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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要点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2-100313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01:3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考民诉要点

民诉总结

1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裁定解决程序问题(口/书),判决解决权利义务问题(书)上诉期:普通民诉(判决 15 天,裁定10 天)

涉外民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判决/裁定 30天。涉外诉讼期间(3或30)

5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债券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券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处分房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先登记自己名下,再处分。

8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9(一)上诉

1.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小额诉讼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不得上诉。

2.一审裁定原则上不能上诉。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3.决定和调解都不可上诉。

(二)复议

1.可复议裁定有四种:

(1)财产保全(本院复议)

(2)先予执行(本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时间点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限制有例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此期限限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三费案件特殊程序

1.【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与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被告的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4.【先予执行】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再审中执行中止的阻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7.【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第二篇:司考民诉概念辨析

司考民诉概念辨析: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1.【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司考民诉法考点:民诉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第四、当事人主张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第五、当事人主张妨碍对方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据规定》第8条:

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指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

二、证明责任负担的例外规定

《证据规定》第4条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证据规定》第15条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证据规定》第17条 证据的其他规定

1、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规定3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法院指定,但不少于30日。

(2)超期举证的后果:(证据规定34条)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3)举证时限的延长(36条)

2、交换证据

(1)37条:当事人申请交换证据或者法院决定交换证据

(2)38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3)39条:审判人员主持

(4)40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新证据法律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4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质证:

质证主体:当事人(证据规定47条)

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证据规定48条)

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证据规定50条)

5、认证:

(1)认证的基本要求: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对单一证据的认证:65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第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第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第三、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第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3)综合性认证: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进行认定: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

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第四、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6、妨碍举证问题:(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司考民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准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中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一)承包经营权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3、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

地役权 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就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效力 :(重点关注)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因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2)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 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 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间。

第三篇:司考民诉辅导:“无独三”

司考民诉辅导:“无独三”

(一)参诉根据

1.参诉根据的学理理解。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根据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本诉的处理结果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权利或义务。

2.实践中常见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连环合同引起的纠纷以及因使用原材料引起的纠纷。

例题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后,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购买的设备卖给丙公司后,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为此,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题二

不锈钢制品公司将从贸易公司买进的不锈钢加工成不锈钢制品卖给A公司后,A公司使用不到半年,不锈钢制品出现严重的锈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不锈钢制品公司接受退货。在本案中,贸易公司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题三

甲将电脑放在乙处修理,乙将电脑卖给丙。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退还电脑。在本案中,丙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知识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判断这三个案件是否出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上述案例二中的贸易公司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需取决于三点:第一,贸易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不锈钢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第二,贸易公司与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质量异议期以及不锈钢制品公司是否提出质量异议。第三,不锈钢制品公司在接收原材料时是否已认可质量。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上述案例三中的丙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取决于丙是否已善意取得该争议电脑的所有权。

(2)基于三角债引起的欠款纠纷。三角债关系既可以基于连环合同引起,也可以基于非连环合同引起。

例题

钢厂将一批价值210万元的钢材卖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拖欠其货款未支付。但是贸易公司曾将一台价值180万元的机械设备卖给机械厂,机械厂拖欠贸易公司180万元的设备款也未支付。钢厂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钢厂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是否还可以机械厂为被告起诉?

[知识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这类基于三角债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能否出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看债权人如何提起诉讼。债权人钢厂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提起诉讼:第一,债权人钢厂直接以债务人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210万元的钢材款。在这一诉讼中,不能将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机械厂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机械厂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仅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关系。第二,债权人钢厂基于合同法所确定的代位权直接以机械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机械厂向其支付拖欠的180万元。在这一诉讼中,应将贸易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贸易公司是否对机械厂享有180万元的到期债权,直接决定着原告钢厂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这里贸易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对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债权人钢厂直接以债务人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还能否再提起对机械厂的代位权诉讼?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3)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特别提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关键点

掌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关键在于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与原告、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一个诉讼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当事人。因此,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重点在于其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行使的诉讼权利。该诉讼权利通常为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民诉意见》第66条)

3.可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即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与签收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这两项诉讼权利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本诉案件的民事责任。即如第一审判决责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有权上诉。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涉及该第三人义务的,则需要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这一问题,《民诉意见》第66条与第97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比较

参诉依据不同: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标的提出独立的实体主张与原告和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地位不同:参加之诉的原告原告与被告之外的独立当事人。

诉讼权利不同: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诉;是否有权上诉与同意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参诉方式不同:起诉方式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

例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知识点]第三人

该题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诉讼地位、诉讼行为的效力以及诉讼权利几个方面综合考查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根据本页上图所列两种第三人的具体区别,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C和D是不正确的。

第四篇:新民诉司法解释司考解读

202_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_年12月,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同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的指令回避,是 《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种回避形式,回避的形式作为司法考试每年青睐的考点,需要学员对此回避形式予以高度重视。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相关程序或制度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第238条、337条、338条、410条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权利做了具体规定,撤诉作为高频考点,同时新规定历来也是重点考察、重点掌握的内容,需要广大学员引以为重。二是增加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反诉作为司考考试的必考考点,需要广大学员在反诉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第232、233两条规定进行深入的理解,以迎合司考动向。三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202_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将会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三)保障审判公开 为了保障审判公开,《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相关审理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3条、第403条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原来二审、再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仅是作为例外规定,一般不会作为司考考察的重点,但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详细的对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进行了司法规定,势必会成为未来司考的考察方向;二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202_年《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当事人有查阅权,但仅用一个法条予以粗略规定,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5条了对此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一细小的变化,需要广大学员引起高度重视。

(四)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规则

202_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逾期举证的责任进行了规定,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1、102条又对逾期举证的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而202_年司法考试对这一项新的规定已经进行过考察,相信202_年的司法考试会对这一规定进行更加缜密的考察,此外,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针对新设的专家辅助人这一主体,需要学员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既非鉴定人又非证人。

(五)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一方面,202_年《民事诉讼法》仅用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了专章规定,细化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势必会是未来司法考试重点考察内容。另一方面,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此规定需学员结合202_年《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条理解、记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120条新增了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学员需再结合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效力的基础上,进行关联记忆。

(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202_年《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但该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的操作程序做了细化,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又方便当事人起诉。这个新内容势必成为今年的重要考点,具体内容有:一是细化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202_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第185条对拘留与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完善法庭纪律,既保障法庭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的权利。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2_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法律界人士最佳关注的一次司法解释,这无疑对备战202_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增加了新的难度。不过,《民诉法司法解释》只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细化,不会与其相违背,只要考生认真、细心、多学、多练,202_年民诉法会成为是你的至胜之地。

第五篇:司考民诉必考时间点总结

202_民诉必考时间点总结

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48小时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日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5日

1、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4、督促程序中,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日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15日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

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0日

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6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3、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涉外民诉中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四、以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年

1、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年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司考民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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