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7-29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确需委托我省办理资格证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资格证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资格证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降低,但累计从事工作年限须符合评审标准规定的总的年限要求。申报系列(专业)有学位、执业资格要求或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需具备相应学位、执业资格或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国家考试系列(专业)职称的,初、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需在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应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三、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职称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除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四、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五、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改职为国家考试系列(专业)初、中级职称的,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改职为高级职称的,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十六、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0年9月1日计算。
十八、各地、各部门在职称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
见;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调查核实工作。缓批人员的调查核实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逾期未反馈调查结果的,按核准未通过处理。
十九、全省中级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查确认和备案登记。市(地)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报备案的时间截止到8月31日。
二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初级职称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完善初级职称管理办法;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出具书面定职意见并履行核准程序,方可办理任职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人员除外)。其中,省直属单位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单位人员,由市直主管部门核准;区、县所属单位人员,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人员,由人才中心(服务局)核准;无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十一、在机构改革中,部分省直部门的代码和名称作了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码调整为A0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码调整为A14。请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按上述代码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
二十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已更新,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务必在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前下载更新,或重新安装更新后的系统,并通过更新后的职称管理系统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附件: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表.doc
第二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2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地、各部门要
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和会计、审计、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
八、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依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努力提升评审质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开展。
九、各地职称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7月31日。
十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及标准另行通知。
十二、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以下核准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评审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
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提供);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第三篇: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9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全省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要求,为做好2018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根据个人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或专业的高级职称,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五)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六)中央驻苏单位、军队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军队干部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高评委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申报评审要求
(一)全面修订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二)落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定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本次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统一发布全省高评委会核准备案情况(见附件),各高评委会要严格评审范围,超出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从今年起,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立三甲医院、大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开展自主评审试点;继续向创新创业能力强、行业人才密集度高、职称工作基础好的设区市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工作另行部署;各地、各单位可视情提出申请。
(三)各高评委会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委会委员,并报省职称办备案。
五、评审时间要求
(一)各高评委会须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评审。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须提前说明原因,由省统筹安排。对无法按期完成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六、评审工作要求
(一)下发评审通知。各高评委会管理机构要于6月底前下发评审工作通知。其中,省直高评委会管理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须与省职称办会签下发;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各设区市、省管县和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高评委会管理机构(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须将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报经省职称办备案同意后下发。
(二)推行网上申报。从今年起,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推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具体申报要求将在各高评委会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评审活动预先申报。各高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要预先申报,申报人员材料须在评审委员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开会之前20天报省职称办审核,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报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试点开展评审专家跨区域交流。
(四)评审结果报备。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高评委会管理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及时报备评审结果,各高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花名册、证书数据项等材料)应在公示结束后20天内报备,并确保上报的评审通过的人员信息准确无误。各高评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由省职称办统一公开发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江苏省201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一览表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2011年职称工作,根据冀职改办字[2011]51号《关于印发<二Ο一一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2011年职称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则 1、2011年职称推荐评审全校统一进行。
2、根据两个校区原有推荐评审办法及合校后业绩津贴核定办法等,制定统一的申报材料量化标准,对每项指标进行量化。
3、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学科发展,保证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平稳进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高校教师系列、卫生系列执行2008年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其它系列继续按照2003年省职改办下发的《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讲师资格,需按照新出台的《河北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资格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11]45号)规定执行。
三、推荐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推荐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及讲师、实验师的评审工作。
2、各单位、附属医院等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小组,并结合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结构,严格组织推荐。推荐小组一般由7至15人(单数)组成,且同行或相关专业专家不得少于评议推荐小组人数的2/3。各单位评议推荐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透明”的原则,重点考察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专任教师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评议推荐过程须由本单位纪检委员全程监督。
(二)申报材料的审核程序
1、个人将申报材料呈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1)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写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单位负责人签字。
(2)审核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复印件封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齐缝章。申报材料原件由各单位保管,以备学校调阅。
2、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人员材料报学校职改办。
3、学校职称材料审核小组根据申报条件,集中审核申报材料,凡不满足条件者,退回申报材料。同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材料进行量化评分。
4、职改办对材料进行整理后,组织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评审。
5、通过推荐人员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报送河北省教育厅职改办。
(三)评分办法及投票表决
学校制定职称申报材料量化标准,自2011年开始试行。学校职称材料审核小组在材料审核时,按量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
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审定评分结果,按程序进行投票表决。最终排序结果以材料评分及投票得分组合而成,材料评分占60%,评委投票占40%,实行总分末位淘汰。
淘汰率或拟推荐人数将根据申报情况和各级岗位空岗数确定。
表决投票原则上按四组进行:教学系列、卫生系列、转评系列及其它系列。
四、有关政策规定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1、实施申报材料实物和在单位局域网电子文本双公示制度。自个人向本单位送交材料之日起,个人申报材料就进入各单位公示期,直至把材料推荐到人事处为止,在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查阅者对申报材料的查阅。人事处自收到推荐材料到向省报送材料期间,全部职称申报材料向单位和个人公开。2、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今年开始原则上停止特殊申报。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经学校研究,并向省主管部门请示,符合省里发布的下列特殊申报条件之一者,今年原则上允许申报,明年开始停止特殊申报。
(1)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
(2)获省级模范教师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
(3)获得过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均前三名)。
3、硕士点所在学科,不是硕士生导师的原则上不能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公共基础课教师,任现职以来不讲授研究生课程的,原则上不能晋升教授任职资格;没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导师经历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晋升讲师任职资格。
4、对教学业绩条件的补充规定
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一次以上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需在《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的“业绩成果条件情况”中填写清楚。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认定。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有两次以上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不再等同于满足申报教授、副教授的业绩成果条件,还须满足其它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凡参评教授职称和按破格、引进人才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均须到省高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委会参加答辩。除了对科研、论文等情况进行答辩外,答辩主要侧重对申报人员教学水平的考察,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答辩成绩在评审中将占有一定的比例。
5、关于指导性课题
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的指导性课题,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以鉴定证书为准),可以作为职称申报的入门条件,但在评分时与指令性课题区分开。
6、引进人才申报评审职称问题
引进人才的范围:近两年来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从省外及中直驻冀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人才,从省外引进的省级以上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要成果持有人、特殊技艺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其中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引进人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
上述人员,履职考核合格后,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需填写《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在首次参加申报评审时,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要求,但需填写《引进人才外语、计算机能力免试审批表》,首次参评后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7、转系列改评及晋升问题
因工作需要,转系列申报改评相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改评后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档次的申报评审条件。
转系列改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同次进行。需按照相应系列和相应级别的申报评审条件先执行改评,否则不能晋升现任岗位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转系列改评对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问题
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外语、计算机能力无要求的,转系列改评对外语、计算机能力有要求的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参加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对外语、计算机能力有要求且已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考试。
9、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取得的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以下条件掌握:
(1)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以上。
10、关于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及退休年龄截止时间
今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11、关于外语(古汉语)、计算机考试免试问题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7]53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6]196号)要求,凡符合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免试的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免试表》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表》,各单位要对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人员的条件认真核实把关。
12、出版物和其它申报材料截止时间问题
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报送材料的规定截止时间(今年截止到9月11日),并以实物为准,清样和出版、录用通知或证明等不列入审查申报资格的统计范围。
13、关于硕士研究生晋升中级职称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以申请参评中级职称,三年后可申请初聘中级职称。自2012年起,申请初聘中级职称需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14、近五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延期一年申报。
五、有关期刊、论文认定的补充规定
1、关于被索引论文的范围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索引证明)。
2、关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范围
(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2004年、2008年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发表的论文;
(2)《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
(3)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2007年8月5日以后发表的医药卫生类论文按冀职改办字[2007]68号文件认定。
3、增刊和论文集均不在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认定统计范围之内(被索引论文除外)。
4、学术论文或论著须是在合法期刊上已经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论著。凡是在已公布取缔的非法刊物上刊登的论文均不予承认,请各单位在评议推荐工作中严格把关,认真鉴别。省职改办规定,凡在未经正式批准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在职称申报评审中一旦发现,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被取缔的非法出版物名单按2006年公布的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1、违法、违纪,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党内警告以上处分者。
2、正在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者。
3、近三年以来平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额定要求者。
4、近五年以来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不合格者。
5、教学效果差或工作水平低,学生及教职工反映较大者。
6、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职工作任务者。
7、不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经学校同意脱产深造、进修等的除外)。
8、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成果者,两年内不得推荐。
七、关于评审收费
申报高职收取评审费460元/人;申报中职收取评审费210元/人。评审费由各单位统一收齐,待上报材料时一并交纳。材料一经报到人事处,不论评审推荐结果如何,评审费不退。
八、关于上报推荐材料
1、由单位提供上报的材料
(1)《推荐晋升(改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
(2)申报人员《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电子版(每人一个word文件,文件名格式:申报资格+单位全名+姓名.doc,如:教授冶金与能源学院×××.doc)。
2、由个人提供上报的材料
以下材料按顺序每人限装一袋,并打印粘贴材料袋封面。要求散装的材料不要装订。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每份装订,不要合订),将外语(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贴于表中“考试成绩”栏中,其中一份表内贴原件,另外两份表内贴复印件。
个人填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打印装订要求为:用学校印刷厂提供的专用16开白纸双面打印,打印后从纸张左侧装订(需添加附页的请直接装订附页,不要改变评审表的原有格式与页码)。
(2)《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散装,按引进人才申报的人员填写)。(3)《引进人才外语、计算机能力免试审批表》一式两份(散装,按引进人才申报的人员填写)。
(4)《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式五份(散装,附件表样为A4纸两页,要求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表中的“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不用签署意见,暂不贴照片)。
(5)职称材料量化打分明细表一式五份。(6)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8)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
(9)任现职以来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
(10)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等复印件。(11)其它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以上相关文件及表格见附件。
九、时间安排
9月6日,学校布置职称工作。
9月6日~9月10日,各单位审核申报人材料,签字,汇总。9月11日(星期日),各单位向职改办报送材料。9月13日~15日,学校集中审核申报材料、材料评分。
9月16日,申报材料量化结果公示。学校职称材料审核小组接受个人咨询反馈。
9月17日(星期六)上午,召开职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相关问题。9月17日下午,职改领导小组向校党委汇报。9月19日,召开评审推荐工作会。
9月20日~21日,向党委常委(扩大)会汇报评审推荐结果,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布置报省推荐人选组卷工作。
9月22日,各单位到人事处报审赴省参评材料。9月23日,职改办将材料报省教育厅职改办。
第五篇: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1-08-08 09:46:31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函[2011]43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工程、农业系列享受研究员级待遇评审工作从8月开始启动,上报《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报送申报材料时间截止到9月30日。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核准时间为9月1日。同级改职后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但任职资格聘任时间需累计5年以上。其他有关政策仍按原《评审标准》和相关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上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未上报的,我厅暂不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办理核准手续,并不予发放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提供一个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教育、卫生、会计、审计和非医疗机构药学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
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做出书面说明后,可先行申报材料,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发放职称证书,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1年9月1日计算。各主管部门在职称推荐过程中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在册,以便办理审批手续和发放职称证书时核对。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