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附件7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当您为宝宝准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准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3)未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需随母姓。
(4)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由户籍部门更改。
(5)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3、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 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4、领证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5、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5)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6)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1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补发。
(1)提交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
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补发申请书。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第二篇: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当您为宝宝准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准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
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
随母姓。
(3)未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需随母姓。
(4)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
由户籍部门更改。
(5)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
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3、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4、领证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5、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5)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理和分娩记录
(6)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办理流程
助产士在新生儿分娩24小时内录入分娩信息
注:产妇分娩当日必须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以便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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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好新生儿姓名
注:
1、新生儿的姓必须随父亲或母亲。
2、名字应取通用规范字。(微信进入“福建公安便民网”→“新生儿取名指引”查询,否则影响申报户口。)
↓
产妇本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1、身份证必须有磁性且在有效期内。
2、父亲来办理,必须有母亲的授权委托书(母亲签字及盖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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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正常上班时间
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汀州中医院妇产科护士站出生证明办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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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到医务科盖章
↓
《出生医学证明》第三联交回妇产科护士站出生证明办理处 友情提示:
1、《出生医学证明》一旦发出,请勿涂改。
2、出生证出具后新生儿姓名不得修改,请斟酌取
好宝宝姓名。
3、妥善保管,切勿丢失。
二、注意事项
1、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字迹清晰;提供身份证真实有效、住院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未及时提供有效证件、婴儿姓名(报户口使用)者无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取名禁止使用生僻字或冷僻字。
3、身份证无磁性或过期不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待身份证补办后才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由母亲亲自办理,不可由他人代办;办理者需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发放后就不能更换。
5、申请人(即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的(以申领时的实足年龄为准),须由其监护人携带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一同办理。
6、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明监护人身份关系的材料办理。
三、保管须知
1、《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法定医学证明,请妥善保管,禁止过塑。
2、附页不能私自撕开,新生儿落户时由户籍机关撕取后存档。
3、《出生医学证明》需永久保存,应保持整洁完好,严禁随意填写,不能撕、不能涂、不能改,并注意防火、防潮、防遗失、防虫咬。
汀州中医院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介绍信(teniu推荐)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介绍信
元县妇幼保健院:兹有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前往贵院申领套。
请以接洽。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委托书
我单位身份证号码,因无法亲自到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篇:金华市-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
金华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书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由浙江省卫生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文件)已于2012年6月2日起执行。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中的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请务必仔细阅读: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请如实填写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
良俗。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或父亲携带医院出具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
记表》、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尽早到《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处办理。
四、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父母双方户口本。
五、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包括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严禁
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
《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七、《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
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址:兰溪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0579-8890555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固定节假日休息)孕产妇或家属签名:告知者签名:告知日期年月日 告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