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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2-105652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1 00:57: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财政部、农业部文件

财农〔202_〕11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

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

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2_〕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385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2_〕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精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农〔202_〕11号【发布日期】202_-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机局: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1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

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

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2_〕6号)同时废止。

附: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3 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第四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推荐]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农〔202_〕11号

202_-0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

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

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2_〕6号)同时废止。

附:1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3 年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第五篇: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市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农机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配置和补贴计划,逐步优化本市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明白纸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目录、资金计划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农机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组织编制购机补贴目录、申报指南及补贴资金预算,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加强补贴农机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管理,并指导监督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开展购机补贴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购机补贴预算,配合下达购机补贴计划,拨付补贴资金,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补贴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工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检查监督。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配置规划,审核、汇总上报购机补贴计划,协调、组织购机,并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工作,加强对经销商及其产品售后服务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主要配合落实购机计划,及时拨付、结算补贴资金。加强购机补贴政府采购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当《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

第七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市财政补贴定额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原则上不高于补贴补贴定额的20%。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市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下达。

对部分公益性强、节能效果好、本市急需推广的补贴机具,市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种类和补贴额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下达和结算

第八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市农机化发展目标,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并公布购机补贴申报指南,明确农机化技术推广重点、补贴对象优选条件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明确补贴机具品种、型号、补贴额等相关购机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补贴申报指南要求、补贴资金规模以及购机需求,制定补贴计划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预算批复后,尽快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第十二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及优选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当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栏、乡镇和市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组织协调购机事宜。

第十三条 经销商完成供货后,应将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等证明材料送交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第十四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经销商完成供货三个月内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实施资金结算。

第四章 购机程序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农垦系统农场)向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附

件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进行申购(操作证复印件交送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可凭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发放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在有效期内自行选择经销商联系购机,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支付价款,也可委托区县或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代理购机并缴付购机差价款。代理购机须由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开展统一采购,市有关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规范程序实施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经销商对补贴对象出具的《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在本市购机补贴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向补贴对象出具合法的全额购机发票,将所购机具按约定送达并与补贴对象签订《上海市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附件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机具标注,实行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购机者姓名(购机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日期、机具品种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发动机号、机架号、补贴机具编号、牌证号等。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购机补贴管理系统、涉农资金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购机和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本市在上海农委政务网和上海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开设立举报热线,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购机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经查明举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收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无故放弃购机的,停止其三年申请购机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拖拉机八年,其它机具五年)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对擅自转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倒卖补贴机具案件的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核减其下一补贴资金计划额度。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报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按规定做好农机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补贴对象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作出相应处理:

(一)协助他人非法套取补贴资金或协助倒卖补贴机具的,取消该经销商经营补贴机具资格;

(二)同一产品补贴机具售价高于本市市场上非补贴机具价格的,停止该产品或经销商经营该农机的补贴资格;

(三)新购补贴机具(一年内)出现30%以上维修率或20%以上购机者公开投诉,或经相关机构鉴定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停止该产品一年的补贴资格;上述问题重复出现的,停止该产品的补贴资格。

(四)拒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停止该产品一年的补贴资格;经督促后仍不能整改的,取消该经销商经营补贴机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区县、市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沪农委

[202_]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略);

2、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略);

3、上海市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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