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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09886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9:4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 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第二篇:×××市人口计生委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市人口计生委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保证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科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制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级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讼诉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本委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人口计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第四条 本委复议工作机构设×名兼职复议人员负责受理复议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意见经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本委复议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七条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应指定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具体审查复议案件。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领导决定。

第九条 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复议人员应提出意见,报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和答辨书(副本)各一份,发送第三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议人员将《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对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人员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审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案。符合条件的,经报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复议人员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发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委对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

第十四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深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复议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 对于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在报本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大复议案件,复议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录在案。复议工作机构最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委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报送领导审批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篇:XX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为了鼓励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市局及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新闻宣传上不断加大投入,切实改善新闻宣传工作条件,提供所需办公场所,抽调专人,购置拍摄器材、计算机等新闻宣传设备。

二、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修养,深入挖掘本单位在各项工作过程中的新经验、新成就,客观、生动、及时、适时地向上、向外宣传,树立乌兰察布司法行政系统的优良形象。

三、局属各单位要确保新闻报道事件的真实性、时效性,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失实报道;定期向局政治部报送稿件,局政治部要严格审查,做好被采用稿件的审核、登记工作。

四、局属各单位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市局下达的新闻信息见稿指标。政治部每月至少向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电台、报纸、电视、网络)报送稿件2篇,确保我局在全市新闻宣传及信息考核中名列前茅。

五、局属各单位要及时报道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动态、普法宣传、感人事迹等,局政治部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搞好新闻宣传策划,及时与各级新闻媒体沟通,宣传我局的 特色工作和重点服务,力争每年发表一批有影响力、感召力的重要稿件。

六、积极配合完成好市委、政府、司法厅安排的新闻、信息采编任务;积极参加新闻工作负责人会议以及新闻信息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七、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通讯员要定期向政治部报送新闻,每月报送的稿件量不少于3篇,即时性新闻争取当天报送,每周四16:00点前向局政治部报送每周新闻动态。

九、为鼓励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采写新闻稿件,及时提供新闻素材,特制定奖惩办法,见附件1。

十、局政治部联系人:张俊

电话:0474--8320231 局政治部电子邮箱: wssf0474@163.com

附件1:奖惩办法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用稿通报与稿酬奖励

一、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稿件的日常量化管理,在全系统实行宣传用稿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在全系统评选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新闻稿件刊登后,各撰稿人将刊登件的复印件报局政治部存档,政治部负责做好已发表新闻稿件的登记工作。

三、已发表的稿件实行稿费奖励制度:凡发表在报纸、刊物、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反映乌兰察布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图像、图片,以及与司法行政有关的论文、工作性质的研究文章,均实行以下奖励标准。

1、在中央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300元。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200元。

3、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100元。

4、一稿被多家媒体采用的,分别计奖。

三、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上稿任务。完不成上稿任务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扣除部分年终奖金。

第四篇:xx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xx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为了鼓励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市局及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新闻宣传上不断加大投入,切实改善新闻宣传工作条件,提供所需办公场所,抽调专人,购置拍摄器材、计算机等新闻宣传设备。

二、局属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修养,深入挖掘本单位在各项工作过程中的新经验、新成就,客观、生动、及时、适时地向上、向外宣传,树立xx司法行政系统的优良形象。

三、局属各单位要确保新闻报道事件的真实性、时效性,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不失实报道;定期向局政治部报送稿件,局政治部要严格审查,做好被采用稿件的审核、登记工作。

四、局属各单位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市局下达的新闻信息见稿指标。政治部每月至少向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电台、报纸、电视、网络)报送稿件2篇,确保我局在全市新闻宣传及信息考核中名列前茅。

五、局属各单位要及时报道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动态、普法宣传、感人事迹等,局政治部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搞好新闻宣传策划,及时与各级新闻媒体沟通,宣传我局的 特色工作和重点服务,力争每年发表一批有影响力、感召力的重要稿件。

六、积极配合完成好市委、政府、司法厅安排的新闻、信息采编任务;积极参加新闻工作负责人会议以及新闻信息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七、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通讯员要定期向政治部报送新闻,每月报送的稿件量不少于3篇,即时性新闻争取当天报送,每周四16:00点前向局政治部报送每周新闻动态。

九、为鼓励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采写新闻稿件,及时提供新闻素材,特制定奖惩办法,见附件1。

十、局政治部联系人:xx

电话:0474—8xxx231 局政治部电子邮箱: wssxx4@163.com

附件1:奖惩办法

xx市司法局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用稿通报与稿酬奖励

一、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稿件的日常量化管理,在全系统实行宣传用稿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在全系统评选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新闻稿件刊登后,各撰稿人将刊登件的复印件报局政治部存档,政治部负责做好已发表新闻稿件的登记工作。

三、已发表的稿件实行稿费奖励制度:凡发表在报纸、刊物、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反映xx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图像、图片,以及与司法行政有关的论文、工作性质的研究文章,均实行以下奖励标准。

1、在中央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300元。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200元。

3、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稿奖励100元。

4、一稿被多家媒体采用的,分别计奖。

三、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上稿任务。完不成上稿任务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扣除部分年终奖金。

第五篇:县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局政策法规股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交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五日内进行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县局政策法规股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规定且属本机关职责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的答复

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并在十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递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或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的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局政策法规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根据情况会同局工程科、安运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对被申请人递交的答复意见书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法规科应把该案件提交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审查。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

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县交通运输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经县局政策法规股会同局有关职能科室审查或报经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经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准许,并由县局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县局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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