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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2-110741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6:51: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合同

乡已婚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乡计生办公室

乙方:夫妇姓名联系电话: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已婚育龄夫妇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管理、指导、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

2、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3、及时免费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三查一治”服务,并送避孕药具上门。

4、甲方应按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政策法规享有生育的权利,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2、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按照政策申请办理一、二孩生育证,做到一孩持《生育证》生育,二孩持《生育证》怀孕,持《准予收养通知书》办理《收养证》。

4、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孕期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立即主动终止妊娠。

5、乙方外出15天以上的,应在流出之前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孕环情和孕期保健服务或寄回有效孕环情况证明书。

6、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生育证》和外出务工经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责任信誉金:生育节育对象不超过1500元,流动人口不超过600元。按照《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和参加“三查一治”,否则,所收责任信誉金转违约金。

三、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协议,如有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退出生育期或户口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区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乡计生办监督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乡计生办(签章)乙 方:(签章)

第二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序号()

甲方: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流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告知其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配合现居住地接受服务,执行政策。

2、负责对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一是审核所带有效证件是否真实。二是把办理的相关手续存档备案。

3、负责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 落实“十个一“管理制度,并负责逐项把关。

4、负责告知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到原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落实绝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证件长期有效。

6、依法落实对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或村(社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和各种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4、符合生育一孩规定的,可在怀孕后或生育前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按时到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并督促现居住地及时向户籍地寄回合格的康检报告单。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居)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

甲方:沙县乡(镇、街道)_________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及时为乙方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协助乙方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乙方返回时及时上门随访,对符合法定奖励、优惠政策的要及时给予兑现。

2、甲方要为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需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督促乙方在流出前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离开本县前必须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流入地30日内自觉交到流入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有效期的应及时回户籍地换发新证。

2、乙方必须分别在每年的1月、5月、9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流入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如有回籍就本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接受免费查环(或查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乙方外出后,应及时将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地址告诉甲方。乙方在外地婚育状况发生变动的,必须在30天内将变动情况通报给甲方。乙方外出后有生育子女的,应及时落实相应的长效节育措施。

4、乙方在外出期间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违反本合同的,将依计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村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给予处理。

乙方的在家亲属或朋友为本合同的责任担保人,负有催办落实的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 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乙方:

经办人:担保人:

(电 话:)

年月日

第四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为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规定,经村委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流动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后, 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2、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申请单;协

助乙方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督促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负责为乙方安排计划生育,协助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负责为乙方落实各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奖励优惠政策。

3、4、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流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流入地详细地址、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及联系电话。流出后若居住地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15日内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属重点服务对象的:

(1)流出前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服务所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流入地乡(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按要求寄回《报告单》的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处理;

(3)流出后若婚、育及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到甲方换领新《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持《生育证》在外地生育者,当月内向甲方提供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医学证明》。如乙方出现计划外生育,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返回户籍地居住之日止(一般为三年)。

村委会意见(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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