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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3-39204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5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依据国家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节俭;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名额进行指标分配。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研究生二、三年级中评定,一年级研究生不参加评定(不包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享受国家奖学金的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进行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同时下指标评选。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校在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依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课程考试有一门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评审委员会下达的通知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反应管理办法(评审依据)、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的评审报告。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及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批复后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照国家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整个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二篇: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长 安 大 学 文 件 长大学〔2014〕148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长大学〔2013〕171号)精神,经校务会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4年7月7日

第三篇: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二:

南昌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及教财(1996)85号文件要求,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够参加各项集体公益活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按月享受普通奖学金,凡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酌情停发普通奖学金。在学习和科研中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件和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

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63.5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83.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303.5元。(以上金额已加上粮食、副食品补贴)

2、硕士研究生: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5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两年以上不到四年者,每生每月243.5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3.5元。(大专毕业加一年计算、以上金额已加上粮食、副食品补贴)

三、在校研究生均按暂行办法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 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其他有关问题:

1、毕业后无论是否参加工作或是继续攻读学位,普通奖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 为止;

2、提前毕业或其他原因提前离校的研究生,在办妥离校手续的次月停发普通 奖学金;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单独发放普通 奖学金。

五、本办法自2004年6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篇: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事迹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事迹

2015年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个人事迹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朱高明

人物简介

朱高明,男,汉族,1990年6月出生,山东兰陵人,中国共产党党员。2009.9—2013.6于中国矿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13.9至今于中国矿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硕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承担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大学生创新项目一项。获得中国矿业大学第八届材料论坛论文大赛一等奖、第九届材料论坛论文大赛二等奖。

一、思想方面

于2012年光荣的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朱高明同学在学习和工作方面一直努力起到带头作用,并时刻发挥自己的党员模范作用,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研究生二年级期间,朱高明同学担任研究生工作室室长,积极为同学为集体服务。

二、学习方面

朱高明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上进。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一直本着刻苦勤奋的原则,在每个学习阶段的课程考试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本科期间获得'越崎杯'人文社科大赛一等奖、江苏省理工科人文社科优秀奖、中国矿业大学数学智力赛二等奖等奖项。多次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项,给班上同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研究生期间,学习过程中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相关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学业成绩。除此之外,他还广泛听取了许多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为自己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三、科研方面

本科>毕业设计阶段,在导师王晓虹老师的指导下及师兄师姐及同学们的帮助下,他的本科毕业设计《铌/铝合金化二硅化钼的高温裂纹自愈合行为研究》获得校级优秀毕业设计。在大四下学期时,以负责人身份成功申请2013年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一项'(Mo0.97Nb0.03)(Si0.97Al0.03)2和(MoxNb1-x)Si2合金裂纹自愈合行为与强度恢复机制研究',该创新项目进行顺利并于2014年5月成功结题。

在研究生期间获得中国矿业大学第八届材料论坛论文大赛一等奖,并在大赛论坛学术交流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向大家做了交流汇报。以及研二获得中国矿业大学第九届材料论坛论文大赛二等奖。朱高明同学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同学们的热心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分别在Applied Surface Science及Journal of Alloys and Compounds上发表一篇论文。

四、工作方面

在学生工作方面,朱高明同学积极参加并组织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在本科期间,他分别担任材料学院科技协会会长,材料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等学生组织职务,组织了较多的学生活动。研究生期间,他担任工作室室长,积极为工作室同学服务。利用业余时间,朱高明同学在校党政机关党委办公室作为助管协助老师的工作。在这段时间里,不仅锻炼了自己,更重要的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他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在课余时间,朱高明同学积极参与到体育锻炼中。他坚信,健康良好的身体是所有工作的前提,只有做到劳逸结合才能高效做事。

导师寄语:

朱高明同学在研究生学习期间认真努力,在学习科研过程中积极钻研并阅读大量的文献,目前已发表SCI论文两篇。另外,他还具有很好的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除完成日常科研任务外,申请并主持校大学生创新项目一项。希望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继续保持现在的积极进取并严谨的状态,努力学习工作,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争取更大的成绩并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财教【2007】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金负担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国家直接分配和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我省每年5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预分方案,报国家审核(批)。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省各高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的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国家奖学金经审核、汇总后将建议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各高校或各市(地)。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条件的学校直接打入获奖学生“校园一卡通”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按规定负担比例落实资金,致使受奖励学生比例和标准下降的市(地),除将情况和问题通报全省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以后招生计划,扣减或取消下一部分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结余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学科专业规范办学,不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教[2006]33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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