汽车“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对地方实行包干,到期未使用的补贴资金应当返还中央财政。
补贴资金包干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会同商务部下达补贴资金包干方案。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车型范围是指在202_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换购新车的:
(一)注册登记日期在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
(二)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间的老旧中、轻载货车;
(三)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
(四)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资金。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二)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三)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四)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五)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
(六)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000元;
(七)报废其他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
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购置税金额。
第三章车辆报废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车主应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及时对车辆解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和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市、州)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
“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申请手续。
商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有效性,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一)等有关材料,核对管理信息系统中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2_年月日至202_年1月31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车主银行账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或同时符合第七条第四项、202_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的,只能选择一种补贴进行申请。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资金审核、监督检查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新车流通网络建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省级商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有关申请资料存档和汽车“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信息于次月3日报送商务部,内容包括:辖区内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基本情况,报废数量、车型,资金发放等。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的车型以及换购新车加以其他限制。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用足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者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车型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篇: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检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_]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
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_]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2_年6月1日-202_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2_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2_年8月10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2_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2_)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
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202_年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组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第十四条 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民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具体发放和领取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
(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
对无计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育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决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
对无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六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
对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营私舞弊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计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百元罚款;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计划生育给予处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计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罚款所得金额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处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处罚决定的内容协助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区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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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2_]174号)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2_]33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推动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开展,结合贷记卡业务信控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西安贷记卡汽车分期市场实际情况,本着操作简便、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效益明显的原则,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以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为平台,以金穗贷记卡为载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贷记卡分期付款,以达到购车目的一项业务。
按业务种类分为自有额度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保证担保可由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其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上限为20万。
本细则主要适用本车抵押或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担
保方式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的办理流程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只是放款环节采用乐分卡刷卡方式放款。
第三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期限分为1年、2年、3年,即12期、24期、36期。
第四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最低标准为1年3.9%、2年7.5%、3年10%,可以上浮。
第五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额度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穗乐分卡授信额度为1万至100万元。首付款比例暂定不低于30%,汽车价格30万以上首付比例应相应提高,原则上汽车价格50万元以上,首付不低于40%。首付款不得使用我行信用卡支付。
第六条 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费支付方式
(一)按手续费支付对象划分
1、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汽车销售商与分期付款购车客户按比例分担支付。
3、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二)按手续费支付次数划分
1、一次性全额支付:适合手续费由汽车销售商全额支付。
2、按月等额支付:适合分期付款购车客户全额支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经销商与担保方的准入条件
经销商要符合我行汽车分期商户的准入标准,并与我行签订《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开通商户分期功能。
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的担保资格及准入参照行内汽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行贷审会审批;符合总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担保人。
第八条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原则上具有西安市地区的户籍证明或在本地区具有居住房产;
3、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个人汽车贷款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购车行为真实,且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5、在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准贷记卡账户,并以此作为贷记卡约定还款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个人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
7、符合贷记卡资信评级条件(新客户)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客户申请需出具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户口簿户主页与本人页复印件;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财产共有人(配偶)的承诺书。
5、个人收入证明(注: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
6、房产证明(必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名下的);
7、车辆保险单(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发票及合格证;
8、首付款凭证;
9、客户本人在农行开立的同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借记卡及复印件;
10、他行优质客户,需提供他行存贷款证明、贷记卡领卡、用卡证明、金融资产证明等;
11、客户为私营企业的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近三个月缴税记录。对于私营企业主,其企业的纳税证明可视同为个人的纳税证明,纳税额按其在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12、目标客户(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目
标客户营销贷记卡实施意见》(试行)农银陕营办发„202_‟123号)中借记卡或准贷记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客户,已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PCRM系统打印的客户基本资料表;未签约的目标客户,需提供通过ABIS系统或PCRM等系统打印客户借记卡(准贷记卡)存款、交易、消费等明细,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个人贷款情况;
13、在我行办理住房按揭的客户。(以本车抵押办理分期业务,应符合客户个人资产负债比率不得高于55%的规定);
14、提供个人年缴纳住房公积金达4000元以上(含)以上证明和以下证明的至少一项:近三个月的银行存折流水、近三期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定期存单、汽车行驶证、缴税记录、国债凭证、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投资理财证明和投资收入证明等。
15、政府机关、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电力石油、文教卫生、新闻媒体、律师、事业单位等优势行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16、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客户,可按自然人保证担保、本车抵押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除满足以上1至11条条件且满足12至14条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的客户(11至14条为或有关系),可按免抵押、免担保方式办理汽车分期业务。
17、除本车抵押外也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担保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址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学历证明、职务证明、职称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本车抵押+自然人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分别提供上述资料。
(三)个人征信存在以下逾期状态需补充佐证:
1、由于数据更新时限延迟,信用报告上显示有当前逾期,但客户已还清,应提供还款凭证。
2、属于在认定时不列入逾期期数的小额拖欠,需要提供还款凭证。
3、借款人信用卡呈冻结或止付或呆账状态,须出具相关银行情况说明,证明其非恶意逾期。
4、信用卡透支利息年费逾期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发卡流程
第九条 发卡流程
(一)受理申请。客户与汽车销售商达成购车意向,客户填写《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经支行调查人员查询个人征信,征信报告不为C、D级或能提供征信
佐证的,可办理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
(二)支行分期业务营销人员职责:
1、要求客户提供上述第二章第八条
(二)所需资料;
2、辅导客户填写金穗乐分卡申请表;
3、签订告知事项书;
4、两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并做好笔录,5、客户出具承诺书;
6、两名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并现场照相留存,证实现场调查真实性;
7、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
8、将所有资料提交支行调查岗,要求在一天之内办结。
(三)支行分期业务受理人员职责:
1、打印客户征信报告及身份核查信息;
2、复审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
3、对客户进行电话调查,核实客户及联系人信息;
4、签署《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对档案装订成册并编号;
6、建立交接登记簿;
7、绑定借记卡卡号正确性核对;
8、将资料提交至营业部,要求一天内办结。
(四)贷记卡审批人职责:
1、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汽车分期业务;
2、贷记卡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汽车分期乐分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农银办发„202_‟330号)要求,根据不同授信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3、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行。
(五)授信额度支行推荐权限参照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每份资料均须支行主管行长审核签字上报。
第四章 乐分卡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撤押流程 第十条 放款及本车抵押登记操作流程:
(一)客户领卡。经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监督客户至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并收回一联POS签购单留档;同时告知支行业务人员填写贷记卡锁定码申请书,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营业部(信用卡中心)处理。
(二)信息核对。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手续并将该车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行客户经理对客户资料应认真核实购车发票、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对每个要件记载的车主、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价、购销方等信息是否一致,与发放贷款前银行取得的分期付款申请表、购车合同、首付款证明、《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确认申请人分期购车行为真实性。
(三)抵押登记。以本车抵押的客户需提供汽车登记证书、《车辆抵押合同》及《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由经办行负责至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商业险保单、车辆购臵税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与卡申请资料及抵押手续相关资料合并留存支行保管,其中保单原件与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入库保管。
(四)还清分期款项后的撤押。抵押人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额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档案管理
为便于档案管理,要求对所收存、整理和记录的、能够真实反映业务处理过程中所规避风险的各种资料进行保管、留存,统一由信用卡中心装订成册保管,各经办网点保留资料复印件。档案管理必须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包括乐分卡);
2、申领人及财产共有人(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申领人收入、居住、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的资信证明材料;
4、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安系统身份核查记录;
5、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6、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7、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8、客户承诺函;
9、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10、动车抵押清单
11、金穗贷记卡汽车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12、汽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合同复印件;
13、金穗乐分卡签收单
1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若上级行有新的操作规范、操作规程,内容与本
操作指引存在冲突之处,以上级行为准。
(三)本操作细则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1-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1-2:《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附件1-3:借款人收入证明 附件1-4:客户承诺函 附件1-5: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附件1-6:同意抵押承诺书 附件1-7:汽车分期业务面谈笔录 附件1-8:乐分卡签收单及用卡须知 附件1-9:锁定码调整意见单 附件1-10:动车抵押清单
附件1-11:汽车分期购车刷卡台账 附件1-12:乐分卡申请表 附件1-13:保证人承诺书 附件1-14:车辆抵押登记台账 附件1-15:汽车分期付款档案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分期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从用于分期购车的贷记卡(乐分卡)申请下来的刷卡放款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二、经办行与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经办行职责。
(1)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业务流程、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本行的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后管理方案。
(2)乐分卡管理。乐分卡的保管、领用、刷卡放款、还款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发行金穗乐分卡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乐分卡卡片一律邮寄到经办行,专人接收保管。经
办行在收到乐分卡卡片后,应立即通知客户到网点签字领卡并当场激活,经办客户经理须现场监督客户在约定分期商户的POS机上完成分期交易,严格防范虚假交易、挪用授信额度等业务风险发生。必须绑定一张我行准贷记卡或借记卡作为约定还款账户。要告知客户每期还款资金必须存入绑定卡,以实现自动还款,如还款日绑定卡片余额不足的,必须将应还款额直接存入乐分卡。
(3)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抵押手续的办理。联系抵押人于缴交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原件由经办行持有。
(4)抵押车辆保险的要求。经办行应要求车辆抵押人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经办行保管。保险期限应不早于最后一期分期付款还款日。
(5)日常跟踪和回访。客户经理应每月定期收集汽车分期客户还款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还要定期走访客户,及时掌握抵押车辆的实时状况。
(6)定期分析。客户经理每季度对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分析、风险因素分析、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
(7)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预警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8)报告。向经办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9)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臵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臵部门前),并组织实施。
2、营业部信用卡中心职责。
(1)对辖内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评价,定期进行风险分析。配合经办行进行客户还款情况查询。
(2)定期检查经办行在乐分卡管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车辆保险等重要业务环节办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检查经办行是否按要求妥善保管车辆抵押权利证书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的经办行,卡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和整改通知,甚至暂停问题行的该项业务,直至经办行按要求纠改。
三、风险预警及处臵
风险经理主要通过贷记卡外挂系统监测客户具体风险和车贷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1、贷记卡贷款资产分类
正常类:指未到贷款到期日的贷款;
关注类:逾期期限为1至89天(含)的贷款; 次级类:逾期期限为90至119天(含)的贷款; 可疑类:逾期期限为120至179天(含)的贷款; 损失类:且逾期期限为180天(含)以上的贷款或者逾期期限在180天以下,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款项。
2、逾期客户细分
记忆类:因忘还、少还造成逾期的借款人; 家庭类:因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良而逾期的借款人; 资金类: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因工作关系变换收入减少的借款人;
官司类:因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者发生经济纠纷后造成逾期;
恶意类:因借款人主观恶意骗贷的。
3、逾期客户处理方法
关注类:贷后管理专员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查看借款人是否正常经营、了解客户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将具体结果做好记录后上报贷后管理部经理;
次级类:每周保证两天客户经理至客户工作经营场地及客户住址与客户沟通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下达“催收贷款通知函”至客户本人或客户直系亲属。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做好催收记录并及时上报;
可疑类:至借款人家中,告知借款人亲属逾期后果,加大影响。有提供担保的,至担保人家中及工作场地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使担保人明白借款人不还款情况下,担保人应代其还款的严重性,达到担保人同时催收的目的;
损失类:通过起诉、处臵抵押物等司法追索方式催收,并做好前期准备。
四、到期管理
客户还清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透支款项后,向经办行提出撤押申请,由经办行提交信用卡中心,等卡中心确认客户结清汽车分期款项后,经办行负责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车管所制式),与抵押人共同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最后经办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作签收登记。
五、其他
1、除本细则内容以外的贷后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2、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抵押车辆)移交后的处臵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业银行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
4、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