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2-主办人致词稿
致辞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亲友、各位客户,大家好!
感谢大家能来参加公司为我举办的表彰答谢会,此时我的心情非常激动,谢谢大家(鞠躬)同时在这里我也要感谢公司及公司领导,还有一直大力支持我的各位同事,没有你们我是不会有机会站在这里接受这些荣誉的,谢谢你们(鞠躬)
时光飞逝、岁月流转,一晃我已经入司***年了,回想当年刚进入平安的我与现在站在这里接受表彰的我,不经意间竟然有了如此大的成长与进步,但我深深的知道如果没有公司为我搭建的坚实的工作平台,没有全力支持与配合我的亲爱的同事们,这些成绩是不会属于我的,然而在这里我想我更应该感谢的是今天受到邀约能够来到现场,为我见证成功与荣耀的各位亲友、朋友、同学、老客户们,可以这样讲,我今天的一切都是你们给与我的,再次谢谢你们(鞠躬)。
记得在我刚刚进入保险业时,最初工作也遇到了很多困难,也曾怀疑过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也曾迷茫过,是你——***你是我生命中的贵人,在我这里签下的第一张保单,让我有了继续做下去的信心;在我最低谷、最困惑的时候更是你——***给了我最真诚的鼓励与期许让我坚定地继续走到了今天,终于达到了我事业的辉煌!而今天,在看到大家一双双期待与信任的目光后,我更加深深的体会到平安不只是给了我一份成功的事业,更主要的是培养了我们完善的人格。在一进入这个行业之初,就告诉我们不只是要努力获取工作上的成功,更要成为一个优秀的人,要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感谢爱人的相携之助、亲友的鼎力支持及客户的全力帮助与信任,今天我所获取的这些荣誉也许在别人眼里是那样的光辉四射,然而对于我这却不是让我最自豪的,因为有一件事情我个人认为应该比我获得的荣誉与收获的财富更让我引以为豪,那就是:
通过我这些年的努力工作,我成功的为***个客户及她的家庭送去了保障,帮她及她的家人解决了意外风险、医疗救治、子女上学、老有所依及家庭理财规划的一系列问题,我觉得我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更是有价值的;(可配合投影片展示部分客户承保、理赔资料,业务员展业照片)
寿险营销行业是世界上最伟大的行业之一,是一项我为众人服务,众人助我成功的事业,所以我们每一位从业人员都秉承着一颗感恩之心在努力的工作着 奉献着,如果说在过去的工作中我获取了人生中的辉煌成绩,那么我深深的知道这些是在座的各位给我的,你们是我的恩人更是我的贵人,再一次的感谢各位的光临,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帮助,我会用我真诚的服务来回馈大家,也请大家能一如既往的支持我
谢谢大家
第二篇:案件主办人制度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优良,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河南省文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河南省文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文化行政执法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文化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南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河南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广播影视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城管执法案件主办人资格考试试题(一)
城管执法案件主办人资格考试试题
(一)姓名: 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1.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B.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C.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D.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
2.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立卷归档。
A.证据材料.执法文书 B.处罚决定.执法文书 C.证据材料.处罚决定 D.证据材料.申请材料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非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城管执法管理规定的,()
A.可以处罚 B.不可处罚 C.应当处罚 D.不应处罚 4.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否公开,遵循的原则是()。A.公开听证与不公开听证并重
B.公开听证为原则,不公开听证为例外 C.不公开原则
D.当事人任意选择原则
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在()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6.王某违法,城管执法部门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城管执法部门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8.我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此项措施属于什么处罚?()
A.财产罚 B.声誉罚 C.行为罚 D.人身罚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较大数额的罚款
10.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11.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和地点 D.行政机关名称 12.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等。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行政拘留 C.责令停产停业 D.刑事拘留
13.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4.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处罚单位以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设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章是否违法?()A、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行政处罚
B、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C、违法,因为本规章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 D、不违法
1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A、50元 B、60元 C、5元 D、20元
1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A)承担。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C、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D、行政复议机关
1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金额。
A、罚金 B、没收财产 C、拘役 D、一年有期徒刑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9.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它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A.处罚行为 B.非强制性措施 C.刑事制裁 D.强制性措施 20.根据2009年7月修订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进行全面审理。
A.合法性 B.适当性 C.合法性或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21.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部门规章 B.省政府规章 C.规范性文件 D.省人大决定
22.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24.行政复议机关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A.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足 B.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C.具体行政行为不公正.不合理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5.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遇到以下何种情形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B.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D.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2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复议机构的职责?()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2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在受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B.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C.不得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D.补充收集证据
28.关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不得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B.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改变要取得原告的同意
C.被告在一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二审期间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9.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A.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B.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C.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D.第三人提交的证据
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下列何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A.违法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31.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处罚实体监督,主要是监督()A.重大处罚措施 B.案源登记、受理情况 C.案由变更 D.案件撤销 32.《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责任人在造成行政过错中的作用和过错情节,由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承担。()
A.承办人,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员
B.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负责人
C.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D.批准人,包括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负责人
33.《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中行政过错处理的种类包括:()。前款规定的处理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 B.通报批评;行政告诫 C.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D.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3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A.2012年10月1日 B.2012年12月1日 C.2013年1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A、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B、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C、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D、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的。
37.《城乡规划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38.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A)
A、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 水源保护 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 耕地保护 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 生态保护 环境保护
39.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A、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 C、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
40.《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行为有 种。A、9 B、10 C、11 D、12 41.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 组织协调。A、国务院 B、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C、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D、其中一方
42.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 审议。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A、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B、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C、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D、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44.下列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说法正确的是。
A、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4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B、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C、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D、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4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A.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7.凡未()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
A、审批 B、报建 C、立项 D、规划
48.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专业人员,实行()管理及执业资格制度。
A、资格 B、资质 C、等级 D、准入 49.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是()。
A.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经济性
B.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C.保证工程环境质量和经济性
D.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50.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年,5年
B.2年,5年
C.2年,10年
D.1年,20年
51.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建设单位 D、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器材。A、造价控制要求 B、安全施工要求 C、质量要求 D、进度要求 5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用于()。
A.购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B.安全设施的更新 C.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D.职工安全事故的赔偿
5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A.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 B.作业人员 C.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D.职工 5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为()。
A、检查建设工程主体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B、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有评定权 C、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D、总结质量监督的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56.代理的种类有()。
A.委托代理
B.约定代理
C.法定代理 D.指定代理
E.授权代理
5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A.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
B.女职工在产假期内
C.上班途中负伤 D.未成年职工在试用期内
E.女职工在婚假期内
58.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立项
B.同时设计
C.同时施工
D.同时竣工
E.同时投产使用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A.马上报警
B.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C.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D.保护事故现场
60.《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自()起施行。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6月1日 C.2012年7月1日 D.2012年5月30日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5分)
1、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3、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7、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9、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拘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1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1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以及涉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重点内容,一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城乡规划法》第55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属于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规划竣工认可。()
1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群众讨论同意。()
15、修改城乡规划,不必重新进行审批,但应当向社会公布。()
16、经出让方同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1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无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8、在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派人值守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9、行政执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20、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1、擅自在桥涵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3、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山东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必办理备案手续。()
2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案例分析(15分)
1、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12月停产。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1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000元。请问:
(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7000元?(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