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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压致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2-99962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8 13:08: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压致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压致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_-12-11发布人:网站管理员点击次数:562次

一、案情摘要

202_年1月6日19时40分左右,杨某某(男,40岁,河口区孤岛镇人)酒后驾驶本田思域轿车沿河口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区南门时,与步行过公路的张某某(女,47岁)相撞。杨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张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杨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逃逸。稍后,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男,36岁,利津县汀罗镇龙王庙村人)驾驶出租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人张某某身上碾压,致使张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杨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在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肇事人王某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因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两辆车的连续碰撞、辗压造成,有别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对本案另一肇事人杨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杨某某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虽具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其所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撞倒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确定其伤势轻重,而被害人的伤势轻重程度是交通肇事案定性的一个主要依据,若张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后伤势确定为重伤,则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若张某某当时伤势仅为轻伤,则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得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但杨某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是因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第二次撞击碾压所致,所以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同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杨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故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能客观归罪。

第二种意见: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杨某某实际上在主观方面有两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即其驾车撞伤张某某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即杨某某作为本地人,应该知道肇事地点位于当地交通要道,来往车辆频繁,也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左右,在夜晚能见度低、不断有车辆经过的情况下,应该有义务预见到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压,但杨某某却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任由被害人倒卧在机动车主干道上。此时,不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罪过均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杨某某的不作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第二次碰撞、辗压,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确定发生。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在地后,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杨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自然包含着一种预见义务,即如果不及时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被害人可能会由于伤情严重或者被过往车辆二次撞击、碾压而导致死亡。但杨某某作为一个意识健全的成年人、一个具有生活常识的本地人,在应当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驾车逃逸,在逃避其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也对其预见义务采取了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正是由于这种过失,导致被害人在天色已晚、车流较多的情况下被遗弃在主干公路机动车行车道上,最终被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二次碾压致死,因此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与杨某某的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杨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篇: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昆山权威交通事故在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步骤。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逃逸的步骤:

1、作为122民警,首先要提高责任心,接到报案后,要突出一个“快”字,快速反应、以快制胜,赶到现场,迅速寻找知情人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122指挥中心或到达现场的民警,要迅速根据现场报案人或当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员、车辆特征、车型、车号及逃逸方向等情况,实施布网堵截、追缉,不给逃逸分 子以喘息机会,力争当扬抓获。

2、到达现场后,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已失去清醒,应立即判断肇事车行驶的方向,同时抓紧调查访问,搜集有破案价值的线索。

访问的方法有:

一是深入现场周围 的单位和住户,寻找见证人。对见证人除询问一般情况外要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号牌、门徽名称、颜色、车型、有无拖挂、装载情况、驾驶室乘员以及车辆其他特征。

二是对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汽车驾驶员要详细询问发现现场的时间,特别要询问到达肇事地点以前是否与其他车辆会车或被超车,会车或被超车的时间、地点及其速度,所会或超车的车型、车号、车身颜色、拖挂、装载、灯光等车辆特征。

3、在勘查现场时,要注意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找发生事故现场见证人,为侦破和审定肇事车提供依据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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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 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随后,202_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4、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5、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每个月少于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每个月超过3%),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则不受到法律保护,即为无效。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24%而未超过36%,被称为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系列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概括而言,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四个方面,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1.非法性。

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一是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我们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实质认定。

2.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首先,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实质,而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上述列举的途径外,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出于降低犯罪成本以及规避监管等考虑,犯罪人往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传递相关信息。在人情社会或者熟人社会,口口相传往往比其他方式更容易让人信服,具有很强的扩展性和蔓延性,换言之,公开性仅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就宣传的内容而言,该宣传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传递信息虚假与否在所不论,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3.利诱性

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利诱性特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非法集资是有偿集资,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集资,不宜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例如,李某虚构家中亲人身患癌症无钱医治的事实,并请其朋友王某录制成假新闻,在王某工作的电视台播放,向社会募集捐款共计50余万元。在此案中,李某募集资金的对象虽然是社会公众,但是,由于其没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回报,因此不具有有偿利诱性,虽具有欺骗性,但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其次,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即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将来给付回报。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至于回报的形式,除货币、实物外,还有股权、消费等,而具体给付回报名义,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等。

4.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

社会性是指其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在认定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时,关键在于明确集资人吸收资金 的行为有无针对性,是否无论从何人、何处收集到资金都符合行为人的本意。至于何为不特定对象,一般可以理解为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人或单位。若仅是亲朋友好友之间或是单位内部一些特定对象的集资则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就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202_年3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将下列两种情形排除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之外:一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是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二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罪名

从逻辑关系来看,非法集资处于第一层次,包括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集资违法两类;非法集资犯罪处于第二层次。从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有7个罪名,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和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而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其他5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为了更加明显的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态和特征,我们主要简单介绍下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和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系列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就是“门槛罪”,其他非法集资类 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在门槛罪的基础上增加特殊的犯罪方法和载体(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是行为人特殊的主观犯罪目的(如集资诈骗罪)等要素。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属于用诈骗方法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第四篇:对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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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劳动用工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现代化生产各种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中的意外事故也客观存 在。近几年,因劳动关系带来的损害赔倍案件逐年上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忽视劳动合同的作 用,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实体处理很难把握,研究和讨论这一课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 义。

一、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

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它的特定性: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侵害主体确定,只能是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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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括雇主)。

2、侵权行为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指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内。

3、受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受害主体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劳动关系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 身损害,其损害的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物质损失不是单纯的财产损失,而是与劳动者受到侵权事实有直接联系的财物。

二、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

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种,但它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它必须是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为前提,因此它可能出现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旦引起诉讼受害人不可能同时实现两个请求权,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鉴别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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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不同

劳动者与企业(含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必要要件,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者要有损害,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有直接联系,一般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侵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即可。

2、赔偿的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一般运用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以造成损失为限。《民法通则》中对普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只限人身损害 赔偿,因此除实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外,还需支付必要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相关补助和扶恤金等。

3、适应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普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单一,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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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在履行劳动合同时 发生损害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4、归责原则不同

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普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基于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兑现承诺和政策。

三、劳动关系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的法定责任

1、承担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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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赔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当地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加入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工 伤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人们对投入工伤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领导对工伤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 视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 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被告有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伤待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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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这一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个体、私营),参加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概不负责,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88)民 字第1号批复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 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生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

四、审理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聘用一些人员从事临时工作,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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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关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 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容易与承揽合同、运输等劳务 合同相混淆。劳动合同下的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提供工具和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力;而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 系,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把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审理案件的首要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是目前企业改制后保护受伤后职工合法权益,使伤残获得合法赔付的重要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又有利法院执行。同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把原来只属于企业的后顾之忧交由社 会来承担。因此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是我们审查因劳动关系发生赔偿案件的首要内容。对没有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企业赔付。

3、劳动合同是区别于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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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发生工伤事故或纠纷劳动者 无法举证。而且按照现行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事实上的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类似这样的情况查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应以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视同仁获得赔偿。

4、正确适应法律法规

因劳动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要扩大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除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区人均生活标准等。我国地大物博、贫富差别大、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因此还需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参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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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安全风险有哪些_怎么保障劳动安全 http://s.yingle.com/y/ld/1161649.html

 工伤的范围包括什么_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解决 http://s.yingle.com/y/ld/1161648.html

 “不辞而别”的员工承担哪些赔责 http://s.yingle.com/y/ld/1161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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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_劳动合同无效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y/ld/1161646.html

 什么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_劳动合同解除有哪几类 http://s.yingle.com/y/ld/1161645.html

 工伤认定范围_工伤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644.html

 什么是生育保险金_怎样申请领取生育保险金 http://s.yingle.com/y/ld/1161643.html

 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http://s.yingle.com/y/ld/1161642.html

 怎样申请职业病诊断_劳动者患职业病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61641.html

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是什么_变更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640.html

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_劳动仲裁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639.html

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_怎么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ld/1161638.html

  什么是试用期 http://s.yingle.com/y/ld/1161637.html 三方协议的时效是多长_签了三方协议被辞退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6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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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办_怎么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61635.html

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_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ld/1161634.html

 什么是工伤事故_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ld/1161633.html

 生育保险种类有哪些_如何申请领取生育保险金 http://s.yingle.com/y/ld/1161632.html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http://s.yingle.com/y/ld/1161631.html

 怎样申报工伤认定_工伤认定的费用由谁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61630.html

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_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http://s.yingle.com/y/ld/1161629.html

 认定工伤的程序有哪些_如何进行工伤事故调查 http://s.yingle.com/y/ld/1161628.html

 职工工资外收入包括哪些_用人单位能不按月发放工资吗 http://s.yingle.com/y/ld/1161627.html

 实行计件工资有加班费吗

http://s.yingle.com/y/ld/1161626.html

 什么是集体合同_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61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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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_如何处理集体合同的争议 http://s.yingle.com/y/ld/1161624.html

 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_失业保险金应如何查询 http://s.yingle.com/y/ld/1161623.html

 什么劳动合同违约金_违约金的计算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61622.html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该符合怎样的标准 http://s.yingle.com/y/ld/1161621.html

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_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http://s.yingle.com/y/ld/1161620.html

 工伤认定的程序是什么_工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619.html

  处分职工的流程 http://s.yingle.com/y/ld/1161618.html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_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617.html

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_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提交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161616.html

 实习期包括哪些情形_签订实习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y/ld/1161615.html

 什么是人事争议_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ld/116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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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补贴的定义_高温补贴应如何发放 http://s.yingle.com/y/ld/1161613.html

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哪些_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161612.html

 劳动合同违约的特点是什么_劳动合同违约金额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y/ld/1161611.html

 养老保险的构成_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http://s.yingle.com/y/ld/1161610.html

 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_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61609.html

 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包括试用期_试用期可否随便解除合同 http://s.yingle.com/y/ld/1161608.html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_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ld/1161607.html

 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什么_解除合同的补偿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y/ld/1161606.html

 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哪些_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61605.html

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_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http://s.yingle.com/y/ld/1161604.html

 怎样申报工伤认定_认定工伤应提供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161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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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_工伤认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http://s.yingle.com/y/ld/1161602.html

 工资不包括哪些劳动报酬_年底的双薪怎么发放 http://s.yingle.com/y/ld/1161601.html

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_劳动合同终止应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ld/1161600.html

 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_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http://s.yingle.com/y/ld/1161599.html

 工伤保险的定义_申请工伤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y/ld/1161598.html

 公司筹备期间的社保费由谁缴

http://s.yingle.com/y/ld/1161597.html

 职工在病假期间有何待遇_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几个部分 http://s.yingle.com/y/ld/1161596.html

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_订立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595.html

 用人单位该怎样确定基本工资_拖欠工资如何补偿 http://s.yingle.com/y/ld/1161594.html

 医疗保险费用如何支出_怎样审核医疗保险费用 http://s.yingle.com/y/ld/1161593.html

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_变更劳动合同的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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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的特征是什么_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591.html

 生育保险报销的程序是什么_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http://s.yingle.com/y/ld/1161590.html

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_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http://s.yingle.com/y/ld/1161589.html

  辞职申请书范文 http://s.yingle.com/y/ld/1161588.html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_如何签订 http://s.yingle.com/y/ld/1161587.html

 怎样处理工伤争议_怎样申报工伤认定 http://s.yingle.com/y/ld/1161586.html

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http://s.yingle.com/y/ld/1161585.html

 劳动合同签订后能否变更_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ld/1161584.html

 什么是举证责任_劳动争议案件如何举证 http://s.yingle.com/y/ld/1161583.html

 试用期的计算标准_试用期辞退员工应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ld/1161582.html

 怎样变更劳动合同_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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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职工能休陪产假吗_陪产假有多少天 http://s.yingle.com/y/ld/1161580.html

 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征_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ld/116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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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_劳动合同终止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y/ld/1161576.html

 关于津贴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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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的哪些收入是工资_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ld/1161574.html

 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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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能约定试用期吗_试用期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http://s.yingle.com/y/ld/116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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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标准的应用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利息支付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三、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对重复计息行为性质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中曾有人认为,这仅是一种计算方式的不足,殊途同归,结果差别不大。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 “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因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率一般较高,若再重复计息,不但计算结果有差异巨大,而且往往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计复利问题应依法严格测算。第三,对于更换后的新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地认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凡是更换了借据,贷款人签了字,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所立新借据对案件作出认定和判决,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往往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

纸新借据的背后,往往潜含高利贷、计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新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借款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更换借据的行为往往出于无奈,凡当事人能够举证在换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都应认定所换借据无效。

四、利息偿还方式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作者简介:执业数年来,马超律师办理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数十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伤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等案件。马律师善于调查研究,作风严谨,思维敏捷,注重把握恰当时机

和方式切入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疑难案件的策划、运筹和操作,成功办理了一批较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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