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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小文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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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小文档网整理)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 三 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 四 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 五 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 六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七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 八 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 九 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制与学习年限、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活动。

第 十 条 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生的学位授予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成长成

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 三十 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 四十 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2_]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 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

(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

(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规,性质恶劣,被公安部门依法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管理秩序的;

(二)利用手机、互联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或张贴、投递、散发等方式,散布违法言论或煽动闹事制造混乱信息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行为的,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学校组织考试的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按考试作弊处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用于传递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三)请他人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的;

(五)组织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侵害他人身心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三)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械打人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于聚众群殴的,视其行为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有伪造、变造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合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以偷窃、诈骗、冒用、挪用、贪污等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二)结伙偷窃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替偷窃者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聚众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花草树木、家具及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反试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教学科研、办公及休息等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或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或练习、演奏管乐、打击乐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建(构)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校园道路、休闲区域、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饲养、遛放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计算机使用及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浏览、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损害身心健康等不良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开设网站;或未经批准,在网站中擅自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形式的服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中未经允许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活动,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校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的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负责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参加的会议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对学生处分决定的公布范围。第二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当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给受处分学生送交处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及时送交受处分学 生本人,由其签字确认;若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交工作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其处分决定书送交同样有效;若受处分学生无法及时联系,其处分决定书公告 之日起7日以视为送交。同时学院将此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述中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独立学院以及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篇:电子科技大学-高考学生必备

电子科技大学

学校简介:

电子科技大学是中央部属高校,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首批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的行列。与哈工大、上海交大并列为“我国最早的七所重点国防院校之一”。全国72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之一。电子科技大学形成了从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格局,成为一所完整覆盖整个电子类学科,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专业设置和优势学科: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15个学院(部),另有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和网络教育学院以及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两个独立学院。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个(所包括的6个二级学科均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36个。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62个,翻译、新闻与传播、工程硕士(含13个工程领域)、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等6类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后流动站10个;本科专业44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0个,省级特色专业19个。分数线:

北京大学202_年理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为611分,文科609分;202_年理科626分,文科603分;202_年理科588分,文科588分。学费及奖学金情况:

学费一年12500-15000不等,住宿统一为1200元每年。国家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6000元/人,二等奖学金为4000元/人;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202_元人,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800元/人,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国防生奖学金10000元/人/年等奖学金项目。院士、名誉教授和杰出人物:

现任校长是汪劲松。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现有教职工34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02_余人,教授343人。拥有一支包括7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13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21位长江学者,13位国家杰出青年科技基金获得者,6位国家级教学名师和全国优秀教师等在内高水平师资队伍,建成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和1个国防科技创新团队。杰出人物有李小文,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动化学院教授、博士导师。张煦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中科院院士。丁磊:1993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微波通信)专业获学士学位,现为网易公司CEO。胡爱民,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26所所长。陈营官,原福建省省委常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所在地名胜和特产:

四川风景宜人,著名景点数不胜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九寨沟、峨眉山、乐山大佛、剑门蜀道、天台山、龙门山、蜀南竹海等。武候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国蜀相武乡侯诸葛亮与蜀君刘备的君臣合庙,距今1500多年,祠内存刘备墓和47尊蜀汉人物像以及岳飞手书的诸葛亮《出师表》等珍贵文物。小吃以川菜、火锅为主。

第四篇: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_年1月03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学制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开学后一个月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保留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不符合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在册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经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书面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交齐学费,该学期课程的正常考试不能参加,只能参加课程补考。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制。各专业、层次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对于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共五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及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及格。跨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均有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准许补考两次,第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正常补考);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属于必修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补考或重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并审批后方可缓考。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考试与新学期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届时不参加者按旷考论处。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设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办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请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毕业前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记律,严禁作弊。否则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通过成教成绩查询系统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及时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需在考试后一个月内(假期时间除外)核对或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专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1、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参加改革后的大学英语等级(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五)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的条件:

1、非计算机(微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

2、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六)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做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处盖章。

(七)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八)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二十一条

对于某门课程正考、补考均不及格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考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考核成绩+5分登载。对于大学英语二级(或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的按75分记,“良好”的按85分记,“优秀”的按95分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95分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成绩的相应成绩登载。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及程序:

(一)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在开学一个月之内进行。

(二)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四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病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初审,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于某种原因需中途退学,由本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同意方可。未经申请批准,不按期注册者或休学后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且原则上退学不退费。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上课地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国家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后四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第一志愿录取者;

2、跨类别专业互转者;

3、对转出或转入专业难以组织教学者;

4、低分录取专业转高分录取专业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互转。

第三十三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注册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经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地点转变或特殊原因要求转上课地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上课地点。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及学生学籍档案。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因课程学习不符合毕业条件而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其不及格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离校后一至二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安排补考或补做一次,补考或补做合格者,给予办理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补考、补做或经补考及补做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按结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未能按规定取得所有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者,根据其通过考试课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发给学习证明书及结业证书。通过课程门数占总课程门数的80%以内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发予学习证明书,而超过80%的发予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封条,应交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保管、拆阅。第三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遗失毕业证书,须登报申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书,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2_级学生开始施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早读考勤管理规定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早读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制订本学院学生早读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学生范围

全院大一大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至期末考试周前一周。

早读时间:早上7:30—8:10

三、早读要求

1、固定教室固定座位。

2、早读要大声朗读与英语学习有关的内容。

3、服从管理,遵守学院纪律,通讯工具一律调整为振动或无声状态。

4、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关窗、关灯、关风扇、关门。

5、辅导员每周不定时进行巡视。

四、早读规定

1、禁止睡觉、大声喧哗和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2、禁止玩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

3、禁止在教室吃东西,禁止穿拖鞋、背心进教室。

五、早读考勤

1、每位同学必须在7:30前到指定的指纹考勤处签到并到固定教室固定座位参加早读。

2、各班学习委员负责班级交替考勤,每天把本班迟到、缺席、早退等考勤情况报给年级委

员会学习部。

3、年级委员会学习部负责监督、检查、汇总考勤情况,每周日下午5点汇总好并报至学生工作办公室。

六、管理

1、各年级委员会组织早读考勤:各年级考勤人员须在7:35-8:05对早读进行考勤巡视,考勤中若发现有同学缺席,则视为缺勤处理;对于随意走动及影响正常早读质量的行为进行及时警示,严重者将及时上报各年级辅导员以便及时处理。

2、早读请假: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早读者,须出示经辅导员批准的请假条或者医院证明(病历或医疗费用单)交给考勤负责人;当日不能的提供材料的,第二天补交相关材料,否则按缺勤处理。

3、考勤结果公示:对于每周的早读考勤情况,各年级学习部须在每周一将上周的考勤情况贴到早读教室附近进行公示,对于有疑问的学生须凭早读请假条在公示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学习部销假,否则不予处理。

七、个人奖惩

早读个人的违纪次数,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次数之和。

奖励:

每个月评比“月度优秀班级”5名,进行通报表扬。

每个学期评比“学期优秀班级”5名,通报表扬,评选优秀班集体优先考虑。

惩罚:

1、早读迟到2次按照缺勤1次处理,每周晚点名通报该周早读缺勤数据,每月一总结,对于学期累积早读缺勤次数超过2次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本该生评奖、评优资格。

2、一学期累积早读违纪次数超过5次,学院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学生干部出现1次违纪现象,进行通报批评;违纪次数达到2次以上,取消学生干部资格;对于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考勤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本该生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八、解释权属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九、本规定从宣布之日开始实施。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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