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奖学金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朱育梁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无锡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江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设立“朱育梁奖学助学金”,每年捐助人民币20万元,用于江南大学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为把此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好、使用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经费额度
由无锡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年向江南大学捐赠人民币10万元。
二、奖教、奖学金名称
“朱育梁奖学助学金”设“朱育梁奖学金”和“朱育梁励志助学金”。
三、受奖范围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学院土木工程专业的优秀学生及贫困学生。其中,“朱育梁奖学金”主要奖励3、4年级的优秀学生,“朱育梁励志助学金”主要奖励1、2年级的优秀贫困学生。
四、评选条件、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条件:
1、是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学院土木工程专业的优秀学生及贫困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团结友爱,无违纪现象;
3、是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名单进入校特困生库),且自立自强、励志好学,学习成绩排全班前10名;
4、学生成绩优秀,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 符合(1)、(2)、(3)条作为评选励志助学金的条件; 符合(1)、(2)、(4)条作为评选奖学金的条件;
(二)奖励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朱育梁奖学金:每年约18人,2000元/人;
2、朱育梁励志助学金:每年约30人,2000元/人。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每年3月—5月组织落实;
(二)根据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评选工作;
(四)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交受奖学生建议名单,学工处负责审核学院上报材料,报给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无锡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工处上报材料时,“朱育梁奖助学金”均可按1:1.2报请审批,之后进行公示,落实相关发放事宜。
六、经费管理
(一)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建立“朱育梁奖学助学金”项目,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情况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负责进行监督。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学字〔2012〕11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修订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评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的全日制优秀普通本科新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颁发,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 科奖三项,其中优秀新生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次。
(一)校长特别奖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位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新生,或在高中参加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青少年信息学竞赛者,颁发校长特别奖。获奖新生免交本科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
(二)优秀新生奖
优秀新生奖分甲、乙、丙三等,比例分别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人数的2%、5%、8%,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基础学科新生奖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或保送到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科学、哲学、历史学(含世界历史、考古学专业)、经济学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人文科学试验班中,未获得校长特别奖或优秀新生奖的新生,享受基础学科新生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分省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的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条 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地理科学等基地班、人文科学试验班学生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 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工程、测绘工程等本科专业学生评选专业优秀学生奖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3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五)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院(系)在学校制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院(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
由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导师签名后,报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经学院(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10月份评出。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颁奖。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可申报一项专项奖学金,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荣誉,但只能获得金额较高项的奖金。如果某些专项 奖学金有特殊要求,并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重复获奖。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指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等综合奖之外的奖金,主要包括:学习科技竞赛奖、文艺活动奖、体育竞赛奖、社会实践奖和精神文明建设奖等。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由各相关部门按《武汉大学学生单项奖励实施细则》(武大学字〔2008〕33号)精神提出奖励建议标准和表彰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发文。单项奖学金的预算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等单位编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体育部等部门起草文件表彰或组织召开表彰会;所有学生单项奖励表彰文件须经学生工作部会签。
第二十五条 在国际大赛中获奖,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将给予特别奖励,奖励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财务工作、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 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学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该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本科生
奖学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
校对:汪思明
共印10份
第三篇: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虞职业中专实字[2012]第1号☆
关于印发
《上虞市职业中专校企合作班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学区:
为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鼓励校企合作班学生勤奋学习,学有所成,根据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协议,相关校企合作单位在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为保证该项奖励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数额
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是由校企合作单位设立,基金数额根据学校与校企合作单位的协议而定。
二、基金管理
为更好的管理和使用该基金,学校将成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和校企合作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学校负责奖教奖学金的评审,合作单位负责发放。
三、奖项设置
(一)奖教金
1、奖教金分“班级管理奖”、“竞赛辅导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2、“班级管理奖”是奖励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的校企合作班班主任,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3、“竞赛辅导奖”是奖励辅导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或辅导校企合作班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任课教师。具体标准为:辅导学生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300、200
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4、“专业技能奖”是奖励在个人教学技能比武、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具体标准为: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300、2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600、300元。
(二)奖学金
1、奖学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2、“综合奖”是奖励校企合作班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50元,人数为每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3、“单项奖”是奖励在学科成绩、专业技能、班级工作、教学见习、文体活动等方面较突出的校企合作班学生,奖金100元,每班5名。
4、“专业技能奖”是奖励在各类专业技能比武(竞赛)中,成绩优异的校企合作班学生。具体标准为: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5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25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400、25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600、400元。
四、申请条件
(一)奖教金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处处为人师表。
2、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3、获“班级管理”奖教金一等奖的,班级学期文明班级竞赛名次须列竞争圈前15%位,且学期内有2次(含2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示范班级或有3次(含3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二等奖的须列竞争圈前30%位,且学期内有1次(含1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示范班级或有2次(含2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三等奖的须列竞争圈前50%位,且学期内有1次(含1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班级管理奖教金:
①所带班级学生出现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
②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③所带班级学生学期内(含开学初)流生超过3人;
④所带班级班风学风差,校内外影响差;
⑤所带班级学生技能考证未达学校要求的;
⑥班主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凡涉及“一票否决”的教师,不能获得奖教金。
(二)奖学金
1、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积极上进。
2、获综合奖学金的学期综合考评成绩须在班级前25名,其中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考评成绩须在班级前4名,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考评成绩须在班级前8名。(学生综合成绩为学科学期总评成绩加德育百分制成绩)。
3、工学交替班级教学见习期间的奖学金评比,按教学见习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实施,获综合奖学金的学期综合见心成绩须在班级前25名,其中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见习成绩须在班级前4名,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见习成绩须在班级前8名。
4、受学校纪律处分或德育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能获得奖学金。
五、评选时间
奖教奖学金评选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六、评选程序
(一)向全校公布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评选办法。
(二)经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各相关班级、学区组织初步评审,将候选人名单交实训处。
(三)由实训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室。
(四)校长室确定拟表彰的人选,并向全校公示。
(五)经过公示的拟表彰人选名单报各校企合作单位。
(六)举行颁奖典礼,由校企合作单位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管理小组”。
主题词:印发校企合作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上虞市教体局职成科校企合作有关单位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校长办公室二00八年一月二日印发
第四篇: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新疆大学办公室文件
新大校办字〔2008〕58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 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配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稳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奖学金(第一学年)
(一)发放对象。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及国防生)。
(二)发放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非定向博士研究人每生每月6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50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100元/人〃月。
(2)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5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2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100元/人〃月。
2.硕士研究生
(1)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3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元/人〃月。
(2)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1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元/人〃月。
— 2 —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第二、三学年根据学业评定结果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的发放金额。硕士研究生发放等级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具体见《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非定向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将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档案及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证明(工资介绍信)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经审查后,方可享受奖学金。
第五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将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档案及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证明(工资介绍信)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外,还须按期缴纳学费后,方可享受奖学金;如逾期缴纳,则从缴纳学费当月起方可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 休学者,从办理休学当月起停发奖学金。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从退学的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发放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毕业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至毕业当年六月份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
主题词:教育
学校
研究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
——
——
第五篇: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为激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牢固树立专业成才的思想,增强服务社会意识,增进全体学生对社会、企业的了解,确保校企合作设立的奖学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激发优秀学生的学习热情,表彰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制定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对象
11级、12级在校学生。
三、奖励比例及标准
根据各专业人数按比例划分名额,获奖比例为1:13。
一等奖学金500元,占同比单位获奖比例的25%;
二等奖学金200元;占同比单位获奖比例的33%;
三等奖学金100元;占同比单位获奖比例的45%。
四、奖励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诚信,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刻苦钻研,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
3、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五、管理办法
1、企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定一次,由校企双方共同组织实施;
2、结合学校教务处《考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以高考、就业为评比单位,按照考试综合成绩名次先后,根据评定条件择优评选;
3、学校教务处成立领导评定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六、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活动:
1、经常有旷课、迟到行为者,全年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15天者;
2、统考科目任意一科成绩有不及格者;
3、考试期间有任何一科违纪行为者;
4、不尊敬师长,学习态度不端正、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奖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违反管理办法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学金。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卢龙职教中心教务处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