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华中师范大学[范文]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鄂人[2006]18号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任职年限,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距离。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合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于适当倾斜。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新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正常调整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两年,熟练期为半年。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90元,第二年每月61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610元,第二年每月640元。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57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59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610元。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执行普工岗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专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套改增资计算。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工资套改时,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四)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及其他未聘人员,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提前离岗或未聘前所在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并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聘用岗位(职务)确定。
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根据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原聘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六)从国家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七)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套薪级工资,但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分别高套两级和一级。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的荣誉称号高套工资。
(九)由人事部和省政府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套两级。
(十)退役运动员套改工资。(略)
(十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略)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至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后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略)。
5、从国有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其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已明确为不计算工龄的,亦不计算套改年限。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工作人员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工作人员在相同等级岗位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所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套改工资。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实施;市(州)县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在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资套改方案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人[2006]18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27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的实施
在国家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正常调整薪级工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至两级。
八、相关政策研究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十二)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套改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低定一至两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低定三级;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徒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被劳动教养过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其他人员低定四级。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水平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停职审查或正在被羁押、被拘役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或处罚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学徒、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任职年限的计算。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11年。。。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
(二)地方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方案的审批,由各市州决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郯城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1
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 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
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下列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不合格的,不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2级、5级、7级确定。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1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按有关规定报经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健全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在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合理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违反收入分配政策在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基本工资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 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5〕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审批。
县直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40号
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4.津贴补贴。
事业单性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专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
1.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下列人员可参加工资套改:(1)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7月1日在册、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且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的规定,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所聘用的岗位,是指在规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管理权限正式聘用的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3.工人。
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1.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2)工作人员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资套改时,下列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十级职员岗位任职年限(下同)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技术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2.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按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年限,不计算为工作年限。(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5)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3.其他。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省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进行调控,对绩效工资总量予以核定。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的基础上,薪级工资可予高定。其中,到县直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后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59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60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1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20元。
技校、职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实行一年的学徒期,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学徒期满合格的,可予转正,执行技术工5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级确定;高中、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按2级确定;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按4级确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6级确定。
2、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的熟练期。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执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级确定;高中、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按2级确定;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按4级确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6级确定。(三)其他新聘用人员的待遇问题
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六、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分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六)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七)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可按原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核发生活费。(八)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薪级;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
(十)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的;或由人事部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在这次套改工资时,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原高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处分处罚的人员。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薪级工资: 受到降职的,低定一级;受到撤职处分的,低定两级;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级;
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刑缓刑等处罚且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三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经批准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处理的人员,暂缓参加工资套改,待有结论后,按所聘用(任)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适当低定。(十三)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按国家文件执行。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七、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1.本单位内岗位变动。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在工资套改时按原执行工资待遇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并按规定比例核发生活费的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重新定岗后,自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工作单位变动
在事业单位之间变动工作的,如岗位层次没有发生变化,工资不予变动;如岗位类别不变但岗位层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予变动;如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由机关、企业等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八、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岗位(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工龄等问题。
十、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方案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增加工资所需资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尚未开展技师考评工作,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以下办法执行:1993年以前经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取得技师资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四至六)。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在我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工资待遇为: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545元,薪级工资执行2级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590元。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540元,薪级工资执行1级70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按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和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5级112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3级90元。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享受固定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两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高定薪级工资后,再向上浮动1个薪级,工作满八年后予以固定。在农林一线工作的时间,工资套改前后合并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民政、环卫等系统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照本人应享受的标准在工资外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按原岗位参加工资套改,实际工资发放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由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低定1-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其中,受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津财库〔2006〕39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一、改革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审批程序
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
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三: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附表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附表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附表六: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