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答题
1、怎样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答:(l)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2)以爱为基础,信任、理解学生;(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4)讲求民主,宽松和谐;(5)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
2、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什么?
答: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
答:《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4、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新型师生关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平等、民主、合作。
6、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7、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是?
答: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体化
8、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
答: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9、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是?
答:培养劳动者。
10、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是?
答: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11、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答: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1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是?
答: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14、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基本途径是?答:各学科教学。
15、道德之本和师德之魂是什么?
答:理想信念和教育观念。
16、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 合格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要求;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什么关系?
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18、师德教育的 “双赢”协作原则是?
答: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何时起施行?
答:1994年1月1日。
20、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l)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3)?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第二篇:教师法简答题
教师法简答题
1.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3)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4)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5)参与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答:(1)教师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4)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在预防未成人犯罪中的职责 ?
答:(1)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2)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3)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4)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5)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5、各级各类学校是指: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6、教师有什么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28《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胁 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 和 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 和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中国公民凡遵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5、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实施奖惩的依据。
7、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 1
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内,作出处理。
10、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
12、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
13、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4、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5、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学校或者其他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6、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其他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单项选择题
1.____________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 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_______。
A、纪律处分;B、行政处分;C、经济处罚;D、警告处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 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 高教师的________地位。
A、政治 ;B、经济 ;C、法律;D、社会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________,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 ;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C、学校工会;D、学校党组织
5.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 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________考试。
A、国家学历水平;B、国家教师资格 ;C、普通话水平;D、计算机等级
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_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级地方人民政 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
7.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_______确定并予以保障。A、上级主管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举办者自行;D、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8.侮辱、殴打教师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________。A、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 任;D、给予行政处分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________内,作出处理。A、三个月;B、45日;C、30日;D、15日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 ________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A、革命老区;B、贫困地区 ;C、中西部地区;D、少数民族 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________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 体中充分发表意见
12.为了________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 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
A、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B、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C、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D、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3.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________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A、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全体学生 ;C、学习有困难的学生;D、残障学生
1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的________使命。
A、公民素质;B、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C、公民科学文化素质;D、民族素质
15.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________ 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A、定期;B、不定期;C、每两年;D、每年
16.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 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________ A、责令其立即改正;B、责令其限期改正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7.学生由于喜欢某个教师所教的课程而成绩突出。这是(C)。A近因效应;B首因效应;C晕轮效应;D定型效应
三、简答题
1、怎样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2、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什么要求和挑战?
3、各级各类学校是指:
4、教师有什么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四、论述题
1、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2、试论述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1、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2_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2_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
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复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思想品德修养、业务素质
2、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3、教书育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4、宪法和法律
5、双方地位平等
6、晋升工资
7、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
8、优先、优惠
9、三十日
10、幼儿师范学校
11、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12、表彰、奖励
13、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4、中等师范学校
15、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大学专科
16、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大学本科
二、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5 B B D B B ;6-10 A C C C D;11-16 B A B D A B
三、简答题
1、答:
(l)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2)以爱为基础,信任、理解学生;(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4)讲求民主,宽松和谐;(5)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
2、答:
我国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的专业化和专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和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1)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要求。(2)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理念。(3)实现角色的转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目标。(4)教师专业发展还应体现为教师对育人的责任感的提升。
3、答: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4、答: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论述题
1、要点:
(l)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2、要点: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案例分析题
1、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2、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规定》也有相关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
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或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 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 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
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 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
章奖 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