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
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
近日,有两会代表对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提出观点,有网友对该观点留言评论:”律师就可以直接做法官、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做律师就要实习一年,前者是招安的筹码,后者是背叛的代价。“这种玩笑话大家一般一笑了之,而不会深究该条是否合理,此次朱列玉代表的提案则更深入客观的进行了分析,不过虽然分析比较公允,但小编认为,从角色的缓冲来看,一年的实习期还是必不可少。毕竟你是一位好法官、好检察官,不代表你就一定是一名好律师。
根据《律师法》以及目前各地的《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刚进入律所的律师至少经历1年的实习期,并且经过考核合格之后,才能拿律师执业证,才可以独立办案。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对于已经工作多年的想要转行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来说是一种浪费,他建议,应修改律师法,法官、检察官转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
一、30岁的老律师带着50岁的实习律师开庭,容易成为人们眼中的笑话 朱列玉表示,现实生活中,从体制内走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很多都是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了,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的绿色通道,他们必须先从实习律师做起,在进律所的第一年里不能独立办案,只能跟着其他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一起办案,做一些辅助性的法律工作,因此就会出现30岁的律师带着40岁、50岁的实习律师出庭的奇怪现象,不仅是对优质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也容易成为对方当事人的笑柄。
二、法官、检察官经过多年的职业训练,已经不需要再当实习生
他表示,按照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方式,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选拔出来的法官、检察官,他们本身就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法律、文化素质,而且我国法官在上任之前以及上任之后还要进行大量的、长时间的专业培训。比如,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第15条规定,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法官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经过长期一系列的专业培训,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充实。
三、法院、检察院专业分工更加细化,辞职法官、检察官往往比一般律师更加专业
除了任职前以及在工作期间的专业技能培训,法官、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案件,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每年要处理的案件很多,而更高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处理的一般都是比较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经过长期的教育、培训,以及多年的办案积累,这些法官、检察官足以形成对法律精神、法律本质的正确理解和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有的法官、检察官甚至已经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对于这部分人辞职做律师的,已经不需要再从实习律师做起了,他们完全具备独立办案子的能力。”
另外,朱列玉认为,法院、检察院专业分工更加细化,辞职法官、检察官往往比一般律师更加专业。
第二篇:一位律师写给辞职法官的信
一位律师写给辞职法官的信
致T兄--写给一位即将辞职的法官的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
T兄:
许久未联系,突然接到你的来电,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你在电话里告诉我,已下定决心辞去法官工作,出来做律师,问我能否接纳。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只能说,让你慎重考虑,我一定尽力相助。怕你误会我是搪塞之词,所以决定写一封长信与你交流,希望能够完整地表达我的意思。
T兄,虽然我离开老家多年,仍然记得你当年对我的帮助。我俩年龄相近,我入行做律师时,你已是资深法官,而且取得了律师资格。你没有像别的法官那样傲慢地对待我这个律师新手,也没有以各种名目向我提出非分要求。在法庭之上,给我足够的发言机会,尽可能采纳我的观点;在法庭之外,我俩平等探讨一些法律问题。你曾经说过,把我当成朋友相处。而在我心中,对你一直敬重有加。我在北京发展的这些年里,你一直在关注我,给我鼓励。我们的友谊和感情,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
这一次的司法改革,让很多法官、检察官感到失望,他们纷纷出走。没想到,你也会成为其中一员。我知道,你是个有法律理想的人。你说过,在法官这个岗位上,更能实现你的目标。你也说起过你的痛苦,领导的指示、舆论的压力,让你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么多年都熬过来了,终于你还是扛不住了。我非常理解你。年过四旬,升迁无望,收入不高,理想落空,不如抓着青春的尾巴,过自由自在的生活。我这些年的发展,让你看到了律师职业的前途。连我新聘的大学刚毕业的助理,工资是你现在的两倍以上,对你来说这是个极大的刺激。
T兄,如果你已经拿定了主意,我一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帮助你。不过,你还是先听我说几句。而且,你不以坐在审判席的心态听,我也不以律师对法官的口吻说。下面有些话,可能会刺耳,但一定是我的肺腑之言。T兄想必不会介意。
在你打算辞去法官职务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我认为你必须想清楚三个问题:
1、你会失去什么?
2、你想得到、能得到什么?
3、从你现有的,到你想得到的,你应该做些什么?
在电话里,我也问了你第一个问题。你笑着说:辞职出来,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是整个世界。没错,你解放了,获得了自由。但是,这是诗意的表述,也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相信,在你的心中,肯定知道自己会失去哪些东西,比如稳定的工资和奖金福利、社保、级别待遇等。
那些都是表面的。你是否知道,你还失去了职业的尊荣和安全感。
在中国,法官的地位远远没有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但是,除了那些到法院打过官司、见过某些法官真实面貌的人,在大多数受港剧、美剧毒害的群众眼里,法官这个职业还是受到尊敬的。你虽然有万般委屈与厌烦,但是在你的心中,必然已经习惯了这个职业带给你的尊严和荣誉。坐在审判席上,你就是帝王,所有人都要听你指挥。在法庭之外,当事人和律师对你点头哈腰、毕恭毕敬。你习以为常,这些是你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已经长在了你的身体上,成为你肉体的一部分。现在,这些东西就要离你而去,就像从你的身上挖去了一块肉,而且是很重要的一块肉。
十几年的公务员生活,给你也带来了足够的安全感。无论自然灾害还是金融风暴,你的工资虽然不多,但是每个月都会准时足额发放,不会让你断顿,孩子的学费、老人的药费、房贷等等,不会没有着落。当你年老生病、做不动的时候,也不愁没有饭吃。摊上个什么事情也不怕,你是有单位有组织的人,他们会出面,为你解决,为你做主。
但是,如果辞去了公职,你也将失去这份安全感。我刚入行做律师的时候,父母最担心的就是我收入不稳定。即使是做到今天这个份上,已经衣食无忧了,我自己也有一分隐忧:如果有一天摊上个重大变故,谁来养我,谁来管我的一家老小呢?正是基于这种不安,我只有不断挣钱,给自己多一些安全感。
你还失去了一种安定、安稳的生活。做法官这些年,你想必已经习惯了朝九晚
五、准点吃饭、周末和家人在一起团聚的有规律的生活。律师职业,尤其是入行之初,哪怕是业务做大了,这样的生活必然不复存在了。没业务做的时候,为了找业务而忧心如焚,业务忙的时候,随时可能被一个电话喊去加班、出差。
你也许会说:我不要挣那么多钱,有个差不多了就行,生活和家庭还是第一位的。但是,生活的压力让你身不由己。拿我来说,已经有了点积蓄,几年之内没有收入也不会饿死。但是,律师这个职业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你若停下来,只会被淘汰。所以,除非彻底退出,否则不可能随心所欲安排自己的时间和生活。
你还会失去什么呢?你可能认为经过这些年,自己已经积累了不少的人脉资源,这些对于你从事律师职业,会有很大的帮助。
确实是这样。和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人相比,你有着他们无法比拟的优势,除了工作经验、社会阅历,还有你多年积累下来的人脉,我只是你的朋友之一,想必还有很多很多,他们分布在各个法院、检察院、公安,还有其他的行政机关。还有一些民间的资源,例如企业老板等等。
不过我要给你泼冷水的是,有个成语叫做“人走茶凉”。你想必还记得《廉颇蔺相如列传》中的那句话吧:“夫赵强而燕弱,而君幸于赵王,故燕王欲结于君。今君乃亡赵走燕,燕畏赵,其势必不敢留君,而束君归赵矣”。
也就是说,你自以为的那些丰厚的人脉资源,他们存在的基础大多是基于你的法官身份。你在那个岗位上,可以为他们做一些事情,所以他们愿意结交你,跟你称兄道弟,信誓旦旦。你离开这个岗位以后,他们中间讲点情义的,也许会请你吃饭、喝酒,举手之劳、顺水推舟之事,也许会帮帮你。真要他们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定责任去为你做一些事情,我想是不太可能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会越来越淡,最后沦为点头之交而已。
而且,从事律师职业,这层熟人关系有时候还不如没有。有时候,你承办的业务,他们如果有不合适、不妥当的行为,你不认识他们,还可以严正交涉。你认识他们,反倒是不好说他们什么了。
所以说,你拥有的人脉资源,其实正是你马上要失去的东西,甚至是你未来从事律师职业的阻碍。当然,特别特别好的交情,那又另当别论。只是,如果你光是索取,无以回报,这样的交情又能持续多久呢?
离开法院,离开公职机关,你失去的东西必然有很多很多。以上只是一小部分,更多的,要等到你进入这个职业以后再慢慢去体验了。
第二个问题:你想得到、能得到什么?
在电话里,我问过你对待遇的要求。你很认真地说,只要比现在的工资多个两三倍就好了。听得出来,你认为这个要求一点都不高,可能在你的心中,有一个更高的期望。
我必须承认,以你的资历、水平,要求十倍于现在的工资都不过分。但是事实上,你辞职出来以后,能得到的工资待遇,恐怕会让你大大的失望。
律师和任何自由职业一样,收入也是金字塔构造。你看到的,大多是金字塔尖的律师,至少也是中层的律师,那些底层律师的情况,被你选择性忽略了。你可还记得我刚做律师时的窘迫?吃了上顿惦记下顿,公交车都舍不得坐。如果不是有点老底,我也许就打起了退堂鼓。你可能会说:“那是因为你没有法律工作经验,作为资深法官,这些年的工作经验肯定比其他新入行的律师强。”
没错,你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可是你别忘了,那是审判工作经验,不是律师工作经验。知易行难,隔行如隔山。一个经验丰富的足球裁判员,不一定是一个好的足球运动员。审判工作经验转化为律师经验,虽然比一无所有的法律新人要有基础,但是也绝非你想象的那么容易。例如:你在刑庭呆过多年,也到看守所提审过被告人,可是,法官提审与律师会见被告人,无论从问话的语气、角度、方式、技巧都截然不同。律师实务知识,你还需要从头学习。
同时,你应该知道,根据规定,离职法官从事律师职业,有两年绝对回避期。这两年之内,不能从事任何诉讼业务。而且,T兄你看似随和,其实一身傲骨,即使出来做律师,也决不屑于放下身段,去干勾兑的事情。
T兄,你想一想,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一个既不能办案、又不懂律师实务,而且还不肯去勾兑拉关系的律师新人,在入行之初,他应该获得怎样的报酬?
在北京,正常情况下,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律师助理,刚入职的月薪大概在3000元左右,而且竞争非常激烈。在其他二三线城市,律师助理的待遇想必还要低一些,有些实习律师甚至没有工资。更有甚者,在某些城市、某些律师,实习律师需要给律所缴纳几千元的实习费用。从按劳取酬的角度来说,刚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仍然是律师新人的性质,排除特别因素,他们能得到的报酬,正常情况下应该与其他新人是一样的。
离开公职单位,对于收入有一定的期望值,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而律师的高收入,基本上是来自业务收入。律师行业中的固定薪资,一般是行政人员和工薪律师。能拿到高薪的行政人员,基本上是大型律所的高管,年薪大概在20-50万元间。能拿到高薪的工薪律师,只能是承担了大量诉讼业务的律师,或者是在非诉团队中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的成员,年薪大概在10-100万间。除此之外,每个律师都是靠天吃饭。案子多、收费高、胆大敢勾兑的,挣的钱自然多一些。交际能力差、不善于营销、业务能力弱的,也有可能是勉强度日。有些律师做了几十年,连一年几千元的工位费都交不起,每天生活在极度焦虑中。
T兄,以我对你的了解,如果有合适的企业愿意接受你做法务工作,从现在的行情来看,你的价值不低于年薪30万,但是你要趁早下手。因为大批法检辞职的洪流出现时,市场价格可能会随之降低,一些效益好的公司的法务岗位,可能已经被人占着了。
但是你对我说,你还是想做真正的律师,像我一样,天南地北,四处奔波,看美景、吃美食,法庭内外,风光无限。
那么,你就真的要做好思想准备了。如果基于我们之间的感情,我可以答应你提出的任何工资条件,你现在月薪的两倍、三倍、五倍,我都能承受。但是,如果是一个素不相识的辞职法官要求到我团队工作,我不一定能接纳他,我需要考察他的业务能力和发展前景。如果能接纳,我给他的最初待遇,也只能是与他现在的工资收入持平。这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
当然,我谈的只是我个人的做法,也许其他律师比我更大方,愿意出更高的工资给一个素不相识的法官。如果从付出与收益的角度来看,也许大多数律师并不乐意聘请法官做助理,因为不如刚毕业的学生听话、好使唤。而且,刚开始不知道这个前法官、现新手到底能做什么、能给自己创造怎样的效益,无法定价,定价过高的话,今后无法调低。以原有的工资标准作为最开始的定价,我觉得是比较稳妥的。
当然,某些辞职的法官肯定会成为抢手的香饽饽,被某些律所、律师高薪招聘。一些律师、律所专做某个法院、某个法庭的业务,以前一直不得其门而入,招聘了这些辞职法官之后,就有了敲门砖,可以知道法院里面的一些门道,或者用来装点律所、团队的门面。这个,已经与辞职法官本人的法律水平无关,也不属于正常的律师业务范围。我们不讨论特殊现象、个别现象。
勾兑是有风险的,也是你不屑于为之的。如果目标只是为了挣钱,其实也可以不辞职出来。做一个接受勾兑的法官,远远比做一个主动勾兑的律师要轻松很多。越堕落越快乐,是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我相信,大多数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是想追求一种物质上富足、精神上自由、能够睡得着觉的生活。所以,我愿意相信,绝大多数辞职出来的法官,并不想成为勾兑的律师。
由于收入问题是所有辞职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最关心的话题,所以我说的有点多了。归纳一下,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是:
也许你自视甚高,也许你想得到的很多。但是,排除人情因素,排除利用此前法官身份影响力的因素,刚进入律师职业的时候,除非去做企业法务,或者担任律所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否则,必须做好最坏的打算。在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发现你的业务水平时,最初几个月的待遇,基本上只能与你现在的收入持平。甚至会更少,或者是0。
T兄,上面的分析可能会让你心灰意冷,或者对我的观点产生本能的排斥。那么,你还是先看看我们对第三个问题的分析:你现在需要做什么?
如果你真的想好了,不怕失去的那么多,不怕得到的暂时那么少,铁了心要辞职出来,那么,请听我以下的建议:
1、转变心态。
你必须要时刻提醒自己:我不是法官了,我是律师新人。用最短的时间,调整自己的心态。这个过程确实艰难,但是,如果你做不到,或者角色转换太慢,你会更加痛苦。
心态对,一切都对。你已经不是法官,所以,放下你的高傲。你现在是律师界的新人,所以,回到学生时代的谦卑。那些你看不上的、水平烂的、年龄比你小的律师,现在都是你的前辈。他们的收入比你高,做律师的经验比你丰富,有很多值得你学习的地方。
在面对委托人的时候,你要及时转换成律师的角色。他们不再是有求于你的当事人,而是你的衣食父母。你不能流露出丝毫的优越感、不耐烦,或者是高高在上。从现在开始,你要用以前对待上级领导的态度,去面对这些当事人。
面对你以前的同行,你更需要提醒自己,你是一个律师了。即使他们曾经是你的领导、同事、哥们、下属,即使还有一些私人感情存在,但是在他们眼里,你已经是一个律师,所以你也必须明确自己的律师角色。如果你还以法官的身份去评价他们的工作、指导他们,甚至直言不讳地批评他们,也许一时半会还行,时间长了,必然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换位思考一下,是不是这样呢?
2、加强学习。
你也许认为,做法官这些年,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已经多到无用武之地,律师业务那是驾轻就熟,张嘴就来。
无论你如何评价自己的业务水平,无论你怎样低估律师业务的技术含量,我都要告诉你:你错了。不客气地说,如果有这种认识,你就是井底之蛙,自大的夜郎。
你如果认为律师业务简单,那是因为你接触的业务简单,或者接触的面太狭窄。你在刑庭的时候,审理的可能只是抢劫、强奸、伤害、盗窃类的案子,你认为这就是刑辩律师的全部?你在民庭的时候,你审理的可能只是婚姻、劳动、交通、债务纠纷的案子,你认为这就是民商律师的全部?你可能替人审核过几份合同,提供过几次法律咨询,你认为这就是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全部?
律师业务发展到今天,已经变得非常精细和专业,尤其是在一线大城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早就不是按照“刑、民、非诉”这样的粗线条划分。就以我所在的盈科刑事部而言,刑事业务已经细分到“金融犯罪”、“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领域,更别说民商领域的律师业务细分,已经与一流医院的专业分类不相上下。不同的业务领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同的办案技巧。
我来北京之后只做刑事业务,现在对民商业务几乎生疏了。即使将全部精力用于刑事业务,我仍然认为自己在刑事领域还有很多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感觉到巨大的压力。你曾经对我的评价是:在律师当中,我算是勤奋好学、善于思考的。如果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律师还在不断学习,并且感到巨大的学习压力,那么,一个刚出来做律师的法官,凭什么可以口出狂言,认为律师业务对自己是小菜一碟呢?
所以,必须要学习。根据自己确定的专业领域,一方面学习和巩固理论知识,一方面抓紧时间学习律师实务经验。两年的回避期,一年多的实习期,这三四年的时间,完全可以相当于上了一次大学。用这三年时间华丽转身,加上自己以往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完全可以成为某个领域的实力派大律师。做实力派,比做勾兑派更有成就感。那么,学习是第一位的。
3、放下架子。
虽然中国的法官和西方的法官不是一回事,但是中国法官仍然不可避免沾染了西方法官的某些特点,例如:清高、孤傲。
我做律师这些年,也见过一些清高孤傲的律师。他们的共性是饭都吃不饱,只好拿清高做挡箭牌。律师职业是服务行业,没有清高孤傲的理由。饭馆里面清高的服务员,恐怕一天都做不下去。律师行业同样如此。
所以,从法官到律师,必须要放下架子,以服务者的姿态,重新规划你的工作。要经常抛头露面,要勇于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要敢于营销自己,宣传自己。你现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不是法官,你现在是一件商品,要把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卖出去。
如果你认为自己奇货可居,待价而沽,想等着别人找上门来,求你代理某个案子,也不是不行。不过,你还是先看看自己银行卡的余额吧。
…… ……
T兄,夜已经很深了。这段时间来,想必你很难入眠。我也一样,为你不平,为我们这一代法律人,感到愤懑。
十多年来,我们在不同的法律人角色中,体验着中国司法的点滴进步与倒退。我作为律师,虽然受的委屈比你多,但是在物质方面,我的收获比你大,也算有所安慰。
而你们,坐在审判席上,穿着法袍、敲着法槌,一脸的严肃,看似风光无限、权力很大,实则就是司法劳工。想做点正事吧,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想干点坏事吧,有贼心,没贼胆。窝窝囊囊、稀里糊涂地过了十几年,这次司改,用你的话来说,“彻底绝望”,我却认为,倒不必如此悲观。山穷水尽,柳暗花明。
这些年来,尽管司法有倒退,但是客观地评价,进步是主流。这次司改,触动了太多人的利益,必将导致法律职业重新洗牌。法检骨干大量流向律师职业,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将有所下降。律师队伍受到巨大冲击,竞争力弱的新人将更加艰难,或者被市场淘汰。法检新鲜血液的大量涌入,将挤压“勾兑派”律师的空间,有可能在律师中形成一股与“死磕派”抗衡的力量。总体来说,律师队伍的实力将大大增强,地位也许会随之提升,检、法、律师这三家的联系更为紧密。这次司改引起的一系列变化,不一定全是坏事。
T兄想出来,而我却一直在想着重新进去。和我有同样想法的律师,也许不在少数。不过,看来只能期待下一轮的司改了。
尽管T兄在电话里表明想辞职的态度,我还是听出了你的不舍与依恋。这也正是我建议你再考虑一下的原因。如果不以收入增减作为唯一标准,我想,还是有值得期待的理由。
如果T兄真的去意已决,而且也做好了吃苦、遭罪、再世为人的思想准备,我愿意尽我最大的努力来帮助你。如果你不想进公司做法务,也希望收入能够比现在高出多倍,我建议你尝试着先在大型律所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我所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都设有二十多家分所,更多的分所正在筹建之中。盈科现在最缺的不是律师,而是律所管理人员。担任分所执行主任,年收入大概有几十万元,符合你的期待。分所主任一般与律所签订三年合同,期满后可以做个人业务。这样一来,正好度过了两年回避期和一年多的实习期,担任行政管理人员期间积累的人脉,又为自己的律师业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盈科的很多分所主任,就是这样的发展模式。
不过,刚进入律所,你也无法做到立即成为分所主任,还是需要从普通行政做起。我相信,以你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一定会很快得到晋升。如果你有这样的意向,我可以向盈科的高层推荐你。
T兄,无论你做出怎样的选择,我都理解并且支持你。而且,在我认识的由法官转行做律师的人里面,我尚未看到一例失败的。他们绝大多数都在很短的时间里面适应了新的职业,之前的工作经验与社会阅历为他们律师的业务提供了极大的动力,后劲十足。我相信你,无论在哪个职业中,都是最优秀的。
祝:安好!
弟:易胜华
2014年7月20日凌晨0:30于北京
第三篇:法官当如何对待律师?-邹碧华(范文模版)
法官当如何对待律师?
——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的几点感想
邹碧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14-6-3 浏览次数:47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最近,发现在微博上关注的律师朋友与法官们相互之间颇有微词,如@友明律师的微博:“【法庭奇遇三】法庭辩论阶段,我先说了本案的基本观点,然后准备展开。刚刚引用一个法条,法庭说法条不用说了;我于是说司法解释,法庭再次打断说司法解释不用引用了;于是我只好进行法理论述,法庭再次打断说,这不是课堂,不用讲法理,可以直接讲辩护观点。我说我的观点一开始就说了,一句话的结论。”类似的微博不在少数。读了这些微博后,发现有三个特点:一是意见性或评价性内容多于客观性内容;二是负面评价多于正面评价,内容或者为律师指责法官如何如何,或为法官指责律师如何如何;三是受挫性倾诉内容居多。虽然微博中有些事实无法核实,但从社会统计学的角度,当一群体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倾向时,这种倾向本身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律师们的倾向性观点,自然也是法官群体在律师群体中的主观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无论是法官对律师还是律师对法官,彼此在理解、沟通或尊重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2010年,我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经发布《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以后,两年多的时间,我院法官对等律师的态度虽然已经有较大的改观,但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投诉仍然偶有耳闻。法官如何对待律师的问题确实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非投入长期扎实的努力不可。于是便写下了这篇感想。
一
从实务中的情况看,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不愿意多听律师解释;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注意听取律师的陈述和意见,或者,在感觉律师陈述和意见与自己内心认知相左时,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有的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或请求不置可否;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当众训斥或指责律师不懂法或不熟悉业务;有的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未予以足够重视或关注,对于对方当事人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辞不及时制止或消除;有的法官对于律师过于随意或表现得过于熟悉甚至亲热,给对方当事人合理怀疑的较大空间;有的法官不注意就一些发问行使权力,从而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正面回答律师发问,致庭审调查无法深入;有的法官不情愿为律师代理行为创造条件,如刑事案件中,对于异地代理律师设置一些障碍或不愿提供相关便利,包括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或者,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不愿意满足,等等。
二
发生上述情况,从法官的角度看,既有主观原因,亦有客观原因。从客观方面看,确实存在一些让法官很无奈的因素。首当其冲者,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荷过重。就基层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员所付出的辛劳,用“不堪重负”来形容恐怕不致为过。近两年,我所在的法院查出癌症患者达六人之多,工作压力过大应是原因之一。难案缠案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群体性、闹访性的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承受过重的心理压力。我们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圈钱者圈走了数百位受害人数千万元,并且挥霍一空。圈钱者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认为应当把圈钱者当庭释放,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圈钱,以便把他们的钱还上。这一要求显然不可能得到满足。为此,上百位受害人经常到法院来闹访。法院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接待他们,法官必须放下手头案件,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但收效甚微。
我曾接待过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调解书中出现的两个错别字,要求法院赔偿15万元。其根源,是她把婚姻失败的责任归咎于法官了,为此上访多年。还有些情况,也让法官头疼不已。有少数律师的职业表现不佳,一些基本的调查工作或基本思路的确立明显不到位,如有的连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拒绝提供,要求法官外调。
职业性规范不成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如何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或心证结论;对于庭审中的发问,哪些必须正面回应,哪些不应由法官提出,哪些发问或回答可以由法官加以制止,哪些必须由律师提出抗议,均不十分明确。这样就很容易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引起争议。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办案效率的压力也是重要的客观原因。一些法官急于结案,往往担心律师“搅局”,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影响自己及时结案。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神化的,不少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就应该像到自动提款机上取钱一样便捷,因而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诉讼法典上规定审判时限的国家。迫于这种压力,我国各级法院目前对审判效率的考核普遍较为严格。基于这种压力传导,法官对一些程序上的事项极易采取简化甚至忽略的做法。其结果,内心希望律师在庭审中尽量“配合”自己,律师多说两句便会表现得不耐烦。从诉讼规律上看,司法认知尤其是对事实的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还需要大量程序保障(如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据提出义务、证人应当出庭,等等)。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长。不尊重这些规律的结果,反映在具体个案中,就很容易牺牲实体公正。此外,办案效率纳入法官绩效体系以后,如果绩效标准不合理,法官就会不知不觉地压缩办案过程,这种压缩往往伴随着大量程序要素的流失。事实上,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把个人利益带入了案件,因为绩效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它有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晋级升迁。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官听到律师提出补充调查或延期开庭的请求时,脸色会变得那么难看。
三
上面讲到的都是一些客观原因。但这些客观原因并不能掩盖隐藏在此背后的主观原因。那么,从法官的角度看,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观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少数法官在职业认知上出现了误区,有的法官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定位认识不清,忘记了自己作为中立裁判者或公正守护神的角色,养成了唯我独尊的意识。久而久之,律师、当事人在自己心中的地位变得非常轻。
事实上,正如有一位法官所说,律师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们的努力,法官能够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确实如此,法庭是由各种不同角色共同演绎的一场话剧。可以说,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他们可以弥补法官在调查和研究能力上的不足。其次,职权主义思想过重。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行政一体化的强职权主义较为盛行。包青天、狄仁杰等等超职权主义的断案精英,在我们的民众心理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偶像崇拜。一方面,我们的老百姓往往认为,对自己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一些事情、证据,法官是当然应当知道的。所以法官是被神化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或多或少也受到这种影响,在行使职权时,易于表现得过于强势,认为法庭上的所有问题都应当由自己负责,因而不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空间自然受到抑制。
再次,部分法官在基本沟通技能和庭审技能方面存在缺陷,情绪认知、控制技术基本处于盲区。心理学上的一些沟通障碍,如不专注、反驳倾向、随意打断发言、随意指责等常识性错误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有的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甚至会跟当事人吵起来。
还有的法官在庭审技能方面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不少法官对法庭盘问、补充发问、促使回应等方面的技术不太精通,容易把握不当,在关键时刻,极易影响律师职业水准在法庭上的正常发挥。例如,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告声称自己未在签约现场,原告律师立即就此发问:
律师:被告,你能否告诉法庭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被告:我当时一个人在XX电影院看电影。律师:能告诉你看的电影名字吗? 被告:这个有必要告诉你吗? 律师:那么,那天电影院里人多吗?
被告:我觉得这根本没有必要告诉你。这些根本与本案无关,你问得太多了。
在这里,律师已经组织好了许多问题准备证明被告在说谎,但由于被告拒绝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致使法庭盘问无法进行,自然,法庭也无从得知被告是否在说谎。这种情况下,法官正常的做法应当是促使被告作出回应,但现实中,类似情况下,不少法官的做法是要求律师抓紧时间,问一些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这说明,法官职业技能的欠缺会导致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陷于无助甚至绝望的境地,产生空有满腹才华之怨愤。最为可悲的是,这样的隐性伤害在我们的法院管理中却非常容易视而不见,日复一日地在我们的身边以或轻或重的形式重复着。
最后,极少数法官心态失衡。有的法官认为自己的工作比律师辛苦,但律师收入却远远高于自己。同样是法学院毕业,进法院的同学还在骑着自行车上下班,而进事务所的同学已经开上了宝马。这方面的反差自然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些该做的调查工作都没有完成,有些还要法官去补充调查。如此更加剧了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感。这种心态,在许多场合也就不自觉地流露出来,例如,有的法官对于律师提出的更换庭期的请求往往一拒了之,有的法官在法庭上指责律师不懂法,还有的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等。
四
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治理,将会对中国的法治产生巨大伤害。
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不尊重,会破坏法治的根基——信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蒂文大法官在批评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时说道,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是公共的财富。它是经过许多年才缓慢建立起来的„„它对于保护实际上维护法治本身的任何成功的努力来说都是极其必要的因素”。而著名律师德肖微茨则把这种社会信任称为“道德资本”,这种资本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积聚起来的。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日积月累,必将动摇法治的根基——信任,司法的公信力无从谈起。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不尊重,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会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香港法官行为指南》指出,“如果有理由令人觉得法官存有偏私,这样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会令外界对司法判决失去信心”,“法官无理责备律师,以令人反感的言语评论诉讼人或证人,及表现毫无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对法官处事公正的观感。”例如,法官在律师与自己的法律观点不一致时,如果自我中心地当然认为自己正确,当庭指责或嘲讽律师不懂法律,以法官的裁判地位而言,对当事人的心理冲击无疑是强烈的。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律师的职业权威,同时,也会降低法官在律师心目中的形象。法官其它不尊重律师的行为,同样也会影响法官的权威性,如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不认真听取律师的发言,势必会让律师对法官产生愠忿之意。此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和谐,还会影响法庭和谐气氛,既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使庭审流畅性受到阻滞,也会对法官、律师的情绪产生破坏作用。
五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处理好,将会给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伤害。鉴于法官在与律师关系的构建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应当把建立社会信任作为自己的使命。美国法社会学家泰勒认为,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对法律的信任,从法律服从到法律信任必须经由法律权威来转化。法律权威的可信度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而这种信任可以分为程序信任与人格信任。前者是人们对程序公正和法律权威中立性的信赖。后者是人们对法律权威在实施法律行为过程中的人格方面的信赖。
[1]
首先,法官应当不断提升人格,完善职业素养。社会大众有权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台湾著名法律人陈长文先生认为,“法官要想赢得别人的衷心爱戴,法庭不想被人藐视,法官就必须做到超然中立、精于判断、人格完整、办案公道、采证正确、不贪渎、有清风,裁判合乎法理人情。当法官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起一种信赖的气氛。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日本《关于法曹伦理的报告书》强调法官有义务尽量避免做出可能有损于一般公众信赖的言行和态度,有义务保持一定的品质。对审判的信赖是审判权威性的基础,与对法官人格的信赖和敬意密切相关。[2]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指出,“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严守至高的标准,以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为此,法官应当具备包容、超越、谦和、关怀等基本素质,应当具有清醒的职业认知和高尚的精神境界。具备这样素质的法官在法庭上才能表现出一种超然的气度。法官在法庭上并无私利,亦不应带有成见,法官没有必要非要将某人定罪或者非要让某一方当事人败诉,法官只需保持开放的心态,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双方的对抗过程逐步接近案件事实,直到作出公正的判断。法官不得亦无需压制一方、纵容一方,不能要求律师按照自己内心设定的意思发表意见,不能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更不能随意驱逐律师,在遇到个别律师不够敬业或者律师对自己不够尊重时,应当能够从容应对,并且决不把不良状态扩散到其他案件中。
其次,法官应当在具体的言行举止上让外界感受到自己的公正(即表现公正)。《香港法官行为指南》则指出,“法庭要秉行公义,而且必须是有目共睹的。法官除了需要事实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还要让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对于法官在法庭内的言行举止,该指南进一步指出,“法官应以礼待人,亦应坚持出席法庭的人以礼相待。”,“所有出席法庭的人(无论是法律执业者、诉讼人或证人),都应受尊重,这是他们的权利。法官必须确保庭上各人,都不会因种族、性别、宗教或其它歧视性原因而被不平等地看待”
[3]
。即使是为了保持法庭秩序和提高效率需要作出干预,法官也应当确保自己的干预手法不会影
[4]响法庭的公正,避免影响外界对法庭公正性的观感。
再次,法官应当确立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己任。司法公正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任务,单靠法官是难以完成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任的,法官应当视律师为职业助手。“真理,在被说出来之前就已经是真理。但在它还没有被说出来之前,我们未必知道它的存在。”法官的判断若无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指引,就有可能作出违背真理的错误选择。当这种错误足以影响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自由权利,法律就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帮助裁判者减少他们作出错误判断的可能性。在法庭上,律师通过充分地揭示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其之间的联系,协助法官发现关键的事实或真理,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判断。我们要想建立属于我们道德资本的司法公信力,必须依靠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缺少了律师的参与,法官与检察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二人转”;缺少了其他角色的参与,法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独脚戏”。
再其次,法官还应当注重学习一些心理学基本技术。心理学上,关于倾听、沟通、信任关系的建立、心理影响、情绪的察觉等问题有一系列非常专业的技术,这些技术在法官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时,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法庭上应当防止自己出现“反驳倾向”及当众指责律师,避免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官应对自我情绪有清醒的认知,应当形成“空杯”心态。在进入法庭或接待室之前,法官会遇到许多影响自己心理和心态的东西。老子说过,“致虚极,守静笃”。“致虚极”指的是把自己的内心完全“清空”。“守静笃”,专一不二曰“守”,寂然不动曰“静”,不动如山曰“笃”。这就是要求法官让自己处于开放性的心态,不带任何成见,并处于冷静专注倾听双方意见的状态,唯此方可传达出法官对律师和当事人的尊重。
最后,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一名法官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职业方法(包括证据规则、庭审技巧等)的训练。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的不足。目前,《交叉询问的艺术》、《法庭语言技术》、《还你清白》、《辩护律师永不停息》等著作,在庭审技巧方面提供了非常好的知识,值得一读。还有一些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诸如《费城》、《永不妥协》、《大审判》、《杀死一只知更鸟》等,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直观的法庭技能。
注释:
[1] See Tom R.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1990, p.4.[2] 〔日〕森际康友编:《司法伦理》,于晓琪、沈军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第286-287页。[3] 见《香港法官行为指南》第18、21、28、29条。[4] 见《香港法官行为指南》第39条。
出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a325b14401018wib.html
第四篇:法官检察官为什么辞职
法官检察官为什么辞职
法官、检察官是当今多少人梦寐以求的职业,光荣、高尚,肩负着多少人寄予重望的公平和正义,成为构建社会秩序的脊梁。
但是,他们能是什么人所说的“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吗?我看不是,走出办公室,脱下法官袍和检察官制服,他们也是一群极普通的人,有着常人一样的喜怒哀乐,柴、米、油、盐、酱、醋、茶,他们一样也少不得,他们照样会因一笔奖金而欣喜,照样会因霸道的克扣和摊派骂娘。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这只队伍已不再是铁桶一块,近几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相应机构,陆续有一批人自动辞去了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做出了新的选择。如果以单位的级别、人数作为比例去进行统计的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辞职的比率要高居榜首,这种现象耐人寻味。大家都知道,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队伍不容易,而想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的一员更是难上加难。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毅然决然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他们是一伙勇敢的人吗?他们是开拓者,还是因守不住清贫而远离了他们一度坚守过的责任和尊严?有人说,做法官、检察官就要守得住清贫,这可以作为一条个人的信念,但是不能成为一条定理,为什么做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要清贫呢?在一定程度上,合法的财富也是衡量一个人能力和成就的重要尺度,也是保证一个人、一个家庭生活质量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源,因此,我们不能对这样的一个群体有太多的苛求,我想避开所有的先入之见,通过对几个辞职的法官、检察官的采访,试图对这一现象作出一些粗浅的解析。
王律师辞职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二处的处长,1993年,25岁的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取得了硕士学位,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对于一个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的他来说可谓是光宗耀祖,蓬荜生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干就是八年,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竞争上岗,他旗开得胜,成为研究室二处的处长,年仅32岁,当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年轻的处长,正当他事业一帆风顺的时候,他却做出了一个让领导,让同事大吃一惊的举动:2001年二月,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辞呈,接着走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进入一家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律师。在官本位观念如此浓重的中国,他何以有这样的勇气走出这个最高级别的司法“衙门”而步入市井街巷之中?半年进去了,他是否为自己的选择后悔?九月的一天,我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王律师。
王律师住在石景山区六合园一个极普通的居民楼里,现在供职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33岁的他看上去更年轻,干练。在谈到什么时候想辞职的时候,他说,在他还没当上处长之前,于1999年就有了这个念头,尽管他在单位里人缘不错,他所从事的立法研究与他所学的专业很对口,但是如果步出机关,走近北京蓬勃发展的经济圈,他深感机关生活节奏的沉闷、缓慢。“没有压力,没有动力,缺少活力,更没有成就感。慢慢地就把一个人的创造力、想象力、个性与热情耗尽了,年复一年,你不知道你要干什么,你不知道你应该怎么干,你不知道你能干的什么样。总之,你的命运不是掌握在你自己手里,一切都必须听天由命,或者是等待一个常识你的领导出现,然而在走马灯式的职位更迭中,这样的机会少的可怜而且转瞬即逝。”王律师说,“30来岁是一个人最宝贵的创业时期,我不愿意自己在那样的环境中失去个性和活力,而那些毕业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过几年的拼搏令我刮目相看的昔日同学也是促使我下决心改变生活方式的重要原因。”
提高生活质量是每个人无可指责的愿望,生活质量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的重新定位,更多的公务员阶层已经体味到作为一个手头拮据的精神贵族总是在心理上有着一种难以克服的自卑与寒酸。王律师在高检每月的收入不到二千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有什么大的改观,面对房改、子女教育以及想在北京维持一个像样的生活档次,这样的收入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我问王律师:“并不是所有步入商海的人都能取得成功,新经济有其诱人的一面,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也可能是陷阱。”王律师说:“这我也想到了,如果我干律师不
成功,我也不会再回到公务员队伍里,我曾对同事们说,三年以后,如果你们看到我进了学校做了教师,那就是我做律师失败了。”
王律师说:“有一个舒展的心态对一个人的身心健康相当重要,在机关,你一切都必须小心翼翼。”他举例说:“今年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厅长职务的杨立新教授最近就民商法的部分问题发表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在他做民行厅厅长是时候是不可能讲出来的,现在是学者了,身份不一样了,讲起话来就自由多了。”
我问他:“你离开高检没有人劝阻你吗?你的父母同意你的选择吗?”王律师说:“近几年来,从高检辞职的人究竟有多少,我都数不清了,大家已经不对这样的事感到惊奇。至于我父母,他们肯定不会同意我的选择,我父母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件事。”
在谈到辞职前后收入的差距时,王律师颇有感慨,他没有直接谈到自己,而是说到前些日子在一家银行碰到罗缉,罗缉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离开了高检,成为一名律师,两个人在闲聊中,罗缉说:“和以前相比,有两个不一样的„太多‟和„太少‟,以前是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太少,现在是恰恰相反。”
王奕属于那种不是因为收入方面的原因而离开法院的人士之一,他现在供职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1985年,他毕业被分配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入法院或者检察院曾经是他的追求,但是,在那里工作了十年之后,他感到了失望。
他说:“和我想象的大不一样,懒散成风,人浮于事,人们为了一个小小的位置、一个小小的名誉而相互排挤,勾心斗角。没有朝气,没有活力,甚至没有诚实、没有正义。我感觉到的只是压抑和空虚,我觉得如果在那儿长期呆下去,我会毁了自己”
谈起在法院的那段时光,王律师似乎至今还耿耿于怀。
“没有人把心思用在办案、用在学习业务上,我在那里是做了九年的书记员,第十年,我成了助理审判员,也就是那一年我离开了法院。
“1993年我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是当时并没有想去做律师,虽然那时我已经对法院的工作感到了乏味,后来,我在法院谈了个女朋友,当时我就快30岁了,还没分到房子,没有人想到你是晚婚而去照顾你,但是,因为我在本单位谈了个女朋友,当时的院领导想把我们两个人调走一个,理由是任职回避。说我们两个人不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当时为了把我女朋友留下,我就提出来我走。当时,院里只给了一下午的时间考虑,我也没有用多少时间考虑,就决定了。那天下午,和我同时提出来要走的一共是四个人,这有点出乎领导的意料,但是既然有言在先,也没有办法了。
“我出来后,别人根据我的性格判断,都认为我会去学校,做教育,没有人认为我会去做律师。我当时也想的非常简单,认为我有在法院的工作经历,有在法院形成的关系,这对我从事律师职业会有帮助,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在法院的经历却让我在更长的时间里不能适应从法官到律师的角色改变,而我过去的同事却处处在我的道路上设置障碍。没有人因为我过去做过法官而对我另眼相看。而我在法院十年给我的经验是:我十分了解那些法官,在某些案子里,我知道他们在想什么,或者打算怎样去做。这就是法官的经历给我的一些优势。”他说,过去法院里的那些法官仅仅只是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还不像现在这样一心钻到钱眼里,处处想着捞钱。
做律师并不是像别人想象的那样简单,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挣到大钱,在谈到做法官和做律师的收入时,王律师说,他做律师也没有挣到很多钱,甚至还比不上现在法官们的收入,他如果目前还在法院,收入不会比他目前的收入低,但是,他并不为自己的辞职而感到后悔。
“至少,我现在不感到压抑了,我自由了,钱不是最重要的,我现在挣钱也不多,但是人应该有一个让自己感到舒展的环境,有一个好的心态。这一点我现在是满意的。”
随着成克杰、李继周案件的开庭审理,张建中的名字开始被媒体和大众所关注。作为这
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尤其是他在成克杰案辩护中的出色表现广为业内人士称道。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也是一名辞职的法官。现在,张建中供职的共和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东三环盛福大厦19层内,几乎占据了该层四分之三的房间。共和律师事务所从当初创建时的10个人,已经发展到目前拥有100多名员工,并且在上海、深圳和美国的西雅图设有三个分所。作为该律所的主任律师和创始人,张建中应该说是事业有成。
张建中是北京人,53年生。从年龄层次上讲,他应当属于新中国最为不幸的那一代人,忍受过大饥荒时期的艰难,目睹过文革年代的疯狂,饱尝了失去受教育机会的沉痛,走过了面向黄土背朝天的知青岁月。但是他又是从那最为不幸的一代中经过个人不屈不挠的奋斗而取得了成功的极少数人之一。
和相当一部分事业辉煌的人士一样,他没有显赫的学历,没有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种证书,有的只是自己独特的经历、见解、意志和奋斗的汗水。他1982年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铁路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在这一年,北京市开始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张建中参加了考试,后来拿到了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经过1983年的“严打”整治以后,法官、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也还是属于许多人追求的高贵职业。当时的律师业才刚刚起步,律师这一职业并不被人重视,至少倍受公、检、法人员的歧视。律师的经济收入也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可观。但是,在1986年年底,眼看着铁路高级人民法院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张建中放弃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机会,毅然辞职,走进了律师队伍。
在谈到当时为什么辞职时,张建中说:“在法院工作几年,亲眼目睹了我国法院系统的这种完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深深地感受到这种体制的弊病,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领导人开会来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主办案件的法官扮演的像是一个文书的角色。很多判决根本就不是办案法官的主张,但是你还不得不在卷宗上签上你的名字。
“我是个喜欢讲真话的人,从来讨厌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做事。1983年„严打‟期间,我担任死刑复核的工作,我复核过七、八十起死刑案件,当时我的情绪非常低落。工作中我突然感觉到律师工作的重要,应该有人去帮助那些可怜的、处于生死存亡边缘的人们。而且更多经济生活的领域会成为律师的一个范围广阔的活动空间。虽然那时的律师地位还很低,收入也不怎么样,我只是模糊地感觉到律师应该,而且日后也会有更大、更多的发挥自己个性和能力的余地,而我所从事的。工作却让我感到压抑,我经常感到自己只是一个被人操纵的木偶,无奈而且无助。你实现不了自己的主张和意愿,你听不到自己的意见和声音,所以这些,都被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运转的声音淹没了。当一个人不能战胜某种环境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去避开这个环境。我想发出自己的呐喊,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我应该在这个体制中尽可能地去为自己寻找或者营造一个适合自己个性的环境,同时我也意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步伐的加快,律师业会有光明的前景,而这个行业应该是一个适合我个性的领域。所以我选择了辞职。
“那时辞职并没有经济上的原因,当时还不知道律师能挣大钱,也不是为的挣大钱,只是为了少一点限制,多一些自由,有机会作一些自主的发挥。一开始去的是北京市第七律师事务所,总共只有七八个人,在那里,收入并不比在法院高,但是在那里,我有了很多宝贵的积累,在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久,我就成为那里的副主任律师。在那里干了三年,1989年,第七律师事务所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仍担任副主任律师,到了1994年,肖杨担任司法部长时,律师业开始改制,律师彻底从国家公务员中分离,其实,那时的律师虽然按编制还属于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是自劳自食,其身分处于一种不伦不类的状态,我当时又率先从那种不伦不类的„公务员‟律师队伍中跳了出来,自己带了几个人,创建了这个„共和律师事务所‟。
“辞职以后,有一段时间不太适应,昔日的同事在态度上也有了不同的变化,律师毕竟
是从西方引进的,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中没有他的位置,从民族文化心理的层次上讲,他与中国源远流长„包公‟式问案是相互排斥的。法官总是认为律师经常给他们带来麻烦,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办案质量。尽管我们在不断的引进西方的民主(即使是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运作能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且要让人们特别是法官在文化心理的层次上接受他,还要经过相当的时间。
“尽管现在不断的有法官、检察官辞职去做律师,但是这其中的大向多数只是看到了律师的高收入而已,其实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没有什么改变,从某些方面讲,比起我一开始做律师的那几年,形势反面更加严峻。”
张建中用更多的时间来谈论律师执法环存在的问题,并且对现在的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他说,开始那几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虽然说不上融洽,但是那时由于律师们的经济地位并不突出,法官只不过是有些优越感、工作不太配合而已。现在律师的经济地位有了变化,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和相对紧缩的工作环境与法官正好形成了一种互补的状态,而急于脱贫的法官就开始利用这种状态来谋取利益,他们通过律师在当事人之间沟通,于是就有了各种暗箱交易,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由于出现了相互利用的因素,就很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律师为了保障被代理人的权益,即使这个权益应该受到正当的保护,但是为了避免及有可能发生的恶意操作,也不得不适应某些法官的暗示而从事一些龌龊中介,很多律师就这样被逼良为娼。一旦这种交易出于某种原因失败,于是就会有种种拆台甚至报复的现象出现。总之,诉讼关系中不正常的因素越来越多了。
出于职业的原因,张建中律师感觉到近些年来,法官们致富的心态是越来越强烈了。张建中律师还谈到他在对外交往中的一些感受,谈到和他打过交道的一些外国法官,他非常赞赏他们的高质、高薪、高地位。我问他,如果你是处在他们那样的环境中,你会选择做律师还是做法官?张建中毫不犹豫地说:“我会选择法官。”
这就是环境的力量,它是这样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抱负、信心和事业的取向,又是这样高效地制造着庸才和精英。
不知什么原因,对每个人的采访都让记者感到沉重,每个人都处在不同的环境之中,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选择,一千个人就有一千条不同的理由。尽管许多人离开了法院,离开了检察院,但是,这两家门槛儿还是被想挤进来的学子们挤的水泄不通。理想在更多的时候就像一个肥皂泡,看上去斑斓诱人,拼命抓到它的时候就只有飞溅的泡沫和难言的愁怅。有多少人会幸运地穿上法袍和检察官制服?他们中又会有多少人在经历了短暂的满足之后,再带着失落和迷茫重新寻找他们的归宿?就在本文还没有完成的时候,Lawfan.com社区又有人贴出了一个贴子,一个在检察院工作五年的检察官又在与他的职业告别了。社区里有许多人为他送行,有支持,有惋惜,有祝福和鼓励,也有不解和迷惑。有人说,检察院少了一个闲人,律师界多了一个精英。有人说,目前的机关最适合老弱病残以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混日子了,一切都在相互损耗中衰减……一位就要毕业的法学院校学生在困惑中叹息:“你们的离去叫刚开始思考的我的何去何从?”
第五篇:长沙市芙蓉区公开选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告
长沙市芙蓉区公开选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告
因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法官5名、检察官3名、司法局律师1名(最后选调人数将根据报名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1、法官、检察官:全省范围内的检察院、法院在职专业人员;
2、律师:全省各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事业心、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会普通话,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文字综合能力;
3、具有公务员(或参照)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下(1974年5月1日以后出生);
4、身心健康。
(二)各职位的特殊条件
1、法官、检察官应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具有检察官或法官资格,有2年以上的办案经历。其中检察官限男性。
2、律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性,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步骤进行。
1、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者于4月11日到13日到芙蓉区政府五楼人事局513房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证和其他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近期同底免冠两寸照片2张,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当场发给准考证,不收报名及考务费。
2、笔试
参考者于4月19日上午8:30-11:30到芙蓉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室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和相关业务知识。笔试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法官、检察官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律师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3、面试
由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工作。面试对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后,分职位以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法官、检察官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律师按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高者入围。
4、体检
考察对象集中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5、组织考察
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考察对象原单位对其现实表现和实际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并查阅个人档案,落实选调资格中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录用人选。
四、待遇与管理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组织程序讨论确定后办理调入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享受机关同等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试用胜任者留用,经区委组织部确认,保留原职级待遇,5年内不得调离本区;不胜任者,可回原单位或自行联系工作。所有录用人员不负责解决家属随迁。
附:芙蓉区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联系人:区 法 院关长新4784806
区检察院蔡铃4748619
区人事局段向阳4683261
区司法局龙群锋4683240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