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范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 确保考试质量 ,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 “ 省考委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 “ 自考办 ”)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 “ 教育部自考办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 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 格式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 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十月份考试为 2、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下半年其它考试为 4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量按有关规定报名考 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 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 , 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 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的教密字 [001] 的有关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 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 , 须用密码传真向 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十七、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 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固保〈 1990 〉第 83 号〕的有关规 定 , 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 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 证》 ,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 , 并将保 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白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 中 , 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 , 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 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应全部 入闸 , 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入闱期间 , 严禁将各种无线 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 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 , 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 和评分标准的交叉 , 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 严禁销毁 , 待印刷全部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 督 , 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 , 采取安全措施 , 妥善 处理。
(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 并派专人监 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 量要准确 , 密封牢固 , 封章耍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 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 , 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 , 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运抵试卷保密室时 , 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 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 , 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二十、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 , 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地(市)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 , 应 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试卷运送必须由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 , 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 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 , 任何组织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考试实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 革作到严密、严格、严肃。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 , 各省自考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 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十二、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 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 , 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 提出申请并报省自考办批准。
二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 ,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 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 副主任若干 , 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 任 , 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 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白考办 备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
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 , 经省自考办批准后 , 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 ,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 , 副主任-3 至二人。考点 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 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 , 以保证 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 , 并设置明显 的警戒线 , 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二
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 考场 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 , 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 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
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 , 考场外设 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
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 , 作风正 派 , 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 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 , 不停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 办备案。
三
十二、省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 监考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 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 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 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 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三
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 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 守《考生守则》(见附件一)。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 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十四、考试结束后 , 地(市)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 点全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 , 并迅速送省自考办指定 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 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 , 确保安全。统一评阁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
十五、考试期间 , 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 , 值班 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 积舞弊等重要情况 , 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
三
十六、考试期间省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 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
十七、各省自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 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
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 , 省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 , 芥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保密局报告 : 如尚未破案 , 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 : 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 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
三
十九、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 拖延开考时间的 , 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
四
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
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 , 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 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 组 , 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 , 省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 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 , 以 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
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 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 作。四
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 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 ,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
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 考办运送答卷 , 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 , 履行严格的答 卷交接手续 , 确保答卷安全。
四
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 , 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 , 且要昼夜值班 , 值班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 ,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
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 , 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 , 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 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 , 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 管。
四
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 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 , 倒装等现象 , 应 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
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 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 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
四
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 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 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 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 , 评分细则应报省自考办 备案。五
十、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 , 应由承担 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 , 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 , 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
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 , 省自考办要及时按 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 , 要 详细记录 , 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 , 省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 部自考办。
五
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 格 ,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 , 应加盖“ 不及格 ” 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 , 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 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 , 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 “ 分数复核变更章 ”。
五
十四、省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 , 检查验收应 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 , 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
五
十五、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 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 , 所评试 卷经省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 , 或能积极发现雷同 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 对边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 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 ,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 重 , 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 措施 , 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
十六、评卷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 《课程合格证》; 成绩不合格者 , 不进行补考 , 可参加下一 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
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
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五
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参加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
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 重 , 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 措施 , 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
十六、评卷结束后 , 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 《课程合格证》; 成绩不合格者 , 不进行补考 , 可参加下一 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
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 , 实施计算机管 理。
五
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五
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 , 跨考其它 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 理新的准考证 , 只填写《报考课程卡》 , 即可参加另一专业 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 码下 , 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
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考者 ,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责 , 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六
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 , 建立严格的保管制 度。毕业资格审核时 , 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 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
六
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 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 经思想品德鉴定 合格 , 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 者 , 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 制的毕业证书。
六
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
十、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
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
十二、各省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 建立国家与省、省与地(市)生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七
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 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 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
十四、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 格的管理制度 , 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 , 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 改 , 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七
十五、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 时间为: 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 密 , 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 , 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 , 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
十六、省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 ,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末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 ,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附则
七
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 , 结合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
七
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篇: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考委〔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工作实践,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地(市)县(区)报考年
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
代 码
代 码
度 号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名考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十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十七、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省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省自考办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十八、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二十、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级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要经公安、机要部门及省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地(市)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三天。边远交通极不便地区必需超过三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由省自考办审批,并要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二十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作到严密、严格、严肃。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各省自考办在省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
十二、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区或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自考办批准。
二
十三、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省自考办备案。
二十四、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经省自考办批准后,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二十五、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省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二十六、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十七、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十八、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二十九、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三
十、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三
十一、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
三
十二、省自考办要加强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三
十三、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 《考生守则》(见附件一)。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十四、考试结束后,地(市)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并迅速送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规定条款执行,确保安全。
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三
十五、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自考办。
三
十六、考试期间省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三
十七、各省自考办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三
十八、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省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
三
十九、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四
十、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
四
十一、评卷工作由省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四
十二、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四
十三、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省自考办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四
十四、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四
十五、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
十六、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四
十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四
十八、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和《评卷注意事项》(见附件四)。
四
十九、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自考办备案。
五
十、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
十一、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
十二、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省自考办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自考办迅速查处,省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自考办。
五
十三、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试卷,应加盖“不及格”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分数复核变更章”。
五
十四、省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应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
五
十五、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
十六、评卷结束后,由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考籍管理
五
十七、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实施计算机管理。
五
十八、考籍管理工作按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五
十九、考籍管理以准考证号为序进行管理,跨考其它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办理新的准考证,只填写《报考课程卡》,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跨考专业的考生成绩均记录在考籍库准考证号码下,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六
十、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六
十一、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
十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六
十三、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六
十四、考籍档案应包括考生的《考生登记表》、各科合格成绩、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同底片照片(毕业证用)、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有关材料。
不合格课程的答卷在成绩发布三个月后销毁。
六
十五、省自考办对自学考试毕业生,应置备毕业生名册(后附《考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合格试卷一般保留半年后销毁。
六
十六、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六
十七、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毕业资格审核时,考生的课程成绩和奖惩记录要严格与省自考办计算机的记录相符。
六
十八、考生能提供全部课程的有效《课程合格证》,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六
十九、省自考办要加强对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和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
七
十、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七
十一、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七
十二、各省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国家与省、省与地(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七
十三、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七
十四、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七
十五、省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七月底和一月底。
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七
十六、省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七
十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
十八、本规则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第3号》)(下称工作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考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考办)、区县(自治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助学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本细则是市考办、区市县考办和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考办组织实施考籍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由自学考试机构承担的其他考试的考籍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考籍档案
第六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是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考生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八条 考籍档案管理
考籍档案管理实行市和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分工负责的两级管理制度。从二○○八年起一律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由市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市考办保管加封的考籍库(正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库、转免考记载册、违纪作弊奖惩材料;区市县考办保管本地区的考籍库(副本)、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等。
电子档案的存放必须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纸质档案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成绩册、转免考材料、违纪作弊奖惩材料、毕业生名册等。
第九条 非考籍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询。第十条 考籍库不准私自改动。如经查证核实确需更改的,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备齐材料,在上传报名信息时向市考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经市考办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考籍管理员、微机操作员共同处理,有关人员必须在更正材料上签名(见附表一)。
第三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登录工作在市考委领导下,由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由市考办统一管理。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合格后,发给《课程合格证书》(见附表二)。课程合格证书由考生本人保存,考生可通过市招考办公众信息网(http:// www.teniu.cc)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或《考籍证明单》。《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一、遗失毕业证书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缴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见附表六),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见附表七)。
二、遗失毕业生登记表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交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补发《考籍证明单》(见附表九)。
三、凡须办理有关自学考试各类证明者,必首先向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填写《办理自学考试各类证明申请表》(见附表八),由区市县考办(或主考学校考办、助学园区)统一送市考办审查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工作由市考办组织办理、主考学校签章。
第八章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考委同意实行其他学业证书的专业,方能办理学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有关专业证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向主管部门和单位申请办理专业证书手续,填写《专业证书申请表》(见附表十),并交纳办理专业证书的工本费和审定费。
第三十条 对办理其专业证书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的要求,可参照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填造有关专业证书名册(见附表十一)并加盖公章,连同部门验章的专业证书申请表,送区市县考办审查盖章后,报市考办。
第三十二条 经市考委审查,符合条件和手续者,方能发给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市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证书获得者,继续参加对口专业考试,全面达到该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办理专业证书的时间与办理毕业证书的时间相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办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必须贯彻从严治考的精神,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努力做好考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自考质量,维护自考信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题目:鲁迅小说中的农民形象
成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白城师范学院本科二学历 毕业设计(论文)准考证号:251412100012 学生姓名:王秋实 二学历专业:汉语言文学 院系:数学系 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 年级:09级2班 联系电话:***2013年 3 月 5 日
第五篇: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实践性环节报考工作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指考试计划中规定的、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的、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它包括上机考核、实验考核、课程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考核、毕业实习、临床考核等。
关于我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考工作,有如下规定:
一、报名暨提交毕业论文或毕业考核
1、报名时间:上半年3月11~15日;下半年9月11日~15日。
2、报名办法:考生本人持准考证和相关资料到郑州大学自考办(大学北路75号)或当地“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工作”(见附件五)报名。
3、报名程序:<1>审验资格,提交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专科毕业作业(实习报告)者需交验全部课程合格证复印件。<2>采集报考信息。<3>考生核对报考信息(若有误,现场修改),确认无误后,在《报考信息确认单》上签名!<4>持《报考信息确认单》交费。<5>交回《报考信息确认单》,交毕业论文、毕业考核等,领取《考核通知单》。
二、关于提交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1、考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提交毕业论文,并参加论文答辩。毕业论文成绩保留2年:即自论文答辩之日算起,2年内成绩有效!
2、工科类考生应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项给定的设计任务或专题研究,撰写符合要求的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并按要求独立绘制出有关的1号图纸4~8张和有关图表等。
3、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做毕业设计的考生,须交相应的系统盘一份。
4、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时必须提交全部课程合格证复印件。
5、考生可从本网站查找毕业论文参考题目(见附件一)。也可自拟题目。
三、本科毕业论文撰写与打印要求基本要求
1.1毕业论文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成果。
1.2毕业论文应中心突出,内容充实,论据充分,论证有力,数据可靠,结构紧凑,层次分明,图表清晰,格式规范,文字流畅,结论解释合理。
1.3毕业论文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标准单位。
1.4毕业论文篇幅以5000~8000字为宜。内容要求
2.1 题目要求简洁、确切、鲜明,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5个汉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
2.2摘要叙述本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精练,不宜超过300字。
2.3 关键词从说明书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2.4 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2.5 正文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1)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2)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实验材料、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实验结果和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3)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2.6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说明书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注明引用文献的方式统一采用“文末注”的方式(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
科技书籍、专著注录格式和科技论文的注录格式如下:
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日期.引用内容所在页码。例如:
高景德.交流电机及其系统的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120~125
中国古代典籍(先秦部分)作注可简化。例如:
[1] 《道德经》 第二章
[2] 《论语·学而》打印要求
3.1 文字要求汉字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简体规范字。3.2 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3.3 名词、名称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3.4标题层次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3.5毕业论文的封面参照学校提供的项目内容自行填写或打印。所有文字部分一律用A4纸激光打印,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黑体;其他标题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表格内填写内容用小四号楷体),段落前空2个汉字,单倍行距。页码标在右下。毕业论文的装订
按以下顺序装订:(1)封面、(2)封
二、(3)目录、(4)摘要(含标题、摘要、关键词)、(5)正文、(6)注释、(7)参考文献。封面和封二(见附件八)可从本网站下载区下载。
四、关于提交专科毕业考核(毕业实习报告)
1、考试计划中含有毕业考核环节的专业,考生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提交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考核)。
2、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考核)篇幅以3000~5000字为宜。撰写、打印与装订,请参看本科论文的要求。
3、提交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考核)时必须提交全部课程合格证复印件。
4、新闻学专业的考生在提交实习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在新闻单位实发表的作品原件。
5、公共关系专业的考生也可提交基层调查报告。
6、饭店管理专业的考生应在二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实习至少三个月,并尽可能多地熟悉不同岗位,以便深入了解整个工作流程及管理体制的优劣。
7、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考核)的参考题目(见附件二)或实习要求,可从本网站查找,也可自拟题目。
五、关于上机、实验课程考核
1、凡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实践课程(上机或实验)考生可在完成该课程的理论学习后(理论课考试前后均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2、考生凭准考证报考上机或实验。
3、护理专科实验课(病理学、生理学)每年安排一次:3月11~15日报名,5~6月份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考核通知单为准。
六、关于护理学专业本、专科《临床考核》课程(代码7277)的报考
1、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该课程的报考管理工作。
2、考生所有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每年的5月底或11月底之前到河南省卫生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中心(简称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或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指定的当地卫生自考辅导站登记,进行临床实习。
考生可从本网站下载实习鉴定表(见附件四),也可在登记时领取。
3、实习要求:在三级以上医院实习满三个月(6月1日~9月1日或12月1日~次年3月1日)。
由于护理学专业实践性很强,考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所以,考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由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对其进入临床实习的资格进行审核。未经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审核的,郑州大学将不承认其实习成绩,不准许其参加技能考核。
4、实习结束,到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或当地卫生自考辅导站提交实习考核鉴定表,并按时到规定地点参加技能考核。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应于每年的3月10日或9月10日之前,将参加技能考核的人员名单报送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5、技能考核的内容和方法:选定8~10项考生在实习结束后都应熟练掌握的护理操作技术作为考核项目,考核时由考生随机抽签选取若干项进行考核,主
考老师根据考核标准进行现场评分。考核结束,主考老师在成绩册上签名,交郑州大学监考人员验收、带回。
6、符合免实习条件的考生,可在每年的3月1日~5日或9月1日~5日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准考证、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或当地卫生自考辅导站报名,经审查后,留职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和准考证的复印件。经省卫生自考辅导中心汇总、收齐相关证件后,于3月10日或9月10日之前,统一到郑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免实习手续。
七、关于实践课免试手续的办理
1、免试对象:所有郑州大学主考专业的在籍考生。
2、免试条件:见附件八。
3、免试程序:凡符合实践课免试条件的考生,可持相关证书、身份证、准考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郑州大学自考办或当地代理站办理免试手续。
4、办理免试手续的时间为:上半年3月11日~15日,下半年9月11日~15日。
八、实践性环节报考注意事项
1、为确保报考信息的准确性,实践性环节的报名手续应由考生本人到郑州大学自考办或当地代理站办理,不得代办。
2、考生拟报考毕业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临床考核等)之前,应先登陆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cn)查询、或直接到考籍所在地(省辖市)自考办,核实自己理论课已考试合格的科次,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九、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于5月中旬(上半年)和11月中旬(下半年)由本网站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本网站查询。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发放课程合格证。
十、申办毕业手续在考籍所在地(省辖市)自考办,时间在6月初(上半年)和12月初(下半年)。毕业环节考核合格的考生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