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2009年4季度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总结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3-33774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3:3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9年4季度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总结

二○○九年第四季度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总结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国监任字第04045号文的要求,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了二○○九年第四季度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在接受指令后,本中心召集各相关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召开国抽工作会议,传达了国家局监督司领导在国抽工作布置会上提出的抽查工作要求,按本次抽查实施方案,布置了抽查任务和抽查要求,合理安排了抽样实施计划、检验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并由质量部门实施内部的过程质量监控,以保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一、抽样

按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以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抽样人员学习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抽样工作的要求,强调严格遵守抽样纪律,并由检验室主任就抽样产品的特点、分类、抽样数量、抽样单填写要求、本次抽查方案进行培训。共抽取了45批次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其中合格43批次,抽样总体合格率为95.6%,其中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5.6%。

二、产品确认

本次共抽查45批次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15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2批次产品,样品在抽样现场当场核对,由企业当场予以确认;流通领域抽查了1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3批次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业务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了查验。

三、工作计划

业务部门根据总局下达任务的时间要求,编制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国家抽查工作进度计划,并由相关部门、检验室确认签字,严格按进度对各部门实施考核,保证了国家抽查任务的按时顺利完成。

四、检验工作

检验室根据抽查要求,对主要仪器设备的校准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组织检验人员学习检验实施方案,熟悉标准及判定准则。在检验过程中,对不合格项目按规定进行了复测,以求检验结果可靠,对检验报告实施三 1 级审核,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正确性。

五、质量监控工作

本中心质量管理处的质量监督员在国抽样品检验期间,对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的检测进行巡视,重点监控检验室不合格样品的复测,以保证对检测数据、结论的准确性。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做到用特快专递和传真同时及时反馈,同时还用电话把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及其原因通知企业并说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本中心制定了完善的廉正制度,规定全体员工必须做到,在国抽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抽查信息不向企业透露,不收受礼品,不在企业吃饭,不使用企业车辆,请企业填写“抽样情况反馈单”,接受大家的监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按时完成了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国家抽查任务。

第二篇:**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洗涤剂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SCZJ—ZY—304.3—2018

食品用洗涤剂

2018-07-01发布

2018-09-01实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范围……………………………………………………………………………………………………1

产品分类………………………………………………………………………………………1

术语和定义……………………………………………………………………………………………1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1

检验依据………………………………………………………………………………………………2

抽样……………………………………………………………………………………………………2

检验要求………………………………………………………………………………………………3

判定原则………………………………………………………………………………………………6

异议处理………………………………………………………………………………………………6

附则……………………………………………………………………………………………………6

食品用洗涤剂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餐具(含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04

304.3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日用化工品

食品用洗涤剂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中所称食品用洗涤剂,是指用于洗涤和清洁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按用途可分为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两大类。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包括所有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专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产品。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24691

果蔬清洗剂

GB/T

30795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甲醇的测定

GB/T

30796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甲醛的测定

GB/T

30797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总砷的测定

GB/T

30799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重金属的测定

QB/T

2967

饮料用瓶清洗剂

QB/T

4313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QB/T

4314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其他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

6.2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1年内)。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3。

表3

抽样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

包装规格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2kg(L)

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10kg的大包装

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有受检方和抽检方相关人员的签字。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备样实施样品购买并封存于检验机构。

6.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生产的洁厕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其他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企业提供的,也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总活性物含量

GB/T

9985

GB/T

24691

GB/T

9985

GB/T

13173

pH

GB/T

9985

GB/T

24691

GB/T

6368

去污力

GB/T

9985

GB/T

9985

荧光增白剂

GB/T

9985

GB/T

24691

GB/T

9985

甲醇含量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T

9985

GB/T

30795

甲醛C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T

9985

GB/T

30796

砷(As)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T

9985

GB/T

30797

重金属(以Pb计)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T

9985

GB/T

30799

菌落总数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

4789.2

大肠菌群

GB/T

9985

GB/T

24691

GB

14930.1

GB

4789.3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2饮料用瓶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饮料用瓶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总活性物含量

QB/T

2967

QB/T

2967

荧光增白剂

QB/T

2967

GB/T

9985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

GB/T

30799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菌落总数

GB

14930.1

GB

4789.2

大肠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去污力

QB/T

2967

QB/T

2967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以P2O5计)c

QB/T

2967

QB/T

2967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

仅标称无磷类检测

7.1.3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

表6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QB/T

4313

GB/T

13173

荧光增白剂

QB/T

4313

GB/T

9985

有效酸的质量分数(以H2SO4计)

QB/T

4313

QB/T

4313

去污力

QB/T

4313

QB/T

4313

腐蚀率

QB/T

4313

QB/T

4313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

GB/T

30799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菌落总数

GB

14930.1

GB

4789.2

大肠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4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7。

表7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QB/T

4314

GB/T

13173

荧光增白剂

QB/T

4314

GB/T

9985

总碱的质量分数(以NaOH计)

QB/T

4314

QB/T

4314

去污力

QB/T

4314

QB/T

4314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

GB/T

30799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菌落总数

GB

14930.1

GB

4789.2

大肠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1.5机洗(含果蔬清洗剂)用餐具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7.1.2、7.1.3、7.1.4中产品除外)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8。

表8

机洗(含果蔬清洗剂)用餐具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砷(As)

GB

14930.1

GB/T

30797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

GB/T

30799

甲醇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5

甲醛含量

GB

14930.1

GB/T

30796

菌落总数

GB

14930.1

GB

4789.2

大肠菌群

GB

14930.1

GB

4789.3

总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

产品明示标准

产品明示标准

去污力

产品明示标准

产品明示标准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当产品未注明A类或B类时,应根据产品标签的使用范围、使用说明、明示质量承诺综合确定产品的分类。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如原样满足检验要求,应优先采用留存的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满足检验要求时,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超出规定的异议期。

②产品微生物项目不合格。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附则

本细则由**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编写。

本细则由**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解释。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鲜世文。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归口管理。

第三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并按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泄露检验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

第五条 生产、经销企业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抽查。

第六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使用。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企业申请产品复查检验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支付。

第七条 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监督抽查优质产品,检验其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

第八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和用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确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品种以及随机选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

第十条 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 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应当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 承检单位必须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直接到生产、经销企业或用户中按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应当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

第十三条 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原始数据应当归档备查。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将样品退还生产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时分送有关被检企业,并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承检单位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检工作总结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监督抽查费用决算表》。

第十八条 对影响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后,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属中央直属企业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方企业的,由当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并负责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完成整改后,地方企业应当向当地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并确认企业整改措施有效后,应当以复检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条件的检验单位按原检验方案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查企业并按季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检单位未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复检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抽样复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直接责任者从事检验工作的资格,在三年内该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凡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除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自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已获得优质产品称号或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有关证件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凡拒绝国家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伪劣产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封存,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及原《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附件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 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第七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第八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一)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二)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三)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五)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

(六)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第九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十一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后处理部门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

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原监督抽查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后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生产企业发出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第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其它应当公告的情形。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

织进行强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附件4)进行转办。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交相关材料,实际经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八条

承担国抽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第二十条 对国抽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后处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的跟踪检查。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国抽后处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报告 和复查申请、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记录、复查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单等。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负责对国抽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第二十四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国抽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第二十五条

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后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后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8910111213

备注: 1.拒检企业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寄送被函告单位,第二联函告单位留存。2.是否需要转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被转办单位包括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隶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以下两种情况:(1)此文书可用于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相关材料。(2)此文书可用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工作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3.“附2”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其他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篇: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009年4季度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总结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