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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2-51585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09:58: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 [2008] 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2.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苏 州 大 学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习证明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校长办公室2008年07月04日印发 校对:洪晔

附件:

附件1: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证明出具范围

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含结业、肄业证明,下同)和学位证明。出具人员限于正在或曾在苏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应届或往届学生。

二、学习证明出具流程

1、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

2、申请者(往届生)凭《申办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

3、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学习成绩证明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在读、应届生至所在学院核对并盖章确认;往届生至学校档案馆核对并盖章确认。

4、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全日制本专科生至教务处,研究生至研究生部,成教生至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至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相关部门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者证明文书的外文译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核对并盖章确认;申请者也可自行翻译,但须提供译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证明。

6、申请者持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申办单》、财务处收据、职能部门审核后的证明材料等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最终核实并加盖“苏州大学教务处学习证明专用章”,《申办单》和译件公证证明由教务处收回。教务处根据申请者要求应提供证明材料密封盖章服务。

三、学习证明收费标准

学习证明收费属于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守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为已毕业(含结业、肄业)学生出具学习证明,每份材料初始收费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为2元。

2、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中文书面证明的,不收费。

3、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供文书外文副本的翻译费用按照江苏省的物价收费规定,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

4、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均需单独开具、单独收费,每个语种的材料均需单独收费。

四、注意事项

1、学院不能对外出具各类学生的学习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2、各类学生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均不能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位证明。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即相应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第二篇: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流程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流程

1、申请者在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一式2份(在读、应届生1份即可);同时根据需要填写打印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如需开具学历、学位证明,则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文文档必须自行填写并打印,其他视自己能力情况填写打印),份数为所需份数加一份。

2、申请者(往届生)凭《申办单》至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其中1份《申办单》留存财务处。在读、应届生不需交费,省略此环节。

3、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在读、应届生无收据)和学习成绩证明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在读、应届生至所在学院核对中文件,往届生至学校档案馆核对中文件。如学生未能自行打印学习成绩证明,则分别由所在学院(在读、应届生)或档案馆(往届生)提供学习成绩原件或复印件,提供份数为所需份数加一份。所在学院或档案馆在多备的一份中文件(包括学习成绩证明和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上盖章确认,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者凭上述材料,全日制本专科生至教务处,研究生至研究生部,成教生至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至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相关部门自行复印留存学院或档案馆盖章的中文件,并在此中文原件上加盖职能部门公章,同时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者可以自行填写并打印英文模版,并提供译件与中文件一致的公证证明(非英文外文证明只能自行翻译并提供译件与中文件一致的公证证明);或者由教务处留学生管理科按照英文模版格式提供英文证明文书,提供份数为所需份数加一份,教务处留学生管理科在多备的一份上盖章,同时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教务处留学生管理科的翻译费用按省物价规定及低于市场价的原则,由财务处委托教务处留学生管理科收取。不需外文译件的申请者省略此环节。

6、申请者持已签署意见并盖有关部门公章的《申办单》、收费收据、职能部门审核后的所有中英文材料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最终核实,教务处收回《申办单》、多备的一份中英文证明(上有职能部门的公章)、译件公证证明,在申请

者所需的学习证明材料上盖上“苏州大学教务处学习证明专用章”,并根据申请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密封盖章服务。

备注:

1、办理学习证明请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2、学习证明(文中所述三类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出具或档案查阅事宜,仍按学校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收费。

第三篇:出具证明

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二、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四、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1 —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五、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内部核查,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六、公民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需要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公民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2 —

第四篇: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 苏大财〔2014〕1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票据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4年5月19日

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第五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合作课题经费。

(二)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A类)——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及办理单位内部往来结算。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以及代收的教材费、会务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接受捐赠款项。

(五)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书(苏州市)——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等费用。

(六)(新)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财政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七)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苏州大学校医院)——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

(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收取科技服务费、测试费等。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用于收取会务费等。

第三章 票据的申购和保管

第七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购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票据管理人员对已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存期满后,到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印刷各种票据作为收费凭证。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省市物价局以及税务部门等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收费活动进行前,各有关单位应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票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票据申领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各二级单位经办人登陆苏州大学缴费管理平台,在网上填写《苏州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领用票据数量、种类等,并打印出纸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财务处审批后发放相应票据。

领用票据应按规定在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

申领票据必须一事一领,一事一销,前票不销,后票不领。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核准的收费内容和规定的期限使用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后,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及时交回财务处封存作废。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和收款人签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

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第十八条

以下几种收入原则上可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

(一)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三)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应到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服务性收费业务较多的单位,可申购税控机,每月1日—5日向财务处提供上月税务资料统计表,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单位和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 7 —

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解缴学校账户。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票据领用缴销单”上的相关内容,按顺序整理好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持票据存根和入账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票据不得跨使用,在当年12月15日前,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验或续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预借

第二十四条

预借票据仅限于学校教职工本人,经办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汇款到账,逾期必须将票据追回,否则,在经办人的工资中逐月足额扣回已借票据

款项。

第二十五条

预借票据需到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苏州大学预借票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如:科研合同、捐赠协议、办班协议等),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开具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外出具票据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开具票据;没有协议(或合同)的,按照汇款单上注明的内容开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

遗失所借票据的,应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告财务处,并自发现丢失之日起三日内,在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提供声明作废原件两份。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予预借。

第六章 票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票据的申购、保管、发放、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串用各种票据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苏大财〔2010〕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苏州大学财务处

2014年5月20日印发

第五篇:出具证明 英文

出具证明英文

ComradeWangMingismylineofofficialstaff,theSC00036932personalsavingprovedisthewagesnormalincome(thisstaffannualmeanincomeRenminbi40,000Yuan),thesituationistrue.provestheAgricultureBankofChinaXXsub-branchspeciallyonNovember2,2007

1.CET成绩单遗失不予补发原件。但如需要可以申请补发CET考试成绩证明。

2.【申请】提供1)学籍所在院校教务处出具的证明(说明参加考试时间、考试级别、准考证号、成绩并加盖公章)的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

3.【受理时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2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4.【申请方式】:以挂号信将条款{2}规定的申请材料邮寄至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寄【特别提示】所要求的贴足邮资的回函挂号件信封。

你也可以直接找机构办理一张四级成绩单,现在四六级成绩只能查询半年,所以直接办理的也是一样用。如果你要是留了复印件就更好了!我有个同学就在“四六级无忧网”上补办过成绩单,现在都考上公务员了,具体的你自己百度吧!

当你被美国的高等院校录取后学校会发放i20给你,i20上会给你列出一年的花费,只要按照上面得数字去开证明就可以了,一般学校的性质,地理位置的不同,具体花费差异很大

存期一年最好,半年也可以,半年以下就比较不保险,其实你这个存款证明是要冻结存款的,到时候你拿存款证明去签证就是为了告诉人家,这么多钱你可以冻结在银行这么久就表明这个钱是你自己的,不是借来的或是怎么,然后签证官就会相信你有能力支付在美国的学费及生活。当然也有签证官心情好让三个月的过了,这个毕竟是一个可能被拒签的理由,我们就不要给出可能让他把你拒掉的理由,至少要有半年以上。

ToWhomItMayConcern,ThisistoconfirmthatWangDaleihaseverworkedasanEnglishteacherinXiaoshanUniversityfromMar.1st,2000toDec.31st,2005.Mr.Wang'smaindutiesandresponsibilitieswereasfollows:

2000.3.1-2001.2.28part-timeEnglishteacher

2001.3.1-2003.9.30full-timeEnglishteacher(TA)

2003.10.1-2005.12.31Englishlecturer

Ifyouneedfurtherinformation,pleasecontactme.Yourstruly,XuFangda

DirectorofEnglishDept.XiaoshanUniversity

Tel:022-34788765

你好首先所有的出国申请材料都必须是英文的,所以只要你曾经服务过的志愿机构可以出具英文的证明,盖有他们的英文公章就足够了。

如果他们提供不了英文的,那么你拿着中文证明去你所在城市的公证处,花20块左右做个英文版的公证就可以了,外国人看到中国政府机构代表-公证处的英文证明也是完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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