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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咨询表(本站推荐)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2-46798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10:19: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姻纠纷咨询表(本站推荐)

婚姻纠纷咨询表

证据: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

注意: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注意: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注意:律师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一般指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及庭审笔录。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伤残鉴定、房价评估报告等。

7、其它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一、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及夫妻感情的证据。

(一)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是指律师应收集: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謄本、身份证明材料、护照等。

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

3、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人士的,注意办理委托人护照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收集对方当事人相关的身份材料。

4、若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是港、澳、台人士,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相关身份文件。

5、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人,应提醒其护照应进行公证认证后寄交国内使用。

(二)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材料,是指:

1、若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收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若双方系国内民政局登记结婚,收集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若双方系在外国注册结婚,需收集注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4、若双方系在港、澳、台注册结婚,需要收集相关结婚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相关的公证、转递、证明等手续。

(三)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如果律师代理原告,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

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

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

4、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

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

(一)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

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

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

5、女方的学历情况。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

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二)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

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

4、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

5、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6、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

7、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三)若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另有子女,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及对委托人获得子女归属权的影响。

三、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

(一)不动产分割的,应取得产权证;若取得产权证有困难的,或产权证尚未办出的,律师可以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调取产权登记信息。并注意以下问题:

1、若房地产权利证书上载明有未成年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的名称,因房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2、若房地产权利设有银行贷款抵押,应调查清楚该套产首付情况以及婚后还贷情况,并收集最近的还贷对账单据。若购房款涉及婚前财产或涉及债务或其它抵押,相关证据律师也应收集齐全。

3、涉案房产内有户口,律师应调查清楚户口挂靠人及与委托人的关系。

4、若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房产市值有异议的,律师应尽量了解和掌握涉案房产的市值。律师可以通过查询互联网或走访房产所在地的中介公司等途径了解以上信息。

5、若夫妻共同房产在国外,律师可准备好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二)存款。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存款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银行账户的开户名、账号、大约的存款金额,银行所在的地址等。

(三)股票。律师应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股票情况,即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具体银行、具体股票交易的对账单、资金账户流水对账单。

注意:

1、若不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律师可以委托法院在中央证券结算(上海、深圳)公司调查、或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详细信息,同时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股票资金账户,从而进一步获取对方当事人股票的资金对账单。

2、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是以自己名义开户炒股,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收集代炒证据,另案提起财产所有权诉讼。

(四)家具、家电;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制订财产清单或制订相关表格详细列明。

注意: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五)车辆。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贷款、主贷人、车主记载、贷款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六)股权。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律师在收集以上工商材料时,注意收集公司的基本账户和非基本账户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资金查询;

7、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四、庭审质证阶段

(一)律师在质证时,应注意,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律师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判断: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五、庭审辩论阶段

(一)若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发现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1、律师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建议委托人申请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律师发现委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建议委托人请求对方经济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五)律师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应针对第一轮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辩论,辩论意见应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庭审结束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之后要与法院联系,确定代理词是否收到。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律师代理继承案件的技巧和方法

一、需要了解的情况:

(一)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二)遗嘱订立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三)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二、继承案件需要准备的证据

(一)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

(二)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

(四)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第三部分 律师代理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的技巧

一、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实:

(一)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二)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三)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证据

(一)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二)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

对方有外遇的取证

在夫妻一方出现外遇、与他人同居等不忠的行为时,另一方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收集证据,希望通过这些证据能够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为自己赢得一点胜算,或者希望法院能够判给自己精神损失费,我们提倡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但要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发现配

偶有外遇后,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得了证据,但这些证据拿到法庭上,却不被法官认可,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不单单是夫妻关系,公民的隐私权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就是说,这是两个法律都保护的利益,这两个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就要做出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法律选择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通过跟踪、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过分亲密的照片证据,在事实上侵犯了他人的个人隐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过这些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被法院认可,难道就只能放任对方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吗,不是的,合法取证的手段还是有的。

一、录音如果对方承认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当察觉对方有外遇时,最好先准备一个录音笔,再跟对方对质,有些时候有外遇的一方会承认自己的不忠事实,如果对方不承认,可以找一些他周围的朋友去调查一下,尽量把能得到的证据固定下来,以防将来谈到其他问题是对方反悔。

二、录像对一些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事情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来取证,例如经常出入一些异性的住所等

三、如果发现对方确有不忠行为,而发现对方与其他异性进入了相对私密的环境如宾馆、对方的家里等,这是要注意取证的方式,不能自己冒然闯进去,这样即使取得了证据,在法庭上也不能被法官认可,这时,最好的方法还是求助于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的笔录对将来是诉讼会很关键,或者请当地居委会协助取证,这种证据法院是认可的。

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处罚违反一夫一妻的违法不忠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事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对不忠行为的取证就显的非常重要,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第二篇:模拟法庭 婚姻纠纷

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模拟剧本

书:请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原告把你身份证和复印件拿过来核对一下(看身份证 对人 身份证返还 复印件书记员留下)

书:原告代理人是律师还是什么…… 律:律师

书:把你资格证和授权委托书给我看一下 书:被告把你身份证和复印件拿过来

书:法庭内有没有证人?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请证人退出法庭。书: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四、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在法庭上接打电话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请坐

书: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审:(敲槌)现在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夕阳桥社区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浩洁与被告吴志高离婚纠纷一案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审判员张宇佳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要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原:不需要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审: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

诉讼请求

一、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因被告有第三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四、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双方债权债务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2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9月生下一女吴某某。结婚之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并在2001年我们两个人合资建造楼房一幢,开始时感情尚可。但是自2009年3月起,我发现被告吴志高与其同事某某某关系暧昧,并尝尝彻夜不归。我在被告的通话记录中看到他频繁与某某某通话以及短信来往,劝解他也不听,他就经常跟我吵架,甚至动手殴打,曾经报案,派出所出警调解还是无效。被逼无奈之下我只能离家另居,现在我们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被: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我觉得我们之间的感情还是可以的。为了小孩起见呢,我一直都不同意离婚,但是今天原告坐到了法庭上,来跟我谈这个离婚的事情,我同意离婚。但是我有几点要求,我们的女儿不能跟原告生活,我要求跟我生活。因为这女儿从小我就跟她感情比较好,而且我跟原告两个人我们是跟我父母两个人生活了这么多年,我们出去上班赚钱都是小孩的爷爷奶奶来照顾孩子,可以说是我父母带大的,父母对孩子很有感情,小孩子也很喜欢爷爷奶奶,很愿意跟他们生活在一起,小孩由我来抚养有更好的条件,我的收入比她高,我们现在如果我带小孩的话,我不要她出抚养费,我来承担她全部的抚养费。这是一点,第二点她说我有第三者,要我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还说我有家庭暴力,这个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胡扯。哪个家庭里没有打打闹闹的?我跟原告之间,我们是正常的夫妻之间的小摩擦,根本算不上是家庭暴力,派出所来调解,她根本就是在胡闹,派出所也没把我抓走,他们都不认为我有家庭暴力,那原告你说我有家庭暴力根本不成立。没这回事。她就是因为这点小事,经常跟我闹,我都受不了她了,甚至还有一次跑到我的单位里去,你说当着那么多人,就说我有小三,谁能受得了。我们同事之间有些工作上的联系,沟通频繁一点,很正常的,根本就谈不上第不第三者。至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这上面写到的,原告认为我们家里的那套组合家具是她的婚前财产,她说是她领结婚证之前她家里出钱找人打造的我认为不合理,那根本就是她用我们举行婚礼时我送她的彩礼里面的18000块钱去打造的,那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要求依法分配。那么债权和债务,我们起房子的时候,我问我父母曾经借过3万快钱,现在还有1万没有还,这个原告是知道的,但是我跟我父母借钱肯定不可能打什么条,证据是没有的,但事实是存在的,我希望原告能够实事求是的说明这个问题。还有就是原告所说的那2万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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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跟谁借的根本就没有这么个情况。这是我简单的答辩意见。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原:证据一:结婚证,证明我们的婚姻关系;户口簿,证明我们有一婚生子女(递交审判长)审:(看过之后给被告)被告对此有没有异议 被:(看过给书记员)对原告提出的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我没有异议,对这个证据所提出的结婚时间和婚生小孩的情况,都是事实。审:原告有没有别的证据了

原:有,第二个证据是我还有财产清单,在起诉的时候呢我就将我们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清单都提供给法庭了 审:(审判长把清单给被告看)被告你看下这个清单,有异议吗

被:我认为原告提供这个财产清单,不是事实。第一个原告写的她的婚前财产是组合家具一套我认为这个不对,我认为这个组合家具应该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在我们举行了婚礼之后买的,而且原告买这个家具的钱,就是我给他彩礼的钱。第二个原告提出共同财产里面有楼房一套,这幢楼房我要说明一下,所有的钱都是我赚的,并且为了起这个房子,我向我父母借了3万块。我建房申请报告上面就是写着我的父母还有我和我的小孩我们五个人的名字。这个财产不应该只认为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就是我的意见。还有一点,我要提出来,当时结婚的时候我给了她四样金器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和金手镯,原告没有写,现在她还戴在身上。这个应该属于我的婚前财产,还有那18000元现金,你现在要求跟我离婚,离婚可以的,但是我想请法官让她把那些彩礼,我的婚前财产还给我 原(举手)审判长我要说话 审:原告要说什么

原:刚才他说的都不是事实,房子是我们两个辛辛苦苦起的,他的父母年纪都大了,也没有什么收入,因为他父母只是住在这里,所以当时把他父母的名字连同我的小孩一起写了进去。关于彩礼…… 被:这个房子我跟你结婚几年……

审:被告,被告未经过法庭许可不得发言

原:关于彩礼是他结婚时候送给我的,送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你吃出来的饭还能吐出来吗?给我的东西就是给我了,不能再给你 被:那你好意思你走到家里还要…… 原:走到家里是我……

审:注意法庭纪律,原告原告不许再吵了

审:既然你们都提到这个组合家具的问题,原告我问你,这个家具是什么时候买的?

原:领结婚证之前 审:有发票吗

原:发票今天没有带,但被告知道买家具的时间。审:被告,原告说的时间是否真实?

被:是,在我们办过婚礼之后领结婚证之前的那段时间,但是是用我的彩礼钱买的

审:原告你结婚时有没有收到被告的四样金器和那18000元彩礼? 原:彩礼是有的,这是南通风俗,具体哪几样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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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告既然不承认这个,我可以叫人证明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当初她收了我的彩礼,我们的介绍人可以证明的 审:被告说有证人,今天有没有到庭? 被:这个,他没有到,但是他可以证明的 审:本院发给你的举证通知你有没有收到? 被:收到了

审:收到了为什么不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人呢? 被:我不懂啊,不懂什么举证期限

审:本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记载了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你没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后果由你自己负担。举证时限已过,被告你再请证人出庭的意见不予采纳 审:接下来原告你有没有别的证据了? 原:有。我们还欠别人的钱 审:向别人借了钱?

原:我们借了2万块买房子的

审:有什么证据呀?书证还是……

原代:借条一张,今天呢,借给我钱的人也来了,我们已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证人作证申请。

律:我们已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张伟维出庭作证 审:借条复印件给被告看一下(被告看借条)

被:这个我不知道,而且审判长,这张借条上只有张浩洁他一个人的签名,这个债务我不承认,跟我无关。审:传证人张伟维到庭(证人张伟维到庭)

审:请坐。证人将你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和文化程度等自然状况作一下陈述并呈交你的身份证

证:我叫张伟维,42岁,汉族,籍贯是江苏省南通市,我是个个体户,初中文化。这是身份证(给法警给审判长再给书记员)审:你跟这两个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亲属 证:不是

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听清楚了

审:你是否能如实作证 证:我保证如实作证

审: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张签字,由法警递交书记员)审:证人张伟维,下面请你陈述一下你的作证内容

证:2001年5月吧,那天我刚打烊回家,张浩洁找到我借2万元钱,我说我也没什么钱,她说要急用,苦苦哀求了半天,我给她现金,她打了借条给我,这都快十年了,一点还钱的音信也没有。申请法院能不能把这钱判还给我 审:原告可以对证人发问

律:请问我的当事人向你借钱的时候被告在不在 证:不在,只有我们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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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那她向你借钱的时候有没有说要干什么用 证:我想想啊……好像是盖房子用吧

原:法官你听到了吧,当初我们借这个钱是要盖房子,当初根本就没什么钱,我那么辛苦哀求去借钱,这个没人性的畜生…… 审:原告,原告请你不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被:法官我有问题要对证人发问 原:法官你就让他问吧 审:请被告发问

被:证人我问你,你说当初就只有你们两个在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张借条的真实性?为什么这个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

证:我有什么证据,这是她亲笔签名,我还要什么证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借给你们钱的时候也很困难,但考虑到都是邻里,原本都不想打这个欠条的。没想到你们这一拖拖了这么久

被:那我问你,她什么时间向你借的钱 证:借条上写着呢

被:我现在问你,具体是哪一天

证:这么久了谁能记得那么清楚,只知道大概是01年5月份左右,那个时候天气还有点冷

被:我认为证人是在作伪证,其他没什么好讲 审:是不是作伪证由本院来判定

审:证人张伟维,你知不知道他家当初起房子是在哪里 证:就是在我们家附近有个汽车修理部那边吧

审:你当初借给他钱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还是什么?

证:现金,我店里的流动资金还有我家里的钱凑在一起,因为这件事我还跟我老婆吵了一架

审:双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问? 原、被:没有

审:证人你核对一下书记员的笔录,签个字

审:好,证人退庭。退庭以后可以旁听法庭审理。

审:下面原告对证人的证言质证

原:证人张伟维所说的都是事实,借这个钱也是用来盖房子的 审:下面被告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质证

被:我认为这个证人可能跟她有什么关系,他明显在瞎说,她就是找人来让我背这个帐。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情,我当初管我父母借的钱盖房子,跟她没关系。这个证人在我们那边名声不好,他说的话……

审:被告,你只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就行了,不要多说 被:他对打借条的很多细节都已经不记得了,他的话可信度很低 审:好,下面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原:我还要提供一份通话记录,说明被告他不检点,他在外面有小老婆,他通话记录……

审:好,提交通话记录 审:给被告看看

审:被告对通话记录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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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这个要说一下,这个原告啊,我不知道她从哪里搞的这个通话记录,首先她这个东西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原:我从电信局光明正大的打印出来的

被:那我告诉你,这个通话记录我可以承认,是真的。这个上面的这个号码是我同事的号码,啊,是我同事的,这个你们法庭可以去调查,我们就是工作关系,因为工作关系才接触很多

原:法官您看看那上面的时间,深更半夜1点多,哪有一个异性的同事跟她聊天谈工作,被:这个,法官我…… 审:双方注意法庭纪律。审:原告你还有证据吗

原:被告经常在家里打骂我,我这里有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他…… 审:好了原告把证据提供一下

原:他这种行为连警察都看不顺眼

审:好了原告你不要再说了,把证据提供过来给被告质证(拿证据)

被:这个接处警记录是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她诬告我,我们是家庭小摩擦,不需要这么惊心动魄,啊不需要这么惊心动魄。这个原告经常在家里跟我无理取闹,这个记录上看不出任何问题,这上面写的很清楚这个就是因为家庭矛盾,派出所过来处理,处理的结果也没有写,所以这个根本证明不了什么

审:原告说受家庭暴力,当时有没有受伤,有没有到医院去就诊,有没有病历? 原:我受伤了,但是家丑不可外扬,我只能自己忍受。审:原告有没有其他证据了? 原代:暂时没有。

审:现在由 被告举证。

被:我这有两份证据,一个是我们房子的产权证,证明这房子是我的,还一个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这个表上面有我们5个人的名字,证明这房子是我们5个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呈证据,给法官,原告看)审:原告质证

律: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审批表的5个人,他父母只是住在这里,他们年纪已经大了,没有收入来源,现在是靠我的辩护人和被告在养活这一家,所以5个人应该不予以肯定,这房子应该有我当事人的一半 审:被告还有没有证据了

被:还有我借了我父母的钱啊,我还没还完啊,没有借条,这个事情原告应该清楚。

审:被告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被:证据没有。

审:好,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现在由 本庭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这个--去掉一些多余的语气词)原告,小孩现在在哪里生活,在哪里上学?由谁在抚养?

原:小孩最近一直在跟我住的,我抚养的。现在在港闸小学上学 审:你的收入状况,在哪里上班?

原:我的收入大概每个月1500多块钱,在这里的纺织厂工作,是正式职员 审:被告他说的是不是事实啊

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被:由她抚养不是事实,应该是由我和我父母我们一起抚养,这个作母亲的带小孩还有什么好说的

审:她的收入状况和工作?

被:这个收入好像差不多,1500差不多 审:被告的收入情况。

被:我在醋酸厂工作,每月2000多吧。审:原告,是否这个情况? 原:至少2000元一个月。

审:在庭审前,法院对双方所生的女儿做了客观的询问,现在宣读对双方女儿的谈话笔录:审判员问:你父母在闹离婚的事情你是否知道?答:我知道。问:如果他们离婚了,你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答:我愿意跟我妈妈一起生活。问:为什么?答:我从小跟我妈妈感情比较好,我爸爸太凶了,我有点怕他。问:这是你的真实想法吗?答:是的。审判员说,好,请你核对笔录后签字,下面是双方女儿的签名。对这份笔录,你们两人看一下 审:原告对这个笔录有没有意见? 原:没有

审:被告对这个笔录还有没有意见?

被:我还是那句话,这个小孩还小,她可能一会儿想跟妈妈了,一会儿想跟爸爸或者是爷爷奶奶了,不好以这个为准

审:你对这个笔录的真实性有没有意见?别的不要说 被:没有。

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对事实不清楚的地方,还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审:原告有没有问题要问对方? 原:没有,不想跟他说话 审:被告有没有话要说?

被:我就问她,我们借我父母的这个钱,你现在不认账,你什么意思? 原:从来就没借过你父母的钱,盖这个房子是我借的钱 被:你借了我父母的钱你心知肚明,你……

审:不要吵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律:南通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张浩洁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没有异议,法院应当准许,那么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首先我们注意到这小孩是个女孩子,女孩子大了以后跟着父亲就有着种种的不适,被告作风上不检点,把小孩子交给他谁都不会放心,为了小孩的将来,我们坚决要求小孩判给原告。而且小孩子10周岁了,她已经可以表达与其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意愿,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年满十周岁的子女陈述的跟父亲还是母亲的意见法庭应当遵循,她在法庭调查中明确表示其想跟随母亲生活,不应强行改变其意愿。作为被告,他应该每个月付给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等,根据其收入情况以及现在的物价水平,我们主张其每月应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教育费用,具体数额还请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第三者的问题,我认为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因为按照常理,一个男人不可能跟同事如此频繁的甚至每天夜里还要打电话交流工作上的事,甚至经常不回家。这个显而易见。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完全是有理有据,希望法院支持。其次,被告提出来的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双方婚姻已经十多年,根本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所以返还彩礼应予以驳回。债务方面,我方的债务问题有证据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确认,应个半承担;而被告的这个债务,他跟本没有证据,请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初步的意见就是这样 审:下面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我最后想说的就是同意离婚。我认为小孩跟我比较有利。小孩现在年纪小不懂事,但是他跟着他爷爷奶奶和我肯定比跟着她妈妈过得好,她母亲现在连个住房都没有,她怎么带小孩?她自己生活都成问题。这个判给他不现实。家庭暴力这个就是瞎说,没有这个事情。原告再这样诽谤我,我要告他诬陷了。我的债务,如果说法院你考虑支持原告的债务,那你就一定也要支持我的这个债务。还有这个组合家具,这个大家都看得出来,她就是拿我的彩礼钱买的,虽然在领结婚证之前,但那个时候我们已经办过婚礼了,是彩礼钱给她买的,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就这样,请法院考虑。审:由于多次调解无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现在休庭,15分钟后当庭宣判。(敲槌)

审:现在继续开庭。(敲槌)经合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2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9月生下一女吴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2009年开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吴小丽已满十周岁,能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应遵从其意见,判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给付其抚养费用。原告主张分割楼房,但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原、被告的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并举出了通话记录清单。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对原告举出的接处警记录,其中没有被告家庭暴力的记载,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也无法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返还礼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本着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原告提出的债务20000元,虽然借条上只有原告个人签字,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原告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提出的债务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一、原告张浩洁与被告吴志高离婚。

二、双方之女吴小丽随张浩洁共同生活,吴志高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吴小丽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其教育、医疗费的一半,至吴小丽独立生活时止。

三、张浩洁的婚前个人财产组合家具一套仍归张浩洁所有;双方共同财产中彩电、洗衣机、冰箱、空调及沙发、高低床各一张归张浩洁所有;热水器一台、沙发、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高低床各一张归吴志高所有。

四、双方共同债务欠林某2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各负担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十日内送达。闭庭。(敲捶)

书:请审判长、陪审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三篇:婚姻证明空表

婚姻证明

兹有我村组居民,男,身份证为:,于年月与乡________村居民,女,身份证号码为: 结婚,婚后生育_____,女儿叫______,男孩叫_____,结婚证现已遗失。

特此证明。

崔家桥镇东阳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资产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刘进松,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为:,于2011年在本村刘家湾组境内新建二层共13间,295㎡钢砖结构楼房一栋,评估价值约35万元,此房属刘进松私有财产。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汉寿县崔家桥镇东阳村民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

第四篇:人民调解:农村婚姻纠纷)

离婚时彩礼是否该退

彩礼也叫聘礼、财礼,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我国婚姻缔结深受古代传统思想影响,尤其在农村最为普遍。

彩礼习俗来源于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称纳币),就是彩礼。彩礼和亲迎(也叫迎亲)至现代婚姻习俗中,保留比完整和比较受重视的传统礼节。

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较为普遍。为此,200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即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9号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时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当退还彩礼。退还时应退现金或物质或全部或大部分或少部分退还问题,这将涉及到结婚时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视为共同生活)、结婚时间长短和导致离婚的过错责任和女方是否将彩礼用于购置结婚财产等情形综合判定。

[案例]:2007年5月23日,原告李国良诉被告莫匀生、覃云返还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经罗甸县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调解结案。

案件情况:2006年11月份,原告儿子李光辉与被告莫匀生、覃云之女莫倩认识并初步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3月11日,原告方按风俗习惯邀请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董泽荣等亲友到被告家认亲“要八字”,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之手交给被告莫匀生现金840.00元“八字钱”(平均分装于7个红封内),原告方同时送鸡、肉、酒等物给被告方。2007年4月16日,原告方又邀请了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等亲友到被告莫匀生住处按风俗送彩礼。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将彩礼现金18800.00元及现金260.00元小菜钱交给被告覃云,覃云将该款放于客厅内香火下面的电视机上。

原告之子李光辉与被告之女莫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8日,经罗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莫匀生、覃云共同返还原告李国良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0元,限于2007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莫匀生、覃云要求将剩余彩礼现金人民币17900.00元作为其女儿莫倩与原告李国良之子李光辉在恋爱期间已怀孕而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及补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原告李国良自愿承担。

<结束>

案例八:以案说法谈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思想意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这类返还彩礼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谈一下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媒人张某(女)介绍于2007年3月8日订婚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家人当场将现金30000元交给媒人,由媒人当面交给女方父母作为彩礼,双方约定当年5月1日正式举行结婚仪式,不料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男女双方因感情纠纷闹矛盾,男方首先提出终止两人关系并要求女方家退回全部彩礼,女方家认为是男方毁约,不同意退。2007年6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媒人张某出庭证明2007年3月8日在订婚那天她将彩礼款如数交至被告父母手中,当时被告也在场,本案中的媒人张某与原告有亲属关系。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主要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媒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所做的证言不能采信,原告起诉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婚约财物系按农村习俗由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相应财物,以

表订婚之诚意,中间的财物往来由媒人传递,符合地方习俗,故媒人证言应认定有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

[裁判要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评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和方法。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笔者认为,只要媒人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就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款30000予以否认,可见本案只能依据两方证人证言的效力大小作出裁判。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享有证据优势,从情理上分析,该案中,原告赠与财物的行为符合当地民间习俗,媒人的证言完全符合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故其证言应予采信。

2、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比较妥当的。这类案件所要返还的财物

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给付对方财物的,属于传统意义上 “彩礼”的概念。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定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也就是说,该笔款项认定为彩礼性质进行返还,依照的是专门调整婚姻家庭的部门法。笔者认为在婚前一方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财产。返还的基础是因为接受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父母是生活在农村的普通百姓,他们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以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忽视,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涵着以结婚为前提,现在婚没有结成,目的落空,彩礼仍归被告所有,与原告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是背离的,所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3、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就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

4、正确理解婚约在农村的作用和习惯做法

婚约是农村中的一种风俗习惯。有人认为只要是农村的风俗习惯就是陋习。其实不然,在农村,普遍存在结婚之前先订婚的习惯,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是家庭一件大的喜事。在农村,一个家庭有两大喜事,一个是订婚,另一个是结婚。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表明父母为了子女找到了未来,完成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许多父母有一种如释重负的喜悦,亲朋好友的祝贺给父母一种自豪感;许多

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即使借债也要举行订婚仪式,否则父母就会被认为没有完成任务,在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中就会抬不起头来。订婚是两个年轻人谈恋爱的开始。在农村,如果两个异性年轻人,尤其是接近订婚年龄的年轻人没有订婚而经常在一起,就会被人们笑话,这会对这两个年轻人及他们的家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两个人订婚后就可以大大方方在一起谈恋爱。在农村,每个家庭都十分看重自己的名声,人们普遍认为可以没有钱,但是不能没有名声,没有了名声就无法生活,这是人们的共识。在农村人们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习惯做法和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不一致。村民中普遍认为,彩礼和定婚期间的赠与要不要返还,主要看是谁的过错,如果是女方有过错,就退钱,如果是男方有过错,那么一切礼物都不会退还。“女方先提出不同意的应该退钱,男方先提出不同意的就不退钱”,这已经成为是解决解除婚约财产纠纷的习惯做法。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是男方的过错,男方把女方甩了,彩礼和婚约期间的礼物作为对女方的赔偿;如果实女方的过错,彩礼和部分价值较大的礼物应当退回,但是没有对男方的赔偿。这种做法在农村中已被认可,但是这种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习惯做法却一直没有引起法律界的注意。

第五篇:12366咨询记录表

您好,想问几个问题:查询码123a

1、现在每领购增值税发票需要的资料,是否下面这几项都需要,佛山几个区提供的资料是否都是一致的??:

ZX***

2●需报送的资料

1、《发票申购表》

2、《发票统一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明(服务承诺中,普通发票需要此项资料,专用发票则没有列明)

5、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持IC卡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这份文件是否还有效??? ZX***0

2、运输发票是否不需要认证? ZX***4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 ZX***8

请问以下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有否有部分不需提供,另外想问一下,专用发票核销时,一般是在什么时间,是否在在每个月领购发票时,税局在发售发票时,同时也就在电脑里核销了企业已开具的发票?????

【新规定】一机多票升级之后核销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1)《正数发票清单》、《负数发票清单》、《正数发票废票清单》、《负数发票废票清单》(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2)发票统一领购簿;(3)IC卡。

(4)纳税卡(有部份分局需纳税人提供,目的是进行发票核销时时方便操作,划卡就可以显示纳税人的信息,不用录入纳税人识别号)

4、请问每年2月份报送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时,是否仅报销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就可以了,还需要报其他资料吗?ZX***38040

5、请问最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怎样的?ZX***07157

6、请问以下规定中的,要求购买方提供书面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这一条现在是否还是有效?如有效是否一定提供原件,如果在外地也要原件?复印件可不可以?ZX***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若购方未认证该发票,您企业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要提交以下的资料:(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除注明份数外,其余资料均为一式一份)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三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5 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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