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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4-844553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3 01:0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闽教高[9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闽学位[202_]19号《关于202_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含教学实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英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护理:英语、药理学、护理学基础。临床:内科学、病理学、英语。药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英语。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外国语课程考试允许参加二次补考,其它两门学位课程不组织补考);

3、按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1、外国语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入学前三年(指全日制专科生)或在学期间参加CET-4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或710分制计算达425分及以上者,持合格证书原件及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

校学位办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确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学位办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进行。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二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好《莆田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在完成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后,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3、校学位办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院、系、部应组织专家组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6、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五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学位办公室。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九年元月十日

第二篇: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202_年3月26日审议通过)

根据福大教字[1999]18号文颁布的《福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和《福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工作规定重申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精神,目前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4)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65分。其他成人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学期间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六分之一(教学计划中若没有规定学分数的,按18课时为1学分折算)。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

3)不符合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中1)~4)的任一条件。

3、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或经确认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者,若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同时毕业时学习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相关学科门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1)外国语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生在学期间(自考学生在自考期间)参加全国外语四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外语类、术科类专业毕业生的外语要求参照我校的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位之日起的前五年内在原就读学校取得CET-4(或CET-6)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学位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各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作为该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认定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的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教务处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

3)学士学位课程不及格的认定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学位后参加第一次学士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只允许在该次考试后的半年内参加一次补考(含英语CET-4)。补考仍不及格者则认定为学士学位课程不及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书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论文成绩决议书、毕业验印申报表、学生总成绩表、工作表现证明等材料)。

3、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名单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院应组织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其他

1、本规定经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

根据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是:

1、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各门理论课程平均成绩65分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或良好

4、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其中专业基础、专业课各一门由学校组织。英语应是本科自学考试期间在福州大学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标准考试--CET4)

5、政治表现符合要求

6、自学考试期间无违纪记录。

第三篇: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电校教〔202_〕17号

关于转发《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空军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于202_年5月26日印发了《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2_〕13号,以下简称“新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从202_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北师范大学202_年11月1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的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202_年7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

三、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2.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申请学位的吉林省学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以外的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须符合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合格标准,且在规定的四年内有效。

4.无考试违纪记录。

四、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等工作,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后于每年3月、9月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5月将上年秋季、11月将当年春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东北师范大学。

3.东北师范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1月和7月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2_〕13号)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学位

细则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④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

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成人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和以东北大学为主考学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书》并交纳审核和考务费,各院根据本细则规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包括主管教学的院长和从事普通本科教学的教师)逐个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

2.各学院将审核通过拟正式推荐的申请学士学位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及学生所在工作单位的鉴定,函授学生附毕业证书复印件)交成人教育学院汇总教务处。

3.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报市学位办审核。

4.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由院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篇: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精选)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2_〕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 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外国语水位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附件一: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注:

1、“学生类别栏”填写“成人”(即成人本科毕业生)或“自考”(即自考本科毕业生)或“网络”(即网络本科毕业生)。自考生入学时间为其取得考籍时间;

2、以教学计划(自考生为“学籍表”)上的课程名称顺序填写“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课程成绩”栏;

3、“外语统考课程名称”指由省学位办负责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课程名称,填写英语或日语或俄语;

4、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有涂改痕迹。用阿拉伯数填写表中的年份、时间等数字。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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