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卫生法学总结(v2.0完美版)
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渊源、本质,卫生法的范畴、内容,卫生法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卫生法的实施和诉讼,以及卫生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等等。总之,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卫生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有着各自不同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
卫生与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卫生法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卫生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对法律的物质影响。卫生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
(2)对法律的思想影响。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会使立法受到影响和启迪。死亡标准的变化就是其一。
法律对卫生发展的影响:
(1)法律为卫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通过法律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3)通过法律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4)卫生法与其他法律密切结合,形成社会整体运行机制的依法治理。
卫生的含义: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又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侵权责任法的义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合理诊疗义务 保护患者隐私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 病历保管义务
卫生立法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统一原则
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原则 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卫生违法构成要素
卫生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卫生违法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动过错的行为
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哪些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简答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侵权责任法」条文11条——判断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特征——多选 第一,行政色彩与行业色彩较重 第二,责任程度限制化 第三,责任方式类型化
第四,医疗诉讼的限制性开放 第五,医疗损害的国家救济性
「鉴定」现状作用不利影响 ——多选
作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1、鉴别和判断就医者有无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
2、医院或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上三条加上
4、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5、医疗事故等级;
6、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现状: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不利影响:
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主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袒护嫌疑始终存在,从而其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必然大打折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由于要依附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跳出原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怪圈,只不过由“老子给儿子鉴定”变为了“叔叔给侄儿鉴定”。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没有级别之分。《条例》和《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当当事双方不服首次鉴定时,必然会有两个鉴定结论,在法庭审理时,法官该采信哪一个呢?
3.《条例》实际上缩小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导致了医疗事故鉴定范围的缩小。4.患者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何谈维护合法权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不同于司法鉴定,但是当患者以医疗事故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此患者又不得不无可奈何地面对医学会的医疗鉴定,而且依据《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医学会不再受理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因此患者只能依据证据规则对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一旦没有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患者必然败诉。患者正是由于怀疑医疗鉴定的公正性才直接起诉,然后希望进行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原地。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1.鉴定过程缺乏监督机制
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难以通过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予以保障,只能凭借鉴定人的经验水平、责任心等主观因素。2.鉴定结论缺乏纠错机制
3.鉴定结论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标准缺乏合理性
医疗行为存在有很强的经验性,不同医生对于病情的判断,采取的治疗方法可能有很大不同。同样,鉴定人与医生对同一诊疗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很大差异。鉴定人并不是医学专家,他们不一定有医学专业背景,即使曾经系统学习过医学,但是缺乏临床经验。
4.鉴定结论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太强
目前,我国法院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基本上都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责任的承担比例也以鉴定结论为准,很少有判决修改鉴定结论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鉴定人已经行使了法官的权力。
「侵权责任法」患者对客观病例资料处理权利(见解读六十一条)——多选
附:侵权责任法完全解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析: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得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一、注意义务: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所应当给予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他人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否则构成过失。
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的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三、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四、确定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
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
五、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
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
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
一、推定:法律术语。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
二、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
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2、专业技术鉴定。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
一、质量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认定:以不合理危险为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
1、设计缺陷: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如药品剂型设计不合理。
2、质量缺陷: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缺陷。
3、指示缺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未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使用和警示说明。
五、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六、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损害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
1、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
2、不如实提供病史。
3、不配合检查。
4、不遵守医嘱。
5、不服从医院管理。
二、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
四、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
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
五、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
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
二、特性:
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三、分类: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
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漏记。
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
7、记录时间有误。
8、与实际情况不符。
9、内容不全。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11、内容相互矛盾。
12、签名不规范。
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
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
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
(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
(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
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
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
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
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范》。
(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
(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
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
二、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三、隐私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
四、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己有关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等信息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
2、特征:权力主体特定、保护范围特定、侵权主体特定。
五、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六、患者隐私权限制的情形:
1、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等。
2、与患者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利益限制。如医保部门。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4、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如对轻生患者的危机干预等。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析:
一、过度检查: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即超出适度检查的范围。
二、适度检查:优质、便捷、可承受的必要医疗检查。
三、适度检查的界定:
1、符合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
2、效果相对最好。即不过分,也不欠缺。
3、经济负担相对最小。
4、对患者侵害最小。
5、便捷。
四、防御性医疗:
1、概念: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了规避医疗风险和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因防御性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2、分类:
(1)积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名目繁多的检查和治疗。
(2)消极防御性医疗:医务人员拒绝为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措施。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充分运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篇:卫生法学总结课稿
卫生法学总结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卫生保护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五,患者自主原则
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体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客体(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卫生权利、卫生义务)一切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卫生民事责任的特点: 1,主要是财产责任;
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卫生法律的救济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P49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判断、选择题):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于调节;相对人选择复议
第六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的分类(选择题)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斯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医疗卫生人员在预防接种的责任是什么?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中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应做到一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种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伤操作的医疗器具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该如何做?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场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救治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核准登记传染科的综合医院和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定的承担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第十五章 药品法律制度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 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 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特征:
1、作用的双重性 预防性、治疗性+侵袭性、差异性;
2、使用的专门性 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
3、质量的严格性 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
4、鉴定的科学性 由专门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来鉴定
假药:指药品中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类型: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类型: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保准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批准规定的
二、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义务主体:药品生产企业 协助主体: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方式 :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进 行召回——可减免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 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而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却未主动召回的,责令其 召回——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 重后果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分级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24小时内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48小时内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 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72小时内
药品不良反应(ADR):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 2)毒性反应 3)过敏反应4)其他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法定义务, 2,报告对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间:1)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2)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3)群体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4)其他不良反应应在30日内报告
第十六章 医疗器械法律制度
医疗器械:指的是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 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医疗器械的分类
按照安全性来分类: 第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 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eg.听诊器、手 术衣、病床等
第二类: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 控制的医疗器械。eg.血压计、体温计 第三类: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 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eg.心 脏起搏器 分类判定的依据
(1)结构特征a.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 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功能的医疗器械。b.无源医疗器械(2)使用形式:按预期目的来区分
(3)使用状况a.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时限、接触部位、失控后损伤程度b.非接触人体器械:不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人体的器械:对医疗效果的影响
分类原则: 1)按照分类判断表进行分类 2)依据是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3)联合使用的应分别分类;附件与主机分离的,附件单独分类4)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按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 用状态分类5)软件与器械同一类别分类6)一个医疗器械使用两个分类,采用最高分类 7)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产品,与该医疗器械分类一致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整分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 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前提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分类:1,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 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 全性有效性。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 认的医疗器械。2,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 器械与已经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 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 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十七章 医疗机构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熟悉医疗机构的类别(考哪个跟哪个不不是同一类,选择题或判断题)p220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分三级。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P228熟悉知情同意权
医疗广告的表现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设计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课医学综合笔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3,具有中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5,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积满5年; 6, 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课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执业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执业范围,医师注册后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时规定》外出会诊的; 5,省级医生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承办主体
A.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B.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有下列情形建议暂缓结婚:1,性病未治愈
2、精神病发作期间或病情尚未稳定
3、各种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4、主要脏器的功能不全
5、可矫治的生殖器严重畸形
6、体检或化验中发现异常尚未确诊前
有下列情形建议不宜结婚:
1、发现双方或一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 婚姻意识能力
2、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有下列情形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 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打击两非的规定 1,严禁非医学需要的医学鉴定 例外,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2,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药品:
1、不得零售
2、只能供给获批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或保健或计生机构。
产前诊断 :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目的:主要通过遗传学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对高风险胎儿进行明确诊断,通过对患胎的选择性流产达到胎儿选择的目的,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
产前诊断与产前检查:对象不同 目的不同 内容不同 产前诊断对象: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 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 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 碍。eg 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自愿住院治疗 可随时可以自愿出院。
非自愿住院治疗1,有自残危险 需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2,有伤害他人危险 需医疗机构认为可以出院
了解 强制医疗原则的规定 从行政强制到司法决定适用条件:
1、实施了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本应判刑,因为精神病不能判刑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4、无暴力者不适用。
第二十二章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p307 患者自身储血时,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临时采集血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从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5,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血厚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蛋白制品。
血液的采集管理;1,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应;2,严禁将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3,严禁手工采集血浆,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第二十三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内容:自由而负责任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 的权利。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3、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4、生殖健康权
生育义务的内容
1、依法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依法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直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不包括:(了解)A 出差 就医 上学 旅游 探亲 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 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B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域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人员
第二十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 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排除非法行医。
2、发生于医疗活动中 诊疗护理3,违法行为存在医疗过错;4客观上发生损害事实;5,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免责条款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积 极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1、申请主体: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A、依职权主动提交(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之后)B、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移交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2、专家库人员组成:1)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a、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b、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科研机 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2)法医a、良好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b、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抽取方式:a、随机抽取、单数、主要学科专家不得少于 1/2 b、法医有条件进入:死因、伤残鉴定 鉴定方式:合议制
限制:回避制度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权利义务1)严格遵守时间限制2)提交相关鉴定所需材料3)配合鉴定工作,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由不予配合一方承担责任4)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 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鉴定费用 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申请一方 争议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民事自主权 制作协议书;
2、调解解决: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制作调解书;(,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不履行时,诉 讼解决)
3、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 最终途径,
第三篇:卫生法学
1、卫生违法的构成条件
答:卫生违法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卫生违法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4)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答: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3、医疗机构设置遵循的原则
答:(1)公平性原则(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4)分级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6)中西医并重原则
4、医疗机构注销
答: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一年的,视为歇业。
5、医疗机构的校检
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检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检1次。
6、医院的分类
答:医院按照不同的划分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层次划分,可分为一、二、三级。
(2)按医院所在区域,医院可分为城市医院,如省医院、市医院、区医院、街
道医院,和农村医院,如县医院、乡镇医院。
(3)按收治范围,医院可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4)按运行目标,医院可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
(5)按是否承担教学任务,可分为教学医院和非教学医院。
7、医院的社会属性
答:(1)公益性医院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
(2)生产性医院不是纯粹的消费性服务,而是通过医疗、预防及康复服务,使患者恢复健康,增强体质,保障社会劳动力的健康。<生产性>
(3)经营性医疗活动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必须讲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经营性>
8、医院的任务
答:医疗、教学、科研、卫生保健。
9、医院工作的特点
答:(1)必须以病人为中心(2)科学性、技术性强
(3)显著的随机性与规范性(4)时间性和连续性强
(5)具有社会性与群众性
(6)要以社会效益为首位,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10、医院的等级与分级
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①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②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3级10等。
11、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答:(1)权利:①执业自主权 ②执业条件保障权 ③专业研习权
④获得尊重权 ⑤获得报酬权 ⑥参与民主管理权
(2)义务:①依法执业的义务 ②恪守医德的义务 ③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 ④勤勉义务 ⑤卫生宣传义务
12、无偿献血的年龄、血量和间隔时间
答: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13、血液的用途
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1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
答:(1)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固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监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5、临床用血和临床输血的原则
答:
16、GSP
答: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
17、药剂管理的概念
答:药剂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药品和制剂进行科学调配和配置,对药品依法进行采购和保管,为预防、治疗、科研工作提供所需要的药品和制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18、药品便签或者说明书上的说明、注明
答: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效能和使用安全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予以标注)、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19、新药临床试验的批准
答: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在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要重新申报。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研制单位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Ⅰ、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得费用。
20、特殊药品的种类
答:特殊药品是指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1、安乐死
答: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第四篇:B140 卫生法学
B140 卫生法学
B140作业4-1 1.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是(C)A)法律渊源
B)法律原则
C)法律事实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A)行政复议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为司法行为
B)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
C)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审结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二审制
D)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
3.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一般为(C)A)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
B)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C)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D)受理行证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
4.按卫生法律法规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卫生行政行为可分为(D)A)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B)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D)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5.下列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中属于卫生民事责任的是(A)A)返还财产
B)没收财产
C)没收非法财物
D)没收违法所得
6.我国卫生立法的依据有(ACD)A)我国宪法
B)欧美国家的卫生立法
C)我国卫生方针、政策
D)我国现阶段物质生活条件
7.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卫生法律案的机构和人员有(ACD)。A)国务院
B)司法部
C)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8.下列属于卫生行政复议原则的有(ABCD)A)合法原则
B)有错必究原则
C)及时、便民原则
D)公正、公开原则
9.下列关于疫苗接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CD)A)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B)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耗材费
C)接种单位应当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凌沧保管制度
D)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10.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下列属于甲类传染病的有(AB)A)鼠疫
B)霍乱
C)登革热
D)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1.卫生行政执法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ABD)A)依法行政原则
B)公正与公开原则
C)依申请执法原则
D)“先取证,后裁决”原则
B140作业4-2 1.下列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是(D)A)生产厂家厂内自售的食品
B)餐饮单位自加工的食品
C)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D)“老字号”店铺经营的食品
2.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监督检查中(D)A)有权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但无权现场取证
B)有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但无权复制
C)有权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但无权封存已造成事故的材料和设备
D)有权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但无权直接向社会征用相应的交通工具
3.下列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A)医疗废物使用的运送工具应定期、定点消毒处理
B)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并有警示标志 C)医疗废物的暂存应是在隐蔽地点,且存放时间不超过1周D)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下列说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D)A)我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B)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对有些食品实施免检
5.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A)诊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可由一名主任医师独自诊断
B)诊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可由一名主任医师独自诊断
C)诊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
D)诊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
6.下列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中,要求省级政府应在1小时内上报卫生部的情形有(ABCD)A)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B)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C)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D)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7.下列有关食品广告的说法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ACD)A)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B)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以广告的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C)食品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D)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可分为(ABCD)A)一般辐射事故
B)较大辐射事故
C)重大辐射事故
D)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9.下列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说法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ABD)A)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B)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C)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任何种类的中药材物质
D)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有(ABC)A)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B)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C)对医疗机构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D)对患病死亡的尸体,应在72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自行处理
11.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普遍建立了(ABCD)A)卫生许可制度
B)事故报告制度
C)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D)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B140作业4-3 1.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承担相应的(B)A)违宪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刑事责任
2.下列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描述中,错误的是(B)A)婚前保健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
B)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不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C)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D)凡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取得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可予以取消医师处方权的是(C)A)医师出国探亲的
B)医师被处以行政罚款的C)医师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D)医师没有取得相应职称的4.下列药品中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是(D)A)生化药品
B)放射性药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
5.下列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外双方主体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A)中外双方都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B)外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中方不受此限
C)中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外方不受此限
D)中外双方都不受是否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限制
6.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ABC)A)婚前卫生指导
B)婚前卫生咨询
C)婚前医学检查
D)婚前性格分析
7.医疗机构的下列行为中,情节严重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ABC)A)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B)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C)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D)服务态度差,一月内有5起以上医疗纠纷的8.医疗机构除开展疾病诊断外,还必须承担(ACD)A)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
B)指导私人诊所业务的工作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任务
D)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下列人群中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有(ABCD)
A)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确有医术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的B)具有高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10.下列关于药品广告的描述中正确的有(ABD)A)处方药不得在电视台发布广告
B)药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C)药品广告中可以利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D)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刊物上介绍
11.不得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有(ABCD)A)治疗艾滋病的医疗器械
B)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C)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D)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B140作业4-4
1.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病人情况危急而予以紧急救治,则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形成(B)A)医疗合同关系 B)无因管理关系
C)强制诊疗关系
D)侵权法律关系
2.下列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A)世界卫生组织是专门的立法机关
B)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保障其实施
C)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在我国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
3.血站对同一献血者两次采集血液的间隔期为(D)A)不少于半个月
B)不少于一个月
C)不少于三个月
D)不少于六个月
4.医护人员对患者身高、体重等信息在公共场合予以披漏时,侵犯了患者的(A)A)隐私权
B)身体权
C)自主决定权
D)平等医疗保健权
5.下列有关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赞成代孕行为
B)提倡多胎妊娠
C)严格掌握适应证
D)允许供精与供卵商业化
6.下列器官、组织的移植不适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AB)A)角膜移植
B)骨髓移植
C)心肺移植
D)肝肾移植
7.医学发展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下列事项中目前我国有相应立法的有(CD)A)安乐死
B)脑死亡
C)器官移植
D)试管婴儿
8.下列有关血站采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D)A)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
B)采血遵循自愿与知情同意原则
C)对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和积极宣传义务 D)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检查,严禁冒名顶替
9.下列属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附随义务的有(BC)A)诊疗义务
B)保密义务
C)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D)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10.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有(BC)
A)患者家属是媒体工作者的
B)导致3人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C)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D)患者人身损害较轻,但家属情绪较为激动的11.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有(ABC)A)救死扶伤、保障临床需要的原则
B)集中管理、统筹分配血液资源原则
C)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身体健康的原则
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行血液采集和供应的原则
第五篇:卫生法学重点
什么是卫生法?它具有哪些特征?
答:卫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而言:是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目的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且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答:①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②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性
③目的的独特性
④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多样性
⑤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医学科学性
⑥明显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⑦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①主体: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家机关、社会法人组织、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物;医药保健服务的行为;医药、医疗方法上的知识产权等)
③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
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①宪法
②卫生基本法律
③卫生行政法规
④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⑤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
⑥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①卫生行政许可
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②卫生行政处理
③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③卫生行政处罚
④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④卫生监督检查
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⑤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种类:
①卫生行政责任②卫生民事责任③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假药生产销售的禁止:
假药:①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以下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未经检验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药生产销售的禁止:
劣药:判断劣药的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以下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假药危害性大于劣药(生产、销售假药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劣药则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特征:
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有违法行为
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④主观上存在过失
⑤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②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③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
④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
⑤患方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
由谁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答: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负责组织。
补充(也许不是重点,但是看一看还是可以的,仅供参考哈):
我国已经制定了的卫生基本法律有(区别于卫生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卫生法律案的提出,2、审议;
3、表决与通过;
4、公布
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起草;
3、审查;
4、通过;
5、公布;
6、备案
执业医师内容:
我国取得医师资格证的途径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有专科学历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力: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
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当具备三个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传染病的分类管理大家可以自己看下,我就不写了哈。
国境卫生检疫:是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国内传出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包括三类:
第一类:检疫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监测传染病
第三类:限制外国人入境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眼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的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无偿献血的主体: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特定药品的管理类别有(4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强制洗消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责令公告收回;封存、查封,等等。
许可证发放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ABC)
A、申请提出B、申请的审核C、许可证的颁发
D、许可证的吊销E、对不予许可的救济
医疗事故的构成(ABCD)
A主体为医疗机构B行为违法C过失造成损害
D过失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E获得赔偿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ABC)
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E、补偿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A)
A、许可证B、资格证C、批准文件D、证明文件E、资质证
FDA是什么机关的英文缩写(C)
A、卫生监督主管部门 B、食品监督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