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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3-45249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03:4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姓名:刘茜 学号;140109070024 班级:行政管理14-1

中国政治制度史讲义

——第3组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群婚原始社会,杂婚状态。这种原始婚姻状态至少有二百多万年或几十万年的历史。

由于当时:

1、社会落后,人们全部生活的目的就是生存与繁衍;

2、当时人们过着群居生活,部落之间联系少,必须靠群居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身力量的不足;

3、原始社会的人们没有“亲戚兄弟夫妇男女”等伦理观念。

当时人们的性交对象是不固定的,就是说男女之间可以随便发生性关系,兄弟姐妹、父女、母子也是可以结合的。

血缘婚班辈婚,兄妹婚

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中国古代神话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娲传说。在唐朝李冗的《独异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以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妹以扇蔽面。

东汉梁武祠石室里,有这样一幅画像:伏羲、女娲蛇尾相交,两人上方,尚有两小儿,也在相交,他们应该是伏羲、女娲的后代。同时,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娲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娲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辈婚的特征:同辈通婚,而且,同辈之间,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

总之,伏羲、女娲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辈婚的过渡。

多偶婚

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过渡到相对定居的生活。人们进行大规模的狩猎活动,加强了各自孤立的种族群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人类在长期生活实践中进一步认识到近亲婚配对后代体质发展的不利影响,于是由之前的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族外婚首先的表现就是多偶婚,他排除本氏族兄妹结婚,本氏族内部的兄弟或姊妹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

在这一时期内,氏族中的男子或女子可以把对方氏族中异性作为自己的妻子,父辈,就是集体父辈,母辈,就是集体母辈。通常是几个兄弟共妻与几姐妹共夫。

对偶婚

在许多组男女互婚的情况下,通过自然竞争的长期过程,必然形成了家庭的主夫和主妻,妻子逐渐的排斥了其他的丈夫,而丈夫也排斥了其他的妻子,就演变过程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对偶婚。

因此,由自然的结合而形成的多偶婚就受到了很大的约束,那么男人就采取抢劫的方式或进行议婚而得到妻子,或者用其他物资交换获得妻子,在这个时期,氏族中女儿也往往就是父母们的财产,在婚姻交换的过程中,女人和财产以及其他物品的价值是相等值的,在这个过度中,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在原始社会母系为主导的优越地位。

详讲:中国主要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形成条件 :

1、父母之命

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

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交换婚姻、赘婿婚姻、童养媳婚姻盛行。

2、媒妁之言

《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

孟子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但是,这一制度在无形之中扼杀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情感宣泄。

3、门当户对

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也就是说,在古代小农社会,我国古代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

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

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

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中式婚礼之必备元素

★凤冠霞帔服装。

★大红花轿根据古礼,新娘拜堂后被送入洞房,再揭开喜帕。花轿作为传统婚礼的核心部分是从南宋开始流行的。它分四人抬、八人抬两种,又有龙轿、凤轿之分。

★盖头、火盆、马鞍、弓箭、喜烛、金秤、喜帕、剪刀、麦斗、尺子、果盘、茶杯、合卺酒、双方信物等十几样东西。

第二篇: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1、什么是“婚”?

《礼记.昏义》中的「昏」,原文作昬,由於古人娶妻,婚礼的亲迎是在黄昏时进行,这时太阳 将要下山,月亮就要出来,含有「阳往阴来」的意思,因而得名,后来才加上「女」字偏旁写作「婚 礼」。

2、什么是“姻”?

《说文解字》中对“姻”字的解释为:“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

“姻”字在古代代表“席子”,引申为凭靠之意,意思是女方到了婿家,就有依靠了。

婚姻形态的演变与定型

一、杂交阶段

此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即父母兄弟姐妹杂处交配,毫无现代人的“乱伦”观念),无所谓婚姻家庭。

二、群婚阶段

1、血缘群婚

也叫班辈婚或兄妹婚。此阶段的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仅仅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互为夫妻。即同辈通婚,而且,同辈之间,不分你我,共妻共夫。

2、族外婚

又称普那路亚。其特征是在同一个氏族中,姐妹与兄弟之间,不可通婚。这就开始了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进入了族外的群婚阶段。一群男人,共同地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

三、对偶婚。

即一个男子以一群女子为妻子,其中有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也有一群男子为夫,其中有主夫。

四、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传统的婚姻类型

一、聘娶婚

是指男子以财物作聘礼而娶妻,女子因聘礼而出嫁。它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

二、政治联婚即统治阶层利用婚姻血缘关系来调节政治关系,扩大政治势力。

(1)有为政治上的结盟而联姻的。

(2)有施美人计,以图报仇雪耻而联姻的。

(3)也有为民族关系而嫁女和亲的联姻。

三、抢婚

古文字的“妻”字像一个人用手(又)抓住女人的头发。这实际上就是古代抢婚习俗的形象描绘。抢婚习俗曾经在原始社会风行,即某一部落的男子可以到另一部落中间去抢掠女子为妻。“娶”字从取,从女,本意就是取妇。

《说文解字》中的定义为:“取,捕取也。”它的本义是捕获到野兽或战俘时割下其左耳以作标记,后来引申到斩下敌人首级为取。由此可见,取就是抢、占有,是不用归还的。

四、选婚

所谓的选婚,是古代帝王的婚配形式。为皇上选女人,是谓选婚,始于西汉,东汉时作为制度被确立下来。

五、罚婚是针对犯人及其家属而采取的惩罚措施。罪犯被判刑之后,其妻女即被充公。

方式有二:一是罚配给别人,比如边关军卒。二是把犯人家属及其后代纳入贱民之列。

六、赠赐婚

1、赠婚是指家长、族长或权势者,把自己手中控制的女人作为礼物赠给自己所亲近的人。

2、赐婚是指帝王将相或匪头贼首把自己手中的女人当作奖品送给自己喜欢的人。

七、指腹婚

又称“胎婚”,一般是两家夫人同时怀孕,又是至交,便指腹相约,如生一男一女则结为夫妻。

八、转房婚

又称收继婚、升房婚、转亲婚、叔嫂婚。一般而言,转房婚是指父亲死后某一特定的儿子收娶其后母,或者兄长死后弟弟收娶其嫂,或者弟弟死后兄长收娶其弟媳。

九、交换婚

是中国历史上很典型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指两个不同姓的家族通过协议,互换异性子女互为配偶的婚姻方法。一家男子娶另一家女子,必须以一女嫁到对方家作为交换条件。

十、入赘婚

入赘婚在中国这样一个夫权社会,是很另类的一种婚姻形式,其特点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户,俗称倒插门。儿女生下来,还要姓女方家的姓。

十一、童养婚

童养婚是中国颇有特色的一种传统婚俗。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

十二、走访婚

是一种以女系为主招夫同居的临时性婚姻形式,又称“阿注婚”或“阿夏婚”。它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产生的不稳定的对偶婚形式。其婚姻方式就是以女系为主招婚,但男子并不过门,只是晚上到女家偶居,白天男女各在自己的母家生活劳动。

十三、典妻婚

又叫“承典婚”,这种婚俗往往是男方已婚无子,但家财富足,需要有人继承,而女家生活困难,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妻子典当给别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或生子后将妻子归还。民间称之为“借妻生子”。

十四、不落夫家婚

又称“长住娘家”。新娘结婚后,即返娘家长住,短则一、二年,长则七、八年以上,待怀孕后,才到夫家长住,过稳定的一夫一妻生活。不落夫家期间,新娘仅在年节或农忙时至夫家短住。

十五、鬼婚

又叫冥婚,阴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

传统婚礼程式

一、纳采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议婚,男方再备礼去女家求婚,礼物是雁。

二、问名求婚后托请媒人问女方姓名、八字,准备合婚的仪式。

3、纳吉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好结果通知女方的仪式,后世也叫“订盟”,现称“订婚”。

四、纳征又称“纳币”,是订盟之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进入成婚阶段的重要仪礼。

五、请期是婚前去女家商定结婚日期时举行的仪式。

六、亲迎结婚的当天,男方得亲自迎娶媳妇儿,不能找人代劳的。

传统婚姻禁忌

一、同姓不婚

1、遗传基因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僖公二十年》

“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国语·晋语》

2、出于政治需要。

3、崇尚伦理道德。

“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嫁娶》

二、士庶不婚

三、居丧不婚

《礼记·曾子问》按古代丧服:父母死,子女要服丧三年,是不能婚配的。

四、不露闺房之私

《礼记·内则》规定: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相敬如宾、举案齐眉与“不露闺房之私”;“上 床为夫妻,下床为君臣”。

离婚制度

一、“七出”

1、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理由是“逆德”。

2、无子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理由是“绝后”。

3、淫僻,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

4、嫉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

5、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

6、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

7、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2、“与更三年丧”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3、“前贫贱后富贵”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三、义绝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四、和离

和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行为。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户婚》

第三篇:韩国婚姻制度

韩国婚姻制度

韩国在原始时期是没有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产生后,男女成亲要举行隆重的礼仪。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初期,婚礼形式也很简单,结婚的男女只要向他人宣布二人成亲结为夫妇即可。

到了公元676年至935年的新罗时期,婚礼形式稍有变化,光是口头宣布就不够了,还必须请家人和族人来摆上酒席吃上一顿,“轻重随贫富”。后来有的韩国学者把这种婚礼形式概括为“祝宴”和“共食”。这种婚礼形式保持的时间很长,一直延续到公元918年至1392年的整个高丽王朝时代。高丽王朝的婚娶有其独特的方式。结婚时男家向女家只送酒和肉,不送彩礼。结婚的当天晚上,亲戚们聚在一堂贺喜,只喝三杯喜酒便散。这就是固有的祖传婚礼习俗。另一方面,实行“入赘婚”,韩语 又叫“男归女第”或“婿留妇家”,也是朝鲜半岛的传统婚俗。这种简单的婚俗同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观念,也同佛教在新罗时代得到极大的普及,以及高丽王朝将佛教定为国教有关。因为佛教主张众生平等。

公元1392年,韩国建立了朝鲜王朝,又称李朝。李朝把儒教作为新的理念备加推崇,使之成为国教。此后500年间,儒学思想在韩国得到空前普及,浸染了其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韩国的传统婚俗。

儒教文化传播开来之时愈加强调冠婚丧礼等礼仪和日常生活中的言行规范。在婚姻上儒教崇尚父母包办,嫁娶礼俗的模式是既周到又烦琐的“六礼”。

李朝时期的韩国据此进行婚姻制度改革,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在实际婚礼中,从做媒开始到觐亲,一共分为6个程序:1.媒人搭桥,相当于六礼的纳彩;2.提亲圣物“四柱单”,也就是决定婚姻成败的“宫合四柱”(“四柱”指生年、月、日、时辰,“宫合”是根据“四柱”合“八字”,等同于汉族的“合八字”,这相当于六礼的问名),3.婚礼上新郎新娘首次见面;4.在新娘家度过大礼后两天;5.币帛礼,即新娘首次正式地向男方家长及亲属长辈行礼的风俗;6.觐亲,指新娘回娘家拜见双亲。有了这些程序,新郎新娘就成为“行过六礼的人了”。

韩国在借鉴和吸收婚俗礼仪外,在婚礼制度中仍然保留了一些自己的特色:一种是“半亲迎”。即“男归女家”,与亲迎礼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新的婚礼形式,先是新郎在新娘家举行婚礼,并留宿新娘家。第二天接新娘到新郎的家,拜见公婆。另一种叫做“三日于归”或叫“三日对盘”,即新郎在新娘家留宿三天之后,再把新娘迎到新郎家中。李朝社会除了王室和一些士大夫家族在新郎家举行婚礼(“真亲迎”)外,大多数的婚礼还是以“半亲迎”或“三日对盘”为主。

李朝是韩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到19世纪,日本将朝鲜变成了自己的殖民地,儒家思想丧失了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与西方文明发生了激烈冲突。在社会变革浪潮的冲击下,婚姻习俗也必然发生变革。韩国进入了新式婚礼时代。

现代韩国青年抛弃了包办婚姻的旧俗,男女都是自由恋爱。不少青年男女结婚以个人感受为准绳,强调“只要我们幸福就可以”。然而,由于根深蒂固的儒教传统的影响,重礼仪的韩国民族并没有在婚俗中完全放弃一些重要的传统礼节。他们在民族传统和现代生活相结合的过程中,在学习借鉴西方基督教婚礼形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韩国式的新式婚礼。

现代韩国的婚姻习俗是传统婚俗、新式婚姻和宗教婚礼并存,东西方文化交融,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韩国的婚姻习俗发展变化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是结婚年龄从低渐高,过去13-14岁甚至更小的男孩就要娶一个比自己大几岁的妻子,目的在于早抱孙子,并由妻子把丈夫侍养成人。现在法律规定男子20岁,女子18岁才能结婚,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女都致力于工作和学习,结婚比法定年龄还要晚。二是婚礼从繁变简,以西式的教堂婚礼为主,费用大大减少。无论是结婚程序、宾客人数或是庆贺延续的时间和方式等等都日趋简化,使人们从沉重的精神、经济负担中解放出来。三是新式婚姻是自由恋爱,订婚仪式可有可无,结婚仪式各地虽不尽相同,但大体有如下程序:婚礼一般在专门的婚礼厅或礼仪厅举行。举行婚礼的当天,新郎新娘在家或到美容院梳洗打扮,新郎穿上西服(燕尾服),新娘穿上白色婚纱,然后同家人一起来到婚礼场所。新郎和他的父母站在右侧迎接来宾,新娘的父母则站在左侧迎接来宾。来宾都到场后,主婚人整理座位,并请两家的母亲走到台前点燃蜡烛。新郎的母亲点红色蜡烛,新娘的母亲点蓝色蜡烛。婚礼开始时,新郎随着音乐慢慢走到台前,给主婚人行礼,再向来宾行礼,之后站在右边准备迎接新娘。新娘随着音乐把自己的手放在父亲的左手上慢慢走过来。新郎上前走几步,给新娘的父母行礼,然后跟新娘一起来到台前。两个人互相对着行礼,转身。主婚人宣读婚姻誓约时新郎新娘要回答“是”。主婚人宣布二人结为夫妻之后,两个人转身向来宾行礼,再伴随音乐慢慢走出去。然后,双方的家人带领来宾到宴请的地方。新郎新娘换上华丽的传统服装,举行传统婚礼中的币帛礼。旁人把新娘家准备的币帛饮食摆在公婆面前。新娘新郎一起向公婆磕头,公婆把大枣扔在新娘的裙子上,祝福他们早生贵子。接着他们向亲戚家人磕头,人们把为新郎新娘准备的红包送给他们。新郎新娘一起拍照,在照片中留下甜蜜的吻。婚宴结束后,在亲友的祝福中,新郎新娘以旅游的方式外出度蜜月,开始新的人生。

虽然传统婚礼不适应现代生活而被新式婚礼所取代,但对重礼仪的韩民族来说,还是保留了某些重要的传统礼节,如币帛礼和觐亲,这两项是最能体现新人对两家父母亲的孝道。

在韩国,数医生(自己开业的)、律师、教授三者地位最高。而这三种职业女性很少,多是男性,如果能嫁给这三种职业的男子,女方则要预先为男方准备好三把钥匙:汽车钥匙、房子钥匙、医院或律师事务所钥匙(即为男方开业做好准备)。这有点像印度妇女出嫁要给婆家厚重嫁妆的味道。

婚俗是普遍的文化现象,它本身蕴涵了丰富的社会、民族文化心理。韩国素有“东方礼仪之邦”的美称,有礼有节,谦和包容。在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将大量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有机的结合起来,产生富有韩国特色的新型文化。韩国的现代婚俗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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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西藏婚姻制度

西藏婚姻制度

洛桑江村

[内容提要]: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

[关键词]:结婚

离婚

家庭

农奴制度

正文: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①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②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 两种婚姻制度

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

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二)一夫多妻制 1 一般的一夫多妻制

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人支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2 姐妹共夫制

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里缺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于姐妹二人在家庭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二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子大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共夫家庭所生的孩子,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下,这种被我们现在人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可见不同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存在的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3 母女共夫制

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续妻而产生。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全部同意,便产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式上娶的是母亲,待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儿成为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母亲料理家务,女儿大多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称,女儿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其女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妈。③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较少见,但是在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形式的更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

(二)一妻多夫制 1 兄弟共妻制

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藏区的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共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着传统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避免世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求兄弟必须共处一妻。在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迎娶,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子所有。数个兄弟中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是在这个家庭中也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这样的情形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比较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2 父子共妻制

关于父子共妻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园中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少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待儿子到了婚龄时将与儿子共处此一妻;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成父子共妻。在托吉庄园中,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妈,而是阿姐,这个也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④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在其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这个时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的。3 朋友共妻制

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共妻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间,由于家中男子经常外出,家中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二 通婚的条件和程序

西藏地区婚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订婚权完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奴之间,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权掌握在男女双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不甚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⑤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

通婚的范围却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几代之后才能通婚;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以通婚,母系亲族却不禁婚。结婚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选择心爱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⑥这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女青年私自出外完婚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

三 离婚制度

西藏婚姻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任命桑结嘉措为第悉,指定了《十三法典》。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异律”,即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女的分配等问题,成为整个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被夫抛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为三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须遵循‟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嫁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⑦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可向部落头人提出离婚。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方;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离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男方,若只有一子,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以免再度发生纠纷。⑧

参考文献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55页 ②《黄幕松 吴忠信 赵守玉 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转载至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第610页 ③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198页 ④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200页 ⑤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09页 ⑥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4页 ⑦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610页 ⑧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5页

第五篇:秦朝婚姻制度演讲稿

秦朝婚姻制度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都是由丈夫来支配的。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法律答问》中有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如秦律中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3秦律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男女絜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4)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例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以不被没收。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三,婚姻关系解除

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中有规定,“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法律答问》也记载了,丈夫如果休妻不向官府登记,夫妻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秦律剥夺了寡妇的再嫁权利。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不过,“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从上面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一定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大不相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的要求,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加赤裸裸。第二,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部落,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原地区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齐鲁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国家,它并没有传统的束缚,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响。秦律中关于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观点。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中国法律向来是重刑轻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残酷,婚姻制度离政治的距离更远一些,这样,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点血腥,而多了一点原始“民主”。

虽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

尽管法家经常在理论上抨击儒家的家族伦理道德,其实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的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当然,秦朝妇女的地位相对后世略高一些,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其实在婚姻制度和礼仪教化方面,秦同齐鲁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为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存在和发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补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齐鲁都是大同小异,而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尽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我们从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更多的了解了我们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会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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