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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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中国纺织工业——韩版牛仔裤(http://www.teniu.cc/)提供
二
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中国纺织工业——韩版牛仔裤(http://www.teniu.cc/)提供
三
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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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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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 中国纺织工业——韩版牛仔裤(http://www.teniu.cc/)提供
六
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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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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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 中国纺织工业——韩版牛仔裤(http://www.teniu.cc/)提供
九
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第二篇: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7】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订的《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月十八日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家族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我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开展对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落实各项助学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等政策,扩大资助比例,加大资助力度,基本保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需要。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和就业观,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明确中央与省、省与市县和学校以及各相关部门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做好当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做好特别优秀学生的评定和上报工作。同等条件下,在评选特别优秀的学生时贫困生优先。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全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逐校核定后,下达给学校,由学校在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按每生每年1000—3000元、分2—3档划定比例,确定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受奖或受助学生仍有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研究和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适度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完善分担机制和还款机制,探索建立全社会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征信体系。采取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抓好落实。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辖区内各级政府应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分担比例,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前有预防措施,事中有监督机制,事后有检查办法。
(四)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政策,使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篇: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学校名称:内蒙古大学编号:2009-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09—2010学年)
学校:内蒙古大学院系:专业:班级:
附件3:
内蒙古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4:
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四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为帮助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目前我国已经在高等学校建立起以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主体、多元化的助学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绿色通道
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专门设立的资助通道。凡是持有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家庭确实困难,有地方政府的证明,所需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相关费用不足或因邮政、银行网络故障取不出钱的学生,学校先给让学生入学,保证了他们顺利报到入学。让学生一进入高校就真正感受到国家、学校对寒门学子的关心。学生入校后,经过认真调查审核,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分别视其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保证不让一个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
后记
从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到省政府乃至到学校都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公平。虽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送温暖、减困难,帮助他们增信心、长才干,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教育是免费教育。上大学缴费是大学生的义务,国家和学校不能全部包下来,有远大志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不会完全依赖于国家资助,作为每一个学生要学会勇于面对困难、勤奋学习、自强自立、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努力回报祖国。这是国家、学校对于每一个正在就读的大学生和准备进入大学的大学生真诚美好的期盼。
第五篇: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认真做好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公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除此之外由学生本人或乡镇、村委会等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稀三女节育户、二女节育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子女;
(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七)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中职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免费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