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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75314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7 02:02: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学

宪法学

宪法的根本特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基本的国策。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我国《宪

法》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多选)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宪法可以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

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2)宪法可以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3)宪法可以划分

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两类。(4)其他。

宪法规范: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

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多选)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

社会组织的关系。

(单选)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的特点:(1)最高性(2)广泛性(3)原则性(4)概括性(5)

适应性(6)无具体惩罚性。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单选)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

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

(多选)新中国修宪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3)是由全国人

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公民与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人权原则: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

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

展。(4)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宪法的充分实施和法制的健全、完备。

宪法监督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

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权: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只有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才能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1)事先审查(2)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4)宪法控诉

《立法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

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古罗马帝国时代,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旨。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2)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3)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宪法的发展概况:(1)初创时期的资本主义宪法(2)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方向(3)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单选)《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14个条文)和“臣民权利义务”(9个条文)两部分。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全国响应,形势急转直下。清王朝急忙于11月3日抛出《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立即执行。

孙中三领导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10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就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直系军阀曹锟在掌握掌权以后于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民国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

1946年底制定《中华民国宪法》。

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为:(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宪法》的修改:(1)1988年通过第1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2)1993年通过第3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3)1999年通过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4)2004年通过第18至31条《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简述)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3)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4)其他社会阶层一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三是个体户四是私营企业主五是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选择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同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是保证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

(单选)政党的涵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最初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发展的。

(多选)政党的特征:(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政党的目的是通过一定形式的政党活动,以便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利的运用,最终实现特定阶级、阶层的利益;(3)政党的目的决定了政党必然与国家政权发生联系,通过一定的程序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利;(4)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纲领,政党的政治纲领是政党性质的集中反映,是区别不同政党的主要标志;(5)政党作为政治组织,都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用于构成政党中坚,组织和动员群众,以实现政党的目标。

(多选)多党合作的特征:(1)再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

(2)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3)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4)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5)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稳定和政策的稳定(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能够充分的体现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动员和团结一切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形式:(1)劳动者个体经济(2)私营经济(3)外商投资企业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坚持按劳分配的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有关的配套改革,通过吸收任何先进的科技成果,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四有’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

“五爱”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人民当家作主

(三)依法治国。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政权组织新式的分类:

(一)君主立宪制(1)二元君主立宪制(2)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共和制(1)议会内阁制(2)总统制(3)半总统制(4)委员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形式。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主团结

选举概念:指一定的选举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选举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

选举法:确认国家选举制度的法律,它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选举的组织和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2)选区划分我国《选举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主乡、镇的民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产生(5)代表的产生

国家构成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1)单一制(2)复合制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历史原因(2)民族原因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优越性:(1)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2)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

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路本民族内部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1)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驶区域自治权力。(2)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民族区域自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4)民族区域自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4)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5)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一国两制”指导方针的重大意义:第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第二,“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第三,“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一种思路和办法。特别行政区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治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第一,基层性。第二,群众性。第三,自治性。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5)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切实保证公民具有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力。

(简述题)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力和义务的现实性(三)权力和义务的平等性

(四)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正确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原则:

(一)权力和自由的相对性(二)权力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三)不得损害整体利益

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权力和自由的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有两种:(1)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2)个人负责制。

国家元首的涵义: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多选题)国家元首的共同特征(1)对外代表国家。(2)属于国家机构的首脑部分。(3)地位崇高(4)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实位元首是指实际统揽统治权的元首,其存在于总统制国家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虚位元首是指没有实际掌握权力,处于虚位状态的“临朝而不理政”的元首,其存在于议会

内阁制国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

国家元首的职权:

(一)参与立法权

(二)任免权

(三)紧急命令权

(四)军事权

(五)外交权

(六)赦免权

(七)荣典权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进行国事活动等规定,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事务的职权的规定,基本上体现出国家主席就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他们必须年满45周岁)

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多选)行政机关的分类:(1)议会制政府(2)总统制政府(3)委员会制政府 行政机关的组织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领导机构

(二)职能机构

(三)辅助机构

在议会制和法国式总统制国家,各国政府一般由首相(或总理)和大臣(或部长)等成员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1)执行法律(2)制定和实施政策(3)行政立法权(4)内政权(5)外交权(6)其他方面的职权

第二篇:宪法学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政体比较完善地表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又保证了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家事务,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由人民群众创造和发展起来 的,因而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

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历史,社会变迁等因素也存在着众多的弊端。那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

(一)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都是人民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的了解有助于人大开展工作,实现其职能。由于封建专制的影响,建国后又加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宣传的不够,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意识还是很缺乏的,对人大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对于人大的活动并不热心,妨碍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做到:第一,广泛的开展教育,使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参与人大的选举、监督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第二,人大代表应广泛的接触选民,使选民了解最新政策的实施和自己本身的主张,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橡皮章”。人民代表大会要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但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受苏联模式影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现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政不分的现象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误区,一般所说的“党政不分”,很多人只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职权不分,其实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被大家忽视了,那就是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此造成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邓小平曾说过“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党的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要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制度,也不能以地位的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党的职能的转化。针对政治体制中党的职能和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邓小平曾

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所以党必须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实现职能转化。党委的领导干部要少兼任政权机关的职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党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精简,该放的就放。在这一职能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制度加以保证。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党委不致超越自身的职权去包揽一切,从而有利于人大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宪法》、《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代表资格并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而是追求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绝对平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任务,选民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选举比自己素质更高的代表。因此,应该对代表的基本条件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代表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作风,应敢于实事求是,与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拥护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第二,提高代表候选人的年龄限制。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低年龄资格虽然扩大了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但18周岁的公民一般缺乏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而这些经验和能力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没有18周岁公民当选的情况,从而使这一低年龄资格的规定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对公民担任一定的社会公职的年龄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法定年龄下限为23周岁。据此,对公民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下限可提至23周岁,以保证其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第三,要有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应具有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参加调查、视察等活动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康的体质,能身体力行地从事代表工作。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鉴世界西方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项活动原则。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然后贯彻下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充分发扬民主,不维护集中统一,我们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就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避免独断专行、组织软弱涣散。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就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地关系。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认真听取少数的意见,而且要适度的集中意见,注意把握好火候和时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例如以议会为中心的普选制、分权制和多党制等等。虽然以西方的民主理论为典范来讨论中国的民主发展不合适,但是在思考中国民主的问题时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民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普遍适应的。换言之,只要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党的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人大选举透明度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绩。但是,毕竟社会主义民主时间还不长,实践也不多,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它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一个长期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汲取西方和中国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出现“泰国式”的民主政治不稳定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多数暴政。

第三篇: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一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道德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标准。

根据人权的存在形态,将其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三)社会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如公共设施),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公正的社会秩序、良好的风俗等)

5.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性质不同

人权主要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它不仅在一国之内受保护,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同样受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是一个国内法概念,其主要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设。(2)权利主体不同

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国公民的资格,都可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该国公民。(3)权利范围不同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范围以自然人生存、发展的正当需求为标准来确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以一国宪法为依据来确定。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6.公民权利的特征

(一)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获得独立的人格并展现其人格的要求。公民与奴隶的区别在于,宪法赋予公民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加以保障因而得到普遍承认的、人与动物和奴隶相区别的标准,它对“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公民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即公民权利是一个标签,赋予公民权利则意味着法律承认其为人。)

(二)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公民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权利的种类。每一项公民权利都代表着人所参与的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三)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指公民之间不能相互进行权利转让)

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公民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按人格分配的,公民既不能放弃公民权利,也不能把公民权利转借于他人。即使一人的公民权利转让于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宪法承认的双份公民权利。一个人的人格权转让于他人,接受者并不因之而成为两个人。

(四)公民权利的稳定性

公民权利绝大多数是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决定权。一方面,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一旦在宪法上获得确认,这些权利就不因国家制度的改革、政府的更迭、法的修改和废除、政策方针的调整等因素而变更或被取消。

(五)公民权利的母体性

公民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

(六)公民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的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

7.未列举权利的概念

所谓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之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8.良心自由的概念

所谓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良心自由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不受任何限制。)

9.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艺术表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

10.公正审判权的含义

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11.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

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排斥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公民要充分行使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总起来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既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又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进行保障,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双重性质。

1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人身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隐私权

(1)住宅不受侵犯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1.私有财产权 2.劳动权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殊主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退休人民的生活保障权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

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13.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有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则未必有宪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政与宪法亦有显著的区别。两者除内涵不同外,还有若干差异。从外在状态看,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本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作用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的。从世界宪政史看,各国立宪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强,甚或专制其实,立宪其表,宪法反成暴政的遮羞粉饰之具。因此,宪法与宪政的精神旨趣并不必然相契合。

PS: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第四篇:宪法学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理论:A、苏联;B、中国:各种观点(P1-2)方法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概括式较为可取:列举式不可穷尽;宪法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同:社会关系——宪法关系。

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包括三项内容:  A、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

 B、宪法现象:宪法引起的社会现象;如行为、心理、制度等  C、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的表现——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研究对象的的一个小的侧面。

主要研究的问题: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规范、宪法的实施。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 萌芽期(古希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追溯到古希腊、罗马。认识是零碎的。

1、政体

2、法治

3、基本法

4、国家主权

 创立期(资产阶级革命——19世纪末)将零碎的思想形成完整而系统的宪法学思想

1、天赋人权

2、社会契约

3、人民主权

4、分权

5、基本法

 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今)法律发达国家出现了很多流派;社会主义宪法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宪法学;殖民地等国家的宪法与宪法观

宪法学在中国

 萌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直观走向理性。主要受日本影响较大

 形成时期(1911-1930)形成了初步的宪法学体系。围绕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五权宪法思想”

 发展时期(1930-1949)钱端升、王世杰《比较宪法》;五权宪法、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 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1957初创;1957-1965曲折发展;1965-1976停滞;1978—恢复和繁荣发展阶段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34、、、、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38、、、、简述简述简述简述2004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42、、、、简述简述简述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第五篇:2017宪法学教学大纲

宪法学教学大纲

教材: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高教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宪法学课程是一门阐述宪法基本理论和传授宪法具体知识的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讲授宪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知识,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宪法教育,为学习法律专业课奠定必要的基础。

为此,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掌握宪法理论和立法原则,为学习法律专业课创造条件;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投身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核心概念:

1、宪法(P21)

2、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P26-27

3、制宪权、制宪机关P33-34

4、宪法解释、宪法监督P35

5、宪法修改

6、宪法实施P296、宪法监督P299

基本问题:

1、宪法的特征(P21)

2、宪法修改的程序P41-42

3、宪法的作用P43-44

4、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P93

5、宪法实施的功能P297-298

6、违宪与违法的区别P299

7、宪法的渊源P29

8、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P36-37

9、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P86-92

10、论基本权利的限制P206-208

11、宪法监督的意义P300

12、宪法监督的类型P303-308

1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P309-315

第二部分国家机构

核心概念:

1、国家性质P105、我国的国家性质P107

2、单一制、联邦制P121

基本问题:

1、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P110-114

2、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P115-117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P145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P149

6、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152-153

7、选举的组织和程序P154-155

8、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P156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P247、职权P248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主要工作程序P249-250

1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P252

1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P252-253

1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P253

1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P254-256

15、国家主席的职权P258

16、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职权P258-262

17、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P264-265

1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自治权P275-279

19、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织、职权、工作原则P279-282 20、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产生、组织、职权、工作原则P282-286

21、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P288

22、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P289-290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

核心概念:

1、人权、人权的历史发展P195

2、平等权P208、选举权被选举权P210、言论自由P211、出版自由P212、结社自由P213、宗教信仰自由P215、政教分离的基本要求P217、人身自由P218、人身自由不受侵犯P220、人格尊严P221、住宅安全权P223、社会经济权利P225、财产权P225、劳动权P226、休息权P227、社会保障权P227、受教育权P229、物质帮助权P228、监督权P230

基本问题:

1、权利的分类P193

2、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P197

3、基本权利的的性质P199

4、基本权利限制的三种方式P205

5、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P216

6、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P221-222

7、监督权的内容P231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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