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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2-52001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2 15:48: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招标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复验

《从业资格证》复验由省财政厅负责。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视同放弃从业资格。复验之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至少参加一次山东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省财政厅一般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举办两次政府采购培训,对完成培训课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复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统一组织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复验表》(附件2),并提供1寸彩色照片2张、《从业资格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原件。

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颁发新《从业资格证》。复验期间(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持有《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

第二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

一、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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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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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标、成交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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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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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四、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五、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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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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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财政部发布2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财政部发布2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中央民族大学大学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C-FG160483)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时代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科安)

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北

当事人2: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威远)

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2号院 当事人3:中央民族大学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当事人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时代科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业绩合同是虚假材料。2.时代科安提供的部分人员的证书信息是虚假信息。3.排名第二的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威远)查询到不良记录。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时代科安提供的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两份合同在合同服务期限、合同金额、签订日期等方面与两所学校提供的合同不一致,时代科安也承认是其业务人员为争取中标擅自更改了合同日期和合同金额。时代科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时代科安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和证书原件用于核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未查到相关人员学历信息和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时代科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戎威远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查到戎威远不良信用记录。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对时代科安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三百九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不具体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第四百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第四百零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6号四层402、405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招标文件的提供期少于5个工作日、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5层15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不具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中盛隆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错误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3层30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东明路18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0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未载明采购预算、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零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23幢5层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顺义空港工业区天柱路乙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文件未载明采购预算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省政务大厅三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中规定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7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陕西正大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护理床、护理器等)”(招标编号:GC-HG216150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天津世纪金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东农科院西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相关供应商:北京天泰博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博远)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4层40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世纪金辉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护理床、护理器等)”(招标编号:GC-HG2161500)(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的制氧机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天泰博远没有依法备案,不具备经营资质,中标无效。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经审查,制氧机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泰博远备案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第四百一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集成服务及基础软硬件购置”(项目编号:GC-HG16109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东联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23号楼23-1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国际)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2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的宏杉存储设备未通过VMware公司的“VVOLs认证”,中软国际涉嫌通过人为改造、变造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的认证网站截图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中标的联想服务器最多支持的硬盘架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硬盘架数最大支持≥23”的要求,中软国际涉嫌虚假应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中软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宏杉科技虚拟化软件产品认证”证明材料中记载“VMware VVols:通过认证”,而杭州宏杉科技有限公司在回复材料中表示其产品尚未通过VMware官方认证。中软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宏杉科技虚拟化软件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只规定“硬盘架数最大支持≥23”,并未明确要求中标产品实配硬盘架数最大支持≥23个,中标产品通过升级最大可支持32个硬盘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中软国际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对中软国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将另行处理。(第四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议供货仪器设备采购二次竞谈项目”第1包(招标编号:TC160S5W1)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天津新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迈科技)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咸水沽镇举兴道7号1号楼502-6 当事人2: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6号 当事人3: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2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成交供应商新迈科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查是其他公司的,新迈科技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新迈科技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记录的注册企业及注册产品信息,均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档案所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成交无效。

对新迈科技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另行处罚。(第四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招标编号:GC-HG416173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城乡华懋写字楼十层1030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相关供应商:北京时代恒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西区6单元9B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景一体式网络高清摄像机”的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时代恒安投标产品生产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该产品,也没有检验报告,时代恒安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中标应无效。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时代恒安提供的“全景一体式网络高清摄像机”是湖南源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并非深圳同为的产品,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检验报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106-D128)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第01、02、03、04、05、07、08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认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涉嫌造假的问题。经与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无虚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不成立。(第四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701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大数据2016建设项目环保云建设—云管理平台(一期)”(项目编号:0702-1641CITC2127)(以下称本项目)举报案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3月3日★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政府采购公告(例子)

政 府 采 购 公 告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受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原网络硬件及软件维护服务采购项目中的第二包存储服务器、中间件维护;第三包网络设备、数据库软件维护重新开标,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报价人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网络硬件及软件维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0722-0561FE415QDB

三、采购项目内容:

第一包:存储服务器、中间件维护;

第二包:网络设备、数据库软件维护。

四、参与报价的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和提供上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五、购买采购文件时间:

采购文件自2005年10月 21 日 至2005年 10月25 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

由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驻青岛办事处发售。

地址:青岛市福州北路1号(政府采购市场大厅)邮编:266003

联系人:赵雪雯李有明联系电话:0532—85855***传真:0532—82965408电子邮件:jingxiaoqiang@163169.net

六、采购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200 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对邮寄过程

中的延误和遗失不负责任。

七、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

商注册。网址:。

八、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05年 10 月26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福州北路1号政府采购大厅2 号开标室。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九、采购大会召开时间:2005年 9月 26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福州北路1号政府采购大厅2号开标室。

十、需对本次采购及采购文件的查询,请在2005年 9 月 25 日前通过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驻青

岛办事处联系。(有关采购文件技术方面的质疑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提出)。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驻青岛办事处

第五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9 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4年09月03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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